婚姻無效的法律後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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婚姻無效的法律後果是什麼

婚姻無效的法律後果

目前,有的人的婚姻因為違反了法律的規定,因而是無效的,那具體來說,婚姻無效有什麼法律後果呢?換句話說,婚姻無效的後果有哪些呢?針對以上問題,小編將在下文中一一為您闡述。

一、婚姻無效有什麼法律後果

新《婚姻法》第十二條分別從四個方面規定了婚姻無效的法律後果:

1、無效婚姻溯及力

《婚姻法》第十二條規定:“無效或被撤銷的婚姻,自始無效。”可見婚姻法對無效婚姻採取了溯及既往的立法原則。

2、當事人是否具有夫妻關係

《婚姻法》第十二條簡單地規定:“當事人不具有夫妻的權利和義務”。

3、當事人之間的財產關係

《婚姻法》第十二條規定:“同居期間所得的財產,由當事人協議處理,協議不成時,由人民法院根據照顧無過錯方的原則判決,對重婚導致的婚姻無效的財產處理,不得侵害合法婚姻當事人的財產權益。”

4、父母子女關係

婚姻被確認無效後,對當事人所生的子女,享有婚姻法規定的關於父母子女的權利。雙方當事人均有撫養、教育子女、承擔子女的生活費和教育費的義務。一方撫養子女的,另一方享有探望權。

二、婚姻無效的後果有哪些

1、婚姻被宣告後從何時起無效

依據《婚姻法》第十二條規定,無效婚姻,自始無效。當事人不具有夫妻的權利和義務。第十三條規定,被宣告為無效婚姻在依法被宣告無效時起自始不受法律保護。依據以上規定,婚姻關係一旦被法院宣告為無效的,則婚姻關係自始不發生法律效力,既當事人之間自始不產生配偶身份,不具有夫妻的權利和義務關係。

2、財產問題的處理

婚姻關係被確認無效之後,所引發的財產關係比較複雜,現做如下分析:

(1)因重婚導致婚姻無效所產生的財產關係的處理

因重婚導致的婚姻無效和其他型別所導致的無效存在很大的區別,因為因重婚所導致的婚姻無效,在財產的處理上會影響到合法夫妻關係一方的合法財產權益,故在處理時應首先注意保護婚姻關係當事人的合法財產權益,為此,《婚姻法》第十二條規定,對重婚導致的婚姻無效的財產處理,不得侵害合法婚姻當事人的財產權益。《婚姻法司法解釋一》第十六條規定,人民法院審理重婚導致的無效婚姻案件時,涉及財產處理的,應當准許合法婚姻當事人作為有獨立請求權的第三人蔘加訴訟。

以上規定均為保護合法夫妻關係一方的合法財產權益。同時對原有配偶而重婚的一方,不得以協議或遺增的方式將財產轉移給另一方,已達成協議的,應當確認為無效。

(2)其他原因導致婚姻關係無效的財產關係處理

由於無效婚姻,自始無效。當事人不具有夫妻的權利和義務關係。故當事人之間就形成了同居關係,依婚姻法的規定,同居期間所得的財產,由當事人協議處理;協議不成時,由人民法院根據照顧無過錯方的原則判決。

同時在《婚姻法司法解釋一》第十五條規定,被宣告無效婚姻,當事人同居期間所得的財產,按共同共有處理。但有證據證明為當事人一方所有的除外。該規定明確了其他原因所導致的婚姻無效的財產處理方式。但是在一方在共同生活期間患有嚴重疾病未治癒的,分割財產時,應予以適當照顧,或者由另一方給與一次性的經濟幫助。

3、子女問題的處理

儘管婚姻關係被確認無效,但是依據《婚姻發》第二十五條的規定,非婚生子女享有與婚生子女同等的權利,任何人不得加以危害和歧視。不直接撫養非婚生子女的生父或生母,應當負擔子女的生活費和教育費,直至子女能獨立生活為止。據此,雖然婚姻關係被確認無效,但並不會對父母和子女關係造成影響,關於孩子的撫養權、撫養費、探視權、繼承等都依據婚姻法及其他相關法律的規定進行處理。

4、繼承

同居生活期間一方死亡的,另一方無繼承權。但根據相互扶養的具體情況,生存一方按照我國《繼承法》第十四條規定可作為法定繼承人以外的人,適當分得對方遺產。

婚姻無效的會涉及到對子女、財產以及共同債務的處理。在實際案件中,只要是重婚的、有禁止結婚的親屬關係的、婚前患有醫學上認為不應當結婚的疾病,婚後尚未治癒的.、不到法定婚齡的,都屬於無效婚姻。針對以上問題,如果您還有什麼疑問,建議諮詢網站的專業的婚姻家庭律師,我們隨時為您提供專業的法律服務。

怎麼進行無效婚姻的財產分割?

所謂無效婚姻指的是:不具備法定結婚條件或者形式要件的男女結合。那麼,無效婚姻的財產分割怎麼做呢?請大家閱讀下面的文章瞭解!

1、無效婚姻雙方當事人同居期間所得的財產,由當事人協議處理;協議不成時,由法院根據照顧無過錯方的原則判決。

2、對重婚導致的婚姻無效的財產處理,不得侵害合法婚姻當事人的財產權益。

3、在審理因重婚導致的無效婚姻案件時涉及財產處理的,應當准許合法婚姻當事人作為有獨立請求權的第三人蔘加訴訟。

4、法院審理無效婚姻案件,涉及財產分割和子女撫養的,應當對婚姻效力的認定和其他糾紛的處理分別製作裁判文書。

5、涉及財產分割和子女撫養的,可以調解,調解達成協議的,另行製作調解書。

6、對財產分割和子女撫養問題的判決不服的,當事人可以上訴。

7、對原有配偶而重婚的一方,不得以協議方式將財產轉移給另一方,已達成協議將財產轉移給另一方的,應確認為無效,以確保合法配偶的財產權益。

無效婚姻怎麼處理比較好?

無效婚姻也稱婚姻無效,是指因不具備法定結婚實質要件或形式要件的男女結合,在法律上不具有婚姻效力的制度。人民法院在處理無效婚姻糾紛遵循以下原則

(一)婚姻無效制度是一種救濟制度,其中被宣告為無效的婚姻關係在形式上已成立,不過是當事人及其利害關係人針對婚姻關係是否有效成立提出了質疑,婚姻法規定的四種類型的婚姻無效原因是指當事人違反了結婚的實質要件,而對於未辦理結婚登記而以夫妻名義共同生活的,屬於當然無效。

當事人起訴請求解除同居關係的,人民法院不予受理。但當事人請求解除的同居關係,屬於婚姻法第三條、第三十二條、第四十六條規定的“有配偶者與他人同居”的,人民法院應當受理並依法予以解除。

(二)根據最高人民法院關於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婚姻法》若干問題的解釋(一)第九條的規定,人民法院審理宣告婚姻無效案件,對婚姻效力的審理不適用調解,應當依法作出判決;有關婚姻效力的判決一經作出,即發生法律效力。涉及財產分割和子女撫養的,可以調解,調解達成協議的,另行製作調解書。對財產分割和子女撫養問題的判決不服的,當事人可以上訴。

根據最高人民法院關於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婚姻法》若干問題的解釋(二)第四條的規定,人民法院審理無效婚姻案件,涉及財產分割和子女撫養的,應當對婚姻效力的認定和其他糾紛的處理分別製作裁判文書。

(三))在審理因重婚導致的無效婚姻案件時涉及財產處理的,應當准許合法婚姻當事人作為有獨立請求權的第三人蔘加訴訟。對原有配偶而重婚的一方,不得以協議方式將財產轉移給另一方,已達成協議將財產轉移給另一方的,應確認為無效,以確保合法配偶的財產權益。

(四)一方或者雙方未達婚齡結婚,一方要求解除同居關係起訴至法院時雙方均達婚齡的,法院可以調解和好,經調解和好的,法院應責令雙方在法定審限內補辦結婚登記,然後法院送達調解書,經調解無效的,應當依法判決解除同居關係。

(五)人民法院受理離婚案件後,經審查確屬無效婚姻的,應當將婚姻無效的情形告知當事人,並依法作出宣告婚姻無效的判決。人民法院就同一婚姻關係分別受理了離婚和申請宣告婚姻無效案件的,對於離婚案件的審理,應當待申請宣告婚姻無效案件作出判決後進行。

(六)根據最高人民法院關於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婚姻法》若干問題的解釋(三)第一條的規定:當事人以婚姻法第十條規定以外的情形申請宣告婚姻無效的,人民法院應當判決駁回當事人的申請。當事人以結婚登記程式存在瑕疵為由提起民事訴訟,主張撤銷結婚登記的,告知其可以依法申請行政複議或者提起行政訴訟。

無效婚姻與可撤銷婚姻的區別有哪些?

無效婚姻與可撤銷婚姻的區別:

一、規定的情形不同

(一)屬於無效婚姻的有四種:

1、重婚的

重婚是指有配偶者再行結婚,或者明知對方有配偶而與之結婚的行為。重婚有兩種形式:一是法律上的重婚。即前婚未解除,又與他人辦理了結婚登記手續而構成的重婚。只要雙方辦理了結婚登記手續,不論雙方是否同意同居,是否舉行婚禮,重婚即已形成;二是事實上的重婚。即前婚未解除,又與他人以夫妻名義同居生活,雖未辦理結婚登記手續,但事實上已構成重婚。重婚違反了婚姻法規定的一夫一妻原則,法律上規定為無效婚姻。

2、有禁止結婚的親屬關係的

有禁止結婚的親屬關係即為直系血親和三代以內的旁系血親。此項規定是出於以下幾個因素來考慮的:

(1)由於優生學的原因,受遺傳基因的影響,夫妻如果血緣太近,容易將生理上和精神上的疾病或缺陷遺傳給下一代,這將給民族的健康、人口的素質以及人類的發展帶來危害;

(2)基於倫理上的要求,人類在漫長的進化過程中和在自然規律的作用下,逐步排除了縱向的直系血親間的兩性行為,以及橫向的旁系血親兄弟姐妹間的通婚,近親結婚有悖於人類長期形成的婚姻道德,這些親屬之間結婚的,該婚姻無效。

3、婚前患有醫學上認為不應當結婚的疾病,婚後尚未治癒的

患有醫學上不應當結婚的疾病一般可分為兩類:第一類是精神方面的疾病,患有這類疾病的人通常是無民事行為能力人或限制行為能力人,不具有承擔夫妻間權利和義務的能力,並有將精神上的疾病遺傳給下一代的可能。第二類是身體方面的疾病,主要指足以危害對方和下一代健康的重大不治的傳染性疾病或遺傳性疾病。這一類人結婚,將會給人口的健康和人類的發展帶來危害,不利於民族的發展,所以其婚姻不受法律的保護。

4、未到法定婚齡的

婚姻法規定結婚的的法定年齡是對人的身體健康的保護,也是基於人口發展的考慮,過早結婚不利於後代的發展,對締結婚姻雙方本身也構成危害。對未達到結婚年齡的當事人的婚姻,婚姻法不予以保護,能保證結婚條件的實施和人口的素質。

(二)可撤銷婚姻的情形只有一種

即:因脅迫結婚的,受脅迫的一方可以向婚姻登記機關或人民法院請求撤消該婚姻。這裡的“脅迫”是指行為人以給另一方當事人或者其近親屬的生命、身體健康、名譽、財產等方面造成損失相威脅。

二、結婚時欠缺的結婚條件不同

無效婚姻所欠缺的是締結婚姻關係的男女雙方當事人在登記結婚時應具備的結婚的實質條件,即違反了結婚的禁止性規定。

而可撤銷婚姻所欠缺的是婚姻當事人對締結婚姻關係的合意,即違反了“結婚必須男女雙方完全自願”,男女雙方或一方受他方或者第三者脅迫而締結婚姻,但男女雙方在締結婚姻關係時符合我國《婚姻法》規定的結婚所需的實質要件。

三、請求權人不同

有權依據《婚姻法》第十條規定向人民法院就已辦理結婚登記的婚姻申請宣告婚姻無效的主體,包括婚姻當事人及利害關係人。

而因受肋迫而請求撤銷婚姻的,只能是受脅迫一方的婚姻當事人本人。

四、時效不同

宣告無效婚姻是絕對無效,只要符合宣告無效婚姻的幾種情形即無效,不因時間的經過而消滅。

例外情形:司法實踐中主要包括,因未到法定婚齡而結婚,申請宣告婚姻無效時雙方年齡均已在法定婚齡之內。有禁止結婚親屬關係的已生有子女或不能生育的。婚前患有醫學上認為不能結婚的疾病,婚後已經治癒的。這屬於《最高人民法院關於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婚姻法〉若干問題的解釋(一)》第八條規定的情形:“當事人依據婚姻法第十條規定向人民法院申請宣告婚姻無效的,申請時,法定的無效婚姻情形已經消失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援。”

而可撤銷婚姻是相對無效,它有時間限制,因時間的經過而消滅。即,受脅迫的一方撤銷婚姻的請求,應當自結婚登記之日起一年內提出;被非法限制人身自由的當事人請求撤銷婚姻的,應當自恢復人身自由之日起一年內提出。超過了一年申請時效的,婚姻登記機關和人民法院不予支援,可告知婚姻當事人按離婚案件處理,這一時效沒有中斷、中止存在。

騙婚的形式有哪些,被騙婚後怎麼辦?

何為“騙婚”?

騙,不難理解為“隱瞞真相捏造事實”,騙婚,我們也叫婚姻詐騙,以婚姻為幌子和誘餌來騙取財產,然後一走了之。現在很多人都是以真實的身份,經過合法的婚姻登記程式進行婚姻詐騙的,我國現行法律規定了無效婚姻和可撤銷婚姻,並沒有針對“合法”的婚姻詐騙作出詳細的規定,因此,這種形式很難認定很難打擊。

騙婚的形式有哪些?

1.男性騙婚

和富裕的女性假結婚,離婚後獲得鉅額經濟補償。

和前妻“假離婚”,一旦和第三人騙婚成功,離婚後獲得經濟財富便再婚。

和高齡富裕女性結婚,女方死亡後,獲得鉅額財產的合法繼承權。

2.女性騙婚

(1)為騙取財產假離婚後和其他男子再結婚;

(2)為騙取準生證和其他男子再結婚的;

(3)利用男方病態纏身、神志模糊,結婚後,騙取對方轉移財產、侵佔對方財產的;

(4)利用兒女的不孝使老年人再婚,騙取財產的。

被騙婚後怎麼辦?

如果被騙,被騙人要求返還財產的,根據《最高人民法院關於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婚姻法〉若干問題的解釋(二)》第十條規定了在以下情形下返還按照習俗給付的彩禮制度:

1.雙方未辦理結婚登記手續的;

2.雙方辦理結婚手續但確未共同生活的;

3.婚前給付並導致給付人生活困難的。

無效婚姻應怎麼處理?

婚姻可以分為無效婚姻和可撤銷婚姻,究竟哪些情況屬於無效婚姻,遇到無效婚姻該怎麼處理呢?小編為您整理編輯相關知識,歡迎您的瀏覽!

案情:

王某訴與張某請求確認婚姻關係無效案,經法庭查實王某與張某雖然領取了結婚證,但系近親結婚,違反了法律強制性規定。張某則主張雙方原是自願結合,婚姻關係應為有效。庭審中,因牽涉延期舉證問題而休庭延期審理。在再次開庭審理本案時,王某卻申請撤訴,法庭認為不符合撤訴條件,遂依法口頭裁定不予准許,可王某卻隨即中途退庭。

評析:

《中華人民共和國婚姻法》第七條明確規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禁止結婚:(一)直系血親和三代以內的旁系血親;(二)患有醫學上認為不應當結婚的疾病。”該法第十條亦明文規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婚姻無效:(一)重婚的;(二)有禁止結婚的親屬關係的;……”。故,本案原、被告之間因系近親結婚,屬法定的禁止結婚事由,應屬當然地無效婚姻。在原告申請撤訴時,法庭已裁定不予准許,可其卻企圖以中途退庭的方式來歸避法律,這同樣是得不到法律的支援的。如果說因原告中途未經許可而退庭,於是就裁定按撤訴處理,等於間接地滿足了原告的非法目的,這樣做無疑等於放縱違法,也不利於體現法律的嚴肅性和人民法院的威嚴。故,本案應依法缺席判決宣告原、被告之間的婚姻關係無效。

由本案,本者想到這樣一個問題,這也是審判實踐中普遍存在的現象,即解除同居關係案件,原告在起訴後,卻又想撤訴,然而卻依法不能得到准許,於是普遍存在著以拒不到庭,以讓法庭按撤訴處理,來達到撤訴的目的的現象。相對本案而言,雖然一個是請求宣告婚姻無效案,一個是請求解除同居關係案,但,在處理是否准許撤訴問題時,卻基本相似。可是,審判實踐中,在對此兩類案件的這一情況處理時,卻存在不同的認識和結果,這不得不讓人提出質疑,這類問題究竟該如何作出統一、規範的處理呢?本者認為,在對解除同居關係案件此類問題的處理時,法官可以告知原、被告先補辦結婚證然後再來撤訴,否則,也應不予准許撤訴,並依法判決解除他們之間的同居關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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