村級財務管理規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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村級財務管理規定1

一、財務收支管理制度

村級財務管理規定

1、村級財務做到收有憑;付有據;各項收支一定要實事求是;不得避實求虛;要具有真實性、合理性、合法性。

2、各項收支憑據要及時記賬;要素要齊全;手續健全;特別對開支的發票要註明資金去向;拒絕白條入賬。

3、村內各項收支一定要參照年初財政收支預算方案執行;做到先算後用;壓縮開支;年終結算時不得超預算開支;減少年內負債;確保資金正常運轉。

4、村內年度結算為12月30日;在年終結算時確保當年應收未收、應付未付各種款項;按照權責發生制原則記入年終決算收益分配。

5、村幹部出差辦公事;預借差旅費及墊付各種費用;應及時與村報賬員出納結清賬款;履行結賬手續;不得拖欠。

6、村幹部年度工資經村兩委集體評議;報主管部門稽核;經黨委、政府審批才能發放。但原則上村幹部工資不得超過鄉財政撥發年度的轉移支付。但村內資金來源較好;年終收益分配有節餘時;可以適當增加。

7、村幹部補貼按照村級財務管理制度有關規定發放;不得超規定發放。

8、上級單位撥給村級救災資金的管理:救災資金只得用於受災村民衣、食、住、行等方面的支出;村委實行專賬管理;嚴格做到專款專用;不得剋扣截留;巧立明目、弄虛作假;挪作其他開支。受災村民應由村兩委摸底造冊後;通過黨員、組長會議認定後;並張榜公佈;無異議後才能發放給受災村民。

9、凡是上級撥給村內興辦公益事業專案建設資金;事先有預算;事後有結算;要實行專賬管理;專款專用;並張榜公佈;接受群眾監督;不得挪作其他開支。

10、村內爭取專案資金;嚴格禁止村內為他人提供方便;開具收款收據;借用村內集體銀行賬戶過渡;進行存入和支出現金;套取國家集體資金為個人所有。

二、財務審批制度

1、嚴格實行一支筆審批。村內各項財務開支發票通過民主理財小組成員稽核後;再由村主任審批報銷。

2、審批許可權:

1500元內含500元由村主任審批;

2501元至1000元含1000元由村主任、支部書記會籤;

31000元以上由村兩委集體研究討論審批;

4興辦公益事業及購置固定資產、重大開支應由村民代表大會或民主理財小組討論同意;由村兩委申報;蹲點領導稽核;遞交鎮黨委、政府審批同意後才能開支。

3、對村內各項開支發票手續不健全、要素不齊全、字跡不清的;村主任應拒絕審批報銷。

三、村賬鄉代管制度

1、“村賬鎮代管”由鎮經營管理站為主體;統一記賬、統一制度、統一稽核、統一提供財務;公開資料;統一建檔;分村核算;搞好村級年終收益結算及報表工作。

2、村集體資產所有權、使用權、審批權實行“三權”不變的`原則;確保集體資產不平調、不挪用、不侵佔。

3、村級各項收入、支出憑據要有真實性、合理性、合法性;手續齊全;先由民主理財小組成員稽核;再由村主任審批簽字後;每季度最後一個月月底由村報賬員向主管部門交賬;辦理交賬有關手續。

4、村級報賬員應每一季度與主管部門人員核對各科目賬戶餘額;如有發生錯誤;並及時核查糾正。

5、在村賬鎮代管的同時;要實行收支兩條線管理;做到規範有序的資金執行機制;將村內的全部收入納入村賬鄉代管核算範圍;規範資金收入的收繳程式;及時足額存入村賬鄉代管銀行賬戶;強化管理;進行資金撥付制正常運轉。

四、財務人員管理制度

1、村級報賬員兼任出納工作;支部書記和村主任不得兼任出納工作;必須按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會計法及村集體經濟組織會計制度有關法律法規認真貫徹落實;按章辦事。

2、村級報賬員負責村內財務收支、往來結算、各項統計報表、記好村內現金日記賬;將村內各項收入、支出彙總;每季度月底向主管部門交賬;辦理交賬手續;核對賬戶餘額。

3、村級報賬員接受上級主管部門管理、培訓和考核;提高業務素質和財務管理水平。

4、財務人員嚴格遵守財政紀律;認真負責、廉潔奉公;全心全意為人民服務;做好本職工作。

5、村級報賬員嚴格執行核算、監督的職能;寫好年度核算分析;參與擬定年度財務預算計劃和監督財政計劃執行情況。

6、財務人員不得弄虛作假;偽造、變造、塗改和故意毀滅會計原始憑據及有關財務資料;不得設立賬外賬;違者要進行嚴肅處理;情節嚴重的要追究法律責任。

五、民主理財制度

1、民主理財小組應由群眾代表、黨員代表3—5人組成;負責村級財務監督管理工作。

2、村級財務監督管理工作;應堅持民主理財的原則;民主理財小組有權監督村級財務實施;對財務收支有知情權、稽核權、決策權。

3、民主理財小組成員應定期召開理財會議;聽取群眾意見和建議;並將村級財務收支執行情況向群眾代表大會公佈。

4、民主理財小組在監督中;發現違反村內財務制度有關規定的應及時上報主管部門進行處理。

六、財務公開制度

1、村級財務公開每年度進行四次季度財務收支公佈;公開內容要真實全面。

2、公開的方式以公開欄為主;公開欄設在人口居住密集地帶、主要交通路口等方便閱覽的地方。

3、對群眾所提出意見和建議;要向群眾解釋和糾正。

村級財務管理規定2

為了規範和加強村集體財務管理,提高村級財務管理水平,維護集體和農民利益,促進農村經濟發展和社會穩定,按照現行的法律政策和相關規定,從源頭抓規範,以監督促發展的要求,結合蘇吉灘鄉實際,特制定如下管理辦法:

一、實行村財鄉管。

就是在保證各村集體資產所有權、使用權、獨立核算權、債權債務不變的前提下,村級集體所有資金的收支帳目,必須符合財政部門的規定,我鄉建立記賬服務中心,確定專職會計,村級設立報賬員,明確工作職能,建立健全嚴格的規章制度和考核辦法。

二、各行政村要建立民主理財制度,成立民主理財小組,成員一般由3-5人組成。其成員由村民代表大會選舉產生,村委會成員及直接親屬不得擔任村民理財小組成員。村民主理財小組對全體村民負責,對村財務有參與權和檢查、監督權,對本村財務支出首先進行稽核,並在票據上籤章,後由村負責人籤批後,到鄉政府統一報帳,對不合理開支有否決權。

三、村級資金支出要根據經濟的發展力量而行,嚴格實行“零債務”制度。凡以集體名義借貸款事宜,都要經過村委會研究、民主理財小組稽核,並經村民代表大會討論通過,村主任審批後,報經鄉記賬服務中心稽核批准,鄉政府同意後實施。

四、完善監督機制。

1、加強群眾監督。堅持由村民理財小組對村級財務實行全程監督,確保財務支出的合理合法,村民若對本村賬目有疑問,可以持本人身份證和村民理財小組介紹信,隨時到我鄉記賬服務中心查詢情況。

2、鄉政府定期對村級財務進行審查,對群眾反映、存在問題多的村重點進行審查。對審查出來的問題要及時通報和督促整改。

五、嚴禁任何單位和個人擠佔、挪用村級集體資金,鄉記賬服務中心要保證上級撥付給村級的各項資金及時足額到位,保證村級自有資金使用渠道正常暢通。

六、無特殊情況不允許村幹部或他人借用村級資金,更不允許將村級資金借給他人進行營利或非法活動。違反規定的,視其情節給予有關責任人以黨政紀處分。

七、進一步完善村級財務公開制度,一般情況下,每季度至少公開一次,接受村民監督,500元以上支出專案及金額提供祥細說明,以便群眾看得清楚明白。公開的.內容和專案、金額要與原始事實相符。村級救濟(災)收支和捐贈物資收支必須在一個月內向群眾公開。公開的形式一律採用在村務公開欄和專項公開兩種方式進行。公開的內容至少保留15天。常規性公開工作在村務公開欄上進行;專項收支針對不同情況分別對待。所有公開的內容一律留底稿待查。

八、為使村級財務管理運作規範化,各村報賬員必須在每月25日前,將集體資金收入和支出全部上交記賬服務中心,各村支出的原始收據,在由當事人、村委會成員簽字並由村民理財小組稽核簽字,村主任審批後,各村報賬員到鄉記賬中心報送記賬。

九:本辦法由蘇吉灘鄉負責修訂和解釋。

十:本辦法若有與上級有關法規相悖的,以上級有關法規為準。

十一:本辦法自發文之日起施行。

村級財務管理規定3

第一章總則

第一條為適應社會主義市場經濟發展的需要,規範村級財務行為,嚴肅財經法紀,切實保護集體和農民的合法權益,促進農村經濟發展和社會穩定,依據國家有關法律、法規和中央有關政策,結合我鎮實際情況,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村級財務實行“村帳鎮管”。武鄉鎮農業經濟經營管理髮展辦公室負責全鎮各村財務管理的指導和監督工作。

第三條本辦法適用於我鎮區域內按行政村設定的村集體經濟組織和社群居民委員會。(下同)

第四條村集體經濟組織的財務管理工作,應堅持下列基本原則:一是要貫徹執行黨和國家在農村的方針政策及有關法律、法規;二是要適應農村家庭承包經營的特點;三是實行計劃管理和民主管理;四是堅持自力更生、勤儉辦事業的原則。

第五條村集體經濟組織應建立健全以下八項財務管理制度。一是現金、銀行存款管理制度;二是產品物資管理制度;三是固定資產管理制度;四是有價證券管理制度;五是財務收支管理制度;六是財務報表和財務檔案管理制度;七是民主理財和財務公開制度;八是財會人員管理制度。

第六條村集體經濟組織應當做好財務管理基礎工作。各項財產物資的增減要有完整的原始記錄;各項收支活動要做到手續齊全、內容合理;平時不定期地進行財產清查,年度終了前,要進行一次全面的財產清查。

第二章民主理財

第七條村集體經濟組織的財務管理工作應堅持民主理財的原則,以保障村集體經濟組織成員對集體財務的知情權、決策權和監督權。

第八條村集體經濟組織應按有關規定,建立健全以其成員代表為主,有村幹部共同參加的民主理財組織。民主理財組織應定期召開理財會議,認真聽取和反映全體成員對集體經濟組織財務管理工作的意見和建議。

第九條村集體經濟組織的重大財務事項,應先報鎮農業服務中心審查,並經鎮人民政府複核,經成員大會或成員代表大會討論通過後執行。主要包括:1.村集體經濟組織籌集的資本在特殊情況下需要抽走的;2.村集體經濟組織的大額借債;3.由於債務單位撤消,依照民事訴訟法確定無法追還,或由於債務人死亡,既無遺產可以清償,又無義務承擔人,確實無法收回的應收款項的核銷;4.大、中型固定資產的購置、變賣和報廢處理;5.大額對外投資專案;

6.村集體經濟組織財會人員的任免和調換;7.計劃外較大的財務開支專案;8.主要生產專案的承包辦法及承包指標;9.其它重大財務事項。

第三章財務公開

第十條村集體經濟組織要根據有關規定,制定和健全財務公開制度,按月進行財務公開,業務量少的村也可按季度進行財務公開。

第十一條進行財務公開前,應對全部財產、債權、債務和有關帳目進行一次全面核實,對收支憑證進行認真核對。核實、核對工作由村集體經濟組織負責人主持,由村主管會計負責具體業務。同時要認真研究群眾關心的熱點問題,有針對性地確定公開重點。

第十二條公開的內容應經村集體經濟組織負責人、民主理財小組負責人和主管會計共同稽核並簽字後,提交鎮農業服務中心稽核,並報鎮人民政府審定。

第十三條村級財務公開的內容既要詳細全面,又要簡潔明瞭、通俗易懂,便於群眾瞭解。主要包括:財務計劃、各項收入、各項支出、各項財產、債權債務、收益分配、農戶承擔的籌資籌勞、集資款、水費、電費等。

第十四條村級在財務帳目張榜公佈後,村主要負責人應安排專門時間,接待群眾來訪,解答群眾提出的問題,聽取群眾的意見和建議。對群眾反映的問題要及時解決,一時難以解決的,要做出解釋。

第四章鎮代管村級財務

第十五條村級財務實行“村帳鎮管”是指村集體的'帳薄、憑證由鎮農業服務中心代記、代管,現金、存款所有權仍由村集體經濟組織自行管理。

第十六條村級財務實行鄉鎮代管後,村級應保留現金日記帳、財產物資登記薄、債權債務登記薄、內部往來登記薄等財務會計帳薄,鎮農業服務中心應設定總帳、明細分類帳、現金帳和存款帳。

第十七條村級財務實行鎮代管後,村級只設置一名報帳員,負責辦理村級的財務事項、登記有關帳薄和村集體經濟組織安排的其它相關工作,並按區、鎮的有關規定和要求,向鎮農業服務中心按時報帳。

第十八條鎮政府要配備具有一定財務會計知識的業務骨幹從事代管工作。人員設定包括總會計一人、記帳員一至二人。人員管理實行崗位責任制度,各鄉鎮要制定工作人員的具體崗位責任,明確分工,具體工作由鎮農業服務中心主任主持負責。

第十九條鎮農業服務中心要定期對村級財務人員進行培訓,每年至少一次,不斷提高從業人員的業務素質和政策水平。鎮農業服務中心可根據業務人員的崗位職責定期進行工作考核和業務考核,考核不合格的,鎮政府應建議村委會讓其不得再從事此項工作。

第二十條鎮代管村級財務要建立、健全各項財務管理制度和工作責任制度。主要包括現金和銀行存款管理制度、財務審批制度、財務報表和財務檔案管理制度、工作人員的崗位責任制度等。

第二十一條鎮代管村級財務要按照規定設定財務帳薄、記載財務事項、管理現金收支和保管有關檔案資料,及時向有關部門和

上級領導報送財務報表。鎮代管村級帳目、資金,要手續清楚、會計核算及時、帳目清晰、責任明確。鎮農業服務中心每月末(業務量少的村,可每季度一次)都要與村財會人員核對有關帳目和盤點庫存現金,做到鎮、村兩級帳帳、帳證、帳款、帳物、帳榜五相符,如實反映村級財務狀況,保護集體資產的安全與完整。

第二十二條鎮政府及有關部門要加強對村級各項收入的管理。村級各項收入統一由村財會人員憑鎮農業服務中心統一發放的專用收款票據收取,不得使用其它票據。收入必須在5日內繳存開戶銀行,支出時再從銀行提取現金,嚴禁在所收到的現金中坐支。村集體的資金收入不得坐支。鎮政府要針對坐支和村幹部直接經手現金收支以及村集體經濟組織不按時報帳等問題,建立約束機制。

第二十三條鎮代管村級財務要嚴格有關財務手續。鎮農業服務中心主任和總會計要認真稽核村級的各項支出憑證,不符合規定的票據嚴禁入帳。對違反財經法紀、法規及區、鎮有關規定的支出,應查明情況,提請鎮政府或有關部門處置。大額支出(一千元以上)與“三費”支出,須經鎮政府主管領導稽核後,才能入帳,其中大額工程支出還要有招標承包合同、工程預算等必備的附件。不論是報銷開支,還是支取各種款項,都要嚴格手續,手續不完備,出納員不準付款,嚴禁白條抵庫、公款私存,任何單位和個人不準挪用集體資金。

第五章審計監督

第二十四條區農村經濟經營管理部門負責組織領導全區村級財務的審計工作。鎮農業服務中心負責本鄉鎮村級財務的審計工作。

第二十五條區、鎮農村經濟經營管理部門,可根據同級人民政府和上級業務主管部門的指派,開展專項、專題審計;可根據鎮、村等有關單位的委託和要求,開展委託審計;可根據審計計劃和工作方案,開展常規審計。

第二十六條區、鎮鎮農村經濟經營管理部門應根據同級人民政府和上級業務主管部門的要求,結合本地實際,確定審計工作重點,編制審計專案、計劃和工作方案。

第二十七條審計工作人員應當依法審計、忠於職守、堅持原則、客觀公正、廉潔奉公、保守祕密,審計工作人員依法獨立行使職權,受法律保護,任何人不得打擊報復。

第二十八條區、鎮農村經濟經營管理部門在審計過程中有下列職權:

(一)要求被審計單位報送和提供財務計劃、會計報表及有關資料;

(二)檢查被審計單位的有關帳目、資產,查閱有關檔案資料,參加被審計單位的有關會議;

(三)向有關單位和人員進行調查,被調查的單位和人員應當如實提供有關資料及證明材料;

(四)對正在進行的損害集體經濟組織利益和違反財經法紀的行為有權制止;

(五)對阻撓、破壞審計工作的被審計單位,有權採取封存有關帳冊、資產等臨時措施。

第二十九條審計人員對審計事項進行審計後,應向其委派或委託的單位提出書面審計報告。重大審計事項和在審計過程中發現重大問題的審計報告,應分別報送同級人民政府和上級主管部門。

第三十條審計部門審定審計報告,作出審計結論和決定,通知被審計單位和有關單位執行,並由村集體經濟組織向農民群眾公佈。

第三十一條被審計單位對審計結論和決定如有異議,可向上一級主管部門申請複審。複審期間,不停止原審計結論和決定的執行。

第六章財會人員

第三十二條農村財會人員要保持相對穩定,無正當理由,任何單位和個人都不得隨意調換。農村財會人員的任免和調換,必須按財務制度的規定,經村集體經濟組織成員大會或成員代表大會討論通過,報鎮人民政府稽核、批准。

第三十三條村黨支部、村委會和村集體經濟組織的主要領導不得兼任財會人員;村黨支部、村委會和村集體經濟組織主要領導的直系親屬不得擔任財會人員。

第三十四條對村級財會人員,實行憑證上崗制度。凡是從事農村財務會計工作的人員,要取得會計從業資格證書(會計證),憑證上崗。未取得會計證的人員,要通過區主管部門的培訓、考核,取得會計證後,方能上崗,否則,不得任用其從事財務會計工作。

第三十五條農村財會人員有權參與本單位各項財務計劃的編制和參加有關生產、經營管理的會議;有權對本單位有關資金的籌集、使用和財產保管等方面的工作提出建議和進行檢查監督;有權向上級和有關部門報告財務收支情況,反映財務管理方面的問題;有權不辦理違反財務制度的收支;對認為是違反財務制度的收支,應立即制止和糾正,制止和糾正無效的,應向鎮業務主管部門提出書面報告,要求處理,否則,追究財會人員的責任。

第三十六條鎮黨委政府、鎮農業服務中心和村幹部要支援財會人員履行工作職責,保證財會人員行使其工作權利,任何人不得打擊報復財會人員。

第七章獎勵與處罰

第三十七條對遵守和維護財經法紀成績顯著的單位和個人,由鎮人民政府或村黨支部、村委會、村集體經濟組織給予表揚或物質獎勵。

第三十八條對違反財經法紀的單位和個人,由主管部門按有關規定予以處罰,觸犯法律的移交司法機關處理。對違反規定的收支、用工和非法所得的收入,應根據審計機關的結論和決定,分別上繳國家或退還村集體經濟組織和農戶。

第三十九條對處罰不服的單位和個人,可向作出處罰決定機構的上一級機構提出申訴。

第四十條違反本辦法,有下列行為之一的單位負責人、直接責任人及其它有關人員,由鎮人民政府或有關部門給予行政處分。

(一)村幹部不經財會人員,直接辦理財務收支業務,坐支村集體收入的;

(二)村幹部及村財會人員弄虛作假,隱瞞事實真相的;

(三)拒絕向上級主管部門和審計部門提供帳薄、憑證、會計報表、資料和證明材料的;

(四)阻撓審計工作人員依法行使審計職權的;

(五)抗拒、破壞財務公開、民主管理和鎮代管工作的;

(六)對堅持原則、忠於職守的財會人員進行打擊、報復的。

第八章附則

第四十一條各村集體經濟組織,可根據本辦法,結合當地實際情況,制定有關管理制度和實施辦法。

第四十二條本辦法自發布之日起施行,鎮政府原有關規定,與本辦法有牴觸的,以本辦法為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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