村徵地通告(4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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村徵地通告1

為了加快城市建設步伐,實現縣域經濟跨越式發展。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土地管理法》和相關政策的規定,xx縣人民政府擬徵收位於xx鄉村xxx村、xxx村集體土地,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土地管理法》、《中華人民共和國土地管理法實施條例》等法律法規的規定,現將有關征地事項通告如下:

村徵地通告(4篇)

一、徵地面積、地類擬徵收土地總面積1368畝。(具體面積及地類以國土部門勘測定界為準)

二、徵地用途、位置擬徵收土地用途:商服用地、住宅用地及文體娛樂用地,位置:xx縣大路鄉xxx村、xxx村(具體徵地範圍以國土部門勘測定界為準)。

三、徵地補償標準、安置途徑擬徵收土地面積1368畝,徵地補償費(土地補償費、安置補助費、青苗補償費)標準按照《湖北省人民政府關於公佈湖北省徵地統一年產值標準和區片綜合地價的通知》(鄂政發(20xx)46號)等有關規定執行,地上附著物的.補償按照我縣制定的相關標準執行。

四、其他事項

1、自本通告公佈之日起,xx縣人民政府組織相關部門對被徵收土地實施徵收,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干擾、阻撓。

2、自本通告公佈之日起,被徵地範圍內突擊搶搭搶建的建(構)築物、搶栽搶種的地面附著物一律不予補償登記,本通告自發布之日起生效。

特此通告。

xx縣人民政府

  二〇xx年六月十八日

村徵地通告2

經省人民政府批准(粵國土資(建)字[20xx]523號文),需將花都區花城街羅仙村、三東村、石崗村屬下的集體土地19.4325公頃(合291.4875畝)徵收為國有土地。現將經依法批准的'《徵收土地方案》和市人民政府批准的《徵地補償安置方案》內容和有關事項通告如下:

一、建設用地專案名稱:花都中軸線六地塊。

二、徵收土地位置:花都區花城街羅仙村、三東村、石崗村(四至範圍詳見附圖)。

三、被徵地村及面積:

花都區花城街羅仙村的集體土地19.20xx公頃(合 288.0825畝),其中耕地4.1578公頃(合62.367畝),園地1.3774公頃(合20.661畝),林地0.9956公頃(合14.934畝),養殖水面1.6755公頃(合25.1325畝),其他農用地1.2262公頃(合18.393畝),未利用地1.3026公頃(合19.539畝),建設用地7.8764公頃(合118.146畝)。

花都區花城街三東村的集體土地0.036公頃(合 0.54畝),其中耕地0.0008公頃(合0.012畝),其他農用地0.0352公頃(合0.528畝)。

花都區花城街石崗村的集體土地0.191公頃(合 2.865畝),其中耕地0.0221公頃(合0.3315畝),養殖水面0.1689公頃(合2.5335畝)。

  xx

  xx年x月x日

村徵地通告3

為了加快城市建設步伐,實現縣域經濟跨越式發展。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土地管理法》和相關政策的規定,xx縣人民政府擬徵收位於xx鄉村x村、x村集體土地,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土地管理法》、《中華人民共和國土地管理法實施條例》等法律法規的規定,現將有關征地事項通告如下:

一、徵地面積、地類擬徵收土地總面積1368畝。(具體面積及地類以國土部門勘測定界為準)

二、徵地用途、位置擬徵收土地用途:商服用地、住宅用地及文體娛樂用地,位置:xx縣大路鄉x村、x村(具體徵地範圍以國土部門勘測定界為準)。

三、徵地補償標準、安置途徑擬徵收土地面積1368畝,徵地補償費(土地補償費、安置補助費、青苗補償費)標準按照《湖北省人民政府關於公佈湖北省徵地統一年產值標準和區片綜合地價的.通知》(鄂政發(20xx)46號)等有關規定執行,地上附著物的補償按照我縣制定的相關標準執行。

四、其他事項1、自本通告公佈之日起,xx縣人民政府組織相關部門對被徵收土地實施徵收,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干擾、阻撓。2、自本通告公佈之日起,被徵地範圍內突擊搶搭搶建的建(構)築物、搶栽搶種的地面附著物一律不予補償登記,本通告自發布之日起生效。

特此通告

xx縣人民政府

  二〇xx年六月十八日

村徵地通告4

金華市婺城區20xx年度計劃第二批次建設用地需徵收婺城區羅店鎮上張家村集體土地5.9407公頃。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土地管理法》、《中華人民共和國土地管理法實施條例》、《徵收土地公告辦法》和《浙江省實施〈中華人民共和國土地管理法〉辦法》的有關規定,依據浙江省人民政府批准的《徵收土地方案》(浙土字A[20xx]-0051號),擬定《徵地補償安置方案》。現將擬定的《徵地補償安置方案》和有關事項通告如下:

一、被徵收集體所有土地村:婺城區羅店鎮上張家村。

二、被徵土地四至範圍詳見徵地紅線圖。

三、徵地補償標準按《金華市人民政府辦公室關於調整完善金華市區徵地補償安置政策的通知》(金政辦發〔20xx〕69號)的檔案規定執行。

四、被徵地農民基本生活保障按《金華市人民政府關於印發〈市區被徵地農民基本生活保障制度實施辦法〉的`通知》(金政發〔20xx〕45號)、《金華市人民政府關於進一步完善市區被徵地農民基本生活保障制度的補充意見》(金政辦發〔20xx〕11號)有關規定執行。

xx

  xx年x月x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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