關於職工工齡計算爭議如何處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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關於職工被開除、除名、辭退、自動離職後工齡計算爭議如何處理 (轉載)

關於職工工齡計算爭議如何處理

自動離職的概念是什麼?

自動離職,是職工根據企業和自身情況擅自離職,而強行解除與企業的勞動關係的一種行為。有的職工因辭職未準或要求解除合同未被同意,便擅自離職或違約出走;有的職工未說明原因不辭而別;也有的受優厚待遇誘惑而擅自“跳槽”等均屬自動離職範圍。

職工自動離職給企業造成了損失,企業要求職工賠償或交付違約金而發生的爭議,稱為自動離職爭議。

處理自動離職爭議的主要依據有哪些?

目前,處理自動離職爭議的主要依據有:

(1)《勞動法》。

(2)《違反〈勞動法〉有關勞動合同規定的賠償辦法》(勞部發[1995]223號)。

(3)《企業職工獎懲條例》。

(4)《關於企業職工要求“停薪留職”的通知》(勞人計[1983]61號、勞人計[1984]39號)。

(5)《全民所有制單位技術工人流動暫行規定》(勞人勞[1987]14號)。

(6)《關於企業處理擅自離職職工問題的覆函》(勞辦發[1993]83號)。

職工擅自離職、停薪留職期滿不歸如何處理?

原勞動人事部、國家經濟委員會《關於企業職工要求“停薪留職”問題的通知》(勞人計[1983]61號)第2條“……對於未經批准而擅自離職的職工,按自動離職處理”。第3條“……停薪留職期滿後的1個月以內,本人既未要求回原單位工作,又未辦理辭職手續的,原單位有權按自動離職處理”等規定與原勞動人事部頒發的《全民所有制單位技術工人合理流動暫行規定》(勞人勞[1987]14號)第11條:“……對擅自離職的,以曠工論處,可按照《企業職工獎懲條例》的規定,給予除名處理”的規定是一致的。因為未經批准,擅自離職的,或停薪留職期滿後1個月以內,本人既未要求回原單位工作,又未辦理辭職手續的,均屬無故曠工行為,況且曠工時間已夠除名規定的期限,所以可按除名處理。原勞動部辦公廳勞辦力字[1992]45號《覆函》重申了以上意見。

企業用哪些形式通知職工回單位方能對逾期不歸者進行處理?

根據原勞動部辦公廳《關於通過新聞媒介通知職工回單位並對逾期不歸者按自動離職或曠工處理問題的覆函》(勞辦發[1995]179號)的規定,企業通知請假、放長假、長期病休職工在規定時間內回單位報到或辦理有關手續,應遵循對職工負責的原則,以書面形式直接送達職工本人;本人不在的,交其同住成年親屬簽收。直接送達有困難的'可以郵寄送達,以掛號查詢回執上註明的收件日期為送達日期。只有在受送達職工下落不明,或者用上述送達方式無法送達的情況下,方可公告送達,即張貼公告或通過新聞媒介通知。自發出公告之日起,經過30日,即視為送達。在此基礎上,企業方可對曠工和違反規定的職工按《獎懲條例》的規定做除名處理。能用直接送達或郵寄送達而未用,直接採用公告送達,視為無效。

企業因故通知停薪留職期限未滿的職工在規定時間內回單位報到或辦理有關手續,也按上述規定的方式通知本人,在此基礎上,企業方可按有關規定及停薪留職協議對其做除名或自動離職處理。

企業對停薪留職期滿逾期不歸的職工,可按勞人計[1983]61號檔案第6條和勞辦發[1994]48號《覆函》的規定做自動離職處理。

職工擅自離職後企業懲罰其家屬如何處理?

根據原勞動部辦公廳《關於企業處理擅自離職職工問題的覆函》(勞辦字[1993]68號)和原勞動部勞辦發[1994]304號《覆函》的規定,企業制定規章,應在國家法律、法規規定的範圍內,企業不得因職工擅自離職而對其在本單位的家屬採取辭退、限期調離、停發待遇、停止工作等懲罰性措施。企業作出株連擅自離職職工家屬的規定是不符合國家勞動管理政策的,因而也不能作為勞動仲裁的依據。對企業的這種做法應予以制止和糾正。

擅自離職的職工給企業造成損失,可視損失大小,責令其給予企業一定的經濟賠償。

關於職工被開除、除名、辭退後工齡計算爭議如何處理?

對這種爭議,仲裁委員會應依據勞動部辦公廳《關於除名職工重新參加工作後工齡計算問題的覆函》(勞辦發[1994]376號)和《對"關於除名職工重新參加工作後工齡計算有關問題的請示的覆函》(勞辦發[1995]104號)的規定執行。即:職工受開除處分的,開除前後的工齡不能合併計算為連續工齡;被除名的,除名前後的工齡可以合併計算為連續工齡;被辭退的,辭退前後的工齡可以合併計算;被按自動離職處理的,其被處理前後的工齡也可以合併計算。

計算工齡的方法

1、連續計演算法,也叫工齡連續計算。例如,某職工從甲單位調到乙單位工作,其在甲、乙兩個單位的工作時間應不間斷地計算為連續工齡。如果職工被錯誤處理,後經複查、平反,其受錯誤處理的時間可與錯誤處理前連續計算工齡的時間和平反後的工作時間,連續計算為連續工齡。

2、合併計演算法,也叫合併計算連續工齡。是指職工的工作經歷中,一般非本人主觀原因間斷了一段時間,把這段間斷的時間扣除,間斷前後兩段工作時間合併計算。如精簡退職的工人和職員,退職前和重新參加工作後的連續工作時間可合併計算。

3、工齡折演算法。從事特殊工種和特殊工作環境工作的工人,連續工齡可進行折算。如井下礦工或固定在華氏32度以下的低溫工作場所或在華氏100度以上的高溫工作場所工作的職工,計算其連續工齡時,每在此種場所工作一年,可作一年零三個月計算。在提煉或製造鉛、汞、砒、磷、酸的工業中以及化學、兵工等工業中,直接從事有害身體健康工作的職工,在計算其連續工齡時,每從事此種工作一年,作一年零六個月計算。

在計算一般工齡時,應包括本企業工齡在內,但計算連續工齡時不應包括一般工齡(一般來說,因個人原因間斷工作的,其間斷前的工作時間只能計算為一般工齡)。現在確定職工保險福利待遇和是否具備退休條件時,一般只用連續工齡。所以一般工齡現在已經失去意義。實行基本養老保險個人繳費制度以後,以實際繳費年限作為退休和計發養老保險待遇的依據,之前的連續工齡視同繳費年限。工作年限或連續工齡計算應按國發[1978]104號檔案的規定計算,即“滿”一個週年才能算一年。

工齡計算(被開除、除名、辭退及自動離職後

在計劃經濟時代,工齡對個人非常重要,如今已是市場經濟,跳槽成了常見事,於是有人以為工齡似乎沒有多大用處了。這種看法是不全面的,工齡的作用在勞動管理的程序中仍不可低估。

工齡是指員工以工資收入為生活資料全部來源或主要來源的以年為單位的工作時間,也就是,一般情況下,員工從參加工作到離退休的那一個時間段。分為一般工齡和連續工齡。

一般工齡包括上述全部工作時間;連續工齡是一般工齡的組成部分,過去稱“本企業工齡”,是指員工在一個工作單位的連續工作時間。

員工如果曾經被開除、除名、辭退及自動離職又參加工作後前的工作時間除法律有特別規定的以外,一般不能與重新參加工作的工作時間合併計算為連續工齡。根據勞動部辦公廳《關於除名員重新參加工作後工齡計算問題的請示的覆函》和對《關於除名員工重新參加工作後工齡計算有關問題的請示的覆函》的規定。但以下情況除外:

被除名的,除名前後的工齡可以合併計算為連續工齡。

被辭退的,辭退前後的工齡可以合併計算。

按自動離職處理的,其被處理前後的工齡也可以合併計算。工在企業和國家機關、事業單位之間經過組織批准調動工作,工齡可以合併按連續工齡計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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