交通安全法第62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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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六十二條 【通過路口或橫過道路】行人通過路口或者橫過道路,應當走人行橫道或者過街設施;通過有交通訊號燈的人行橫道,應當按照交通訊號燈指示通行;通過沒有交通訊號燈、人行橫道的路口,或者在沒有過街設施的路段橫過道路,應當在確認安全後通過。

交通安全法第62條

條文註釋

本條主要是關於行人在通過路口和橫過道路時應當遵守的有關規則,包括三個方面的內容:第一,行人通過路口或者橫過道路,應當走人行橫道或者過街設施。這裡的`“路口”一般是指十字路口或者交叉路口等。第二,行人在通過有交通訊號燈的人行橫道,應當按照交通訊號燈指示通行。按照交通訊號燈指示通過的一般要求則是:紅燈是禁止通行的訊號;綠燈是可以通行的訊號;而黃燈則是紅燈與綠燈交換時的警示訊號,表示已經在人行橫道內的行人應當快速通過,還沒進入人行橫道的人則不應再進入。第三,行人在通過沒有交通訊號燈、人行橫道的路口,或者在沒有過街設施的路段橫過道路時,應當在確認安全後通過。所謂“確認安全”,是指行人靠自己的主觀判斷來確認道路的安全情況。主要是指在通過道路時,要認真觀察道路上車輛行駛的情況,判斷道路上行駛的車輛的行駛速度與自己的距離是否允許自己有足夠的時間通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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