女子遭劫被迫說出銀行卡密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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拿著被劫者的的銀行卡,綁匪在中華廣場某珠寶行一口氣刷卡消費25萬元。獲救後,找不到凶手的受害者李女士以“審查不嚴”為由將某珠寶行及所屬公司告上法庭。近日,廣州越秀區法院判珠寶行只需賠償一成。

女子遭劫被迫說出銀行卡密碼

受害者講出密碼 綁匪買25萬珠寶

據原告李女士訴稱,2006年11月24日晚10點半左右,自己在廣州大道北誤上假的士,被人綁架,至26日凌晨2點左右才放出。原告的“理財金賬戶” 銀行卡被罪犯搶走,並被迫說出密碼。之後,罪犯數次通過銀行櫃員機取款17000多元,並於25日10點左右在中華廣場某珠寶店刷卡購買25萬元珠寶。

公安機關調查得知,罪犯在刷卡單上錯簽了兩個與李某姓名均不同的'名字,更不同於李某的預留簽名。李女士認為,被告某珠寶行在此異常情況下仍然接受大額刷卡消費,對此負有過錯責任,要求被告賠償銀行卡刷卡損失。

對此,珠寶行解釋道,持卡人持正確密碼消費,珠寶行沒有辦法辨認持卡人的身份情況。使用儲蓄卡消費只需密碼準確即可,無須核對簽名,而且該卡背面沒有預留簽名,因此己方不存在過錯。

刷卡簽名有異商家照樣交易

經過調查,犯罪嫌疑人刷卡後簽名為“李愁容”“李秋容”,其中“愁”字有塗改痕跡。

越秀區法院認為,在儲戶與銀行簽訂的《理財金賬戶章程》及特約商戶與銀行卡網路服務中心、銀行簽訂的《POS業務協議書》中均可見,儲蓄卡以使用密碼為辦理業務的有效憑證,理財金賬戶卡背面有否預留簽名、使用POS機刷卡簽單上的簽名與合法持卡人的預留簽名是否一致,不是特約商戶稽核“是否有效交易”的充分必要條件。

然而,犯罪嫌疑人在消費簽單上的兩個簽名明顯不一致,有明顯塗改痕跡,珠寶行沒有盡到充分謹慎注意義務,應對原告的損失承擔一定的賠償責任。

法院確定其賠償比例為10%。原告告知他人密碼是造成損失的主要原因,法院確定其賠償比例為90%。據此,法院判處被告某珠寶行及其所屬公司賠償李某25000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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