查封執行異議申請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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查封執行異議申請書

查封執行異議申請書篇一:

申請人:邵全孝 請求事項:

一、請求石嘴山市中級人民法院依法撤銷對石嘴山市定翔鑄造有限公司土地使用權及裝置查封民事裁定書。

二、請求法院依法維持大武口區人民法院(20XX)石大民初字第762號民事判決書。

事實與理由:

寧夏焱晶投資有限公司申請財產保全,請求貴院對石嘴山市寶翔鑄造有限公司土地使用權及裝置查封是錯誤的,對此申請人特提出異議。請貴院明查。20XX年9月10日,申請人與石嘴山市寶翔鑄造有限公司簽訂了《土地轉讓協議》,申請人於同年同月同日向石嘴山市寶翔鑄造有限公司支付土地轉讓費70萬元整(含各種裝置、祥見裝置清單)此款是通過銀行轉賬支付(有個人業務轉賬憑證),所以,雙方按照《土地轉讓協議》內容全部履行了各自的權利和義務,但是,雙方在履行過程中,沒有及時到工商部門和土地部門辦理變更手續。實際上,申請人已具備了土地使用權、經營權、收益權和處置權,再說石嘴山市寶翔鑄造有限公司在不具備上述權利。在此期間,申請人於20XX年4月9日向大武口區人民法院提起訴訟,該院經審理查明,並判決被告石嘴山市寶翔鑄造有限公司於本判決生效後十日內協助原告將土地使用權變更為原告邵全孝名下,一審判決後,雙方均未上訴,該判決已發生法律效力。

綜上所述,申請人為了保護自己的合法權益不受侵害,依據《民訴法》有關規定,依據石嘴山市大武口區人民法院於20XX年8月20日作出(20XX)石大民初字第762號民事判決書,特向貴院提出異議,請求貴院撤銷對石嘴山市寶翔鑄造有限公司財產保全民事裁定。

此致

石嘴山市中級人民法院

申請人:邵全孝

20XX年9月22日

查封執行異議申請書篇二:

異議申請人:南京某科技有限公司

住所地: 南京市漢中門大街110號

法定代表人:王樂樂,董事長

委託代理人:南京德本律師事務所

聯絡電話:025-84110110,86309110

申請事項

南京市鼓樓區人民法院釋出《南京市鼓樓區人民法院公告》查封了被執行人南京市某房地產開發有限公司位於市經濟開發區下列房屋:N區N27棟。侵犯了異議申請人對N區N27棟的616和617兩套房屋所有權,特向你院提出異議,請求解除對N區N27棟616、617兩套房屋查封。

事實與理由

一、公告查封的N區N27棟的616和617兩套房屋,是異議人購買的,異議人對這兩套房屋有所有權。

1、20XX年11月17日異議申請人和南京市某房地產開發有限公司簽訂了商品房買賣合同,購買了位於南京汽車配件城N區N27棟的616和617兩套房。南京市某房地產開發有限公司於20XX年11月17日給我公司出具了購房收據金額48萬元整。

2、此款系三元塑鋼門窗有限公司欠市巨集泰複合管道有限公司(異議申請人)48萬元貨款,南京市某房地產開發有限公司欠三元塑鋼門窗有限公司48萬元。20XX年9月23日三元公司將對南京市某房地產開發有限公司的債權轉讓給巨集泰公司,雙方簽訂協議書,並通知了南京市某房地產開發有限公司。異議申請人用此款購買了N區N27棟616、617兩套房屋。

二、南京市高斯生物科技集團股份有限公司與朱笑冬、北京得利開源公司、北京亞藝視公司的借款1500萬元的債務關係,已由南京市中級人民法院(20XX)第20XX號《民事調解書》所確認,債務人是朱笑冬、北京得利開源公司、北京亞藝視公司而不是南京市某房地產開發有限公司,長春高斯達生物科技集團股份有限公司應按法院生效的.《民事調解書》申請人民法院執行,而不應申請人民法院按《仲裁裁決書》執行南京市某房地產開發有限公司。對同一債權不應存在兩個有效的都可申請強制執行的法律文書。

三、南京市某房地產開發有限公司對債務人朱笑冬、北京得利開源公司、北京亞藝視公司的1500萬元債務提供擔保所籤的《協議書》是20XX年2月29日。南京市某房地產開發有限公司用建築面積為3003.0平方米的房產抵償其中的1380萬元債務。該《協議書》沒有明確寫明用N27棟房產抵償。

四、長春高斯達生物科技集團股份有限公司對南京市某房地產開發有限公司的房產沒支付一分錢的對價。欠款人朱笑冬、北京得利開源公司、北京亞藝視公司對南京市某房地產開發有限公司的房產也沒有支付一分錢的對價。

南京市某房地產開發有限公司是受騙提供的擔保,長春仲裁委員會對此不予認定,作出的(20XX)長仲裁字第103號《仲裁裁決書》是錯誤的裁決,應予撤銷。按此錯誤的《仲裁裁決書》來查封南京市某房地產開發有限公司的房產本來就已經錯了,用此來查封異議申請人的房產更是錯上加錯。

五、最高人民法院關於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仲裁法》若干問題的解釋(20XX.8.23法釋[20XX]7號第29條的規定:“當事人申請執行仲裁裁決案件,由被執行人住所地或者被執行的財產所在地的中級人民法院審理。”按此法律規定,被執行人南京市某房地產開發有限責任公司的住所地和被執行財產的所在地都在南京市,此案應由南京市法院執行。且執行法院的審級應為中級人民法院。就是在長春法院執行,也應由中級人民法院執行。長春高斯達生物科技集團股份有限公司無權申請南京市鼓樓區人民法院執行。

綜上所述,貴院將我公司的財產予以查封沒有法律依據。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等有關法律規定,異議申請人提出執行異議,懇請貴院中止對異議申請人房產的查封,切實維護異議人的合法權益。

此致

南京市鼓樓區人民法院

異議申請人:南京某科技有限公司

20XX年4月29日

附件:

1、《債權轉讓協議》影印件1份

2、《協議書》影印件1份

3、《商品房買賣合同》影印件1份

4、《購房收據》影印件1份

5、《南京市鼓樓區人民法院公告》影印件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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