勞動法 培訓費

來源:果殼範文吧 1.08W

我是08年4月份進公司(籤合同一年),9月份參加培訓(共產生差旅費1500元)。當時簽了外培協議,服務期是二年(2008年9月2010年8月)。我08年11月份離職,當時辦了離職辦續,但是,公司要求賠償1500元差旅費才算正常離職。而我當時以為籤的`是一年的合同,按照我進公司時間來核算,並寫了申請給區域負責人簽字賠償500元。在我遞交辭職信後三天就沒有去上班了。後公司起訴我要求賠償這筆費用,我是否需要賠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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