勞動法病假工資計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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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法律規定

勞動法病假工資計算

1、《勞動部關於貫徹執行〈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法〉若干問題的意見》第59條規定:“職工患病或非因工負傷治療期間,在規定的醫療期間內由企業按有關規定支付其病假工資或疾病救濟費,病假工資或疾病救濟費可以低於當地最低工資標準支付,但不能低於最低工資標準的80%。”

2、《北京市工資支付規定》 第21條 :“勞動者患病或者非因工負傷的,在病休期間,用人單位應當根據勞動合同或集體合同的約定支付病假工資。用人單位支付病假工資不得低於本市最低工資標準的80%。 第22條 勞動者在事假期間,用人單位可以不支付其工資。”

二、對上述規定的解讀

1、對於病假工資,用人單位可以在合同中與職工進行約定,只要不低於當地最低工資的80%就可以。根據2006年6月28日釋出的`《北京市2006年最低工資標準》第一條的規定,北京市最低工資為640元。根據勞動部《關於職工全年月平均工作時間和工資折算問題的通知》中的規定,職工全年月平均工作天數和工作時間分別調整為20.92天和167.4小時,因此,北京市最低日工資為30.59元,其80%為24.47元,因此,病假工資每日不得低於24.47元。

2、對於事假工資,企業完全可以不支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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