社團財務管理制7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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社團財務管理制1

為加強大學學生社團財務管理,深化學生社團財務制度改革,使學生社團財務公開,保護社員權益,逐步完善全校學生社團財務,並使之走上制度化、正規化的軌道,擴大社團聯合會會的監督範圍,提高監督效能,根據《大學學生社團聯合會章程》和《大學學生社團管理工作條例》有關規定,特制訂本辦法。

社團財務管理制7篇

一、經費來源

第一條 學生社團活動經費原則上由社團自籌解決。在學生社團聯合會統一組織的招新時收取相應的會費(會費標準由學生社團聯合會統一制定)。

第二條 各社團可以接受贊助或贈送等其他方式獲得經費。社團需及時將經費情況上報學生社團聯合會。

第三條 社團的日常活動不得向會員(包括自願繳費者)收取任何形式、任何名義的活動費用(門票、車票費等除外)。

二、經費管理和使用

第四條 各社團社長(主席)不得兼任財務負責人,各社團祕書長管理本社團財務,祕書長如實管理帳目,及時上報財務用度情況。

第五條 各社團自成立之日起,即應建立經費收支帳目和社團內部的財務制度,並且做到帳、款分離,專人管理。

第六條 各社團祕書長每月月末向本社團內部理事會遞交一份詳細的財務收支表,經理事會審查屬實理事長簽字後,上報學生社團聯合會。

各社團報帳統一時間、地點。暫定定每月第三週週五中午12:00—14:00在學生社團聯合會議室。

第七條 各社團在舉辦活動前必須進行詳細經費預算,並制定一份書面經費預算,由主席簽字,經社團內理事會同意後方可進行活動。活動結束後活動總結必須附帶詳細清楚地經費使用情況(日期、數額、用途、經手人)且由主席和理事長共同簽字。

第八條 社團支取(報銷)日常費用或活動開支在50元以下者,由社團主席簽字祕書長給付,100元以下由社團內理事長簽字同意,100元以上必須經社團聯合會祕書長、主管常任理事簽字,社團部備案。

支取(報銷)同時要攜帶相應的發票,使證明材料齊全,經核實後方可支取(報銷)。

第九條 各社團的帳目必須定時、如實向各社團會員公佈。並隨時接受會員監督。

第十條 各社團每學年支取的資金必須小於總會費的80%。

三、經費監督

第十一條 共青團大學委員會授權的學生社團財務監督和管理機構是大學學生社團聯合會。

社團聯合會組織成立社團自律監督小組,對社團財務進行監督。社團自律監督小組設組長一人由社團聯合會祕書長兼任,組員為各社團代表(部長以下社員)擔任。

社團自律監督小組定期(每年四、六、十、十二月)對社團財務進行檢查。

第十二條 學生社團聯合會和學生會社團部不定期對社團財務進行抽查,抽取比例15%(學術、實踐、文娛、愛心2:2:2:1)。

第十三條 學生社團聯合會將於每學期末向外公佈各社團學期財務狀況。

四、違規處理

第十四條 社團財務狀況納入“十佳學生社團”及“優秀社團負責人”評比標準。對帳目模糊、管理混亂的社團取消其評優資格。

第十五條 對嚴重存在財務問題的社團,一經檢舉發現,給予以下處理:

1。取消該年度評優資格 ;

2。暫停活動審批,責令限期整頓;

3。在規定時間內未能完善的,由學生社團聯合會和學生會社團部進行強制清算整頓,發現有重大問題的經學生社團聯合會全體會議通過,上報校團委登出該社團。

第十六條 對違章社團的相關負責人免除其在社團中的一切職務,並向其所在院系及全校通報批評,情節嚴重者將按照相關法律法規予以另行處理。

五、附 則

第十七條 各個社團的財務制度必須以本制度為指導,但可以有自己的特殊規定。

第十八條 本制度的最終解釋權歸大學學生社團聯合會,社團聯合會有權根據實際情況進行修改。

第十九條 本辦法中未涉及的其他事宜由社團聯合會協調解決。

第二十條 本制度至頒佈之日起執行

大學學生社團聯合會

  二〇〇六年十一月二十三日

社團財務管理制2

第一章總則

第一條

為加強外國語學院學生社團的財務管理,規範學生社團的財務行為,提高社團資金的使用效率,促進各社團的健康發展,逐步建立起科學、合理、規範、靈活、民主和公開的財務運作體系,切實保護廣大社團成員權益,根據《外國語學院學生社團管理條例》,制定本制度。

第二條

本條例適用於社團聯盟全體成員。

第三條

各社團財務管理工作及有關財務工作應當遵循本制度的相關規定,加強財務管理,嚴格財務監督,積極配合社團聯盟祕書處的財務工作,保證財務工作有序進行。

第四條

各社團社長負責本社團的財務工作,可根據工作需要指定專人對本社團的財務工作進行監督管理。

第五條

社團財產為全體社團成員所共有,必須用於服務社員、發展社團,不得挪作他用。

第六條

社團財產在使用時須厲行節約,合理使用資金。

第七條

社團聯盟祕書處對各社團財務管理工作具有執行監督、稽核的權力。

第八條

財務審查應遵循公開、公正、合理、規範、有效的原則。

第二章社團財務管理辦法

第一條社團經費的來源

一、會費(一)各社團在招收會員時,可根據具體情況向會員收取一定的會費。收費前,各社團負責人須認真填寫《外國語學院學生社團收費申請表》,並報請社團聯盟、校團委審批同意,向社團聯盟領取統一收據,收費期間社團聯盟可派人進行監督檢查;

(二)關於《外國語學院學生社團收費申請表》

任何學生社團以社團名義向會員、培訓班學員等收取費用前必須認真詳細填寫《外國語學院學生社團收費申請表》,此表內容包括:社團名稱、會費有效時間、會費金額、會費用途、主要負責人和經手人;

(三)社團聯盟將嚴格稽核社團所填寫的《外國語學院學生社團收費申請表》,批准後發給各社團通用收據,社團一律憑此收據收取會費及其它費用。收費結束後,社團應及時上繳存根。存根應妥善保管,不得有缺頁、汙損。如有缺頁情況,應向社團聯盟祕書處提交詳細書面說明。社團經費的使用管理情況將作為社團考評專案之一。對於會費金額如有隱瞞、虛報等行為,一經發現,將追究社團和相關人員責任;若情節嚴重,將上報團委及相關部門處理;

(四)對於未填寫《外國語學院學生社團收費申請表》,未經社團聯盟批准而擅自收取會費的社團,一經發現,將強制停止社團一切活動,並追究社團和相關人員責任;若情節嚴重,將上報校團委及相關部門處理;

(五)會費金額須根據社團自身情況及發展需要適當收取,最高不得超過15元/年。

二、贊助學生社團可根據學校有關規定,與企事業單位合作,通過正當渠道向社會募集外聯資金。

(一)禁止任何社團與贊助商合作在校內舉辦純商業性及涉及現金交易的活動。對贊助商要求在校園內進行的各種形式的宣傳活動,社團必須制定詳細的活動策劃案(內容包括宣傳內容、宣傳形式以及宣傳物件等),交社團聯盟審批,並經學校保衛處同意後,方可進行;

(二)取得贊助後,社團須向社團聯盟提交一份合作協議書影印件,由社團聯盟祕書處儲存;

(三)贊助單位提供的一切實物贊助,全部歸該社團集體所有,任何人不得以任何理由私自轉移、變賣或據為己有;

(四)認真做好每一項贊助經費使用情況登記,並保留原始消費憑證。

三、各社團參加社團評比或其它活動所獲得的獎勵資金。

第二條社團經費的管理和使用

一、各社團必須具備完善的財務制度,並設立專門的財務負責人(可由社長兼任)建立經費收支賬目和社團內部的財務制度,做到賬、款分離,專人管理。

社團財務負責人須履行以下的職責:

(一)根據每次經濟事項全面、真實、連續、系統地登記好現金日記簿,一切收入與支出必須統一入賬,並有效完整地保管財務憑證,做到“日清日結”,月末進行對賬,如發現問題應及時解決,確保賬目清晰明瞭、客觀準確;

(二)在學生社團主要幹部換屆時,負責做好財物交接工作;

(三)將資金的來源去向逐項登記清楚,保證帳簿記錄與實物、款項相符,並儲存好原始憑證。定期向社團成員公佈財務狀況並自覺接受社團全體成員的監督;

(四)積極配合社團聯盟祕書處的工作,定期將財務收支情況進行總結,向社團聯盟祕書處彙報財務狀況,並自覺接受社團聯盟的監督。

二、社團經費的使用應本著科學合理、勤儉節約的原則,服務社員、發展社團。

(一)社團經費的使用包括:活動支出(即社團開展各項活動所需的經費)、宣傳費用和交通費用;

(二)社團經費系全體社員所共有,任何人不得以個人名義支出社團經費;

(三)嚴格按照預算支出社團經費,不得浪費或挪作他用。

三、每次活動結束後,社團須將需要報銷的票據影印件上交祕書處,原件自行儲存,留作年終報銷憑證。

第三條社團經費的報銷

一、外國語學院校團委報銷制度採取年終報銷制,即每學年年終為各社團進行財務報銷,其他時間不予報銷;

二、經費報銷具體流程

(一)每學年初各社團上交下一年的活動策劃及預算,經校團委審批通過後,方可按照預算開展活動。社團經費的使用堅持先審批,後使用的原則,每次經費的使用須先經校團委批准,未經過審批的預算不予報銷。報銷時需持原始發票或相關憑證;

(二)各項支出須有相應的票據證明。有效報銷憑證包括車票(公交車票、地鐵車票、公交卡充值憑據)、銷售商品專用發票(手寫或機打)及門票(用於科研活動),其他票據一律不予報銷。若為手寫發票,則須詳細填寫消費專案,否則不予報銷;

(三)發票臺頭必須填寫“外國語學院”;發票內容的填寫須詳細完整,不得籠統概括為“辦公用品”“文化用品”等;

(四)車票類票據背面須寫明經手人、時間、目的地及事由,並由社長簽字;發票類票據背面須寫明經手人、時間及開具原由,並由社長簽字;未經社長簽字的票據不予報銷;

(五)以b5大小的白紙作為報賬單底,報銷票據原件須整齊有序地用膠水貼上在報賬單底上,不得使用透明膠帶、雙面膠或訂書器等粘合工具;報賬單底正面貼上票據。白紙橫放,票據按類別和麵值歸類,同類票據自左向右貼成一排,每張票據的左起點依次向右排,每排總長度不得超出報賬單底長度,多於部分可向內對摺;在每張報賬單底的右下角對該頁票據張數及金額進行分類統計;票據貼上好後,將每張報賬單底左側貼上在一起,附上校團委下發的統一封面,並按照封面規定專案認真填寫。

(六)報賬單須在規定時間內交由社團聯盟祕書處處長和社團聯盟主席簽字後,由祕書處統一交到校團委報銷;

(七)每學年報銷前,各社團由社團聯盟祕書處處領取報賬單底;

(八)單張超過1000元的票據以支票形式報銷;

(九)報銷金額應與預算大體相當,嚴重超支的部分原則上不予報銷;

(十)對於資訊不真實準確、不完整的原始憑證,不予報銷;

(十一)經費報銷單不可作假,各負責人簽字前務必嚴格稽核。作假行為一經查出,將嚴肅處理並追究相關人員責任。

社團財務管理制3

一、學生社團經費公開化

各學生社團負責人每學期必須定期向社團全體成員公開賬目,增加社團經費管理制度的透明度,如有中途加入社團的應正常收取會費並向全體會員公開以及上報學生會辦公室。真正做到經費“取之於社員,用之於社員。”如違反本條款規定,將直接追究負責人的全部責任。經費應用與社團活動的開展,活動經費預算應在活動策劃書和申請表上寫明,經學生會辦公室及學生處稽核通過後方可執行。

二、會員會費

各學生社團可在每學年末向學生會辦公室提交下學年社團招新期間預算、收取會費標準的申請及會費將如何服務社員等詳細說明,經學生會辦公室稽核上報學生處批准通過後方可按規定執行。收會費時需向社員開出收據。招新工作結束後需及時向學生會辦公室提交會費收據及新社員名單進行財務核查。

三、賬目管理

各學生社團必須要有本社團的正規賬本。且必須有專門的財務負責人管理社團財務、發票,並且要制定詳細合理的財務制度。社團財務負責人不能是社團第一負責人。財務的出入要有社團負責人和財務負責人共同簽字並定期公開給會員知曉。財務負責人具體屬實地登記好每一筆財物去向用途,做好現金記賬。任何人不得插手干涉。否則,追究其責任。

四、票據正規化

各學生社團成員在活動購買用品或是社團財務有支出時需索取正規的發票,條件不允許時可用收據(20元以上須用正規發票)。發票填寫必須全面真實無塗改。發票須要有經手人、證明人及社團財務負責人簽字後才方可入賬。若確實遇到特殊情況無法開出發票或收據,則必須有社團負責人和財務負責人書面證明該款項的具體用途及無法開出發票的原因。如發現虛開發票、虛報人民幣金額或偽造票據,立即撤消當事人的職務,並追究其責任。

五、拉贊助

所有學生社團向其他單位拉贊助開展活動時,須向學生會辦公室宣告,應擬有書面的活動方案,說明贊助經費金額和預算使用情況,必須在活動開展之前向社團全體成員說明拉贊助的成效與金額數目,必須具有正規的贊助合同,確保對方的權利和義務。活動結束後,三天之內,必須出示此次活動的全部正規賬目材料與票據上交到學生會辦公室以供核查、備案。如核查發現社團存在不正常的經費收支情況,追究當事人全部責任。

社團財務管理制4

第一章總則

第一條為規範各社團的經費管理使用,進一步實現社團聯合會內部資源的合理配置,保障社團活動的良好開展,促進社團的穩步發展,參照《華中科技大學文華學院社團章程》,制定本條例。

第二條各學生社團為非營利性組織,其經費來源有:

(1)會員所交會員費;

(2)社團通過舉辦培訓班、有償服務等方式獲取的合法費用中留存部分。

(3)企業,社會團體和個人贊助,捐贈的款項;

(4)社團聯合會發展基金和專項活動撥款;

第三條社團經費的管理和使用應對該社團全體會員負責,不得肆意浪費或靜置資金。社團應根據自身實際財務狀況安排活動,保持年度收支的平衡。

第四條社團財務應由專人管理,並建立統一的賬目,接受校社團聯合會委派的.審計人員的監督複核,審計員每學期向社團聯合會財務部遞交各協會收支狀況的報告。

第五條各社團必須做好財務收支預算和決算報告,並接受會員的監督。

第二章社團財務部

第六條社團應設立財務部,並有財務人員兩名。一人負責賬目,一人負責現金,社團負責人不能兼任財務職位,不得干涉財務人員的工作。

第七條社團的活動經費原則上自籌,院團委根據情況對社團開展的具有創造性的特色活動給予適當的物質支援。學生社團應積尋求學校及其他極部門的經濟支援和社會贊助。學生社團的經費只能用於內部管理及組織活動上。

第八條社團財務人員履行的職責:

(1)明晰登記資金來源、去向,並備有相應的原始憑證。

(2)在學生社團財務部長換界時,負責做好財務交接工作。應將所有物資交接清楚,列出物資清單,由新舊財務部長,主管常委及指導老師簽名認證後存檔備案。

(3)定期向社團主席團成員彙報財務狀況,並接受全體社團會員的監督。

(4)每次活動的資金預算方案經團委審批後,應交到財務部存檔備案。

(5)應積極主動配合財務部人員的工作。

(6)學期末,每個社團要將本社團一學期以來的財務工作作出總結。對帳目進行核對、彙總,並作書面總結,一式兩份,一份社團自己存檔,一份交給社聯財務部,財務部對社團的帳本進行監督。各協會應在期末將統一的帳本交回財務部,財務部將對本社團一學期以來的財務工作進行監督,核實。

第三章會員費與贊助費的支配與管理

第九條各社團根據社團聯合會的規定收取會員年費,收繳的會費應如實入賬,如有會員變動應及時在賬目中反映會費的增減。

第十條收繳的會費全部交由社團聯合會統一保管,成立社團發展基金。若需使用經費,提前一週向社團聯財務部提交經費申請報告。

第十一條協會自留款的管理:

(1)財務人員對每一筆收支做詳細登記

(2)財務人員應以公正,嚴明的態度,認真,細心的做好日常的工作,及時地、真實地做好每一筆帳目。詳細記錄收支時間、經手人姓名、活動名稱及用途。憑據作帳,記帳是用黑色鋼筆,不能有錯,有錯用紅色筆把整條記錄劃掉,不能用塗改液,務求社團帳目清晰無誤。

(3)協會的收支必須有原始憑證。

第十二條協會自留款用途:

協會內部常規活動及其他活動的部分必要支出。

第十三條贊助費和贊助物品的管理:

協會與外單位合作所獲贊助費,統一上交社團聯管理,並提取總金額的20%—50%作為該協會發展基金。凡以社團聯合會名義所得款項和物品統一上繳入帳,由主席團統一調配,避免不必要的開支,專款專用。

第四章申請社團發展基金

第十四條大型活動的標準為各項預算費用總和達300元以上,可申請社團發展基金。

第十五條可支援經費,依據協會活動質量、規模及上交經費綜合裁定。

第十六條辦理預支程式如下:

(1)活動一週前將詳細的活動方案及經費申請表上交活動部,經審批後由活動部專人直接遞交給學團聯財務部。

(2)財務部組織人員對活動經費預算進行審查,經主席團審批後到財務部領取經費。

(3)支援經費的支出情況必須詳細記錄到各協會內部帳冊。

(4)活動後社團需將經費回執單在一週內上交財務部。

第五章申請系活動經費支援

第十七條各社團應積極尋求所掛靠學部及系、專業的經費支援。

第十八條經費審批程式如下:

(1)社團向社團聯合會提交詳細的活動計劃書及經費預算方案。

(2)社團聯合會社團專案組審批通過後交院團委備案。

(3)社團負責人持加蓋有院團委和社團聯合會公章的審批表到各系團委領取相應經費,經費數額由系根據活動質量和其他標準確定。

(4)領取經費後,社團將《社團活動申請表》交至院團委,院團委將依此憑據,年終對各系團委進行考核。

第六章經費報銷

第十九條

(1)發票必須是蓋有工商局公章正規的增值稅發票。

(2)發票標題中間必須寫明:華中科技大學文華學院社團聯合會以及社團全稱。

(3)發票不得有任何塗改,票據應註明具體物品名稱、數量、單價。發票上不易寫明的需另附清單。不得填寫辦公用品等籠統名稱,否則不予報銷;票據背面註明款項的詳細用途及經手人,且必須有社團社長及學團聯主席的簽字。

(4)路費報銷需憑車票,且在票據背面註明區間,計程車費原則上不予報銷。

(5)活動經費在預算內的支出方能通過發票報銷,除因特殊原因得到主席團特批外,否則一律只報銷預算內的金額。如無特殊情況,在經費支出一週內須上交回執單發票,以便彙總安排。如無故延期不交的,不與報銷。必須如實上報預算費用,不得誇大,不得虛報帳目:任何人不得以私人原因報銷私人費用,否則一經察實,報主席團將給予嚴肅處理。各成員應相互監督,發現包庇,默許行為將嚴肅處理。

第七章責任

第二十條嚴禁社團成員以權謀私,濫用,挪用,侵佔社團經費,一經查實,將按《華中科技大學文華學院學生管理條例》給予嚴肅處理,並取消年終評獎資格;擔任社團幹部的,給予免去相關職務的處罰;情節較重者,經主席團研究後報校團委指導老師處理;違反校規校紀的,報學校有關部門嚴肅處理。

第二十一條社團聯合會主席團和權益部將定期抽查各協會的財務收支情況,若發現財務問題,將追究社團財務人員直接責任,同時追究社團負責人的責任。

第二十二條團委支援社團聯合會依靠社會贊助舉辦活動,但不得損害學院,社團的利益,事後需要向團委如實彙報經費的使用情況,做到收入與支出的公開化和書面化。

第八章附則

第二十三條本制度最終解釋權歸社團聯合會財務部所有,本制度有關細則,另行規定。

第二十四條本制度自公佈之日起實施。

另附帳本記帳方法:

(1)每一會計期(或審查期)的開始時第一行先寫“上期餘額”,表示當時社團所擁有的經費。

(2)按時間順序填寫每一項收支,收入填在借方,支出填在貸方。

(3)計算每次收支後的餘額。

(4)當會計期(或審查期)結束後總結這期的財務情況。即填寫“本期發生額”和“期末餘額”兩行。“本期發生額”是這期的總收入和總支出,計算出總收入並記在借方,總支出記在貸方。最後再填寫期末餘額。

(5)如果出現錯誤,若是小錯誤,可用紅筆劃去在下一行重寫;若是大錯誤,須用紅筆沿對角線劃去重寫。無論哪種錯誤,都要在旁邊用紅筆寫上更改人的姓名

社團財務管理制5

第一條:各社團每學年可向會員收一次會員費,會費標準由社團報學院學生社團聯合會批准。社團活動經費原則上由各社團自籌,面向全校的大型活動,須由學院學生社團聯合會向上級領導部門申報同意後給予經費上的支援。

第二條:每學年學院學生社團聯合會將按10%的比例在會員費中向各社團收取管理費用,專業社團(系屬社團)和志願服務型社團(紅十字協會,心理協會,愛心社)除外。專業社團的經費收取情況由本系社團部負責。

第三條:社團會費收費標準,會員總人數小於或等於300人的15元/人;會員總人數大於300人的10元/人。

第四條:社團成立不滿一年的不用上交10%的會費給學院學生社團聯合會。

第四條:社團收取的會員費以及其它經費必須上報學院學生社團聯合會備案。

第五條:在經費的使用上,各社團必須由專人(非會長)管理財務,各種開支必須入帳,儲存單據,並隨時接受學院學生社團聯合會的檢查。每屆理事會改選前要公佈和清理帳目,由學院學生社團聯合會派專人監督執行。凡有做假帳者,予以撤消職務,並通報全院。

  共青團xx委員會

  xx學院學生社團聯合會

  二零xx年十一月二日

社團財務管理制6

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 為了加強學生社團的財務管理,維護會員權益,確保學生社團的正常執行和健康發展,根據《四川大學學生社團管理條例》及相關法規制定本條例。社團作為非營利性組織應遵守國家相應的會計制度。

第二條 本條例由四川大學外國語學院團委指導的學生社團聯合會制定,其工作職能為對社團聯內部財務情況進行管理以及對各學術型學生社團財務狀況進行監督和審查,促進社團健康發展。

第三條 本條例適用於四川大學外國語學院分團委指導的學術型學生社團,即根據社團創辦程式在外國語學院登記註冊的具有固定章程的學術型學生團體,其他社團參照執行。外國語學院掛靠學生社團的財務監管可以本條例為指導,制定實施辦法。

第四條 社團財務管理的主要內容是:

(一)正確、合理地籌集、管理、使用資金,努力降低費用,節約開支;

(二)認真執行會計制度,按照社團統一的制度,及時、準確、完整地進行會計核算,編制財務預決算,提高資金使用效益;

(三)建立和完善社團內部財務管理制度,加強財務監督;對嚴重違紀、損害公眾利益的收支行為應及時向院團委,學生社團聯合會報告、檢舉;

第五條 學院團委要求學院社團聯對各個學術型社團社長進行履職前的廉潔修身、學習財務管理制度,以督促社團嚴格執行條例。

第二章 組織建設

第六條 各學生社團建立財務管理機構和管理制度,會計人員負責掌管賬本,按時記賬,管理髮票;保管現金,詳實地登記好每一筆現金去向用途,做好現金日記賬。應注意資金安全,對所管理的資金負責。會計行使管理本協會財務的職責並接受協會其他成員的監督。

第七條 學生社團負責人(會長、副會長)不得兼任會計。如果該項經費涉及報賬,每一筆經費開支由會長、會計、至少一名活動費用經手人(會長和活動經手人不得與會計重合)共同在發票上簽字方可予以報銷;發票上需註明經費使用的具體情況(含購買物品明細)。

第八條 學生社團每學期末召開會員大會,會計向全體會員公佈經費收支情況。

第九條 由外國語學院社團聯統籌各學生社團會計組成學生社團財務管理委員會,監督各學生社團財務狀況的工作職能。

第三章 經費來源

第十二條 社團的活動經費,原則上分為兩個來源。

一、在上一學年的優秀社團評比中獲得獎金的社團,原則上以獎金為社團資金來源,不允許其他活動資金來源。經費使用不需要報銷,但需要做好現金日記賬,記錄好資金去向用途。

二、成立未滿一年的學術型社團或者在上一學年的社團評比中未獲得獎金的社團,根據活動開展情況學院可以提供少量活動經費,需要在做好資金去向用途賬本的同時,嚴格按照規定走報賬程式。

第四章 財務管理

第十三條 學生社團財產歸學生社團集體所有,任何人不得侵佔、私分或挪用社團的財產,亦不得在社團成員中分配;社團的經費必須用於章程規定範圍內的活動,社團負責人或其他成員須嚴格遵循學校相關財務制度及社團內部經費管理規範的要求,應自覺接受學生社團聯合會的監督。

第十四條 社團自成立之始即應建立財務收支賬目,賬目由專人負責;每學期末,社團的財務收支情況需以書面形式在qq群等平臺向社團成員公開,並接受社團成員及學生社團聯合會等相關部門的監督和審查。

第十五條 社團在申請活動時,需要寫明詳細的經費預算,並請社團負責人進行審批,經費審批後在會計處登記,然後持有效憑證在出納處領取經費。

第十六條 社團成員可對自己認為不合理的財務收支情況向社團財務管理委員會提出質疑,社團財務管理委員會責成社團財務領導小組予以答覆。

第十七條 各學生社團須注意經費的合理使用,應具備一定的自律意識和節約觀念,確保年度收支的平衡。若出現財務赤字,則四川大學學生社團聯合會有權暫停審批其一切活動。在經過整改並經社團聯確認取得成效後,方可繼續審批活動。

第十八條 四川大學學生社團聯合會財務部定期召集社團財務管理委員會開會,各社團的會計在會上對其協會財務狀況做詳細報告,並討論財務管理方案。財務制度擬於每年12月份核定一次;如需變更,應在社團財務管理委員會上公開徵求意見,表決通過。

第十九條 每年社團換屆選舉後,原社團的財務管理部門或財務領導小組應將年度財務報告和財務清單移交給新一屆的社團財務管理部門或財務領導小組,並由新一屆財務管理部門或財務領導小組中的會計以本人名字開設獨立銀行賬戶,專款專戶專用,確保上一年度的剩餘經費全部轉入下一年做社團活動使用。

第二十條 社團發生劃轉撤併時,應對集體財產進行清算。社團財務清算,應當在學生社團聯合會財務部門、監察部門的監督指導下,對社團的資產進行全面清理,編制財產目錄和債權、債務清單,任何個人不得侵佔、私分或挪用社團的財產。劃轉撤併的社團清算結束後,經由校團委、掛靠學院批准,其資產分別按照下列辦法處理:

(一)因掛靠關係改變,全部資產無償移交;

(二)轉為非社團單位或撤銷的社團,全部資產扣除債務後,由掛靠學院牽頭,在社團在冊成員中進行平均分配;若社團在冊成員放棄,則做好社團資產的移交、接收、劃轉和管理工作,並妥善處理好各項遺留問題。

(三)合併的社團,全部資產移交接收單位或者新組建社團。

第二十一條 資金去向:

(一)社團活動開支:社團開展與其宗旨相關的各項活動;

(二)社團內部建設開支:包括社團購置辦公用品或開展內部培訓等支出;

(三)出版內部刊物開支:包括編輯、出版等業務性支出;

(四)其他合理開支。(包括辦公用品、文體用品等物,食品不計入內)

第二十二條 有下列情形之一者,由學生社團聯合會給予預警,責令限期整改;情節嚴重者,可依《學生社團管理章程》等學生社團相關管理規定,撤銷社團主要負責人的職務,直至對該學生社團予以撤銷登記。

(一)不編制財務預算和決算的;

(二)隱匿會員數量,私自截留會費收入的;

(三)隱匿其他各項收入的;

(四)對各項收入不出具統一收據的;

(五)虛列支出,冒領、多領社團活動經費的;

(六)不按規定設定財務管理部門或財務領導小組的;

(七)侵佔、私分或挪用社團的財產的;

(八)由於保管不善使社團資產嚴重流失的;

(九)其他嚴重違反社團財經紀律的行為。

第五章 附則

第二十三條 本條例解釋權歸四川大學外國語學院學生社團聯合會。

第二十四條 本條例自20xx年5月起生效。

社團財務管理制7

一、學生社團為非盈利組織,不能以任何理由、任何形式進行盈利性活動。

二、學生社團自成立時即建立財務收支賬目,並由專門人員負責。

三、社團負責人不能兼任財務人員,不能干涉財務人員的工作。財務人員須在社團中擔任副社長或相當職務。

四、學生社團活動經費大部分需自行籌集,對於大型活動學生社團可尋求社會贊助,但具體事宜須向社團部提交申請,並由院團委批准後方可實施。學生社團的經費只能用於內部管理和活動組織。

五、社團財務人員須履行以下職責:

1、將資金來源、去向逐項登記清楚,並有相應原始憑證。

2、定期向學生社團成員彙報財務狀況,並接受社團成員監督。

3、在學生社團主要幹部換屆時,負責做好財務交接工作。

六、社團部將對各社團財務狀況進行不定期檢查。對為嚴格遵守上述規定的社團,社團部將予以通報批評;情節嚴重者將停止其活動直至撤銷該社團,並對相關責任人嚴肅處理(具體處罰條例參考《寧夏大學新華學院學生社團處罰條例》)

七、社團財產為學生社團集體所有,任何成員不得擅自處理;學生社團終止時,其財產歸屬在院團委指導下處理。

八、會費標準

1、會費上限為20元。

2、視社團性質和需要,如增加會費,需向社團部提出書面申請,經社團部會議通過並上報主管書記批准,方可實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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