交通事故複議申請書(集合15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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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市場經濟發展迅速的今天,我們都會用到申請書,在寫作上,申請書也具有一定的格式。我們該怎麼寫申請書呢?下面是小編為大家收集的交通事故複議申請書,僅供參考,希望能夠幫助到大家。

交通事故複議申請書(集合15篇)

交通事故複議申請書1

申請人:繆XX,男,漢族,19年月日出生,住XX省XX市XX區街道。

被申請人:XX市公安局交通警察支隊XX大隊

申請事項:

1、依法撤銷被申請人作出的XX路認字(20xx)第00200號道路交通事故認定書。

2、依法認定申請人對本次事故不承擔責任或者承擔次要責任。

事實與理由:

申請人不服被申請人20xx年5月12日作出的XX路認字(20xx)第00200號道路交通事故認定書,申請重新對責任進行認定,事實與理由如下:

1、事故發生現場位於XX一級公路8KM+120M處,道路是南北方向,瀝青路面,路面完好。機動車道款15米,兩側硬路肩寬3米,機動車道中間設有綠化隔離設施,道路行政等級為省道。XX一級公路是收費公路,機動車道與非機動車道中間有明顯的隔離設施,並且是全封閉,沒有岔口,並且事故發生地點有明顯的100碼的限速標誌,申請人完全有理由相信這條公路就是高等級公路,不可能出現行人與非機動車。事故發生時,能見度是夜間兩三百米以上,視線良好,申請人時速控制在60KM/H左右,明顯低於100碼的速度,也是符合《道路交通安全法實施條例》對機動車在高等級公路行駛時關於雨天等低能見度氣象條件下的最高時速限制,並行駛在主車道上,無任何違法違規行為。而事故認定書中提到的申請人的行為違反了《中華人民共和國道路交通安全法》第四十二條第二款:“夜間行駛或者在容易發生危險地路段行駛,以及遇有沙塵、冰雹、雨、霧、結冰等氣象條件時,應當降低行駛速度”之規定的講法是不正確的。

2、受害者龍XX帶著長柄雨傘駕駛無反光裝置的自行車,並駕駛到主車道以內,這些都是駕駛在高等級公路上的申請人所能盡到的注意義務以外的情況,根本無法預料,也就是說申請人根本無法預料到這次事故的發生,也正是受害者的上述過錯行為直接導致了此次事故的發生。因此,申請人對本次事故不承擔責任或承擔次要責任。

3、按照規定,XX一級公路是汽車行駛的專用車道,明令禁止摩托車、電動車、自行車以及行人在該路段行駛,不知何原因受害者龍XX竟能駕駛自行車違法進入設有禁止非機動車通行的一級公路,並且駛入主車道內,該自行車沒有反光裝置,並且材料吸光,並且與夜色同色,導致被車輛碰撞,其行為明顯故意,是造成此次事故發生的全部原因或主要原因,另查明,受害者龍XX的戶籍明顯造假,有理由相信其行為是“碰瓷”,並且事故認定書中也提到了受害者龍XX駕駛自行車居機動車道內行駛的行為違反了《中華人民共和國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五十七條:“駕駛非機動車在道路上行駛應當遵守有關交通安全的規定。非機動車應當在非機動車道內行駛;在沒有非機動車道的道路上,應當靠車道的右側行駛”之規定,因此,受害者龍XX應承擔這次事故的全部責任或主要責任。

關於受害者的戶籍問題,申請人向多個機關反映,均未得到重視,並且經辦警官沒有通過法定程式書面諮詢函傳送到當地派出所,而只是通過簡單的電話諮詢來確定受害者的'戶籍為非農,根據XX省公安廳20xx年8月31日釋出的關於印發《XX省公安機關戶政管理工作規範(暫行)》的通知,20xx年8月前,戶口簿全部換成列印版,已經廢除手寫版,戶口簿上的“戶號”應該是國家統一格式的編號,而受害者家屬提供的“戶口簿”上的“戶號”卻是門牌號碼。並且,受害者家屬提供的兩本“戶口簿”是分別於20xx年和20xx年簽發的,但筆跡卻出自一人之手,最明顯的地方有:“X”字的起筆、“X”字的“真”字上半部分,還有“陽”字和“縣”字,運筆相同,筆鋒相同。我們暫不討論20xx年的“戶口簿”是否真實,但20xx年的“戶口簿”明顯是偽造的,不符合上述XX省公安廳釋出的相關通知,並且申請人已經委託XX省相關部門調查相關線索,以查實本案疑點,供公安部門破案。另外,申請人可以提供XX省XX縣XX鄉XX村XX的戶主為李XX的“戶口簿”,據瞭解,XX省XX縣比XX縣經濟更落後,但XX縣的戶口簿在20xx年就已經採取列印版,XX縣沒理由不執行XX省公安廳關於戶籍管理的相關規定。

為保護申請人的合法權益,維護法律的公平正義,還申請人一個公道,故請XX市公安局交通警察支隊重新劃分交通事故責任,依法確定事故責任原因。依法支援申請人的請求。

此致

XX市公安局交通警察支隊

  申請人:

  年月日

交通事故複議申請書2

申請人: ,性別:男,漢族,

身份證:

現住:

聯絡電話:

被申請人: 公安交警支隊。

申請事項:

1、依法撤銷被申請人做出的 號道路交通事故認定書。

2、請求對該事故形成的原因及當事人責任重新作出認定,依法認定申請人無責任。

事實與理由:

1、此次交通事故的.發生,完全是因為 掛駕駛人員 由於夜間視線不好,疲勞駕駛與前方 掛方位海駕駛的車輛追尾相撞。

2、該事故發生後, 掛駕駛人員 向交警說明是由於自己開車睡著了而發生的追尾事故,但此情況並未在交通事故認定書中註明。

綜上所述,申請人認為在該次交通事故中, 掛駕駛人員 疲勞駕駛、開車睡著是造成該次事故的唯一原因。為維護當事人的合法權利,特向公安機提出申請,請求依法撤銷 號道路交通事故認定書。依據事實及相關法律規定認定申請人無責任。

此致

公安交警支隊

  申請人: 年 月 日

交通事故複議申請書3

申請人:趙XX,男,1965年01月03日生,雲南省曲靖市人,現住雲南省曲靖市XXXX小區,身份證號53220xxXXXXXXX,準駕車型“B1”類機動車,檔案號530300XXXXXX,系“雲D-XXXXX”轎車駕駛人。

被申請人:楊XX,男,1983年5月05日生,雲南省怒江州瀘水縣人,系怒江州XX局職工,身份證號53332XXXXXXX,準駕車型“B,2”類機動車,系“雲QXXXXX”小型三菱越野車駕駛人。

申請事項:

1、請求撤消“雲公交事認字(20xx)第00XXX號”交通事故認定書;

2、請求對該事故形成的原因及當事人責任重新作出認定,依據事實及相關法律規定認定申請人無責任。

事實和理由:

申請人認為:“雲公交事認字(20xx)第00XXX號”交通事故認定書認定此次交通事故形成的原因錯誤,劃分責任錯誤,應依法予以撤銷。理由如下:

一、此次交通事故的發生,完全是因為雲QXXXXX車駕駛人員楊XX未按安全速度行駛,在無安全距離視線盲區內佔用我方道路強行超車造成的。雲龍縣交警大隊XX中隊經過調查後,於20xx年11月3日下發道路交通事故認定書,認定楊XX(雲QXXXXX)違反超車規定,負第一次事故主要責任,認定趙XX(雲D-XXXXX)負第一次事故的次要責任。申請人認為,此次事故責任完全在於楊XX(雲Q-XXXXX)違反《道路交通安全法》第四十三條第二款,《道路交通安全法實施條例》第四十五條第二款第四十七條:機動車超車時,後車應當確認有充足的安全距離,應認定楊曉偉負本次事故的全部責任。

二、申請人在事故發生時完全按照行車規定行駛,在自己的車道

內按照安全車速正常行進,“雲公交事認字(20xx)第XXXXX號”交通事故認定書認定申請人超速行駛與事實不符。

三、該事故認定書認定申請人超速行駛證據不足。

該事故認定書裁明“該路段限速標誌為40公里/小時”,並且引用《中華人民共和國道路交通安全法》第四十二條第一款之規定:“機動車上道路行駛,不得超過限速標誌標明的最高時速。”該法律條文明確規定的“限速標誌標明的最高時速”是界定超速與否的唯一依據,而該事故發生路段在事故發生前,道路右側邊緣或者上空、地面均未見設定有限速40公里/小時的交通標誌。

1、事故發生後,申請人再次認真對該路段,省道二級路S-228(瓦貢)線、瓦窯鎮零公里開始至30公里處(0-K30+00米)事故路段進行核查,均未見設定有限速40公里/小時的“交通標誌”。根據《道路交通安全法》“道路通行條件”第二十五條第一款:全國實行統一的道路交通訊號。第二款:交通訊號包括交通訊號燈、交通標誌、交通標線和交通警察的指揮。第三款:交通訊號燈、交通標誌、交通標線的設定應當符合道路交通安全、暢通的.要求和國家標準,並保持清晰、醒目、準確完好。因此,由於該事故發生路段沒有明顯的限速標誌,據以認定申請人超速的依據不明。

2、申請人在沒有限速標誌的路段以58公里/小時的安全車速行駛,依據相關法規不能認定為超速行駛。

根據《道路交通安全法實施條例》第四十五條規定:機動車在道路上行駛不得超過限速標誌、標線標明的速度。“在沒有限速標誌、標線的道路上,機動車不得超過下列最高行駛速度”。(1)沒有道路中心線的道路、城市道路為每小時30公里,公路為每小時40公里。(2)“同方向只有1條機動車道的道路、城市道路為每小時50公里,公路為每小時70公里。”

就此次交通事故而言,該事發路段應該屬於上述第(2)項之規定,限速為每小時70公里。據此申請人每小時58公里的車速應該屬於安全車速,不應該認定為超速。

綜上所述,申請人認為:在該次交通事故中,被申請人楊XX在道路路面潮溼的情況下,在無充足安全距離視線盲區內,超速(超過70公里)行駛,強行超車,並且超過該路段最高行駛速度70公里/小時,達到每小時78公里,是造成該次事故的唯一原因。申請人在沒有限速標誌的路段以58公里/小時的安全車速行駛,不存在超速行駛的情形。為維護當事人的合法權利,本人特向公安機關有關部門提出申請,請求上級公安機關依據相關案件事實及法律規定,撤銷“雲公交事認字(20xx)第XXXXX號”交通事故認定書,依據事實及相關法律規定認定被申請人承擔全部責任,認定申請人無責任。

此呈

大理州公安局交警支隊

申請人:xxx

  20xx年x月x日

交通事故複議申請書4

申請人xx,男,xx年xx月xx日出生,漢族,農民,住xx縣xx鎮xx村。

被申請人xx縣公安交通警察大隊。申請事項:

1、依法撤銷被申請人作出的第xxxx號《道路交通事故責任認定書》;

2、依法認定xx承擔本次道路交通事故的全部責任;

3、責令被申請人轉送xx縣公安局對肇事人xxxx依法進行行政拘留和罰款。

事實與理由:

申請人不服被申請人xx年xx月xx日作出的第xx號《道路交通事故責任認定書》,申請重新對責任進行認定,事實與理由如下:

一、xx應負本次事故的全部責任

1、根據責任認定書的認定,肇事人xx屬於無駕駛證駕駛機動車輛,並且在經過路口時未按規定減速行駛,這是造成本次事故的全部原因。

2、xx未經過培訓從而未取得駕駛證,因而不具有駕駛機動車的資格,不具備駕駛機動車的技術,不熟悉道路交通規則,這樣一個人上路駕駛機動車輛,是一個典型的“公路殺手”!違反法律規定強行上路行駛,是發生本次事故的根源;如果xx遵守無證不得上路駕駛的規定,此次事故根本就不會發生!因此xx應負該事故的全部責任。

3、如果xx熟知交通規則,嚴格按照《道路交通管理條例》第42條的規定在行經路口時減速行駛,事故也可以完全避免的'!違反此條規定,其起源還在於xx未取得駕駛資格,不熟悉交通規則所致!

4、在交通肇事後,xx不是積極提供費用治療受害者,而是避而不見,致使事故中受傷的申請人之妻、之女以及鄰居因經濟困難,繼續治療難以維持!這也是被申請人責任認定應當參考的情節!

二、申請人在本次事故中無責任

被申請人僅以申請人違反《道路交通管理條例》第四十三條第一項為由,就認定申請應負事故的同等責任,不符合《道路交通事故處理辦法》第十七條“當事人沒有違章行為或者雖有違章行為,但違章行為與交通事故無因果關係的,不負交通事故責任”的規定。按照申請人前述分析,xx應當承擔本次事故的全部責任!

如果肇事人xx嚴格遵守法律規定,不強行無證上路行駛,即使申請人有前述違章行為,也不可能造成此次事故。因此,即使申請人違章,也不是造成事故的原因,與此次事故無因果關係,依法不應負交通事故責任!

三、未正確認定車輛所有人和駕駛員責任

根據《道路交通管理條例》第二十六條第(三)項的規定,機動車駕駛員不準將車輛交給沒有駕駛證的人駕駛。豫A-xx號桑塔納轎車的所有人及駕駛員將車輛交給無駕駛證的xx駕駛,與造成本次交通事故具有重要的因果關係。可以說,如果車輛不交給xx駕駛,此次事故完全可以避免!根據《道路交通事故處理辦法》第十七條和第十九條的規定,被申請人應當依法認定豫xx號桑塔納轎車的所有人及駕駛員在本次事故應負的責任。

四、適用法律錯誤

因本案中涉及第三人責任問題,因此被申請人僅僅適用《道路交通事故處理辦法》第十七條規定作出責任認定不當,還應當同時引用該辦法第十八條和第十九條的規定,對應當引用而未引用相關法律根據的,屬於適用法律錯誤。

五、告知事項錯誤

最高人民法院公報xx年第xx期和xx年第xx期公佈的《李治芳不服交通事故責任重新認定決定案》和《羅倫富不服道路交通事故責任認定案》以及相關高階、中級法院的判例很明確的說明,不服道路交通事故責任認定,當事人可以提起行政訴訟。因此,被申請人應當依法告知申請提起行政訴訟的權利。被申請人未告知起訴權利的行為是錯誤的。在能夠提起行政訴訟的同時,相應地對責任認定不服可以申請重新認定即申請行政複議。《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複議法》第九條規定:“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組織認為具體行政行為侵犯其合法權益的,可以自知道該具體行政行為之日起六十日內提出行政複議申請;但是法律規定的申請期限超過六十日的除外。”第四十二條規定:“本法施行前公佈的法律有關行政複議的規定與本法的規定不一致的,以本法的規定為準。”因此當事人申請重新認定即申請行政複議的期限也應該為六十日,不是十五日。被申請人在《道路交通事故責任認定書》中告知當事人在十五日內申請行政複議是錯誤的。為保護申請人合法權益,維護正常安全的交通秩序,依法嚴懲無證駕駛人員,特提出重新認定申請,請查明事實,依法支援申請人的請求!

此致!

  申請人xxx

  xx年xx月xx日

交通事故複議申請書5

申請人:xxx,男,42歲,住xx縣xx鎮先農街x號樓xx號,身份證號:51052419xxxxxxxxx,xExxxx號車駕駛員,電話:xxxx

複核請求:

撤銷xx縣公安局交通警察大隊敘公交認字 第xxxx號《道路交通事故重新認定書》,責令xx縣公安局交通警察大隊重新作出認定。

理由:

xx縣公安局交通警察大隊敘公交認字 第xxxx號《道路交通事故重新認定書》認定該次事故中申請人負此事故的同等責任,其理由為申請人所駕駛的機動車超過了限速標誌標明的最高時速,申請人認為,該認定結論不正確。理由如下:

一、認定申請人超速缺乏依據。

xx縣公安局交通警察大隊認定申請人所駕駛川Exxxx號超速行駛系依據《交通事故車速鑑定報告》作出的結論,但該作出鑑定報告的鑑定機構和鑑定人並不是符合全國人大常委和法律規定的鑑定機構及鑑定人,其作出的鑑定報告不具備法律效力,且該鑑定報告並沒有科學依據,僅能作為交通警察部門認定案件事實的參考材料,但xx縣公安局交通警察大隊卻只依據該鑑定報告的結論,在沒有其它事實依據的情況下就認定申請人所駕駛的川Exx號車超速行駛,明顯缺乏客觀的、科學的證據。

二、事故原因分析及認定結論不符合規定。

根據《四川省道路交通事故責任確定規則(試行)》的規定:確定交通事故當事人的`責任應當全面分析當事人的行為與事故發生的因果關係、當事人的道路通行權利和義務等因素,權衡當事人的行為在事故中所起作用的大小及過錯的嚴重程度,綜合評判。本案中,即使申請人駕駛川Exx號超速,但根據《四川省道路交通事故責任確定規則(試行)》第八條、第十一條的規定,對方當事人xxx轉彎未讓行直行車輛就已經侵犯了申請人通行權利,且轉彎時的速度超過了30km/h,其行為與事故發生存在直接的因果關係,故xxx至少應承擔本次事故的主要責任,而在無充分證據證實申請人超速的情況下,xxx更應承擔事故的全部責任。

綜上所述,xx縣公安局交通警察大隊的重新認定結論違反了相關規定,應當予以撤銷,重新作出認定。

此致xx市公安局交警支隊

申請人:xxx

_________年____月____日

交通事故複議申請書6

申請人:楊遠彬,性別:男,年齡:49歲,民族:漢族

住址:吉林省洮南市萬寶鎮二街三委五組

申請事項:

1.依法撤銷對責任事故作出的白公交事故認字[20xx]第 00801910號責任書。

2.依法認定田同時承擔本次道路交通事故的主要責任。

事實和理由:

申請人對於20xx年10月16日作出的.“白公交事故認字[20xx]第 00801910《道路交通事故責任認定書》不服,申請重新對責任進行認定。

道路交通事故證據及形成原因與事實不符,責任劃分嚴重不合理: 申請人在8月18日下午在開發區移動路口發生交通事故,申請人是由西向東觀望後正常行駛,當申請人剛過路口時右後方一輛電動三輪車由北向東右轉彎在右後方急速開過刮蹭我車右後車門,右前車門、右前葉子板,同時電動三輪又刮到停在路邊的一輛轎車,我認為我不超速,不出線,正常行駛。電動三輪車判定非機動車沒在起著非機動車道,闖入機動車道與我相刮,認定書也沒能說出我的違法事實。

本人對此判決不服,本人認為:田同旺駕駛非機動車轉彎未讓直行,因此我認為責任不在我,而在於三輪車,現在我不得不懷疑證據的準確性和判決的合理性,是否有不做為和包庇之嫌?因此,請複議的相關人員,應以事實為依據,公平、公正、合理地進行責任劃分。

此致

敬禮

  申請人:楊遠彬

  電話:13596808176

  20xx年10月16日

交通事故複議申請書7

申請人:張某某(死者之妻),女,漢族,身份證號410xxxxxxx,住XX市XX區XX路xxx號

委託代理人:江偉,河南薈智源策律師事務所律師

被申請人:魏xx,男,x歲,住河南省xx市xx鎮xx村x組

申請人於________年____月____日收到鄭州市交警x大隊作出的鄭公交認字第410xxxx號道路交通事故認定書,現依據《道路交通事故處理程式規定》提出複核申請。

複核請求:

1、請求依法撤銷鄭州市交警x大隊作出的鄭公交認字第410xxxx號道路交通事故認定書。

2、依法認定被申請人魏xx負事故的次要責任。

事實與理由:

鄭公交認字第410xxxx號事故認定書認定事實不清,責任認定錯誤,具體理由如下:

一、鄭州市交警x大隊未查清事故車輛豫Axxxx重型自卸貨車事發時的駕駛人,在未查清其車輛事發時的駕駛人就作出事故認定責任書,嚴重影響對事故責任的認定,嚴重侵害了申請人的合法權益________年____月____日x時許,xx駕駛的豫AXxxx號車與豫Axxxx號重型自卸貨車發生碰撞,當時xx所駕駛的車上就只有xx一人,而豫Axxx重型自卸貨車上卻有兩人,至於該兩人哪一人是事發時的駕駛人,鄭州市交

警x大隊未查清。而查清豫Axxx號車事發時的車輛駕駛人對事故責任的認定至關重要,因為該車上駕駛人存在酒駕、疲勞駕駛及無證駕駛等諸多違法情形,而由另一人冒牌頂替當時車輛的駕駛人。所以,鄭州市交警x大隊在未查清事發時豫Axxx的駕駛人,而作出事故認定,有失公允。

二、事故車輛豫Axxxx號重型自卸貨車未年審,也未購買交強險就違法上路行駛,對事故的發生存在過錯,應當承擔相應的責任根據《道路交通安全法》及其他相關交通法規的規定,車輛都必須按時參加年檢,在上路行駛之前也必須購買交強險,這是法律法規的強制性規定。而事故車輛豫Axxxx號車沒有按照法律法規的規定,在車輛存在安全隱患及不夠買交強險的情形下就公然上路行駛,這種無視法律的規定、無視他人生命財產安全的行為,應當對發生嚴重損失承擔相應的.事故責任。

綜上,事故車輛豫Axxxx號重型自卸貨車有諸多違法違規情形,對造成死亡一人的嚴重交通事故負有不可推卸的責任,根據事故雙方的實際情況,事故車輛豫Axxxx號車最低也應當負事故的次要責任。鄭州市交警x大隊在沒有查清事實的前提下,認定申請人承擔事故的全部責任是錯誤的,為維護申請人的合法權益,特提起復核申請,望支援申請人的複核請求。

此致鄭州市公安局交通警察支隊

申請人:

________年____月____日

交通事故複議申請書8

申請人:xx,男,漢族,身份證號碼:xx

現住xx縣xx鄉杉xx村xx組人,駕駛證號:xx,準駕車型:xx;駕駛湘xx號小型普通客車,聯絡方式:xx

被申請人:xx公安局交通警察大隊。

請求事項:

1、依法撤銷被申請人作出的(xx公交重認字〔xx〕第xx號)《xx縣公安局交通警察大隊道路交通事故認定書》;

2、重新作出交通事故認定書,依法認定申請人xx在此次事故中無責。

事實與理由:

申請人不服被申請人於________年____月____日作出的(xx公交重認字〔xx〕第xx號)《xx縣公安局交通警察大隊道路交通事故認定書》,申請重新對責任進行認定,事實和理由如下:

一、xx應負本次事故的全部責任。

1、發生本次事故的路段是xx線xx縣xx鄉xx路段,是原xx礦務局xx礦鐵道叉路口,也是鄉村道路邊馬路市場,是農村貨物集散地,道路現場十分擁擠。而xx駕駛的農用運輸車嚴重超載超速,從xx往xx方向行駛又是下坡路段,車的駕駛室內還擠坐著五六個小孩,在通過該馬路市場路段時,不顧道路擁擠情況,採取措施不當,是造成本次事故的根本原因和直接原因。

2、xx駕駛的肇事農用車並未跟申請人的車相接觸,尚有3米多的'距離。

3、本次事故第一次的(xx公交認字〔xx〕第xx號)《xx縣公安局交通警察大隊道路交通事故認定書》認定申請人xx在本次事故中無責。

二、申請人在本次事故中無責。

1、申請人駕車正常行駛,沒有違反交通法規,與本次事故的發生沒有因果關係,不應承擔責任。

2、申請人在通過該路段時,由於該路段是馬路市場,道路中間及前面行人和車輛較多,為避讓行人和車輛而採取即停即走的駕駛措施是正當的,合法的,並不適用《事故認定書》所引用的申請人違反了湖南省實施《中華人民共和國道路交通安全法》實施辦法第二十八條第一款:“按順序方向停靠,車身右側距道路邊緣不得超過三十釐米”的規定,也不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道路交通安全法實施條例》第六十三條第五款“路邊停車應當緊靠道路右側,機動車駕駛人不得離車,上下人員或者裝卸物品後,立即駛離。”之規定。申請人沒有違反上述規定,只是採取即停即走的駕駛方式,不構成違法,所以申請人不應承擔本次事故責任。

3、申請人xx當時是以即停即走的駕駛方式慢速通過馬路自由市場,車上也沒有包括駕駛員xx在內的任何人上下車或者裝卸貨物。這一點現有多名現場群眾的證人證言能夠充分證明。

三、被申請人兩次作出本次事故的交通事故認定書,認定事實和劃分責任錯誤,隨意變更認定結果,極不嚴肅,屬於程式違法。

1、被申請人在第一次交通事故認定書中,確認申請人xx無責。

2、在重新認定書中僅憑“群眾舉報”的依據重新認定申請人承擔次要責任,隨意性強,程式不到位,違反了公安部交通事故處理程式規定第四十七條第二款:發生交通事故,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應當在製作道路交通事故認定書前,召集當事人到場,公開調查取證。而第二份認定書製作,公安交警部門並未召集各方當事人到場調查取證,申請人認定被申請人所取證據不真實,不合法,應與排除。

綜上,(xx公交重認字〔xx〕第xx號)《xx縣公安局交通警察大隊道路交通事故認定書》認定事實不清,證據不真實不確鑿不充分,程式嚴重違法。為保護申請人的合法權益,維護正常安全的交通秩序,特提出重新認定申請,依法查明事實,支援申請人的請求。

此致

湖南省xx市公安局交通警察支隊

  申請人:

  ________年____月____日

交通事故複議申請書9

申請人:某某某,男,漢族,1970年1月10日出生,住陝西省平利縣八仙鎮

被申請人:某某某,男,漢族,1986年6月28日出生,住陝西省平利縣

申請人不服XX縣公安局交通警察大隊平利公交認字(0000)第000號道路交通事故認定書,現依據法律規定提取複議申請。

複議請求:

1、請求上級公安機關依據事實和法律規定撤銷XX縣公安局交通警察大隊平公交認字(0000)第000號道路交通事故認定書。

2、依據現場勘測圖,照片及法律規定,重新對事故做出新的認定。

事實與理由:20xx年11月5日,申請人駕駛陝EF0000號自卸貨車,由平利正陽鎮駛往八仙鎮方向,13點10分,車行駛到度仙公路6KM時與被申請人某某某駕駛的陝GH0000號二輪摩托車發生碰撞,當時申請人行駛的道路為鄉村公路,有效路面的寬度為4米,在行駛中申請人按規定實行右側道行,而前方與申請人相向行駛的被申請人車行駛中不僅在彎道行駛中不減速且佔道行駛,在發現申請人車輛時,緊急制動,導致自己被摔飛至行駛的申請人車輪下被碾壓傷,在申請人採取緊急措施後,接到報警的事故處理警員對事故現場進行了勘測及拍照,從現場勘測圖中看見,當時申請人的右側輪分別離路基為45公分,75公分,現場照片也證實了申請人的車輛是在路的右

側靠近路基,而被申請人的`摩托車在申請人車輛的前方位置,這些均證實了申請人是依據《交通安全法》靠右側通行的,是被申請人違法佔道行駛且無證駕駛機動車,依據相關法律規定應對本次事故承擔全部責任,故請上級公安機關依據事實和法律規定對XX縣公安局交通警察大隊平公交認字(0000)第000號道路交通事故認定書予以撤銷並對本次事故重新做認定。

此致

安康市交通警察大隊

  申請人:

  20xx年12月31日

交通事故複議申請書10

申請人:趙XX,男,1965年01月03日生,雲南省曲靖市人,現住雲南省曲靖市XXXX小區,身份證號53220xxXX,準駕車型“B1”類機動車,檔案號530300XXXX,系“雲D-XXXXX”轎車駕駛人。

被申請人:楊XX,男,1983年5月05日生,雲南省怒江州瀘水縣人,系怒江州XX局職工,身份證號53332XX ,準駕車型“B,2”類機動車,系“雲QXXXX”小型三菱越野車駕駛人。

申請事項:

1、請求撤消“雲公交事認字(XX)第00XXX號”交通事故認定書;

2、請求對該事故形成的原因及當事人責任重新作出認定,依據事實及相關法律規定認定申請人無責任。

事實和理由:

申請人認為:“雲公交事認字(XX)第00XXX號”交通事故認定書認定此次交通事故形成的原因錯誤,劃分責任錯誤,應依法予以撤銷。理由如下:

一、此次交通事故的發生,完全是因為雲QXXXX車駕駛人員楊XX未按安全速度行駛,在無安全距離視線盲區內佔用我方道路強行超車造成的。雲龍縣交警大隊XX中隊經過調查後,於XX年11月3日下發道路交通事故認定書,認定楊XX(雲QXXXXX)違反超車規定,負第一次事故主要責任,認定趙XX(雲D-XXXX)負第一次事故的次要責任。申請人認為,此次事故責任完全在於楊XX(雲Q-XXXX)違反《道路交通安全法》第四十三條第二款,《道路交通安全法實施條例》第四十五條第二款第四十七條:機動車超車時,後車應當確認有充足的安全距離,應認定楊曉偉負本次事故的全部責任。

二、申請人在事故發生時完全按照行車規定行駛,在自己的車道內按照安全車速正常行進,“雲公交事認字(XX)第XXXXX號”交通事故認定書認定申請人超速行駛與事實不符。

三、該事故認定書認定申請人超速行駛證據不足。

該事故認定書裁明“該路段限速標誌為40公里/小時”,並且引用《中華人民共和國道路交通安全法》第四十二條第一款之規定:“機動車上道路行駛,不得超過限速標誌標明的最高時速。”該法律條文明確規定的“限速標誌標明的最高時速”是界定超速與否的唯一依據,而該事故發生路段在事故發生前,道路右側邊緣或者上空、地面均未見設定有限速40公里/小時的交通標誌。

1、事故發生後,申請人再次認真對該路段,省道二級路S-228(瓦貢)線、瓦窯鎮零公里開始至30公里處(0-K30+00米)事故路段進行核查,均未見設定有限速40公里/小時的“交通標誌”。根據《道路交通安全法》“道路通行條件”第二十五條第一款:全國實行統一的道路交通訊號。第二款:交通訊號包括交通訊號燈、交通標誌、交通標線和交通警察的指揮。第三款:交通訊號燈、交通標誌、交通標線的設定應當符合道路交通安全、暢通的.要求和國家標準,並保持清晰、醒目、準確完好。因此,由於該事故發生路段沒有明顯的限速標誌,據以認定申請人超速的依據不明。

2、申請人在沒有限速標誌的路段以58公里/小時的安全車速行駛,依據相關法規不能認定為超速行駛。

根據《道路交通安全法實施條例》第四十五條規定:機動車在道路上行駛不得超過限速標誌、標線標明的速度。“在沒有限速標誌、標線的道路上,機動車不得超過下列最高行駛速度”。

(1)沒有道路中心線的道路、城市道路為每小時30公里,公路為每小時40公里。

(2)“同方向只有1條機動車道的道路、城市道路為每小時50公里,公路為每小時70公里。”

就此次交通事故而言,該事發路段應該屬於上述第(2)項之規定,限速為每小時70公里。據此申請人每小時58公里的車速應該屬於安全車速,不應該認定為超速。

綜上所述,申請人認為:在該次交通事故中,被申請人楊XX在道路路面潮溼的情況下,在無充足安全距離視線盲區內,超速(超過70公里)行駛,強行超車,並且超過該路段最高行駛速度70公里/小時,達到每小時78公里,是造成該次事故的唯一原因。申請人在沒有限速標誌的路段以58公里/小時的安全車速行駛,不存在超速行駛的情形。為維護當事人的合法權利,本人特向公安機關有關部門提出申請,請求上級公安機關依據相關案件事實及法律規定,撤銷“雲公交事認字(XX)第XXXXX號”交通事故認定書,依據事實及相關法律規定認定被申請人承擔全部責任,認定申請人無責任。

此呈

大理州公安局交警支隊

  申請人:趙XX

  XX年03月25日

交通事故複議申請書11

申請人賈某某,男,某歲,住址:湖南省某景港某鎮某某街某號

身份證號碼:

聯絡電話:

被申請人徐某某,男,某歲,住址:重慶市某縣某某鎮某某村某組

身份證號碼:

聯絡電話:

複核請求:請求依法撤銷深圳市公安局交通警察局某某大隊作出的第XX某某號《交通事故認定書》。

事實與理由:

一、深圳市公安局交通警察局某某大隊於XX年3月25日作出的第XXB某某號《交通事故認定書》認定的事實錯誤。

龍華東環二路富士康廠區有東門路口和南門路口,兩個路口相距約五百米。

南門路口是個十字路口,設有交通訊號燈和一個“門”型人行天橋,路中間還安裝有隔離攔柵。

發生事故的富士康東門路口是個“丁”字路口。此路口既沒有過街設施,也沒有交通標誌、標線,更沒有交通訊號燈,在路口南端十多米處就沒裝隔離帶了。該路口唯一的交通標誌就是在路口南端隔離帶終結處樹立有兩根引導人們謹慎橫道的橫道指引樁。

龍華東環二路富士康東門路口與南門路口是兩個不同的路口,不能混為一談。東門路口沒有人行過街設施,只是在路口南端樹有兩根允許行人橫道的橫道指引樁。申請人當時就是遵從橫道指引樁指示、對著指引樁由東住西橫道時被被申請人疾駛而來的小車撞傷的。

在東門丁字路口東西兩則日夜有的士、私家車、“藍牌”車和多條線路的公交車停靠,每天都有數以千計的人在申請人橫道處橫過道路到對面搭車。

該《交通事故認定書》認定“賈偉在有人行橫道和人行過街設施的道路上,不按規定橫過道路”與客觀事實不符,是完全錯誤的.!

二、XX年3月某日9時40分許,在龍華東環二路富士康東門路口發生的交通事故責任全部在被申請人徐某某。

《中華人民共和國道路交通安全法》第四十二條規定:機動車上道路行駛,不得超過限速標誌標明的最高時速。在沒有限速標誌的路段,應當保持安全車速。

《中華人民共和國道路交通安全法》第四十四條規定:機動車通過交叉路口,應當按照交通訊號燈、交通標誌、交通標線或者交通警察的指揮通過;通過沒有交通訊號燈、交通標誌、交通標線或者交通警察指揮的交叉路口時,應當減速慢行,並讓行人和優先通行的車輛先行。

被申請人徐某某在駕車通過交叉路口時,不僅沒有“保持安全車速”、“減速慢行”、“讓行人先行”,而是繼續高速行駛,依法應負事故的全部責任。申請人是按照規定路線過馬路,沒有違反交通安全法的規定,不應承擔事故責任。

綜上所述,深圳市公安局交通警察局某某大隊作出的第XX某某號《交通事故認定書》認定責任錯誤,現特申請貴局複核,以維護申請人的合法權益。

此致

深圳市公安局交通警察局

  申請人:賈某某

  XX年3月28日

交通事故複議申請書12

申請人:XXX

申請事項:

1.依法撤銷 “X公交認字[X]第X號”《道路交通事故認定書》;

2.依法認定XXX承擔本次道路交通事故的主要責任。

事實和理由:

申請人不服X公安局交通警察大隊於X年X月X日作出的“X公交認字[X]第X號”《道路交通事故認定書》,申請重新對責任進行認定,事實和理由如下:

1、根據監控錄影顯示,XXX駕駛XXX行經XXX紅綠燈路口時沒有減速反而加速,最終導致了與行人XXX發生碰撞,行人XXX搶救無效死亡的道路交通事故,其行為違反了《中華人民共和國道路交通安全法》第四十七條:“機動車行經人行橫道時,應當減速行駛;遇行人正在通過人行橫道,應當停車讓行。”之規定,是造成事故發生的原因之一。

2、XXX駕駛的XXX重型自卸貨車系嚴重改裝車輛,違反了《中華人民共和國道路交通安全法》第十六條:“任何單位或者個人不得有下列行為:

(一)拼裝機動車或者擅自改變機動車已登記的結構、構造或者特徵”之規定,劉金六對車輛的改裝導致了車輛的危險程度增加,是造成事故發生的原因之一。

綜上所述,申請人認為,XXX身為職業駕駛員,理應遵章行駛,其違反交通規則的.嚴重性遠大於行人XXX橫過道路時違規的嚴重性,本案情節輕重明顯懸殊,認定書認定同等責任明顯不公。申請人認為XXX應當負該起事故的主要責任。為保護申請人的合法權益,維護正常安全的交通秩序,請求上級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依據相關案件事實及法律規定,撤銷“X公交認字[X]第X號”《道路交通事故認定書》,依據事實及相關法律規定認定XXX承擔主要責任,認定XXX承擔次要責任。

此致

XXX市公安局交通警察支隊

  申請人:

  XXX年X月X日

交通事故複議申請書13

申請人:慄玉貴,男,1959年5月29日,漢族。

韓二女、女,1961年2月4日,漢族。

住址:山西省繁峙縣神堂堡鄉口泉村048號

申 請 事 項

1.依法撤銷公安局交通警察支隊事故處理大隊作出的“(神)公交認字第2015002號”《道路交通事故責任認定書》;

2.依法認定王盤珍承擔本次道路交通事故的全部責任。

事 實 與 理 由

申請人不服被申請人於20xx年10月16日作出的“(神)公交認字第2015002號”《道路交通事故責任認定書》,申請重新對責任進行認定,事實和理由如下:

20xx年9月26日10時許,王盤珍駕駛的晉HW7786吉利牌小型轎車,由東向西行駛至繁峙縣神堂堡鄉口泉村往西路段時,在鄉村公路單行線的危險路段與由西向東慄玉貴騎乘的王牌電動自行車正面相撞,造成慄玉貴和乘坐人韓二女不同程度重傷,韓二女腿骨骨折自今無人過問。申請人認為王盤珍當時車速太快,在危險路段不鳴笛,不減速,由於王盤珍慌神突然向左猛打方向,緊接著又向右拐,左右搖晃,造成慄玉貴騎乘的電動車無路可走被逼停,同時正面被王盤珍所駕駛的.晉HW7786吉利牌小型轎車撞飛出去。當時二人受傷嚴重,意識不大清醒,下午3點多在砂河二醫院,由其受害人子女在繁峙報警。十幾天後才由慄玉貴帶交警隊勘查現場。據此申請人認為由王盤珍負該起事故的全部責任。

由於對方為逃避責任在交警隊請客吃飯,利用特殊關係不以事實的認定電動車負同等責任的錯誤認定。

為保護申請人的合法權益,維護正常安全的交通秩序,依法嚴懲肇事人員,特提出重新認定申請,依法支援申請人的合理請求!

此致

忻州市公安交通警察支隊

  申請人:慄玉貴 韓二女

  20xx年10月26日

交通事故複議申請書14

申請人__________,男,19__________年7月2日出生,漢族,農民,住__________縣__________鎮__________村。

被申請人__________縣公安交通警察大隊。

申請事項:

1、依法撤銷被申請人作出的第04015號《道路交通事故責任認定書》;

2、依法認定__________承擔本次道路交通事故的全部責任;

3、責令被申請人轉送__________縣公安局對肇事人_________________依法進行行政拘留和罰款

事實與理由:

申請人不服被申請人_____年_____月_____日作出的第_______號《道路交通事故責任認定書》,申請重新對責任進行認定,事實與理由如下:

一、趙__________應負本次事故的全部責任

1、根據責任認定書的認定,肇事人__________屬於無駕駛證駕駛機動車輛,並且在經過路口時未按規定減速行駛,這是造成本次事故的全部原因。、

2、_________________未經過培訓從而未取得駕駛證,因而不具有駕駛機動車的`資格,不具備駕駛機動車的技術,不熟悉道路交通規則,這樣一個人上路駕駛機動車輛,是一個典型的“公路殺手”!違反法律規定強行上路行駛,是發生本次事故的根源;如果__________遵守無證不得上路駕駛的規定,此次事故根本就不會發生!因此__________應負該事故的全部責任。

3、如________________熟知交通規則,嚴格按照《道路交通管理條例》第_________________條的規定在行

經路口時減速行駛,事故也可以完全避免的!違反此條規定,其起源還在於__________未取得駕駛資格,不熟悉交通規則所致!

4、在交通肇事後,__________不是積極提供費用治療受害者,而是避而不見,致使事故中受傷的申請人之妻、之女以及鄰居因經濟困難,繼續治療難以維持!這也是被申請人責任認定應當參考的情節!

此致

__________人民法院

  申請人:______________

  _____年_____月_____日

交通事故複議申請書15

申請人賈xx,男,x歲,住址:湖南省xx縣景港x鎮xx街x號,身份證號碼:聯絡電話:

被申請人徐xx,男,x歲,住址:重慶市x縣xx鎮xx村x組,身份證號碼:聯絡電話:

複核請求:請求依法撤銷深圳市公安局交通警察局xx大隊作出的第20xxxx號《交通事故認定書》。

事實與理由:

一、深圳市公安局交通警察局xx大隊於20xx年3月25日作出的第20xxBxx號《交通事故認定書》認定的事實錯誤。

龍華東環二路富士康廠區有東門路口和南門路口,兩個路口相距約五百米。

南門路口是個十字路口,設有交通訊號燈和一個“門”型人行天橋,路中間還安裝有隔離攔柵。

發生事故的富士康東門路口是個“丁”字路口。此路口既沒有過街設施,也沒有交通標誌、標線,更沒有交通訊號燈,在路口南端十多米處就沒裝隔離帶了。該路口唯一的交通標誌就是在路口南端隔離帶終結處樹立有兩根引導人們謹慎橫道的橫道指引樁。

龍華東環二路富士康東門路口與南門路口是兩個不同的路口,不能混為一談。東門路口沒有人行過街設施,只是在路口南端樹有兩根允許行人橫道的橫道指引樁。申請人當時就是遵從橫道指引樁指示、對著指引樁由東住西橫道時被被申請人疾駛而來的小車撞傷的。

在東門丁字路口東西兩則日夜有的士、私家車、“藍牌”車和多條線路的公交車停靠,每天都有數以千計的`人在申請人橫道處橫過道路到對面搭車。

該《交通事故認定書》認定“賈偉在有人行橫道和人行過街設施的道路上,不按規定橫過道路……”與客觀事實不符,是完全錯誤的!

二、20xx年3月x日9時40分許,在龍華東環二路富士康東門路口發生的交通事故責任全部在被申請人徐xx。

《中華人民共和國道路交通安全法》第四十二條規定:機動車上道路行駛,不得超過限速標誌標明的最高時速。在沒有限速標誌的路段,應當保持安全車速。

《中華人民共和國道路交通安全法》第四十四條規定:機動車通過交叉路口,應當按照交通訊號燈、交通標誌、交通標線或者交通警察的指揮通過;通過沒有交通訊號燈、交通標誌、交通標線或者交通警察指揮的交叉路口時,應當減速慢行,並讓行人和優先通行的車輛先行。

被申請人徐xx在駕車通過交叉路口時,不僅沒有“保持安全車速”、“減速慢行”、“讓行人先行”,而是繼續高速行駛,依法應負事故的全部責任。申請人是按照規定路線過馬路,沒有違反交通安全法的規定,不應承擔事故責任。

綜上所述,深圳市公安局交通警察局xx大隊作出的第20xxxx號《交通事故認定書》認定責任錯誤,現特申請貴局複核,以維護申請人的合法權益。

此致

深圳市公安局交通警察局

  申請人:賈xx

  20xx年3月2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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