執行仲裁裁決需要注意什麼問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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仲裁裁決是指仲裁庭對當事人之間所爭議的事項作出的裁決。根據法律規定,仲裁裁決自作出之日起發生法律效力。任何一方當事人不履行仲裁裁決的,另一方當事人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請強制執行,受申請的人民法院應當執行。在司法實踐中,關於仲裁裁決的執行糾紛是很常見的,那麼,執行仲裁裁決需要注意什麼問題?本文整理了相關的'法律條文與內容,為您提供一定的參考。

執行仲裁裁決需要注意什麼問題?

1.仲裁裁決適用強制執行

當事人申請執行仲裁裁決案件,由被執行人住所地或者被執行的財產所在地的人民法院管轄。《仲裁法解釋》第29條、《民事訴訟法》第201條

2.人民法院可以不予執行

《民事訴訟法》第213條第2款;第258條

3.不得請求不予執行的情形

(1)當事人請求不予執行仲裁調解書或者根據當事人之間的和解協議作出的仲裁裁決書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援。《仲裁法解釋》第28條

(2)當事人向人民法院申請撤銷仲裁裁決被駁回後,又在執行程式中以相同理由提出不予執行抗辯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援。《仲裁法解釋》第26條

4.一方當事人申請執行裁決,另一方當事人申請撤銷裁決的,人民法院應當裁定中止執行。法院裁定撤銷裁決的,應當裁定終結執行。撤銷裁決的申請被裁定駁回的,法院應當裁定恢復執行。

5.裁決被人民法院依法裁定撤銷或者不予執行的,當事人就該糾紛可以根據雙方的仲裁協議申請仲裁,也可以向人民法院起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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