宗法制的影響- 宗法制特點和內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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宗法制度是由氏族社會父系家長制演變而來的,是王族貴族按血緣關係分配國家權力,以便建立世襲統治的一種制度。以下是本站小編收集的宗法制的影響,僅供大家閱讀參考!

宗法制的影響- 宗法制特點和內容

宗法制的影響

當時影響:①凝聚宗族,防止內部紛爭,強化王權,把“國”和“家”密切結合。保證王權的穩定,保證貴族的特權; ②與分封制互為表裡,建立封建等級政治結構

對現在社會的影響:

時至今日,宗法制已經消亡,但中國傳統文化中的宗法思想影響仍然存在。

積極作用是注重家庭建設,提倡尊老愛幼,易於形成強大的民族凝聚力。

消極影響是強調家庭本位,過分重視人情關係,人為地劃分遠近尊卑,個人的自主意識和平等權利受到約束。這與現代的平等和法制意識多少有些違背。

宗法制的一個關鍵內容是嚴嫡庶之辨,實行嫡長子繼承製。其目的在於穩固貴族階級的內部秩序,解決貴族之間矛盾。這一制度依靠自然形成的血緣親疏關係以劃定貴族的等級地位,從而防止貴族間對於權位和財產的爭奪。在宗法制度下,從始祖的嫡長子開始傳宗繼統,並且世代均由嫡長子承繼。這個系統稱為大宗,嫡長子稱為宗子,又稱宗主,為族人共尊。宗子有祭祀祖先的`權利。若宗子有故而不能致祭,那麼庶子才可代為祭祀。和大宗相對應的是小宗。在一般情況下,周天子以嫡長子繼統,眾庶子封為諸侯,歷代的周天子為大宗,這些諸侯就是小宗。諸侯亦以嫡長子繼位,眾庶子封為大夫,這些大夫為小宗,而諸侯則為其大宗。大夫也以嫡長子繼位,為大宗;眾庶子為士,即小宗。在宗法系統裡,諸侯和大夫實具有大宗與小宗雙重身份。

西周宗法制直接導致了分封制,分封抽使國內分割成大大小小的諸侯國,諸侯國又產生了眾多卿大夫的采邑。采邑又被分成無數大小的祿田。由於諸侯國、采邑(邑、關)、祿田(鄉、亭)的地名直接轉變成了“氏”(以國為氏、以邑為氏、以關為氏、以鄉為氏、以亭為氏),於是,中國人的姓氏遍地開花,驟然增多。——這就是宗法制度對中國姓氏產生的根本影響。

"宗法"是以血緣關係為紐帶調整家族內部關係,維護家長、族長的統治地位和世襲特權的行為規範,是一種宗族之法,也稱族規。它源於氏族社會末期父系家長制的傳統習慣。西周初期,周公"制禮作樂",把原有的宗族之法系統化,並制定出了一套完整的宗法制度。 宗法制的核心是嫡長繼承製,即正妻所生的長子為法定的王位繼承人。我國夏朝時就已確立王位世襲制,但也有"夫死子繼"和"兄終弟及"的區別。商朝末年才完全確立了嫡長繼承製。西周一開始就確立了"立嫡以長不以賢,立子以貴不以長"的嫡長繼承製,從而進一步完備了宗法制。 西周的宗法制是和分封制緊密結合在一起的。天子按嫡長繼承製世代相傳,是天子"大宗",其他不能繼承王位的庶子、次子也是王族,分封為諸侯,他們是從屬"大宗"的"小"。這些諸侯也是按嫡長繼承的原則世代相傳,非嫡長子則由諸侯分封為卿大夫。諸侯對於這些卿大夫來說,又是"大宗",依次類推。大夫以下又有士,士是貴族階級的最底層,不再分封。在這樣的情形下,在全國範圍內形成了以天子為根基的宗法系統。 宗法制的目的在於保持奴隸主貴族的政治特權、爵位和財產權不致分散或受到削弱,同時也有利於維繫統治階級內部的秩序,加強對奴隸和平民的統治。宗法制對後世產生了極大的影響。

宗法制特點和內容

宗法制的內容

宗法制度是由氏族社會父系家長制演變而來的,是王族貴族按血緣關係分配國家權力,以便建立世襲統治的一種制度。其特點是宗族組織和國家組織合二為一,宗法等級和政治等級完全一致。

這種制度確立於夏朝,發展於商朝,完備於周朝,影響於後來的各封建王朝。按照周代的宗法制度,宗族中分為大宗和小宗。周王自稱天子,稱為天下的大宗。天子的除嫡長子以外的其他兒子被封為諸侯。諸侯對天子而言是小宗,但在他的封國內卻是大宗。諸侯的其它兒子被分封為卿大夫。卿大夫對諸侯而言是小宗,但在他的采邑內卻是大宗。從卿大夫到士也是如此。因此貴族的嫡長子總是不同等級的大宗(宗子)。大宗不僅享有對宗族成員的統治權,而且享有政治上的特權。後來,各王朝的統治者對宗法制度加以改造,逐漸建立了由政權、族權、神權、夫權組成的封建宗法制。

宗法制的特點

它的主要特點是:

(1)它是以血緣關係為基礎,核心是嫡長子繼承製。

(2)它是家族制度和國家組織的緊密結合;

(3)它實質上是奴隸社會的等級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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