破產申請書模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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破產申請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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破產法律系列之破產申請書

破產申請書

申請人:姓名、性別、年齡、職業、工作單位和住址(或 法人、非法人團體的名稱、所在地和法定代表人的姓名、職務)

委託代理人:姓名、性別、年齡、職業、工作單位和住址

申請事項: 債務人申請的,則寫“請裁定宣告申請人破產還債(債權人申請的,則寫“請裁定宣告被申請人破產還債”)。

事實與理由:(寫明事情的起因經過,並應當證明債權數額、有無財產擔保,清算委員會所做的一系列工作等)……顯然,該公司現有債權和銀行存款不足抵償所欠債務,已構成資不抵債。為此,清算委員會決定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199條的規定,特向貴院申請依法裁定環球商業廣告公司破產還債。

此致

貴港市港北區人民法院

申請人:

日期:20xx年8月18日

關於破產申請書文字說明:

1、破產申請書又叫破產申請文書,是指當企業法人的全部財產不能清償債務或者明顯缺乏清償能力時,當事人或利害關係人為請求法院宣告債務人破產而向法院遞交的 文書。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企業破產法》第八條第一款的規定,向人民法院提出破產申請時,應當提交破產申請書和有關證據。

2、債務人提出申請的,還應當向人民法院提交財產狀況說明、債務清冊、債權清冊、有關財務會計報告、職工安置預案以及職工工資的支付和社會保險費用的繳納情況。

3、利害關係人可以作為破產申請書的申請人。

關於適用〈企業破產法〉若干問題的規定(一)

(20xx年8月29日最高人民法院審判委員會第1527次會議通過)

法釋〔2011〕22號

中華人民共和國最高人民法院公告

《最高人民法院關於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企業破產法〉若干問題的規定(一)》已於2011年8月29日由最高人民法院審判委員會第1527次會議通過,現予公佈,自2011年9月26日起施行。

二○一一年九月九日

為正確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企業破產法》,結合審判實踐,就人民法院依法受理企業破產案件適用法律問題作出如下規定。

第一條 債務人不能清償到期債務並且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法院應當認定其具備破產原因:

(一)資產不足以清償全部債務;

(二)明顯缺乏清償能力。

相關當事人以對債務人的債務負有連帶責任的人未喪失清償能力為由,主張債務人不具備破產原因的,人民法院應不予支援。

第二條 下列情形同時存在的,人民法院應當認定債務人不能清償到期債務:

(一)債權債務關係依法成立;

(二)債務履行期限已經屆滿;

(三)債務人未完全清償債務。

第三條 債務人的資產負債表,或者審計報告、資產評估報告等顯示其全部資產不足以償付全部負債的,人民法院應當認定債務人資產不足以清償全部債務,但有相反證據足以證明債務人資產能夠償付全部負債的除外。

第四條 債務人賬面資產雖大於負債,但存在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法院應當認定其明顯缺乏清償能力:

(一)因資金嚴重不足或者財產不能變現等原因,無法清償債務;

(二)法定代表人下落不明且無其他人員負責管理財產,無法清償債務;

(三)經人民法院強制執行,無法清償債務;

(四)長期虧損且經營扭虧困難,無法清償債務;

(五)導致債務人喪失清償能力的其他情形。

第五條 企業法人已解散但未清算或者未在合理期限內清算完畢,債權人申請債務人破產清算的,除債務人在法定異議期限內舉證證明其未出現破產原因外,人民法院應當受理。

第六條 債權人申請債務人破產的,應當提交債務人不能清償到期債務的有關證據。債務人對債權人的申請未在法定期限內向人民法院提出異議,或者異議不成立的,人民法院應當依法裁定受理破產申請。

受理破產申請後,人民法院應當責令債務人依法提交其財產狀況說明、債務清冊、債權清冊、財務會計報告等有關材料,債務人拒不提交的,人民法院可以對債務人的直接責任人員採取罰款等強制措施。

第七條 人民法院收到破產申請時,應當向申請人出具收到申請及所附證據的書面憑證。

人民法院收到破產申請後應當及時對申請人的主體資格、債務人的主體資格和破產原因,以及有關材料和證據等進行審查,並依據企業破產法第十條的規定作出是否受理的裁定。

人民法院認為申請人應當補充、補正相關材料的,應當自收到破產申請之日起五日內告知申請人。當事人補充、補正相關材料的期間不計入企業破產法第十條規定的期限。

第八條 破產案件的訴訟費用,應根據企業破產法第四十三條的規定,從債務人財產中撥付。相關當事人以申請人未預先交納訴訟費用為由,對破產申請提出異議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援。

第九條 申請人向人民法院提出破產申請,人民法院未接收其申請,或者未按本規定第七條執行的,申請人可以向上一級人民法院提出破產申請。

上一級人民法院接到破產申請後,應當責令下級法院依法審查並及時作出是否受理的裁定;下級法院仍不作出是否受理裁定的,上一級人民法院可以徑行作出裁定。

上一級人民法院裁定受理破產申請的,可以同時指令下級人民法院審理該案件。

解散公司相關法律

解散公司的條件:(1)公司章程規定的營業期限屆滿或者公司章程規定的其他解散事由出現時;(2)股東會決議解散;(3)因公司合併或者分立需要解散;(4)公司違反法律、行政法規被依法責令關閉的。

一般解散的原因:(1)公司章程規定的營業期限屆滿或者公司章程規定的其他解散事由出現時。但在此種情形下,可以通過修改公司章程而使公司繼續存在,並不意味著公司必須解散。如果有限責任公司經持有2/3以上表決權的股東通過或者股份有限公司經出席股東大會會議的股東所持表決權的2/3以上通過修改公司章程的決議,公司可以繼續存在。 (2)股東會或者股東大會決議解散。 (3)因公司合併或者分立需要解散。

強制解散的原因:(1)主管機關決定。國有獨資公司由國家授權投資的機構或者國家授權的部門作出解散的決定,該國有獨資公司應即解散。(2)責令關閉。公司違反法律、行政法規被主管機關依法責令關閉的,應當解散。(3)被吊銷營業執照。

請求解散的原因:新修訂的公司法規定,當公司經營管理髮生嚴重困難,繼續存在會使股東利益受到重大損失,通過其他途徑不能解決的,持有公司全部股東表決權10%以上的股東可以請求人民法院解散公司。“股東提起解散公司訴訟應當以公司為被告。”這是最高人民法院公佈的“關於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公司法》若干問題的規定(二)》”中明確的:司法解釋還明確,原告以其他股東為被告一併提起訴訟的,人民法院應當告知原告將其他股東變更為第三人;原告堅持不予變更的,人民法院應當駁回原告對其他股東的起訴。

解散公司訴訟案件和公司清算案件由公司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轄。公司住所地是指公司主要辦事機構所在地。公司辦事機構所在地不明確的,由其註冊地人民法院管轄。

基層人民法院管轄縣、縣級市或者區的公司登記機關核准登記公司的解散訴訟案件和公司清算案件;中級人民法院管轄地區、地級市以上的公司登記機關核准登記公司的解散訴訟案件和公司清算案件。

公司股東決議解散公司的條件:

第三十九條 股東會的議事方式和表決程式,除本法有規定的以外,由公司章程規定。股東會對公司增加或者減少註冊資本、分立、合併、解散或者變更公司形式作出決議,必須經代表三分之二以上表決權的股東通過。第四十條 公司可以修改章程。修改公司章程的決議,必須經代表三分之二以上表決權的股東通過。第四十一條 股東會會議由股東按照出資比例行使表決權。第四十二條 股東會的首次會議由出資最多的股東召集和主持,依照本法規定行使職權。

法院受理股東提起解散公司訴訟的條件:

單獨或者合計持有公司全部股東表決權百分之十以上的股東,以下列事由之一提起解散公司訴訟,人民法院應予受理:

(一)公司持續兩年以上無法召開股東會或者股東大會,公司經營管理髮生嚴重困難的;(二)股東表決時無法達到法定或者公司章程規定的比例,持續兩年以上不能作出有效的股東會或者股東大會決議,公司經營管理髮生嚴重困難的;(三)公司董事長期衝突,且無法通過股東會或者股東大會解決,公司經營管理髮生嚴重困難的;(四)經營管理髮生其他嚴重困難,公司繼續存續會使股東利益受到重大損失的情形。

特別提示:股東以知情權、利潤分配請求權等權益受到損害,或者公司虧損、財產不足以償還全部債務,以及公司被吊銷企業法人營業執照未進行清算等為由,提起解散公司訴訟的,人民法院不予受理。

登出分公司的程式

我們公司在外地成立一個分公司,現因經營需要,想登出掉這個分公司,請問分公司的登出程式如何?登出分公司要清算嗎?

答:具體操作流程:1、申請報告;2、全體股東指定代表或者共同委託代理人的證明(委託書)以及被委託人的工作證或身份證影印件;3、董事會決議;4、法律、行政法規規定應當提交的其他檔案;5、《營業執照》和IC卡。辦理程式:辦理程式:(開業)受理→稽核→核准→發照辦理程式:(變更)受理→稽核→核准→發照辦理程式:(登出)受理→稽核→准予登出。

一、分公司登出登記期限: 是指自注銷申請受理之日起,15日內作出是否核准的決定。

二、分公司登出登記條件 :是指那些 不具有企業法人資格的分公司

三、分公司登出需要提交申請材料目錄:

1、公司的法定代表人在提出申請時簽署的《分公司登出登記申請書》

2、公司簽署的《指定代表或者共同委託代理人的證明》及指定代表或委託代理人的身份證影印件(本人簽字應標明具體委託事項、被委託人的許可權、委託期限)

3、要具有公司出具的登出決定,並且需要註明登出的原因

4、其中分公司被依法責令關閉的,還需要提交責令關閉的檔案;因違反《公司登記管理條例》有關規定被公司登記機關依法撤銷分公司設立登記的,提交公司登記機關撤銷分公司設立登記的決定

5、提供分公司《營業執照》正、副本原件。

6、本工商行政管理局所發的全套登記表格及其他材料。需要提交提交影印件的情況,應當註明“與原件一致”並由公司加蓋公章。

公司清算組在訴訟中的地位

公司清算在涉及到訴訟時,是由處於解散狀態的公司來起訴或應訴還是由清算組來為之,似乎法律或司法解釋或司法實踐活動已給出了答案。該答案是否符合公司法的基本理論?有必要進一步探討。

第一、公司法基本理論對清算組在公司中法律地位的界定。公司是依照公司法律規定組織、成立和從事活動的,以營利為目的且兼顧社會利益的,具有法人資格的企業。公司構成的基本要素是資本、章程和機關。公司機關,是指能就公司的事務對外代表公司的法人管理機構;它對外以法人的名義進行活動,它代表公司享有權利、承擔義務、參加訴訟。在公司的正常階段,該管理機構,僅指公司執行機構(董事機構及其聘請的經理)和監督機構(監事機構)。在公司設立階段,是由發起人組成的臨時機構,;在公司整頓階段,是根據法律規定組成的整頓機構;在公司清算階段,是清算機構,或稱清算機關或清算組。可見,作為公司特別階段的清算組,代表公司享有權利、承擔義務、參加訴訟,須以公司法人的名義進行。處於解散狀態的公司,其法人資格將要消滅,但還未消滅,此時經營範圍內的一切活動已經停止。當進入清算程式、成立清算組後,原來代表公司的董事機構、監事機構也停止活動,喪失代表公司的資格和法律賦予的職權,取而代之的是公司清算組。儘管清算組的產生方式和成員構成不同,但它在清算範圍內的職權應是大致相同的。主要有,取代董事機構接管公司全部財產,對之予以清理,並編制資產負債表和財產清單;了結公司業務;收取公司債權、清償公司債務,包括代表公司起訴、應訴(這一職權體現在上述《公司法》第193條第7項中);申請公司破產(進入破產程式後,正常清算下的清算組將被破產清算組所取代);分派剩餘財產;向公司登記機關辦理登出登記。可見,作為公司特別階段的清算組,相當於公司通常階段的董事機構(董事會),只不過代表公司活動的內容不同。

第二、清算組在民事訴訟中法律地位的有關規定。《民法通則》和《民事訴訟法》沒有作出明確的規定。最高法院關於執行《民法通則》若干問題的意見第60條第2款規定,對於涉及終止的企業法人(企業法人應包括公司法人)債權、債務的民事訴訟,清算組織可以用自己的名義參加訴訟。最高法院關於適用《民事訴訟法》若干問題的意見第51條規定,企業法人未經清算即被撤銷,有清算組織的,以該清算組織為當事人。《公司法》第193條第7項規定,清算組在清算期間代表公司參與民事訴訟活動。並沒有規定允許以自己的名義參與訴訟活動。2001年1月26日最高法院原經濟庭庭務會對企業歇業、撤銷、或被吊銷營業執照後的訴訟問題形成的意見,也認為清算組可作為訴訟當事人。值得注意的是,最高法院原經濟庭曾分別針對遼寧高院和甘肅高院的請示作過答覆。答覆的主要內容為:企業法人被吊銷營業執照後,應當依法進行清算,清算程式結束並辦理工商登出登記後,該企業法人才歸於消滅。因此,企業法人被吊銷營業執照後至被登出前,該企業法人視為存續,允許以自己的名義進行訴訟活動。該答覆表明,清算程式中的清算組可以不作為民事訴訟中的當事人。

第三、清算組在民事訴訟中應以公司的名義起訴和應訴。清算組在公司中的地位,決定著其在民事訴訟中的法律地位。最高法院在上述司法解釋中,規定清算組可以自己的名義代表公司參加訴訟,顯屬與清算組在公司中的地位不相協調,實際上混淆了處於存續狀態的公司與其機關之間的關係。從頒行時間上看,最高法院關於執行《民法通則》若干問題的意見頒行於1988年1月26日,最高法院關於適用《民事訴訟法》若干問題的意見頒行於1992年7月14日。這與當時對公司及其內部組織缺乏理論上的透徹闡述有關。為此建議最高法院儘快對自己的司法解釋作出修改,使清算組回覆到其在民事訴訟中的本來法律地位上去。起訴時,沒有成立清算組的處於解散狀態的公司,由清算主體(投資主體)共同以公司的名義提起;成立清算組的,由清算組以公司的名義提起,由清算組負責人或其委託代理人蔘加訴訟活動。應訴時,沒有成立清算組,債權人以處於解散狀態的公司和清算主體為共同被告;成立清算組的,債權人以處於解散狀態的公司為被告,由清算組負責人或其委託代理人蔘加訴訟活動。這樣的安排,充分體現了清算組僅是公司的一個代表機關,公司的行為能力由代表機關代表進行的基本法理。

需要說明,其他企業法人清算組在民事訴訟中的法律地位,與公司法人清算組應是一樣的。

清算過程中,公司法人人格還存在嗎

義務人拒不清算要承擔連帶責任

記者從最高人民法院獲悉,經過專家、學者和法院系統的論證,最高院有關公司解散、清算的司法解釋初稿已經完成,正等待審判委員會討論通過。最高人民法院民二庭法官金劍鋒博士,參與了該司法解釋的調研和起草工作。近日,圍繞公司清算的有關問題,記者對金劍鋒進行了專訪。

債權人、股東、公司均有權申請法院強制清算

記者:我國公司法規定公司解散必須進行清算,但是如果公司不進行清算,哪些人可以請求法院啟動公司清算程式?

金:我國《公司法》第184條僅規定了債權人的清算申請權,對股東或者公司能否請求法院指定組成清算組進行清算未作規定。我們認為,在公司出現解散事由後,股東或者公司也應有權申請法院啟動強制清算程式。因為公司如不及時進行清算,不僅損害公司債權人的利益,而且可能損害部分股東的利益。公司清算關係到股東的剩餘財產分配請求權,股東是公司的利害關係人。股東的剩餘財產分配請求權是對公司的債權,只是這種債權推後居次於外部債權清償。我國《公司法》承認債權人的清算申請權,因此,沒有必要限制其他利害關係人的權利。

記者:公司法第184條規定的特別清算應適用何種程式?是否實行兩審終審?

金:公司法第184條規定的適用目前存在的問題是:特別清算適用何種程式、是否實行兩審終審,法律未作規定。我們認為,債權人請求法院強制清算,應當作為非訴案件,類似於破產程式的啟動,不應視為一般的訴訟程式,因此,債權人不宜列為“原告”,而應列為“申請人”。因為,《公司法》第184條規定“人民法院應受理該申請”,而非起訴。

清算義務人與清算人是完全不同的兩個概念

記者:清算義務人和清算人這兩個概念有什麼區別和聯絡?

金:進入清算程式首先應當確定清算義務人,由清算義務人選任清算人,並由清算人接替原公司法人機關執行清算事務,清理債權、債務。因此,清算義務人與清算人是完全不同的兩個概念。

清算義務人,是指在公司解散後依法負有組織清算人對公司債權債務進行清算的責任主體,也可稱為清算主體。根據我國《公司法》第184條的規定,公司的清算義務人(清算主體)是股東、董事或者股東大會確定的`人員,即有限責任公司的清算組由股東組成,股份有限公司的清算組由董事或者股東大會確定的人員組成。

清算人,也可稱為清算組,是指公司解散後,由清算義務人依法成立的,從事清算事務,處理公司財產和清理公司債權債務的組織,包括社會中介機構或者個人。我們認為,公司解散進入清算程式後,公司原有代表和執行業務的機關均喪失其職權,而由清算人代表公司行使權力。所以,清算人是清算中公司的代表人和業務執行機關,對內執行清算業務,對外代表清算中公司。

清算組織將無權以自己名義起訴應訴

記者:清算過程中,公司法人人格還存在嗎?此時公司具有什麼法律地位?

金:公司解散後,其法人人格仍然存在,公司存在的目的是為了進行清算。因此,其權利能力只存在於清算範圍內,而不得從事清算目的外的其他法律行為。公司超越其清算範圍而繼續從事經營業務的,依法不發生法律效力。清算中公司的法人人格並不隨公司解散而消滅,在清算目的範圍內仍為同一法人。

企業法人解散後,其債權債務未清理完畢的,其性質屬於清演算法人。清演算法人的民事主體資格,不因企業解散而消滅。清演算法人享有清算範圍內的民事權利,可以從事以清算為目的的民事行為,並以清演算法人的財產對外承擔民事責任。

記者:那麼,原司法解釋中將清算組織列為獨立的訴訟主體,允許其以清算組織的名義參加訴訟,還將繼續適用嗎?

金:我國《公司法》對清算中公司的法律地位作了規定,因此上述司法解釋應當廢除,因為企業法人解散後,法人主體資格仍然存在,可以以企業法人的名義主張債權和清償債務,可以起訴、應訴。清算中法人相比原企業法人雖然因解散其權利能力和行為能力受到限制,但在本質上是同一的,不應影響其主體資格的存在與否。清演算法人依法成立清算組織的,該清算組織行使清演算法人機關的職能,清算組織不是一個獨立的民事主體,其地位屬於清演算法人的執行機關。

清算組織將代表公司參加訴訟

記者:請介紹一下公司清算的整個流程?

金:(一)成立清算組。逾期不成立清算組進行清算的,債權人可以申請人民法院指定有關人員組成清算組進行清算。

(二)接管和清理公司財產。清算組成立後,應當立即清理公司財產,分別編制資產負債表和財產清單。當評估價格和變現方案未獲通過、表決不能形成多數意見時,清算組應當申請法院裁決。

(三)通知、公告債權人申報債權。在申報債權期間,清算組不得對債權人進行清償。

(四)處理與清算有關的公司未了結的業務,清理債權、債務。清算期間,公司存續,但不得開展與清算無關的經營活動。

(五)處理公司清償債務後的剩餘財產。清算公司的財產分配必須依據公司法規定的分配規則進行,公司財產分配的法律依據是我國公司法第187條的規定。

(六)代表公司參加民事訴訟活動。清算中公司發生訴訟的,由清算組代表清算中公司參加民事訴訟活動。清算組成為清算中公司的法人機關,對內負責清算工作,對外代表公司。

(七)清算的終止。根據《公司法》的規定,公司清算可以因兩種事由而終止:

1、清算完結。在經過債務清償和剩餘財產分配後,清算即告終結。

2、公司具備破產原因。按照《公司法》第188條的規定,清算組在清理公司財產、編制資產負債表和財產清單後,發現公司財產不足清償債務的,應當依法向人民法院申請宣告破產。公司經人民法院裁定宣告破產後,清算組應當將清算事務移交給人民法院。

清算主體拒不清算的對公司債務承擔連帶責任

記者:清算行為違法的清算人或者解散公司不進行清算的法定清算人,將對債權人承擔什麼民事責任?

金:1、清算責任。公司解散、清算訴訟中,如果債權人以公司和清算主體為共同被告,要求清算主體承擔清算責任的,應當判決公司承擔給付義務,清算主體承擔清算責任,並以清理的公司財產承擔公司的清償責任;如果債權人僅起訴清算主體要求其承擔清算責任的,可以判決清算主體對公司進行清算,承擔清算責任。

2、賠償責任。為了保證公司解散後清算的及時進行,必須讓負有清算義務的人對其不履行清算義務而造成的損失承擔賠償責任。但是,公司解散時的控制權在法定清算人手中,公司會計賬簿等檔案歸其儲存,債權人很難舉證證明公司解散時存在多少財產,無法證明自己受到多大損失,法院無法判定股東應當承擔賠償責任的具體數額。法律關於清算責任的規定因此而流於形式。我們認為,可以將公司財產狀況的舉證責任分配給清算主體承擔,即舉證責任倒置,如果法定清算人不能證明公司解散時的資產狀況和其行為造成公司財產價值減損的數額,或者公司現有財產已經下落不明的,則推定解散時公司財產足以清償債權人的債權,法定清算人應對公司財產不足清償債權人的部分承擔全部責任。

3、補充責任。原則上公司應以其財產對外獨立承擔民事責任,股東不對公司債務直接承擔責任。但是,如果股東沒有繳足出資或者抽逃出資、轉移公司財產,在公司解散後,公司財產不足以清償公司債務的,股東應對公司的債務在出資不實、抽逃或者轉移財產的範圍內對債權人承擔責任。

4、擔保責任。如果在向工商登記機關辦理公司登出登記時,清算主體承諾對公司未了結的債務承擔責任或者負責處理時,要對公司未了結的債務承擔連帶擔保責任。

5、無限責任。針對清算義務人逃債意圖明顯的嚴重違法行為,應該突破有限責任的限制,要求法定清算人賠償債權人的全部債權損失,也就是讓法定清算人對公司債務承擔無限連帶責任。

(1)清算中發現股東虛假出資、出資不實或者抽逃出資導致資金沒有達到法律規定的最低標準,違背了資本法定原則,則其不具備法人資格,由股東對公司債務承擔連帶責任。

(2)公司屬於掛靠性質,掛靠公司自籌資金沒有達到法律規定的最低標準,則其不具備法人資格,由被掛靠公司承擔全部責任。

(3)清算中發現股東有公司法第20條規定情形的,應由股東對公司債務承擔連帶責任。

(4)清算程式中清算人拒不清算或者違法清算的,實際上是利用公司控制地位不盡清算義務,發生人格混同,由清算人對公司債務承擔連帶責任。

(5)公司法人資產不明,賬目不清,無法清算時,可以推定股東濫用公司人格或者董事故意侵權,由他們對公司債務承擔無限連帶責任。

公司被吊銷營業執照後的清算責任

記者:公司被吊銷營業執照後,公司的股東如不進行清算,應當承擔什麼責任?

金:吊銷營業執照被取消的是企業的營業資格,其法人資格並未取消。吊銷營業執照導致公司被強制解散,公司解散後的債權債務和公司剩餘財產必須進行清算。公司被吊銷營業執照後,清算主體不及時成立清算組進行清算的,債權人可以以被吊銷營業執照的公司和其清算主體為共同被告,要求公司承擔清償責任,要求清算主體承擔清算責任。

即使公司被登出後股東並未從公司實際取得任何財產,債權人同樣可以要求股東承擔相應的責任,因為正是由於股東未履行清算義務,才導致公司財產流失或者被他人侵佔,股東對此負有不可推卸的責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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