天津音樂學院招生章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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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發展不斷提速的社會中,章程的使用頻率呈上升趨勢,章程是組織、團體經特定的程式制定的基本綱領和行動準則。那麼擬定章程真的很難嗎?以下是小編整理的天津音樂學院招生章程,歡迎閱讀與收藏。

天津音樂學院招生章程

第一章總則

第一條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教育法》《中華人民共和國高等教育法》和教育部有關規定,結合我生實際,制定本章程。

第二條本章程是社會了解我校有關招生政策、規定及相關資訊的主要渠道,是我校開展招生諮詢和錄取工作的重要依據。

第三條學校概況

(一)學校名稱:天津音樂學院

(二)辦學型別:公辦全日制普通高等學校

(三)辦學層次:碩士、本科

(四)學校程式碼:10072

(五)學校地址:天津市河東區十一經路57號(北院),天津市河東區十四經路9號(南院)。

(六)學校基本概況:

天津音樂學院始建於1958年10月,經過60多年的建設,已經發展成為培養音樂、舞蹈、戲劇、影視專門人才的重要高等教育學府。學校遵循黨和國家教育方針,堅持立德樹人根本任務,全面履行科學研究、人才培養、文化傳承創新、服務社會、國際交流合作五大職能。學校堅持高水平、有特色的發展理念,主動適應國家和地區經濟文化發展需要,培養德智體美勞全面發展,具有社會責任感、創新精神和實踐能力的音樂藝術專門人才。

第二章招生機構

第四條學校設立本科招生工作領導小組和本科招生工作委員會,全面負責學校招生工作,制定招生政策、招生計劃,決定有關招生的重大事宜。

第五條招生工作領導小組和招生工作委員會下設招生辦公室,是組織和實施招生工作的常設機構,負責招生的日常事務工作,主任由招生辦公室主任擔任。

第六條招生領導小組下設督查組是招生工作的監察機構,對招生工作全程進行監督。

第三章招生計劃

第七條學校按照教育部核准下達的具體招生專業、招生人數確定招生專業、規模。

第八條學校是獨立設定藝術院校,不做分省計劃。根據發展規劃、辦學條件、生源狀況和社會需求,制定面向全國的分專業招生計劃,通過招生簡章向社會公佈。在招生總計劃數範圍內,經學校招生工作領導小組批准,錄取時可將部分專業(招考方向)未完成的招生計劃數調劑至其他專業(招考方向)。

第九條學校在綜合改革試點省(市)的招生專業(類)對科目要求、綜合素質檔案的使用辦法以當地教育招生考試部門及我校官方網站公示為準。

第四章錄取規則

第十條學校執行各省(直轄市、自治區)招生委員會制定的投檔規則及錄取辦法,遵循公平競爭、公正選拔、公開程式的原則,專業錄取以考生專業成績和大學聯考文化課成績為主要錄取依據擇優錄取,自覺接受各省(直轄市、自治區)招生委員會和紀檢監察部門的監督。

第十一條學校是教育部批准的自主劃定文化課錄取最低控制線的院校之一,根據前款規定,按照學校劃定的文化課最低控制線錄取。大學聯考外語語種不限,文化課成績不分文科、理科,不含各類錄取政策加分。

第十二條音樂學專業(包括音樂學理論、音樂商務與音樂傳媒和音樂批評招考方向),校考專業考試合格,大學聯考文化課(750分滿分)成績達到我校錄取控制後,按文化課成績從高到低擇優錄取。

音樂教育專業(包括鋼琴主項、聲樂主項招考方向),校考專業考試合格,大學聯考文化課(750分滿分)成績達到我校錄取控制分數線後,按綜合成績從高到低擇優錄取。綜合成績(100分滿分)計算公式為:綜合成績=考生大學聯考文化課(750分滿分)成績÷750×100×70%+校考專業成績×30%。

除音樂學專業(包括音樂學理論、音樂商務與音樂傳媒和音樂批評招考方向)、音樂教育專業(包括鋼琴主項、聲樂主項招考方向)外,其他專業在大學聯考文化課成績(750分滿分)達到我校錄取控制分數線後,按校考專業各招考方向成績從高到低擇優錄取。我校大學聯考文化課成績錄取控制分數線均按照750分制標準劃定。大學聯考文化課成績滿分非750分制的省市,需先按750分制折算。錄取排名末位同分者,依據校考專業成績、大學聯考文化課總分、語文、數學、外語成績由高分到低分依次錄取。

第十三條考生須按照生源省要求參加所在省組織的藝術類統考,成績合格方可報名參加我校專業考試。省統考類別與我校專業未對應的考生,可直接報考我校。我校將在教育部專業合格名單備案時,統一核驗考生藝術類統考合格要求,如經核實不符合要求的,將無法備案,校考成績視為無效。考生必須參加我校組織的專業考試,專業考試合格者方可報考我校。

第十四條學校依照教育部、衛生部、中國殘疾人聯合會頒佈的《普通高等學校招生體檢工作指導意見》及有關補充規定和學校各專業的身體條件要求,對考生身體健康狀況進行審查和複查。對不符合標準的,按指導意見的相關規定進行處理。

第十五條學校各專業的公共外語課程為英語。

第十六條學校年度招生專業和專業考試內容通過招生簡章公佈。

第十七條學校接到各省(直轄市、自治區)招辦核准備案的錄取考生名單後寄發錄取通知,錄取通知書以特快專遞的方式寄發。

第十八條諮詢、聯絡及錄取結果查詢方式:

電子郵箱:

電話:022-24160044(兼傳真)

地址:天津市河東區十四經路9號

郵編:300171

學校官網:

監督電話:022-24310376

第五章入學

第十九條按國家招生規定錄取的新生,應持錄取通知書及本人身份證,根據學校有關要求和規定的期限到校辦理入學手續。應徵入伍的新生按要求在規定時間內,辦理保留入學資格的相關手續。因故不能按期入學者,應當向學校請假。請假期限一般不超過15天。未請假或者請假逾期者,除因不可抗力等正當事由以外,視為放棄入學資格。

第二十條新生報到時,學校依照《普通高校學生管理規定》對新生入學資格進行初步審查,審查合格者辦理入學手續,予以註冊學籍。新生入學後,學校按照國家招生規定《天津音樂學院學籍管理規定》等相關規章制度對新生進行復查,凡屬弄虛作假、徇私舞弊取得學籍者,確定為複查不合格,取消其學籍。情節惡劣的,交有關部門查究。

第二十一條新生入學後,每學期辦理學生註冊手續,不能如期註冊的,依據《普通高校學生管理規定》《天津音樂學院學籍管理規定》暫緩註冊或不予註冊。學生在學習期間,學校按教學計劃對學生進行培養,學生轉專業,依據《普通高等學校學生管理規定》《天津音樂學院學生管理規定》有關規定執行。

第二十二條新生一律繳費上學。經天津市發展和改革委員會批准,音樂學專業、音樂教育專業、作曲與作曲技術理論專業、音樂表演專業、表演專業、戲劇影視美術設計專業、舞蹈表演專業、舞蹈編導專業、舞蹈學專業收費標準現執行每生15000元/學年。以上收費標準如有變動,以天津市最新政策為準。學校實行獎學金制,對品學兼優學生進行獎勵。家庭經濟困難學生資助政策及有關程式,按照高等學校學生資助相關政策及我校規定執行。

第二十三條新生入學後,生活待遇按國家有關規定辦理。本市市區學生實行走讀,其他學生提供住宿,收取住宿費。住宿費標準每生1000元/學年(六人間)。

第二十四條學生入學後使用的樂器除鋼琴外均應自備,確有困難者可向學校申請租賃。

第二十五條學生完成規定學業,經審查達到標準的頒發天津音樂學院全日制普通高等學校畢業,對符合我校學位相關規定要求的授予學士學位,頒發學位證書。

第六章附則

第二十六條本章程只適用於本年度本科招生工作。

第二十七條本章程經天津音樂學院普通本科招生領導小組稽核通過,報上級主管部門稽核。

第二十八條本章程自公佈起開始執行。凡以前我校有關招生工作的政策、規定與本章程不一致的,一律廢止,均以本章程規定為準。

第二十九條在招生諮詢過程中我校諮詢人員的諮詢內容僅供考生和家長參考,不屬於學校錄取的承諾。

第三十條本章程由天津音樂學院招生辦公室負責解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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