調解情況報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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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當下社會,報告與我們的生活緊密相連,其在寫作上具有一定的竅門。寫起報告來就毫無頭緒?下面是小編精心整理的調解情況報告,歡迎大家借鑑與參考,希望對大家有所幫助。

調解情況報告

調解情況報告1

按照市中院的安排,灤縣人民法院對司法調解工作進行了全面的自查,文祕站版權所有,全國文祕工作者的__!現將自查情況報告如下:

一、黨組重視,將調解工作納入重要的議事日程

我院黨組認識到,調解制度是我國《民事訴訟法》規定的,我國獨特的解決民事糾紛的一項重大創舉,符合我國依法治國的思想,也符合我國“和為貴”的民族傳統。民事訴訟調解對於提高辦案質量與效率,維護社會穩定和諧具有積極作用。為此,我院黨組非常重視司法調解工作,多次在黨組會上研究調解工作,並要求各業務庭把調解作為主要的結案方式。特別是在省、市“三位一體”大調解工作現場會和全市法院司法調解工作現場會後,我院黨組更加重視司法調解工作,及時召開幹警大會,把會議精神傳達貫徹到民事業務庭和每位幹警,並結合實際提出了具體的調解工作要求,從而進一步加強了調解工作,增強了幹警的調解意識。

二、健全組織機構,完善工作機制

灤縣法院成立了民事調解工作領導小組,由黨組書記、院長楊景明任組長,分管民事審判的副院長鬍井泉同志任副組長,其他黨組成員為成員。同時,我院還把調解工作納入全院的規範化管理考核內容,明確規定了調解率的目標。另外,我院各業務庭都建立了案件調解結案登記臺帳,還實行了各業務庭調解率月通報制度。嚴格按照上級法院的要求抓好民事訴訟調解,堅持把調解工作貫穿於整個審判過程,庭前、庭中、庭後結合調解。明確了辦案人員的調解責任,要求辦案人員把調解作為主要的結案方式,堅持能調則調,不能草率判決。

三、實施調解工作的目標管理,健全了激勵機制

我院把案件調解率納入全院的規範化管理考核制度,明確規定民事案件調解率必須達到55以上,低於目標要求的,在考核時予以扣分處理。同時,於年終對案件調解率高的單位給予一定的物質獎勵,鼓勵各業務庭和幹警進行案件調解。把案件調解作為考核法官司法能力的一項重要內容,幹警調解案件的成效作為對其進行考核和年終評先評優的`重要依據。

四、貫徹落實調解方針,堅持正確調解原則

我院嚴格貫徹落實了“能調則調,當判則判,調判結合,案結事了”的審判工作方針,把調解工作貫穿於民商事審判的全過程,努力追求辦案的法律效果、社會效果、政治效果的有機統一。我院確立了四項“調解原則”。一是合法原則,即民事訴訟調解的過程和當事人達成的調解協議的內容必須符合法律規定,不得違背社會公德,不得損害社會公共利益和國家、集體以及第三人的合法權益。二是公開原則,即除涉及國家祕密、個人隱私或者法律另有規定的以外,應當公開調解;離婚案件、涉及商業祕密的案件,當事人申請不公開調解的,可以不公開調解。三是效率原則,即應當及時、便捷調解,化解矛盾,減輕當事人訴累,調解不成的,應當及時判決。四是規範原則,即在製作調解書時,必須要嚴格按照法律規定的規範來進行製作,防止出現調解書失範問題。我院各業務庭和法官都嚴格落實了四項“調解原則”,沒有出現違法調解、強迫調解的問題,沒有出現超審限案件,也沒有出現調解書不規範的問題。

五、抓好案件調解,構建和諧社會

具體到民事審判工作中,我院堅持既不無限誇大調解的作用,杜絕了不能調強調而使案件審限過長甚至超審限問題,又不將訴訟調解制度視為可有可無,防止了在庭審中走過場,不作任何耐心細緻的調解工作就草率判決的現象。由於較好地落實了調解工作的方針和原則,我院的民事訴訟調解工作取得了一定的成績。今年上半年,我院共受理各類民事案件1128件,審結804件,其中調解結案的537件,調解率達到66.8,較去年同期提高了5.35個百分點。同時,我院還特別注重在案件調解的同時,最大限度地要求當事人當庭履行到位。今年以來,我院調解案件當庭履行到位率達到80以上,總履行到位率達到95.8,從而最大限度地化解了社會矛盾和糾紛,防止了“民轉刑”案件的發生。文祕站版權所有,全國文祕工作者的__!

六、開展聘請調解助理員工作,抓好民調組織的指導

今年以來,我院開展了聘請調解助理員工作,從全縣12個鎮聘請了24名群眾威信高、具有一定法律知識的人擔任我院的調解助理員,協助各民事業務庭特別是基層人民法庭進行案件調解工作。今年以來,調解助理員已案外調解糾紛30餘起,協助我院調解案件68件,協助和解執行案件16件,在民事訴訟調解中發揮了積極作用。如金某訴李某離婚一案,雙方牴觸情緒很大,被告聲稱“判了也不執行”。對此,辦案幹警及時找到被告所在村的調解助理員共同做工作,最終案件順利調解,當事人當場履行了全部120__元的法律義務。同時,我院還成立了由院黨組書記、院長楊景明任組長的指導民調工作領導小組,成立了指導民調工作辦公室,抽調審判和調解經驗豐富的審判人員為成員,對人民調解工作給予了有力的指導。另外,我院還在立案庭成立了調解小組,對當事人進行息訴和立案後的調解工作,並設立了兩個巡迴辦案點,開展民事審判、調解以及法律諮詢等項工作。

七、正確認識當前形勢,抓好今後的民事調解工作

近年來特別是今年以來,我院的民事調解工作取得了一些成績,得到了各級各部門和人民群眾的好評。但我們深知,我院的調解工作與調解工作做得好的兄弟法院相比,距構建和諧社會的要求還有一定差距。為此,在今後的工作中,我院將進一步堅持調解工作原則,貫徹調解工作方針,健全調解工作機制,增強幹警調解意識,把民事訴訟調解工作抓到位,促進我院訴訟調解工作的順利開展,為構建和諧社會做出新的更大的貢獻。

調解情況報告2

發展是第一要務,維穩是第一責任。人民調解是維護社會穩定的第一道防線,作為基層解決民間糾紛的重要方式,在建立完善解決矛盾糾紛的長效機制中具有不可替代的作用。近年來,XX市充分發揮人民調解“為信訪分流、為公安減壓、為法院減負、為群眾解憂”的作用,但隨著改革的不斷深入,當前人民調解工作面臨著許多新的問題和挑戰。如何適應改革發展大局的需要,充分發揮人民調解的職能作用,為構建和諧穩定的社會環境和公正高效的法治環境做出新的貢獻,是當前迫切需要解決的問題。

一、當前XX市矛盾糾紛主要特點

(一)以三類基本案件為主體,多種型別並存。以全市各級人民調解委員會受理的案件為例(XX年1-7月份,共受理各類矛盾糾紛X件),因土地確權涉及到土地權屬糾紛X件,佔比X%;婚姻家庭類糾紛X件,佔比X%;鄰里糾紛X件,佔比X%;其他糾紛案件共X件,佔比X%。隨著社

會的發展,農村轄區內糾紛由傳統的婚姻家庭、鄰里糾紛發展為勞動爭議、醫患糾紛、土地權屬、徵地搬遷等,型別越來越多樣性。

(二)婚姻糾紛呈現“三多”現象。以基層人民調解委員會受理的案件為例,主要表現為:一是離婚案件逐年增多。二是女方起訴離婚的居多。近兩年來,女方起訴離婚的案件佔婚姻案件的70%以上,佔比較大,說明女性獨立意識增強。三是年輕人離婚的趨多。

(三)不同型別糾紛出現的時段性不一致。人身損害賠償、意外傷亡主要發生在5、6、7、8、9等月份,贍養、分家析產等家庭類糾紛主要案發在重大節日或老人生病、喪失勞動能力時,群體性的農民工工資等糾紛主要集中在枸杞採摘期間(每年7、8月)和年底,醫患糾紛突發性比較強,交通事故賠償以春節前後居多。

(四)各種糾紛處理的複雜性不相同。鄰里、婚姻家庭、債務等方面的糾紛,雖然佔比較大,有的達到80%,但此類糾紛誘因相對簡單,只要花費20%精力及時調處,都能化解平息,對社會危害不大;而另外20%矛盾糾紛的調處則需花費80%的精力,主要表現為與政府重點工作有關,涉及徵地拆遷、醫患糾紛、人身損害、土地權屬等引發的矛盾糾紛不斷增加,而且很多矛盾由於糾紛主體利益一致,要求相似,

往往“牽一髮而動全身”,易造成群體性的事件,有的當事人為了實現自身利益,往往通過越級上訪或故意將矛盾糾紛社會化、公開化,甚至抱著“小鬧小解決,大鬧大解決,不鬧不解決”的錯誤想法,試圖通過“鬧事”來引起政府的重視,以求問題的解決,矛盾對抗性加劇。

(五)部分糾紛發生的反覆性區別較大。目前有些因歷史遺留問題引發的矛盾,按照當時政策已經解決,由於新出臺的政策較以往政策對當事群眾更為有利,某些當事人往往通過越級上訪的形式要求重新解決,還有些群體性糾紛與少數人行為偏激糾纏在一起,在有關部門處理之後,由於個別有用心的人從中唆使,導致紛爭再起,反覆無常。

二、基層人民調解工作存在的主要困難和問題

人民調解作為基層維穩的“第一道防線”對於全市的政治社會穩定起著至關重要的作用。但XX市人民調解工作仍存在不少困難和問題,主要集中體現在以下幾個方面:

(一)人民調解組織網路基本形成,但基礎不牢,困難重重。一是人民調解委員會基本上不是經過專門選舉產生的,多半由村居指定設立,隨意性較強。二是調委會主任及其組成人員大多數由村幹部和單位職工兼任,沒有專職的人民調解員,由於身兼多職加上沒有專門的調解報酬,導致個別調委會形同虛設,一年不調解一起糾紛的情況時有出現。三是調解員作用發揮不明顯,部分調解員不履職,不幹事。四是調解組織化解矛盾糾紛的能力普遍不足,大部分糾紛按照經驗調解,對調解工作馬虎了事,調解的糾紛基本沒有卷宗材料反映,開展了工作但是沒有材料體現的調委會佔絕大多數。五是部分調委會和調解人員遇到矛盾糾紛就躲和推,根本就沒有調解而以無法調解把矛盾上交了事,遇到矛盾就躲,遇到好處就上。

(二)司法所對調委會的管理指導難度大。從行政管理體制上看,司法所對農村“兩委”沒有任何隸屬關係,部分村根本沒有把司法所對人民調解工作指導當一回事,認為司法所沒有解決其人員待遇等問題,導致了村級調解工作陷入困局。

(三)案卷補貼機制有待完善。由於廣大的農村調委會和調解員沒有辦公經費,調解員的工作責任心就受到了影響,認為自己是在義務的為社會作貢獻,能幹多少就多少,甚至不想幹也是應該的。雖然實行了“以案定補”的資金保障措施,但所補的錢與調解成本相比差距太大,只能是杯水車薪,加之調解卷宗文字資料要求較高,許多調委會就是調解了糾紛都不願意做卷宗,不願上報糾紛資料,怕麻煩,加上案件補貼非常少,調解積極性無法提高,這樣就導致了大量的矛盾糾紛往上移交。

(四)大調解格局尚未形成。目前部分單位在接到糾紛反映後就推,不是推給領導就是推給司法所和村,導致一些糾紛如土地權屬糾紛發生有確權職能的單位不積極進行確權而是打太極拳推來推去,另外,糾紛發生後,人民與行政調解、司法調解銜接不夠,部分單位認為發生糾紛就是司法所的事情,能推則推,對屬於自己調解和職責範圍內處理的事情不管不問,導致群眾多次往返跑路。

(五)人民調解指導經費和工作經費完全沒有落實。調解組織和業務指導部門開展工作非常困難,經費沒有任何保障。

(六)人民調解組織和人員普遍能力不足。調解工作簡單粗放,稍複雜的糾紛就無法調解,另外對新型矛盾糾紛基本沒有調解能力。

三、當前加強基層人民調解工作的主要對策

(一)深化認識,著力構建“大調解”體系。在矛盾糾紛排查和調處工作中,要本著“調防結合,以防為主”的方針,充分發揮人民調解的優勢,在工作實踐中,應著重把握好以下幾點:一是要抓好人民調解與司法調解的.銜接,充分調動人民調解優勢,發揮司法調解的後盾作用。二是抓好人民調解與行政調解的銜接,發揚人民調解的親和力優勢,發揮行政力保障。

(二)夯實基礎,全面加強調委會建設。在新形勢下,特別要注重如下幾點:一是加強制度建設。要建立健全以崗位責任制為重點的學習、例會、排查、回訪、資訊報告、檔案管理等各項規章制度。二是加強隊伍建設。利用村居換屆選舉,配齊配強調解員,有條件的地方要儘量選聘一些威望高、懂法律、熱心調解工作的人士成為專職調解員。同時,定期開展對人民調解員的培訓工作,促使調解隊伍素質普遍提高,增強新型矛盾糾紛的化解能力,解決人民調解能力不足問題。三是加強業務建設。要建立健全轄區基本情況和調解業務的各種統計臺帳和工作記錄,做到情況明,底數清,同時督促各調解組織完善卷宗,提高卷宗質量,充分反映調解工作開展情況,增加案件經費補貼力度。

(三)落實經費,保障人民調解工作長效運轉。為充分調動調解人員積極性,必須建立人民調解工作經費保障機制。一是調解組織的設立單位必須將調解人員的誤工報酬和必要的工作經費列入開支計劃,按時撥付,真正解決人民調解“老大難”問題。二是鄉鎮財政可以按調委會調解案件數量和調解難易程度據實給予辦案補貼,作為調委會工作經費的有效補充。通過形成保障體系,滿足人民調解工作的正常經費需要,有效地激勵和保證人民調解工作的長效運轉。三是市級財政必須把調解工作經費和司法所指導人民調解工作經費納入財政預算並切實保障,避免以往出現的有預算確不落實的問題,保障各調解組織的調解工作正常開支。

(四)整合人民調解資源。由於新時期的矛盾糾紛牽涉面廣、複雜性強,單靠鎮、村調委會已遠遠不能適應現階段矛盾糾紛調處化解的需要。充分發揮已建成的社會治理中心對矛盾糾紛調處協調指揮作用,整合鄉鎮綜治辦、信訪辦、民政辦、司法所、派出所及基層人民法庭等調解資源,形成高效、聯動、便捷的綜合調處機制,真正地實現“實行人民調解、行政調解、司法調解有機結合”,加大矛盾糾紛的排查調處力度。

(五)落實獎懲,把人民調解工作作為各村居目標考核的內容加以考核好量化。在鄉鎮落實對各村居年終目標考核時,建議鄉鎮黨委政府把矛盾糾紛的化解數量,調解卷宗數量和質量、報表資訊報送、人員隊伍建設等內容作為重要考核指標,每年組織司法所、信訪辦、綜治辦等單位進行考核,對因重點矛盾糾紛調解不及時引起群體性上訪和械鬥事件的村(居)落實問責制度,對有關人員進行問責,增加村(居)調解組織對幹好調解工作責任心。

(六)實行逐級調解制度。凡是排查發現的矛盾糾紛,一律實行逐級調解,凡事糾紛必須先由村(居)調解組織先調解處理,對於村(居)調解後調解不成功疑難糾紛由鄉鎮調解組織調解。

(七)建議鄉鎮一級聘請專門的人民調解員。充實鄉鎮調解組織力量,解決人員報酬和待遇問題,確保出現矛盾糾紛時鄉鎮一級有人調解,糾紛處理得了。

(八)分清人民調解受理糾紛的範疇。一是對不屬於人民調解範疇的糾紛不要與人民調解混為一談,改變部分領導和人員片面認為只要是矛盾糾紛就是司法行政部門或人民調解的事情,如土地權屬糾紛等就應該由政府的農業部門或國土部門進行確權,推到司法行政部門一是人員不夠,二是沒有確權的權利和責任,三是就是確權也不符合法律規定,導致矛盾糾紛久拖不決。又如政府行為如政府拆除“兩違”建築等引起的矛盾糾紛就不是人民調解的範疇。

(九)下大力氣做好矛盾糾紛的預防工作。一是進一步加大各種法律法規的宣傳力度,提高群眾的法律意識和幹部的法律意識,二是利用政府聘請的法律顧問,實現鎮和村(居)兩級法律顧問全覆蓋,在各級作出重點決策前必須諮詢諮詢法律意見,避免出現違法問題引起糾紛,三是在“三變”改革當中,做好風險管控,凡是政府和村(居)與投資商等簽訂的合同,必須由法律顧問審查,避免出現因合同而引起的糾紛,四是規範政府人員尤其是領導的言行,杜絕出現對群眾亂表態等引起糾紛。

調解情況報告3

市法制辦:

今年以來,我局根據與市政府簽訂的《20xx年行政調解工作目標責任書》,精心安排部署,細化工作任務,狠抓工作落實,收到一定成效,現將工作落實情況報告於後:

一、行政調解工作機制和制度建設方面

(一)建立健全行政調解工作組織領導機制。成立了以局黨組書記、局長為組長的“行政調解工作領導小組”和以分管信訪、維穩工作的分管領導為主任的“大調解協調中心”。

(二)進一步完善了行政調解工作規定。制發了《行政調解工作規程》,規範行政調解範圍、原則和程式,強化工作監督和責任追究。

(三)健全了行政調解與司法調解、人民調解對接的實施細則。印發了《行政調解與司法調解銜接聯運機制的實施細則》(廣市建局[20xx]158號),起草了《行政調解與人民調解聯動機制的實施意見》。

(四)完善了各項工作制度。堅持矛盾集中排查和矛盾糾紛調處責任層層分解和領導包案制度;制定並完善了風險評估、聯席會議、督辦指導、檔案管理、資訊報送及考核獎懲等9個方面的制度。

二、組織機構和隊伍建設方面

(一)建立完善了行政調解組織。成立了行政調解機構(已掛牌),配有2名專職行政調解員。

(二)注重行政調解隊伍培訓。年初對局系統52名行政調解員進行了統一培訓和分類指導,行政調解員達到“四懂”、“四會”,切實提高了行政調解員的業務水平。

三、調解陣地建設方面

設立了專門的行政調解室,使用了統一的行政調解標誌,公示了“行政調解制度”、“當事人權利義務”、“行政調解程式”和體現和諧理念的溫馨用語,營造了和諧氛圍。

四、經費保障方面

按照市委、市政府要求,對行政調解經費實行了專帳專戶專用,保障了我局行政調解工作的順利開展。

五、行政調解工作方面

(一)加強矛盾糾紛排查工作。堅持每月一次排查,將排查出的矛盾糾紛層層分解落實到人,並以《信訪工作》簡報的形式印發,明確責任,限時辦結,有效促進了矛盾糾紛的化解。

(二)嚴格執行行政調解案件受理制度。始終堅持來訪必接,有訴必應,有調必果的.原則,千方百計解決群眾合理訴求,積極促成雙方當事人以和為貴、互諒互解,有效化解當事人積怨,調解成功率達90%以上。

(三)加強積案化解工作。對3個月以上尚未得到妥善處理的案件,將其納入積案範疇,由局綜治辦統一梳理歸類,定包案領導、落實責任人,實行一案一個領導包案,一案一個責任主體包辦,限定辦結時間,有效化解了一大批積案。

(四)有效遏制案件的升級轉化。建立了完善的工作制度,實行全程監管機制和責任追究制度,有效化解了不同型別的矛盾糾紛,遏制了矛盾的升級轉化。今年以來本系統無一件民事轉治安、民事轉刑事案件,也無赴省、進京非正常上訪發生,有效維護了社會穩定。

六、行政調解宣傳和資訊、統計工作方面

(一)大力宣傳行政調解工作。充分利用牆報、電子顯示屏、標語、展板、系統網站等平臺宣傳行政調解在解決人民內部矛盾中的突出作用,以及省力、省時、省物的特點,讓市民相信調解、遇到糾紛主動申請調解。

(二)及時報送行政調解資訊資料。除每月報送行政調解統計月報表外,堅持對成功調解的個案進行總結並及時報送,形成資源共用、成果共享的行政調解工作格局。

調解情況報告4

為促進社會和諧穩定,進一步掌握城區法院司法調解工作情況,按照城區人大常委會20xx年工作計劃,城區人大法制和內務司法委員會組成人員和部分城區人大代表共12人組成調查組,於9月上旬對城區人民法院司法調解工作開展調研。現將調查的情況報告如下:

一、基本情況

1、法院高度重視調解工作,依照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健全多元化糾紛解決機制的工作要求,堅持一手抓審判質量提高,一手抓調解體系建設,堅持“調解優先、調判結合”的原則,構建訴訟調解與人民調解的聯動機制,將民商事案件調解率納入目標管理考核體系,推進司法調解工作的開展,有效化解了大量民事糾紛,維護了社會的安定穩定。

2、不斷創新調解工作方式。法院立足審判工作實際,將調解作為實現“息訴止爭”的重要手段,細化工作措施,提升訴訟調解成功率。

一是堅持把握調解原則開展工作,案件從立案送達始到庭前、庭中、庭後各階段加強調解工作,把調解貫穿到訴訟的全過程。發揮人民調解根植基層,熟悉社情民意的優勢,創造性地實現訴訟調解與人民調解的有效銜接和良性互動,通過在法庭設立人民調解工作室,利用訴訟服務視窗和交通巡回法庭開展訴前調解和訴前聯動調解,積極開展立案調解、訴前調解等先行調解工作;

二是完善民商事訴訟調解機制,針對快速發展的經濟形勢和複雜的社會矛盾,運用法學理論和實踐經驗做好當事人的釋法明理工作,將調解切合發展實際,創新家事審判與調解工作方式,突出關懷的理念,通過“勸、批、談、教”相結合,努力解開當事人的心結,在婚姻家庭、鄰里糾紛等案件的調解上取得良好的效果;

三是充分發揮派出法庭在各鎮、村開展基層調解作用,通過廣泛設立便民司法聯絡點、打造“家門口的巡回法庭”、“法官進村”、“週四下鄉”等活動,主動接受群眾監督和法律諮詢;四是及時探索和總結新形勢下調解工作的新方法和新途徑,提煉出不少行之有效的調解方法,既解當事人的“法結”,又解當事人的“心結”。

3、拓展調解範圍,注重調解效果。結合新形勢下訴訟調解工作的特點,拓寬調解適用領域,把訴訟調解從民商事審判延伸到刑事附帶民事、行政協調等領域,通過調解緩和刑事附帶民事賠償難、協調行政關係、“執行難”等問題,有效整合資源,指導和促進人民調解工作,加強與村、社群基層組織、工會、婦聯的聯絡協調,開展對社群工作人員、基層婦女工作者、工會工作人員、人民調解員的法律知識培訓,加強人民調解與訴訟程式的銜接,發動人民陪審員、社群工作人員、村委會幹部等人員共同參與到人民調解工作,建立全社會齊動員、共參與的聯動調解。

二、存在問題

1、城區法院長期存在案多人少的問題,一些新任審判人員工作經驗和生活閱歷經驗相對不足,調解的效率和調解能力有待提高。

2、對人民調解的指導有待深入,對人民調解工作的指導還存在著薄弱環節,與基層人民調解組織進行調解對接的工作開展得還不夠深入。

3、外部環境有待改善,個別律師、法律工作者出於代理收益原因牴觸調解,不積極協助當事人促成調解,影響調解工作的開展。

4、現行法律和司法解釋對調解實施規定的細則不夠明確,容易造成調解時操作不規範。

三、幾點建議

1、要進一步明確司法調解工作在維護社會和諧穩定中的作用,強化“調判結合,調解優先”意識,加大宣傳力度,形成法院與社會各階層充分理解、共同支援調解工作的社會氛圍。

2、要堅持公平公正調解、雙方自願調解的原則,注重發揮靈活多變的調解方式和技巧,提高案件調解質量和調解成功率,辦案人員要深入實際,認真瞭解案情,拿出切實可行的`調解方案,在加強調解工作的同時,規範調解,防止因片面強調調解帶來的久調不決,損害當事人合法權益問題的發生。

3、要創新機制和整合資源,完善和總結訴訟調解工作中行之有效的制度和經驗,把訴訟調解與人民調解有機結合起來,一是要加強對基層人民調解工作的指導,參與對人民調解員的培訓,指導如何運用專業法律知識妥善化解各類矛盾糾紛;二是加強與有關部門、單位、組織的密切配合,採用協調、協商方式做好調解工作;三是建立和探索法院與律師、法律工作者的聯調機制,在依法開展審判活動的前提下,與代理訴訟雙方當事人的律師或法律工作者加強協調,共同做好訴訟調解工作。

4、健全客觀、公正的績效考評機制,加大調解指標在各項指標中的考評比重,把調解工作作為考評審判工作和評價審判人員的重要內容。

5、是要加強辦案人員自身素質建設,採取業務培訓、經驗交流等形式,努力提高審判人員的整體素質,提高調解能力,確保司法調解等工作的順利開展,以維護社會和諧穩定。

調解情況報告5

xx區司法局:

我鄉司法所按照《xx市xx區司法局關於認真學習宣傳貫徹的通知》(綿遊司發[20xx]13號)檔案精神要求,對《xx省人民調解條例》進行了認真地學習、宣傳和貫徹。現將有關情況報告如下:

一、深入學習,深刻領會

我鄉司法所高度重視《xx省人民調解條例》的學習、宣傳和貫徹,明確了學習、宣傳活動的內容、任務、要求,鄉司法所《xx市xx區司法局關於認真學習宣傳貫徹的通知》(綿遊司發[20xx]13號)檔案精神要求制定了實施方案,從而在組織上、制度上確保了此項工作的全面落實。

通過學習,我們深刻認識到,進一步做好新形勢下人民調解工作,是認真貫徹落實黨的十七大精神的客觀要求,是構建社會主義和諧社會的現實要求,是預防和化解矛盾糾紛、促進社會和諧穩定的有效途徑,是促進基層民主法制建設的重要途徑。

為此,我鄉司法所要求幹部要充分調動人民群眾參與社會管理的積極性,不斷提高調解技能,充分發揮調解工作的職能作用,把各類矛盾糾紛化解在萌芽狀態,使調解程式合法化、文書格式規範化、矛盾糾紛排查制度化,切實維護社會穩定,進一步改善幹群關係,推動我鄉人民調解工作不斷規範發展,不斷邁上新臺階。

二、加強領導,明確職責

一是成立了以分管領導為組長,司法所幹部為成員的領導小組,專門負責《條例》的學習、宣傳、貫徹以及調解工作指導。

二是司法所組織機關各部門、場鎮各單位、各村(居)民委員會負責人進行集中學習,深刻領會《條例》的精髓實質。

三是司法所按照鄉黨委、政府的統一安排,組織鄉內各調委會的調解員廣泛開展《條例》的學習宣傳,並結合我鄉實際,制訂了具有針對性、時效性和操作性的學習計劃。

三、方式多樣,廣泛宣傳

為確保學習宣傳活動取得實效,我們採取了日常宣傳與集中宣傳相結合的方式,全方位宣傳《條例》。在日常宣傳中我們要求,各村(居)廣播室每天不少於2次,村社各種會議,逢會必講《條例》精神實質。為進一步濃厚《條例》學習宣傳氛圍造勢,我鄉於3月7日在場鎮開展了聲勢浩大的《條例》集中宣傳活動。在集中宣傳活動中採取了固定宣傳和遊行宣傳相結合方式,與群眾面對面的深入宣傳《條例》知識。務求做到家喻戶曉、深入人心。務求司法所幹部和各調委會調解員對《條例》的具體規定都瞭如指掌,從而不斷提高依法調解的能力和水平。

四、加強指導,積極調解

為確保《條例》的.學習、宣傳和貫徹落到實處,我鄉司法所加大了對人民調解工作的指導力度,同時結合矛盾糾紛大排查活動,按照《條例》的規定以及司法局《關於進一步規範人民調解文書格式的通知》、《xx市xx區人民調解程式規定》的精神,把排查出的各類矛盾糾紛和問題解決在當地、解決在基層、消滅在萌芽狀態,為我鄉社會和諧穩定奠定了堅實的基礎。今年以來,鄉司法所共化解矛盾17件次,有效制止了9件次上訪事件發生。受到鄉黨委政府和社會各界的廣泛好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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