侵犯公民個人資訊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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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市楊浦區人民檢察院以滬楊檢一部刑訴〔20xx年〕920號起訴書指控被告人xxx犯侵犯公民個人資訊罪,於20xx年4月8日向本院提起公訴。經上海市高階人民法院指定,本案由本院審判。本院依法適用簡易程式,實行獨任審判,公開開庭審理了本案。上海市楊浦區人民檢察院指派檢察員王俊出庭支援公訴,被告人xxx及其辯護人到庭參加訴訟。現已審理終結。

侵犯公民個人資訊罪

經審理查明,20xx年10月13日、11月4日,被告人xxx通過微信分別以人民幣1500元、7000元的價格向張某某(另案處理)購買名為“資料”、“”、“”、“新建MicrosoftOfficeExcel工作表”的Excel電子檔案,上述4個檔案包含姓名、聯絡方式、地址等內容的公民個人資訊。經鑑定,上述檔案內的資料記錄經去重共計9000餘條。

20xx年3月14日,被告人xxx被民警抓獲,當場查獲存有上述公民資訊的`犯罪工具手機1部等物。

上述事實,被告人xxx及其辯護人在開庭審理過程中均無異議,且有證人張某某的證言,上海市公安局楊浦分局搜查筆錄、扣押筆錄、扣押清單,微信聊天、轉賬截圖、轉賬記錄,Excel電子檔案截圖,上海某電子資料司法鑑定中心司法鑑定意見書,公安機關出具的工作情況,被告人xxx的供述及辨認筆錄等證據證實,足以認定。

公訴機關根據上述證據指控被告人xxx的行為已構成侵犯公民個人資訊罪。被告人xxx能如實供述自己的罪行,依法可以從輕處罰。綜上,提請依法懲處。

本案審理過程中,被告人xxx預繳罰金人民幣5000元。

本院認為,被告人xxx非法獲取公民個人資訊,情節嚴重,其行為已構成侵犯公民個人資訊罪。公訴機關指控的罪名成立,對被告人xxx依法應予懲處。被告人xxx能如實供述自己的罪行,並預繳罰金,依法可以從輕處罰。為嚴肅國法,保護公民個人資訊保安和合法權益,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二百五十三條之一第一、三款,第六十七條第三款,第七十二條第一、三款,第七十三條第一、三款,第五十二條,第五十三條,第六十四條之規定,判決如下:

一、被告人xxx犯侵犯公民個人資訊罪,判處拘役六個月,緩刑六個月,罰金人民幣五千元;

(緩刑考驗期限,從判決確定之日起計算。罰金於本判決發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內向本院繳納。)

xxx回到社群後,應當遵守法律、法規,服從監督管理,接受教育,完成公益勞動,做一名有益社會的公民。

二、犯罪工具予以沒收。

如不服本判決,可在接到判決書的第二日起十日內,通過本院或者直接向上海市第二中級人民法院提出上訴。書面上訴的,應當提交上訴狀正本一份,副本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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