出生證明的辦理須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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出生證明的辦理須知

出生證明的辦理須知

出生證明的辦理分四種情況:

1正常手續的辦理:一個月以內辦理,辦理人必須是孩子父母。為寶寶起好名字,需攜帶的證件:《出生醫學證明首次簽發登記表》,父母身份證,結婚證原件.

2 沒有結婚證的可以按下面情況辦理

(1)單親:必須孩子母親代理,在一樓出生醫學證明辦理處領取“單親宣告表”,並一個月內辦理。

(2)親子鑑定:親子鑑定結果出來以後,持親子鑑定,父母雙方的'身份證來辦理,時間為新生兒出生三個月以內。(我院每週一可做親子鑑定)

3延期的情況

(1)超過一個月,但在三個月以內開的情況,需提供父母身份證,戶口本,結婚證(生孩子時沒有結婚證的只需提供女方身份證,戶口本)影印接生登記,病歷,《延期申領調查函》,村委會證明函,《出生醫學證明首次簽發登記表》,派出所需要蓋章。

(2) 超過三個月,2014年1月1日之後,派出所、村委會蓋章,填寫遺留問題統計表,告知書,病歷影印件,接生記錄,身份證,戶口本,有親子鑑定或結婚證(需持以上材料到衛生局基婦科審批)

溫馨提示

1請為寶寶起好名字,證明辦理後寶寶姓名無法修改 !

2請在寶寶出生一個月內辦理。

3辦理出生證明時必須提供正式身份證。

4無法提供母親身份證原件的,或住院時姓名與身份證姓名不符的,我們是無法辦理出生醫學證明的,所以請孕產婦入院時一定要提供真實有效的身份證。

5辦理證明時請認真核對新生兒的姓名,性別,出生日期,父母姓名,民族 ,身份證號等資訊。

6請寶寶父母進行辦理,並對出具後的證明內容負責,出現錯誤無法更改。單親必須由寶寶母親辦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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