關於宗教活動承諾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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宗教活動承諾書

關於宗教活動承諾書

為切實加強司法行政系統對宗教工作的領導,依法加強對宗教事務的管理,認真貫徹落實黨的宗教工作政策和法律法規,制定本制度。

一、要全面貫徹黨的宗教信仰自由政策和宗教工作基本方針,堅持“保護合法、制止非法、抵禦滲透、打擊犯罪”的要旨,尊重信教群眾的宗教信仰自由,保護信教群眾合法權益。

二、加強對宗教工作的領導,每月召開一次宗教事務會議,專題研究宗教工作,查詢存在的不足,分析原因,制定對策,安排部署下一階段工作任務。

三、要緊密結合局黨組中心工作,制定年度工作計劃,將各項工作任務分解落實到個人,細化到月。半年進行一次總結,對已落實完成的工作記錄歸檔,對未完成的工作制定詳細的工作計劃表,明確落實時限。年終對各項工作完成情況進行彙總,作為幹部年終考核和評先評優的重要依據。

四、加強黨的`宗教政策、法律法規和區、州黨委出臺的各項制度的學習。每月至少組織幹警一次學習,每半年組織一次離退休老幹部學習。認真做好單位學習記錄和個人學習筆記,歸入宗教工作檔案。適時的安排全院幹警撰寫學習心得,進行專門交流討論。

五、加強理論研究,每月進行一次宗教工作調研,對宗教領域存在的問題和不足,進行認真梳理,總結經驗,形成調研報告,為局黨組開展此項工作提供參考依據。

六、幹警負有及時發現、制止、舉報宗教工作中發生的違法、違紀行為;對家屬、子女、親戚、朋友和鄰居等人員進行黨的民族宗教政策宣傳教育等方面的職責。

七、對幹警和離退休老幹部發生下列行為的,予以處理:

1、干涉他人宗教信仰自由,參與任何形式的宗教活動,如封齋、做乃麻孜、朝覲的;強迫自己的子女或者唆使、縱容、放任未成年人和在校學生學經、禮拜、封齋的;親屬中有穿“吉里巴”服飾、留大鬍子、戴面紗的;

2、收集、提供、製作、釋出或者傳播非法宗教類宣傳品,通過電子媒介在網際網路、手機等通訊器材傳播宗教極端思想,製造、傳播民族宗教方面的謠言的;

3、因瀆職、失職造成工作重大失誤和重大疏漏,對宗教領域發生的問題處置不及時,造成重大影響的;

4、對發現的非法宗教活動瞞報、漏報、錯報,處置不及時、不果斷的。

5、參與地下講(教)經、零散朝覲、“太比力克”等任何形式的非法宗教活動的;

6、以經商、留學、探親、旅遊等其他名義騙取單位證明,為他人提供擔保的;為有零散朝覲人員提供擔保的;

7、直系親屬(配偶、子女)參與非法宗教活動或者零散朝覲的。

8、檢察幹警家屬、子女在公共場所散佈不利於民族團結的話和事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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