有關索賠申請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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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請書是個人或集體向組織、機關、企事業單位或社會團體表述願望、提出請求時使用的一種文書。小編為大家蒐集整理的有關索賠申請書,歡迎大家閱讀與借鑑,希望能夠給你帶來幫助。

有關索賠申請書

  【篇一:有關索賠申請書】

賠償請求人:_______________

委託代理人:_______________

賠償請求人因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賠償義務機關全稱)於______年______月______日錯誤做出的______(司法行為),給自己的合法權益造成了損害,現請求賠償。

具體賠償請求是: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請求賠償的事實和理由是: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此致

______(賠償義務司法機關全稱)

賠償請求人:______

委託代理人:______

____年____月____日

  【篇二:有關索賠申請書】

XX保險公司:我叫XXX,年齡X歲,所在學校XXXX。2011年X月X日X時,在學校上體育課期間打球導致手臂受傷送院治療,現已痊癒。在醫院期間花費醫藥費XXX元,因我辦理貴司保險,(保險單號XXXX,保險名XXXX,)特提出理賠申請,望予以接納辦理。

此致

敬禮

  【篇三:有關索賠申請書】

賠償請求人:楊偉,住韶關市湞江南路94號602房。

被請求賠償義務機關:廣東省韶關市湞江區人民法院,韶關市啟明路。

賠償請求人楊偉因與廣州巨集偉工程機械有限公司租賃合同糾紛一案,由於韶關市湞江區人民法院在二審期間(2005年6月16日)向廣州市中級人民法院出具了一份該法院同意巨集偉機械公司關於租賃處分本人屬於所有的攤鋪機的證明(主要內容為:1、同意本人被湞江區法院查封的攤鋪機繼續由巨集偉公司租賃,裝置閒置期間不計算租金;2、租金由湞江區法院直接收取保全直到達到保全金額為止(本人與譚湘龍租賃合同糾紛一案,譚湘龍向法院申請的保全金額);3、裝置的維修保養費由巨集偉公司負責直至法院拍賣或變賣為止。)及將巨集偉公司交給湞江區法院的`部分租金(32500元)退回給該公司,致使廣州市中級人民法院誤認為巨集偉機械公司已付清其應付給本人的所有租金,結果判決駁回本人要求巨集偉公司支付剩餘租金的訴訟請求,因此,本人請求韶關市湞江區人民法院賠償因本人該法院的失誤而導致損失的租金8545500元及訴訟費27235元,共計8572735元。

事實與理由:

本人與廣州市巨集偉工程機械有限公司於2002年8月9日簽定機械租賃合同,約定巨集偉機械公司租用本人的攤鋪機一臺,租金為每月75000元,該租賃合同為雙方的真實意思表示,內容不違反法律、法規的禁止性規定,為合法有效的合同。巨集偉公司就應按合同約定支付租金,現該公司未按時交納租金,已構成違約,本人要求該公司支付所欠租金合法合理,應該得到支援。具體理由如下:

1、《機械租賃合同》並未約定具體的租賃期間,依法應視為不定期租賃,《合同法》規定不定期租賃合同雙方均有權隨時提出終止合同,合同自終止通知到達被通知方時發生終止效力。自租賃合同簽定後直到巨集偉公司將攤鋪機移交到湞江區法院為止,該公司從未向本人提出過要終止合同,因此,租金的計算時間應自巨集偉公司拉走裝置的次日(2002年8月30日)起至其將裝置移交給湞江區人民法院時(2003年10月20日)止,共13個月零20日。現本人只主張13個月的租金,也符合巨集偉公司主張的租金應從裝置除錯完畢後計算(2002年9月8日開始計算)的要求,因此本人的請求也是合理公道的。

2、根據《民事訴訟法》和《最高人民法院法關於人民法院民事執行中查封、扣押、凍結財產的規定》的相關規定,以及本案的實際情況,湞江區人民法院的查封並未影響到巨集偉公司對裝置的使用,而且《機械租賃合同》中未約定裝置閒置期間,承租人可以不給付租金,因此巨集偉公司主張的在裝置閒置期間不承擔支付租金的義務是沒有依據的。

3、《民事訴訟法》僅規定“在被執行人未按執行通知履行法律文書確定的義務時,人民法院有權查封、扣押、凍結、拍賣、變賣被執行人應當履行義務部分的財產”,未有規定法院有權進行包括就被查封財產訂立租賃協議在內的任何處分被查封財產的許可權,因此,湞江區人民法院對巨集偉有限公司在2002年10月24日提出的租賃請示函作出的同意的意思表示屬於無權(或越權)處分行為,應視為無效,而由於湞江區人民法院該行為導致的本人無法向巨集偉公司追討的裝置租金應該由湞江區人民法院負責賠償。

綜上所述,希望韶關市湞江區人民法院賠償委員會能對本案重新審查,還本人一個公道。

此致

韶關市湞江區人民法院賠償委員會

附:有關法律文書及證明材料

賠償請求人(簽名或單章):XX

XX年XX月XX日

  【篇四:有關索賠申請書】

申請人: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姓名、性別、年齡、民族、籍貫、工作單位、住址

申請事項: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申請理由: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此致

__________(被申請的機關名稱)

申請人:_____________

_____年_____月_____日

附:1、物證__________份

2、書證__________份

3、證人證言______份

4、證人姓名、工作單位、住址

  【篇五:有關索賠申請書】

申請賠償人:吳清島,男,1970年2月24日出生,漢族。住福建省南安市美林街道辦事處福溪村中甲127號。身份證號:xxxxxxxx,電話:xxxxx。

被申請賠償義務機關:南安市公安局,法定代表人:莊文斌。

事實和理由:

2007年,南安市福溪村被南安市列入擬建“南安市行政中心”,後改名“市民中心”。同時,對福溪村中甲、新山村民集體土地進行徵用,村民吳清島擁有的一口日常生活飲用水機井也在徵用範圍內。(該機井是村民吳清島自費僱傭地質勘測隊工人對水源處進行挖鑽形成機井,併購買電機等飲水設施將該水源引為日常生活飲用水。)2009年6月間,由於徵地需要,該機井被徵用,福溪村村委會委派村幹部陳文殿及村民吳家財到吳清島家中與吳清島協商機井補償事宜。經協商,雙方同意村委會對吳清島被徵用的機井補償人民幣9000元,並當場擬立補償協議書一份,吳清島簽名後協議書被陳文殿以村委會存檔為由帶走。

2010年8月間至2011年1月間,福溪村村委會要徵用吳清島的房屋,遭到吳清島的拒絕。福溪村村委會為了教訓吳清島,偽造材料向南安市公安機關報案,舉報吳清島詐騙福溪村村委會9000元。2011年7月28日,吳清島被公安機關強行帶走並進行刑事拘留,理由是吳清島於2009年向福溪村村委會敲詐勒索了機井補償款9000元。事實上2009年吳清島領取的9000元是村委會與吳清島協商後自願做出的機井徵用補償款,協商當日,吳家財受村委會委派與村幹部陳文殿一同在場,並不存在吳清島敲詐勒索、詐騙村委會一事。

申請事項:

南安市公安局於2011年7月28日對美林街道辦事處福溪村村民吳清島以詐騙罪為由進行錯誤刑事拘留於南安市看所守,並於2011年8月5日至2012年8月1日辦理取保候審監居。致吳清島失去人身自由的權利,無法參與社會日常事務工作,讓吳清島一家失去主要的經濟來源。南安市公安局8日的錯誤刑事拘留及361日取保候審監居給吳清島帶來了巨大的經濟損失及精神傷害!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國家賠償法》第二章第二節賠償請求人及賠償義務機關第六條,受害的公民、法人和其他組織有權要求賠償。針對本案賠償事實,吳清島為本案受害公民,有權向南安市公安局申請賠償。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國家賠償法》第三章第一節第十五條第一款,對沒有犯罪事實或者沒有事實證明有犯罪重大嫌疑人的錯誤拘留的,受害人有取得賠償的權利。

吳清島被南安市公安局錯誤拘留8日(每日拘留24小時),因國家法定工作時間為每日8小時,故每拘留一日應按三日計算共24日,以及取保候審監居361日,兩者共計385日。根據《國家賠償法》,南安市公安局(賠償義務機關)應予正視事實,賠償吳清島誤工損失費每天162。25元/日×385日(共62466元),賠償吳清島精神損失撫慰金10萬元,名譽損失費5萬元,南安市公安局應予賠償吳清島總計212466元。

此致

南安市公安局

申請人:xxx

xx年xx月xx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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