年終獎個稅,不公平的計算公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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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據《國家稅務總局關於調整個人取得全年一次性獎金等計算徵收個人所得稅方法問題的通知》,第二、三條:

年終獎個稅,不公平的計算公式

二、納稅人取得全年一次性獎金,單獨作為一個月工資、薪金所得計算納稅,並按以下計稅辦法,由扣繳義務人發放時代扣代繳:

(一)先將僱員當月內取得的全年一次性獎金,除以12個月,按其商數確定適用稅率和速算扣除數。

如果在發放年終一次性獎金的當月,僱員當月工資薪金所得低於稅法規定的費用扣除額,應將全年一次性獎金減除“僱員當月工資薪金所得與費用扣除額的差額”後的餘額,按上述辦法確定全年一次性獎金的適用稅率和速算扣除數。

(二)將僱員個人當月內取得的.全年一次性獎金,按本條第(一)項確定的適用稅率和速算扣除數計算徵稅,計算公式如下:

1.如果僱員當月工資薪金所得高於(或等於)稅法規定的費用扣除額的,適用公式為:

應納稅額=僱員當月取得全年一次性獎金×適用稅率-速算扣除數

2.如果僱員當月工資薪金所得低於稅法規定的費用扣除額的,適用公式為:

應納稅額=(僱員當月取得全年一次性獎金-僱員當月工資薪金所得與費用扣除額的差額)×適用稅率-速算扣除數

三、在一個納稅年度內,對每一個納稅人,該計稅辦法只允許採用一次。

大多數人符合第1條,目前稅局實際計稅公式為:

(年終獎/12個月*適用稅率)*12-速算扣除數=實納個稅

那麼,就會有一個非常有趣的臨界現象,6001元年終獎個稅比5999元年終獎個稅多出275元!

如果採用正確的計稅公式,就可以消除這個不平衡現象:

(年終獎/12個月-速算扣除數)*12=實納個稅

以上2公式個稅對比如下圖:

個人分析:

國稅總局的立法本意是將年終獎視為12個月努力所得,而不是發放當月所得,所以才允許除以12個月來確定適用稅率,以降低個人年終獎的個稅徵收,實現以人為本的執法精神。

年終獎個稅與速算扣除數的一次美麗邂逅,迷惑了我們的立法人員,導致了不公平的年終獎個稅計算公式產生!從而違背了國稅總局以人為本的立法本意。

速算扣除數只是為了方便大家計算而產生的,期待修正年終獎個人所得稅計算公式,消除不公平的現象。

個稅對比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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