交強險無則賠付及案例故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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導語:發生交通事故,撞人車賠人錢,這在許多車主看來是天經地義的事。但現在有了交強險卻不同了,自己的車被別人撞了,即使毫無責任,也要賠給對方400元。眼下,交強險的“無責賠付”引起了眾多車主的抱怨。

交強險無則賠付及案例故事

針對交強險“無責賠付”,廣東省將啟動快速理賠機制,17家經營交強險的保險公司統一行動,一旦發生無責交通事故,將由全責方保險公司先行墊付400元的無責賠款,事故雙方的車主都不必再為400元的賠款四處奔波了。

◆交通事故案例故事一人物:孟小姐“車被撞慘了還得賠人錢

“如果不是自己趕上,真還不知道交強險還有無責賠付這種霸王規定,我的車無端被人撞了,反過來我還得賠錢?於法於理都說不通啊。”說到前幾天的一場事故,孟小姐就氣不打一處來。

上週一,孟小姐開車經過一座橋時,突然後面一陣猛烈撞擊,一輛小轎車對著孟小姐的後車廂就來了個“飛吻”,一場嚴重的追尾事故發生了。孟小姐下車一看,後尾廂撞爛了,車燈碎片撒了一地。交警現場判定對方負全責,但隨後趕來的對方保險公司在查勘了現場後,馬上給孟小姐下了一個單子,要求賠償對方400元,理由是孟小姐“買了交強險”。

事後,孟小姐將車開到修理廠維修。由於交強險是單獨理賠,加上對方多次催要400元的“無責賠付”,孟小姐無奈自行先墊付了修車費用,並配合對方影印各種保單、發票、駕照等,來回奔波幫肇事者辦理理賠手續,直到現在,孟小姐的理賠手續還沒有最終完成。“明明是對方肇事追尾負全責,我卻不停地奔波於4S店、保險公司之間,不僅賠了錢,還要搭上許多時間,其間發生的電話費、交通費誰來支付,想不通。”

◆交通事故案例故事二人物:郭先生為300元無責賠付受氣受累

郭先生是交強險無責賠付中另一位無奈之人。今年4月,郭先生在變道時不小心將前面的車撞了一下,交警判定郭先生為全責,對方估損800元,郭先生估損300元,處理事故、修車一切都非常順利。根據交強險的規定,對方雖然無責,仍要在400元的無責賠付限額內賠付郭先生300元。

但郭先生打電話給對方,卻遭到對方的拒絕:“你撞了我,憑什麼還讓我賠錢,不賠。”再以後,對方乾脆不再接電話。郭先生又到對方投保的保險公司,但沒有對方車主的車輛行駛證、身份證、交強險等證件的影印件,保險公司也拒絕支付賠款。最後,在自己投保的保險公司協助下,郭先生才拿到了300元賠款。“算下來真不划算,為了這300元我不僅受了氣,還賠上了時間和精力。”

據瞭解,由於許多車主對於交強險的“無責賠付”都難以接受,致使無論是有責方還是無責方,一旦沾上“無責事故”就怨聲載道。而記者從保險公司也瞭解到,眼下,由於無責方不配合,一些車主又不想為了幾百元打官司,最終選擇放棄索賠。

◆交通事故案例各方說法保險公司:耗費精力不討好

中國平安、太平洋產險、華安產險等保險公司理賠部負現責人均坦言,目前,在他們經手的交強險無責賠付案例中,絕大多數車主很難接受沒有責任還要賠錢的'方式,保險公司夾在中間也耗費了大量的精力。

有著多年保險查勘定損經驗的周先生告訴記者,在處理無責賠案時,經常遇到車主為此大聲爭吵的情況,保險公司人員還要耐心為他們講解,有時碰上脾氣大的車主,還會把保險公司的工作人員也罵一頓。

他認為,根據我國《民法通則》,交強險的“無責賠付”原則是機動車與非機動車駕駛人、行人之間發生交通事故時承擔責任的方式,機動車之間發生事故的責任賠償原則應實行“過錯原則”。李濱認為,《道路交通安全法》第76條也已明確確立了機動車之間發生交通事故的,按照過錯賠償原則進行處理,而機動車與非機動車駕駛人、行人之間發生交通事故的,實行無過錯賠償原則。

“但就目前來看,保險公司對道交法第76條有錯誤的解讀。”購買交強險的無責車輛所有人要按照《交強險條款》中有關無責財產損失的約定,賠償全責車輛所有人400元,這種觀點是對《道路交通安全法》和《交強險條例》的一種誤解。

◆交通事故案例律師劉家輝組織910多位車主要求聽證

北京德潤律師事務所劉家輝是另一位劍指交強險無責賠付的律師,他認為對於人身傷害的“無過錯賠償”,從人道主義救助的出發點來看是值得認同的。可財產權從法理上講是平等的,沒有強弱之分,沒有任何人的財產權可以凌駕於他人財產權之上,不同所有人的財產權應得到平等保護。

目前,劉家輝正在組織一場全國範圍內的交強險徵集聽證授權委託書活動,得到全國很多車主的支援,據劉家輝律師透露,目前已有910多位車主參與其中,而參加人數仍在不斷壯大。

◆保監會無責賠付有直接法律依據

6月中旬,中國保監會針對李濱的建議,正式迴應交強險“無責賠付”問題,否認了交強險無責賠付沒有法律依據的說法,並對無責賠付的法律依據進行了一一說明。

中國保監會稱,交強險條款制定與費率釐定的直接法律依據是《機動車交通事故責任強制保險條例》,《條例》系國務院依據《道路交通安全法》第17條制定併發布的行政法規。“交強險條款中關於被保險人無責任時保險人在無責任賠償限額內負責賠償的規定,直接源於《條例》第21條與第23條的規定。其中,第21條規定:被保險機動車發生道路交通事故造成本車人員、被保險人以外的受害人人身傷亡、財產損失的,由保險公司依法在機動車交通事故責任強制保險責任限額範圍內予以賠償。”該規定與《道交法》第76條的規定完全一致,而《道交法》第76條關於超過責任限額部分的規定,並不能適用於責任限額內的賠償。

因此,交強險條款關於無責賠付的規定及相應的費率釐定,完全符合《道交法》及《條例》的規定,也不違反《保險公司管理規定》,而保監會作為交強險業務監管部門,依據相關規定審批交強險條款費率是保監會的法定義務與職責。

保監會認為,交強險制度是一項法定保險制度,在價值追求、制度設計、運作方式上,均不同於一般的商業保險,在我國也是處於探索階段的一種制度安排,不能簡單套用一般民事侵權法或商業保險的規定與做法。最後,保監會在回函表示,如李濱對現行法律法規的規定有意見,建議其向相關立法機關反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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