天津市2016年醫療保險新政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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從2015年12月1日開始,天津市職工基本醫療保險有了新政策,天津市醫療保險參保人的繳費、報銷等都將更加實惠。本文將為您介紹2016年天津市醫療保險八大新政策。

天津市2016年醫療保險新政策

2016年天津市醫療保險新政策

1.統籌方式變更

用人單位由按大病統籌模式變更統賬結合模式、退休人員享受醫保待遇與單位繳費脫鉤兩項無需再經市人力社保部門審批。對已經按大病統籌模式參保的單位,因生產經營好轉申請按統賬結合模式參保,在為退休人員一次性繳納5年個人賬戶所需醫療保險費後,即可由社保經辦機構直接辦理變更,自變更之月起職工及退休人員建立醫療保險個人賬戶。單位及其職工因故中斷繳納醫療保險費期間,以及破產、撤銷或因其他原因終止(包括只有退休人員而無在職職工繼續繳費等)的單位,退休人員發生的醫療費用繼續按規定報銷,不建立個人賬戶。

2. 中斷繳費期間發生的醫療費用可報銷

單位職工中斷繳費不超過三個月並按時補繳,中斷繳費期間發生的醫療費用可報銷。單位職工連續中斷繳費不超過三個月,並且當年中斷繳納的醫療保險費在次年3月份(含)以前辦理補繳的,中斷繳費期間發生的醫療費用按規定報銷。

3.靈活就業人員個人可以按規定參加職工醫保

按照個人蔘保的規定參加職工基本養老保險的`無僱工個體工商戶、非全日制從業人員及其他靈活就業人員,可一併按大病統籌模式(個人繳費8%)參加職工醫保,按時足額繳納醫療保險費和大額醫療救助費。自連續繳費滿六個月起,本人就醫發生的醫療費用按規定報銷,不建立醫療保險個人賬戶。其中,與用人單位終止、解除勞動合同的人員和領取失業保險金期滿人員,在終止、解除勞動合同或領取失業保險金期滿後兩個月內參加職工醫保的,參加本市職工基本養老保險並按規定向前補繳費的人員,一併參加職工醫保並向前連續補繳五年及以上醫療保險費的兩類個人參保人員從參保繳費之月起即可享受醫保待遇,無需待連續繳費滿六個月後。

4.個人參保人員補繳補支付的中斷繳費期由三個月延長至六個月

個人參保人員連續繳費滿六個月後中斷繳費不超過六個月,並且當年中斷繳納的醫療保險費在次年3月份(含)以前辦理補繳的,中斷繳費期間發生的醫療費用按規定報銷。

5.個人參保人員中斷繳費及時補繳的視為連續繳費

個人參保人員連續繳費未滿六個月中斷繳費,且在中斷繳費起六個月內恢復繳費並及時足額補繳的,視為連續繳費。自連續繳費滿六個月起,發生的醫療費用按規定報銷。

6.補繳醫療保險費的年限計算實際繳費年限

單位職工或個人參保人員補繳中斷繳費期間的醫療保險費或向前補繳醫療保險費,其補繳醫療保險費的年限,作為在辦理退休時計算醫療保險實際繳費年限和退休後醫保待遇的依據。

7.繳費年限不足可補繳

參保人員達到法定退休年齡時,累計繳納醫療保險費年限男不少於25年、女不少於20年,且在本市實際繳費年限不少於5年的,退休後不再繳納醫療保險費,但應按規定繳納當年度大額醫療救助費,發生的醫療費用按規定報銷。參保人員達到法定退休年齡時,累計繳納醫療保險費不足規定年限的,可以在辦理退休手續時,按照當年繳費標準及所差年限,一次性補足單位及個人應繳納的醫療保險費。對於已經辦理退休手續的人員,因繳費年限不足暫不能享受醫保待遇的,也可以按規定一次性補足所差年限,自補足之月起發生的醫療費用按規定報銷。其中:單位退休人員補足所差年限,按照辦理補繳時單位參保繳費模式和上年度本市職工月平均工資為基數辦理;個人參保退休人員補足所差年限,按照辦理補繳時個人參保規定的當年繳費基數辦理。

8.終止職工社會保險關係人員個人賬戶可一次性結清

參保人員因各種原因終止職工社會保險關係,其醫療保險個人賬戶餘額可一次性與個人結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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