交通事故複核申請書(彙編15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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現今社會公眾的追求意識不斷提升,我們會使用上申請書,申請書可以使我們的願望和請求得到合理表達。寫申請書需要注意哪些問題呢?下面是小編收集整理的交通事故複核申請書,歡迎大家分享。

交通事故複核申請書(彙編15篇)

交通事故複核申請書1

申請人:xxxx

被申請人:xxxxx

申請事項

1、請求撤消“明公交認字(20xx)第00045號”道路交通事故認定書;

2、請求對該事故形成的原因及當事人責任重新作出認定,依據事實及相關法律規定認定申請人承擔次要責任。

事實和理由

申請人認為:“明公交認字(20xx)第00045號”道路交通事故認定書認定事故系申請人經事故路段時未採取有效避讓措施是此次交通事發生的主要原因與事實不符,劃分責任錯誤,應依法予以撤銷,並認定被申請人承擔主要責任,申請人承擔次要責任。理由如下:

一、此次交通事故的發生,主要是因為xxx的行為造成的。申請人在事故發生時完全按照行車規定行駛,在自己的車道內按照安全車速正常行進,當申請人在視線內看到被申請人時,採取鳴笛、並減速措施,但被申請人在聽到鳴笛後稍停行進又突然竄出,以致被申請人與申請人駕駛的車輛發生較小摩擦後而倒地的事故。被申請人在聽到鳴笛後稍停行進,可見其已經預見申請人駕駛的車輛要通過馬路、且採取了減速避讓措施,但被申請人並沒有採取避免與車體發生摩擦的措施,即停止行進,而是突然竄出,很明顯,被申請人明知有危險存在,不但不採取措施規避,反而突然竄出,增加了發生事故的機率,如果被申請人也和申請人一樣採取措施,完全可以避免本事故的發生。因此,本事故的發生主要是雷六子的行為造成的.

二、該認定書認定申請人經事故路段時未採取有效避讓措施與事實不符。本事故發生時,申請人的行駛車速差較慢,且採取了鳴笛、減速有效避讓措施,發生摩擦後,被申請人就此倒地,申請人駕駛的車輛與被申請人摩擦處也是隻有較小損壞。而認定書認定申請人經事故路段時未採取有效避讓措施顯然與事實不符,試想:如果申請人沒有采取有效措施,被申請人應該已經被車輛撞出較遠的距離,怎麼可能就在車旁倒地;而且從申請人駕駛的車輛較小損壞程度也恰好印證了申請人採取了有效措施,且撞擊力度小。

綜上所述,申請人認為:在該次交通事故中,申請人在事故發生時完全按照行車規定行駛,在自己的車道內按照安全車速正常行進,在視野內發現被申請人慾強行橫穿馬路時,也採取了鳴笛、剎車措施。申請人認為申請人已經採取了一切可以避免此次交通事故發生的措施,而被申請人在未確認安全後以較快速度強行通過事故路段,使申請人根本無法再採取更有效的避讓措施,才導致本事故的發生,被申請人在本起事故中應承擔主要責任。因此,為維護申請人的合法權利,本人特提出申請,請求上級公安機關依據相關案件事實及法律規定,撤消“明公交認字(20xx)

第00045號”道路交通事故認定書,重新認定被申請人承擔主要責任,申請人承擔次要責任。

此呈

xxx市公安局交警支隊

  申請人:

  20xx年11月x日

交通事故複核申請書2

申請人:張xx,男,xxx年xx月xx日生,漢族,住XX省XX市xx區xx路1xx號院xx號樓xx號。

申請事項:申請人因不服XX市公安局交通警察五大隊交通事故認定書(第0xxxxxxx號),特申請複核。

事實理由如下:

一、事故認定書認定事實不清。

事故認定書載明:李應寬駕駛的普通二輪摩托車摔倒,在摔倒過程中,李應寬被摔倒在王文富駕駛的無牌壓路機下,王文富駕駛壓路機在停機過程中,壓路機滾筒將李應寬壓死,因此壓路機不是制動向前慣性滑動致李應寬身亡,而是向後倒退壓死摔在壓路機滾筒後李應寬的。因此該事故的發生應當是駕駛人員臨場慌亂,採取措施不當導致的死亡後果。同時根據您大隊查明事實是:兩機動車沒有相撞。因此申請人懇請責任事故認定法定機關重新準確認定事故原因及責任。

二、事故認定書對事故形成原因認定事實不準。

交通事故現場圖記錄的是:李應寬駕駛的摩托車是由北向東行使,距南側路邊1.7米處制動滑印跡長15.8米。可見李應寬在向北行駛過程中發現與其行駛方向對面有壓路機後,就採取了安全防範措施向東行使迴避與其行駛方向迎面而來,向南行駛的'壓路機,並緊急制動。因此李應寬並非遇緊急情況不按操作規範安全駕駛。同時,李應寬駕駛摩托車時速為多少,超限速多少事故認定書在沒有體現的情況下,就認定李應寬沒有遵守《道路交通安全法》第四十二條第一款和第二十二條第一款的規定,是認定事實不準。

三、由於認定事實不清和不準,因此事故認定書適用法律錯誤,以致判明責任不準。

《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三十二條第二款的規定:施工作業單位應當在經批准的路段和時間內施工作業,並在距離施工作業地點來車方向安全距離處設定明顯的安全警示標誌,採取防護措施;《道路交通安全法實施條例》第三十五條規定:道路養護施工單位在道路上進行養護、維修時,應當按照規定設定規範的安全警示標誌和安全防護設施。道路養護施工作業車輛、機械應當安裝警燈,作業時應當開啟示警燈和危險報警閃光燈;

第三十六條規定:道路或交通設施養護部門、管理部門應當在急彎、陡坡、臨崖、臨水等危險路段,按照國家標準設定警告標誌和安全防護設施。正是由於施工單位沒有嚴格遵守法律、法規的命令性規定,沒有在距離施工作業地點來車方向安全距離處設定明顯的安全警示標誌和安全防護設施,才使得李應寬發現問題後採取向東迴避行使並採取緊急制動措施後,仍無法避免悲劇的發生。因此申請人懇請交警部門對人命關天的事故重新複核,以準確認定事故責任。

此致

XX市公安局交通警察支隊

  申請人:xxxx

  日期:xxxx年xx月xx日

交通事故複核申請書3

申請人:趙,男,1965年01月03日生,雲南省曲靖市人,現住雲南省曲靖市X小區,身份證號53220xx,準駕車型“B1”類機動車,檔案號530300,系“雲D-”轎車駕駛人。

被申請人:楊,男,1983年5月05日生,雲南省怒江州瀘水縣人,系怒江州XX局職工,身份證號53332,準駕車型“B,2”類機動車,系“雲Q”小型三菱越野車駕駛人。

申請事項:

1、請求撤消“雲公交事認字(20xx)第00號”交通事故認定書;

2、請求對該事故形成的原因及當事人責任重新作出認定,依據事實及相關法律規定認定申請人無責任。

事實和理由:

申請人認為:“雲公交事認字(20xx)第00號”交通事故認定書認定此次交通事故形成的原因錯誤,劃分責任錯誤,應依法予以撤銷。理由如下:

一、此次交通事故的發生,完全是因為雲Q車駕駛人員楊未按安全速度行駛,在無安全距離視線盲區內佔用我方道路強行超車造成的。雲龍縣交警大隊中隊經過調查後,於20xx年11月3日下發道路交通事故認定書,認定楊(雲Q)違反超車規定,負第一次事故主要責任,認定趙(雲D-)負第一次事故的次要責任。申請人認為,此次事故責任完全在於楊(雲Q-)違反《道路交通安全法》第四十三條第二款,《道路交通安全法實施條例》第四十五條第二款第四十七條:機動車超車時,後車應當確認有充足的安全距離,應認定楊曉偉負本次事故的全部責任。

二、申請人在事故發生時完全按照行車規定行駛,在自己的車道

內按照安全車速正常行進,“雲公交事認字(20xx)第號”交通事故認定書認定申請人超速行駛與事實不符。

三、該事故認定書認定申請人超速行駛證據不足。

該事故認定書裁明“該路段限速標誌為40公里/小時”,並且引用《中華人民共和國道路交通安全法》第四十二條第一款之規定:“機動車上道路行駛,不得超過限速標誌標明的最高時速。”該法律條文明確規定的“限速標誌標明的最高時速”是界定超速與否的.唯一依據,而該事故發生路段在事故發生前,道路右側邊緣或者上空、地面均未見設定有限速40公里/小時的交通標誌。

1、事故發生後,申請人再次認真對該路段,省道二級路S-228(瓦貢)線、瓦窯鎮零公里開始至30公里處(0-K30+00米)事故路段進行核查,均未見設定有限速40公里/小時的“交通標誌”。根據《道路交通安全法》“道路通行條件”第二十五條

第一款:全國實行統一的道路交通訊號。

第二款:交通訊號包括交通訊號燈、交通標誌、交通標線和交通警察的指揮。

第三款:交通訊號燈、交通標誌、交通標線的設定應當符合道路交通安全、暢通的要求和國家標準,並保持清晰、醒目、準確完好。因此,由於該事故發生路段沒有明顯的限速標誌,據以認定申請人超速的依據不明。

2、申請人在沒有限速標誌的路段以58公里/小時的安全車速行駛,依據相關法規不能認定為超速行駛。

根據《道路交通安全法實施條例》第四十五條規定:機動車在道路上行駛不得超過限速標誌、標線標明的速度。“在沒有限速標誌、標線的道路上,機動車不得超過下列最高行駛速度”。

(1)沒有道路中心線的道路、城市道路為每小時30公里,公路為每小時40公里。

(2)“同方向只有1條機動車道的道路、城市道路為每小時50公里,公路為每小時70公里。”

就此次交通事故而言,該事發路段應該屬於上述第(2)項之規定,限速為每小時70公里。據此申請人每小時58公里的車速應該屬於安全車速,不應該認定為超速。

綜上所述,申請人認為:在該次交通事故中,被申請人楊在道路路面潮溼的情況下,在無充足安全距離視線盲區內,超速(超過70公里)行駛,強行超車,並且超過該路段最高行駛速度70公里/小時,達到每小時78公里,是造成該次事故的唯一原因。申請人在沒有限速標誌的路段以58公里/小時的安全車速行駛,不存在超速行駛的情形。為維護當事人的合法權利,本人特向公安機關有關部門提出申請,請求上級公安機關依據相關案件事實及法律規定,撤銷“雲公交事認字(20xx)第號”交通事故認定書,依據事實及相關法律規定認定被申請人承擔全部責任,認定申請人無責任。

此呈

xx州公安局交警支隊

申請人:

  20xx年03月25日

交通事故複核申請書4

申請人:xx,男,xx年x月x日出生,住xx,身份證號:xx。

被申請人:xx市公安交通警察大隊

申請人不服汝州市公安交通警察大隊於xx年7月25日下發的汝公交認字[xx]第xx號《交通事故認定書》申請重新對責任進行認定。

請求事項:

1、依法撤銷汝州市公安交通警察大隊於xx年7月25日下發的汝公交認字[xx]第xx號《交通事故認定書》;

2、依法認定劉某軍承擔事故的主要責任,xx承擔事故的次要責任。

事實和理由:

一、汝州市公安交通警察大隊作出的汝公交認字[xx]第xx號《交通事故認定書》認定部分事實不清,最終導致責任認定錯誤。

汝公交認字[xx]第xx號《交通事故認定書》認定“xx駕駛偽造號牌的機動車上道行駛,違反右側行駛通行原則,且未戴頭安全頭盔。”xx所駕駛的豫DKE8XX號兩輪摩托車的號牌是真實的,並有汝州市公安局車輛管理所簽發的《中華人民共和國機動車行駛證副頁》可以證實,X安財產保險股份有限公司摩托車定額保險單(正本)進一步證明汝州市公安局車輛管理所簽發的《中華人民共和國機動車行駛證副頁》的真實性。不知道汝州市公安交通警察大隊是如何作出xx所駕駛的豫DKE8XX號兩輪摩托車的.號牌是偽造的。

二、認定申請人和劉某軍承擔同等責任是不當的,應改為劉某軍承擔主要責任,申請人承擔次要責任。

發生事故的主要原因是劉某車駕駛機動車輛上道路行駛通過非機動車道時,對車道內車輛通行情況觀察不周,且未在確保安全、暢通的原則下通行,應承擔事故的主要責任。xx雖然未依法取得駕駛證,但所駕駛的機動車輛號牌並不是偽造而是真實的。xx未戴安全頭盔,與事故的發生沒直接因果關係,未戴頭盔不會導致事故的發生。根據《道路交通安全法實施條例》第九十一條“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應當根據交通事故當事人的行為對發生交通事故所起的作用以及過錯的嚴重程度,確定當事人的責任。”的規定,xx未戴頭盔的行為對事故的發生沒有任何作用,不能成為申請人負同事等責任的理由。按照汝州市公安交通警察大隊的認定,導致事故發生原來xx四項違法行為承擔事故的同等責任,有兩項是不能成立的,現在僅剩下兩項,所以根據上述規定,申請人應當承擔事故的次事責任,劉某軍應當承擔事故的主要責任。

綜上所述,請求依法撤銷汝州市公安交通警察大隊於xx年x月x日下發的汝公交認字[xx]第xx號《交通事故認定書》;依法認定劉某軍承擔事故的主要責任,申請人xx承擔事故的次要責任。

此致!

  xx山市公安交通警察大隊

  申請人:xx

  x年x月x日

交通事故複核申請書5

申請人:馬x、男、1981年5月25日出生,住貴港市港北區慶豐鎮xx隊,系桂R100PP號中型自卸貨車駕駛員。

被申請人:李x、女、57歲,住貴港市港南區橋圩鎮xx隊,系無牌照輕便兩輪摩托車駕駛員。

申請人於20xx年3月24日收到貴港市公安局交通警察支隊第N大隊【20xx】第110號交通事故認定書,現依據《道路交通事故處理程式規定》提出複核申請。

複核請求:請求依法撤銷貴港市公安局交通警察支隊第N大隊【20xx】第110號交通事故認定書,並重新認定被申請人李x承擔事故全部責任,申請人不承擔事故責任。

事實與理由:

一、20xx年3月1日16時許,申請人駕駛系桂R100PP中型自卸貨車由廷水方向往西鄉方向行駛,被申請人李x無證駕駛無牌照輕便兩輪摩托車從西鄉方向往廷水方向行駛,行至沙廷路和321國道交匯處,因被申請人逆行且操作不當其駕駛的兩輪摩托車與申請人駕駛的桂R100PP號中型自卸貨車後輪發生擦掛,導致被申請人身體右側與申請人駕駛的貨車右後輪相撞,造成被申請人肋骨骨折和右面部受傷,住院14天,因被申請人的親屬拒絕手術導致被申請人死亡。

事故發生後,申請人依法迅速撥打110報告了情況,並及時將被申請人送往西鄉縣沙河鎮醫院包紮後又送往貴港市人民醫院治療。

二、第110號交通事故認定書的認定事實存在如下錯誤。

1、申請人駕駛的車輛和被申請人駕駛的車輛是相向而行,而交通事故認定書卻認定為同向而行。

2、被申請人的受傷的部位均是在身體右側,如果是同向行駛,被申請人所受的傷只能在身體左側,不可能在身體右側。

3、申請人是正常駕駛沒有佔道,而交通事故認定書卻錯誤的認定申請人“過於靠邊佔道駕駛”。

4、申請人駕駛的車輛在事故發生的'前五天剛在西鄉縣西鎮汽車修配廠進行了保養,其制動效能完全符合安全技術標準,而交通事故認定書卻錯誤的認定申請人駕駛的車輛制動效能不符合安全技術標準。

5、被申請人不是行人,而是無牌照兩輪摩托車駕駛員,發生事故時,被申請人駕駛該車與申請人駕駛的車輛相向而行,並不是同向行駛,而交通事故認定書卻違背事實的認定被申請人是“推扶輕便兩輪摩托車”。

6、被申請人是駕車碰撞在申請人駕駛車輛的後輪上,而不是右前輪,是碰傷,而交通事故認定書卻錯誤的認定為右前輪於摩托車後貨架相擦掛,右後輪碾壓致傷。

三、第110號交通事故認定書認為申請人負事故的全部責任,被申請人不負責任的結論屬於認定事實不清,證據不確實充分,責任劃分不公正:

1、《中華人民共和國道路交通安全法》第八條規定:國家對機動車實行登記制度。機動車經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登記後,方可上道路行駛。尚未登記的機動車,需要臨時上道路行駛的,應當取得臨時通行牌證。

《中華人民共和國道路交通安全法》第十九條規定:駕駛機動車,應當依法取得機動車駕駛證。

被申請人無證駕駛無牌照的兩輪摩托車,違反了上述規定。

2、《中華人民共和國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三十五條規定:機動車、非機動車實行右側通行。

發生事故時被申請人駕駛摩托車行駛在道路左側,違反了上述規定。

綜上,貴港市公安局交通警察支隊第N大隊作出的【20xx】第110號交通事故認定書對該起事故的事實認定不清,證據不確實充分,適用法律錯誤,責任劃分不公,依照《道路交通事故處理程式規定》第51條之規定,特申請複核,以維護申請人的合法權益。

  申請人:馬x

  二〇xx年五月五日

交通事故複核申請書6

交通肇事逃逸的行為主要表現在以下幾個方面:

(一)明知發生交通事故,交通事故當事人駕車或棄車逃離事故現場的;

(二)交通事故當事人認為自己對事故沒有責任,駕車駛離事故現場的;

(三)交通事故當事人有酒後和無證駕車等嫌疑,報案後不履行現場聽候處理義務,棄車離開事故現場後又返回的;

(四)交通事故當事人雖將傷者送到醫院,但未報案且無故離開醫院的;

(五)交通事故當事人雖將傷者送到醫院,但給傷者或家屬留下假姓名、假地址、假聯絡方式後離開醫院的;

(六)交通事故當事人接受調查期間逃匿的;

(七)交通事故當事人離開現場且不承認曾發生交通事故,但有證據證明其應知道發生交通事故的`;

(八)經協商未能達成一致或未經協商給付賠償費用明顯不足,交通事故當事人未留下本人真實資訊,有證據證明其是強行離開現場的。

在這裡提醒您,交通事故發生後,千萬不要驚慌失措而選擇逃跑,造成被害人死亡的,即使後來回頭想要搶救承擔責任的,仍成立交通事故肇事逃逸罪,保持冷靜才是上策。

交通事故複核申請書7

申請人:xxx,男,42歲,住xx縣xx鎮先農街x號樓xx號,身份證號:51052419xxxxx,川Exxx號車駕駛員,電話:xxx

複核請求:

撤銷xx縣公安局交通警察大隊敘公交認字【20xx】第xxxx號《道路交通事故重新認定書》,責令**縣公安局交通警察大隊重新作出認定。

理由:

xxx縣公安局交通警察大隊敘公交認字【20xx】第xx號《道路交通事故重新認定書》認定該次事故中申請人負此事故的同等責任,其理由為申請人所駕駛的機動車超過了限速標誌標明的最高時速,申請人認為,該認定結論不正確。理由如下:

一、認定申請人超速缺乏依據。

xx縣公安局交通警察大隊認定申請人所駕駛川Exxx號超速行駛系依據《交通事故車速鑑定報告》作出的結論,但該作出鑑定報告的鑑定機構和鑑定人並不是符合全國人大常委和法律規定的鑑定機構及鑑定人,其作出的鑑定報告不具備法律效力,且該鑑定報告並沒有科學依據,僅能作為交通警察部門認定案件事實的參考材料,但xx縣公安局交通警察大隊卻只依據該鑑定報告的結論,在沒有其它事實依據的情況下就認定申請人所駕駛的`川E**號車超速行駛,明顯缺乏客觀的、科學的證據。

二、事故原因分析及認定結論不符合規定。

根據《四川省道路交通事故責任確定規則(試行)》的規定:確定交通事故當事人的責任應當全面分析當事人的行為與事故發生的因果關係、當事人的道路通行權利和義務等因素,權衡當事人的行為在事故中所起作用的大小及過錯的嚴重程度,綜合評判。本案中,即使申請人駕駛川Exxx號超速,但根據《四川省道路交通事故責任確定規則(試行)》第八條、第十一條的規定,對方當事人xxx轉彎未讓行直行車輛就已經侵犯了申請人通行權利,且轉彎時的速度超過了30km/h,其行為與事故發生存在直接的因果關係,故xxx至少應承擔本次事故的主要責任,而在無充分證據證實申請人超速的情況下,xxxx更應承擔事故的全部責任。

綜上所述,xx縣公安局交通警察大隊的重新認定結論違反了相關規定,應當予以撤銷,重新作出認定。

此致xx市公安局交警支隊

申請人:xxx

  二○xx年十月二日

交通事故複核申請書8

申請人:姓名,性別,民族,出生年月,地址;

被申請人:姓名,性別,民族,出生年月,地址;

複核請求:

事實與理由:

此致

XX市交通警察支隊

申請人:

XXXX年XX月XX日

範文:

申請人:劉x(死者宗xx之妻)

被申請人:xx市公安局交通警察支隊沿灘區大隊

申請人不服被申請人二零一零年十二月十四日作出的自公交(沿)認字【20xx】第C012號《道路交通事故責任認定書》,申請重新對責任進行認定。

申請事項:

1、依法撤銷被申請人作出的自公交(沿)認字【20xx】第C012號《道路交通事故責任認定書》;

2、依法認定川CA8444號豐田TV7250SPD駕駛員羅廣國承擔本次交通事故的主要責任。

事實與理由:

一、自公交(沿)認字【20xx】第C012號《道路交通事故責任認定書》認定事實不清,最終導致責任認定的錯誤。

自公交(沿)認字【20xx】第C012號《道路交通事故責任認定書》認定:“宗增強駕駛機動車左轉彎通過交叉路口時沒有按照交通標誌、標線通過且未保持安全車速行駛”。該認定的事實是錯誤的,根據《道路交通事故過程技術分析報告》第101201號的分析意見及結論可以得知,宗增強所駕駛的川CF8001號普通兩輪摩托車在碰撞前瞬間的計算速度為45.9KM/H,並且沒有證據證明宗增強沒有按照交通標誌和標線行駛。該交叉口允許由自貢向太源井方向左轉,且設有左轉標誌,宗增強完全按照交通標誌和標線行駛。自貢市公安局交通警察支隊沿灘大隊對該事實的認定是錯誤的。

二、造成此次交通事故的主要原因是川CA8444號豐田TV7250SPD駕駛員羅廣國超速行駛和未按規定車道行駛造成的

自公交(沿)認字【20xx】第C012號《道路交通事故責任認定書》認定川CA8444號豐田TV7250SPD駕駛員羅廣國在碰撞前的瞬間速度為71.6KM/H,且其沒有按照規定車道行駛。S305道路的.限速為60KM/H,其超速行駛和未按規定車道行駛是造成此次交通事故發生的主要原因。

並且承辦本案的交通警官在組織事故雙方座談會的時候,在座談會現場,承辦警官向參加座談會的家屬談到:“豐田駕駛員羅廣國在事故發生前並沒有注視前方,而是在看旁邊。”該事實有雙方家屬在場為證。豐田汽車駕駛員羅廣國在駕駛汽車時沒有盡到安全注意義務是造成本次事故發生的另一原因。但該內容在交通責任認定書上並沒有體現。

綜上所述,自公交(沿)認字【20xx】第C012號《道路交通事故責任認定書》認定:“宗增強駕駛機動車左轉彎通過交叉路口時沒有按照交通標誌、標線通過且未保持安全車速行駛。”不能成立,宗增強完全按照交通標誌和標線安全行駛。豐田汽車駕駛員羅廣國超速行駛、未按規定車道行駛和沒有盡到安全注意義務是造成此次交通事故發生的主要原因。望貴支隊查明造成本次交通事故的事實和真實原因,依法撤銷被申請人作出的自公交(沿)認字【20xx】第C012號《道路交通事故責任認定書》,並認定川CA8444號豐田TV7250SPD駕駛員羅廣國承擔本次交通事故的主要責任。

此致

xxx市公安局交通警察支隊

申請人:

  XXXX年XX月XX日

交通事故複核申請書9

申請人:xx

被申請人:xx

申請人不服汝州市公安交通警察大隊於xxxx年7月25日下發的汝公交認字[xxxx]第771號《交通事故認定書》申請重新對責任進行認定。

請求事項:

1、依法撤銷汝州市公安交通警察大隊於xxxx年7月25日下發的汝公交認字[xxxx]第771號《交通事故認定書》;

2、依法認定劉某軍承擔事故的主要責任,閆某賓承擔事故的次要責任。

事實和理由

一、汝州市公安交通警察大隊作出的汝公交認字[xxxx]第771號《交通事故認定書》認定部分事實不清,最終導致責任認定錯誤。

汝公交認字[xxxx]第771號《交通事故認定書》認定“閆某賓駕駛偽造號牌的機動車上道行駛,違反右側行駛通行原則,且未戴頭安全頭盔。”閆某賓所駕駛的豫DKE8XX號兩輪摩托車的號牌是真實的,並有汝州市公安局車輛管理所簽發的《中華人民共和國機動車行駛證副頁》可以證實,X安財產保險股份有限公司摩托車定額保險單(正本)進一步證明汝州市公安局車輛管理所簽發的.《中華人民共和國機動車行駛證副頁》的真實性。不知道汝州市公安交通警察大隊是如何作出閆某賓所駕駛的豫DKE8XX號兩輪摩托車的號牌是偽造的。

二、認定申請人和劉某軍承擔同等責任是不當的,應改為劉某軍承擔主要責任,申請人承擔次要責任。

發生事故的主要原因是劉某車駕駛機動車輛上道路行駛通過非機動車道時,對車道內車輛通行情況觀察不周,且未在確保安全、暢通的原則下通行,應承擔事故的主要責任。閆某賓雖然未依法取得駕駛證,但所駕駛的機動車輛號牌並不是偽造而是真實的。閆某賓未戴安全頭盔,與事故的發生沒直接因果關係,未戴頭盔不會導致事故的發生。根據《道路交通安全法實施條例》第九十一條“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應當根據交通事故當事人的行為對發生交通事故所起的作用以及過錯的嚴重程度,確定當事人的責任。”的規定,閆某賓未戴頭盔的行為對事故的發生沒有任何作用,不能成為申請人負同事等責任的理由。按照汝州市公安交通警察大隊的認定,導致事故發生原來閆某賓四項違法行為承擔事故的同等責任,有兩項是不能成立的,現在僅剩下兩項,所以根據上述規定,申請人應當承擔事故的次事責任,劉某軍應當承擔事故的主要責任。

綜上所述,請求依法撤銷汝州市公安交通警察大隊於xxxx年7月25日下發的汝公交認字[xxxx]第771號《交通事故認定書》;依法認定劉某軍承擔事故的主要責任,申請人閆某賓承擔事故的次要責任。

xxx公安交通警察大隊

申請人:xx

  xxxx年x月xx日

交通事故複核申請書10

申請人:

申請事項:請求對xxxxx號交通事故認定書做出複核,並對該事故書中形成的原因及當事人責任作出同等責任的認定。

申請人在提出本複核之前已認識到交通事故給對方當事人及家屬和本人帶來的嚴重傷害,對受害人的家屬在事故認定書做出之前,按照城鎮戶籍標準給予了充分的賠償,包括精神損害在內的賠償共計xxxx萬元人民幣;申請人也深刻認識到離開事故現場,未及時向公安機關報案的錯誤性。現本著實事求是的態度提出請求和理由:

一、對方當事人的過錯認定不全面,導致未充分減輕申請人的責任,其原因是未充分遵照《道路交通安全法》中的路權原則。

《道路交通安全法實施條例》第42條第4款規定,發生交通事故後當事人逃逸的',逃逸的當事人承擔全部責任。但是,有證據證明對方當事人也有過錯的,可以減輕責任。當事人故意破壞、偽造現場、毀滅證據的,承擔全部責任。xxxx號交通事故認定書(以下簡稱認定書)中對基本事實的描述是,“受害人在機動車道內玩耍……”,而在交通事故形成原因及當事人責任中的陳述是:“受害人在機動車道上通行,未有監護人帶領,違反了《道路交通安全法》第64條第1款之規定……”而依照我國《道路交通安全法》及《實施條例》等相關規定,受害人在機動車道路內玩耍和通行分別是兩種不同性質的違法行為,《道路交通安全法實施條例》第74條規定,行人不得有下列行為:……在車行道內坐、臥、停留、嬉鬧,《道路交通安全法》第61條規定,行人應當在人行道內行走,第64條第1款規定,學前兒童以及不能辯認、不能控制自己行為的精神病患者、智力障礙者,在道路上通行,應當由其監護人、監護人委託的人或者對其負有管理、保護責任的人帶領。認定書僅認定了受害人(患有腦癱後遺症)違反了《道路交通安全法》第64條第1款之規定,似乎只有受害人的監護人是有過錯的,而忽視和遺漏了受害人行為的種種違法性和由此產生的事故中過錯。

因此,申請人認為對方當事人作為事故當事人一方的行為,在發生交通事故起主要作用以及受害人的過錯嚴重程度認定不全面,並且未區分一般過錯與嚴重過錯之間的基本界限是導致未充分減輕申請人的責任對主要原因,也是該認定書對責任劃分不當的主要原因。

二、申請人駛離事故現場的行為,不影響在發生該起交通事故中所起的作用;與對方當事人過錯的嚴重程度二者之間沒有聯絡。

根據《公安部交通事故處理程式的規定》,公安機關做出事故認定書應當根據該規定第45條,當事人的行為對發生交通事故所起的作用以及過錯嚴重是確定當事人責任的標準。申請人離開事故現場,是嚴重的過錯,但沒有導致作出事故認定書的公安部門查證交通事故,包括對方當事人在事故中的過錯,和受害人過錯的相關證據收集。同時可以印證的是受害人的過錯與申請人離開現場之間沒有因果關係,申請人認為,受害人在機動車道內玩耍、通行未有監護人帶領,在形成交通事故中起主要作用,是形成事故的主要原因,過錯的嚴重程度與申請人的相當,參照《北京市道路交通事故當事人責任確定標準(試行)》8.1.4條同為嚴重過錯行為(a類行為),確定雙方為同等責任。

三、交通事故處理程式有誤。依據公安部《交通事故處理程式規定》第26條,交通警察調查事故現場時應當全面及時收集有關證據,而經申請人瞭解公安機關並未蒐集發生交通事故時的現場監控錄影。同時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對事故車輛在檢驗、鑑定完成後五日內未通知當事人領取事故車輛和機動車行駛證,致使申請人無法及時對鑑定文書xxxxxx號做出與肇事車輛比對核實,致使從程式上影響了對鑑定文書自收到三日內提出重新鑑定申請的權利的行使(《交通事故處理程式規定》第44條)。對事故車輛的檢驗報告申請人至今未收到。事故認定書未按規定程式送達。《交通事故處理程式規定》第46條,事故認定書應當分別送達當事人,xxx號交通事故認定書未送達本人。

綜上,申請人請求上級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對申請人依據客觀事實和相關規定提出的複核請求予以審查,結合申請人的主動投案自首情節和受害人之監護人向作出事故認定書的機關提出書面請求對申請人的從輕處理的意見,將認定書中的主次責任糾正為同等責任。

  申請人:

  年 月 日

交通事故複核申請書11

申請人:xx

性別:

年齡:xx歲

民族:

籍貫:xx鎮人

地址:現住xx。

被申請人:xx市公安交通警察支隊事故處理大隊

申請事項:

1、依法撤銷被申請人作出的第xx號《道路交通事故責任認定書》;

2、依法認定xx承擔本次道路交通事故的全部責任;

3、責令被申請人xx市公安交通警察支隊事故處理大隊對肇事人楊-錳依法進行行政拘留和罰款。

事實與理由:

申請人不服被申請人20xx年6月9日作出的第xx號《道路交通事故責任認定書》,申請重新對責任進行認定,事實與理由如下:

xx應負本次事故的全部責任

1、根據責任認定書的認定,肇事人xx駕駛機動車在無交通訊號道路上未確保安全,夜間行至危險路段未降低行駛速度,違反《中華人民共和國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三十八條、第四十二條之規定,是造成本次事故的原因之一。被申請人某市公安交通警察支隊事故處理大隊認定事實不清,本事故的基本事實是:xxx。根據1995年6月20日公安部關於《交通肇事逃逸案件查緝工作規定》第2條的規定:交通肇事後逃逸案件,是指發生道路交通事故後,當事人故意駕駛車輛或棄車逃離交通事故現場的案件。“逃逸”即是逃離事故現場的行為。第二種是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審理交通肇事刑事案件具體應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第2條的規定:“交通運輸肇事後逃逸”,是指行為人具有本解釋第2條第1款規定和第2款第(1)至(5)項規定的情形之一,在發生交通事故後,為逃避法律追究而逃跑的行為。肇事人楊某在交通事故發生後,明知自己發生了交通事故,為逃避事故責任,棄車逃逸,未向公安機關報案。《道路交通安全法》規定:造成交通事故後逃逸的.,由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吊銷機動車駕駛證,終生不得重新取得機動車駕駛證。

2、xx為xx市拆遷工程鋪設電纜無證在維修的人民路面駕駛工程施工車輛,沒有違返“機動車通行”的相關準則的行為,xx在駕車行駛的過程中沒有過錯,其無證駕駛行為與本起交通事故的發生之間並不具有直接或間接因果關係,xx市公安交通警察支隊事故處理大隊已對其做出了行政處罰1000元。因此,《交通事故認定書》對xx責任的認定沒有法律依據存在著:事實認定與責任承擔之間的矛盾。既然xxx在駕車行駛過程中沒有過錯,就不應承擔事故的主要責任。因此,xxx不應在此事故中承擔責任。

為保護申請人合法權益,維護正常安全的交通秩序,依法嚴懲駕駛人員,故請xx市公安交通警察支隊重新劃分交通事故責任,依法確定事故責任原因。依法支援申請人的請求!

此致

xxx市公安支隊

申請人:xxx

日期:

交通事故複核申請書12

申請人xx,男,xx歲,漢族,xx鎮人,現住xx。

被申請人xx市公安交通警察支隊事故處理大隊

申請事項:

1、

依法撤銷被申請人作出的第xx號《道路交通事故責任認定書》;

2、

依法認定xx承擔本次道路交通事故的全部責任;

3、

責令被申請人xx市公安交通警察支隊事故處理大隊對肇事人楊錳依法進行行政拘留和罰款。

事實與理由:

申請人不服被申請人20xx年6月9日作出的第xx號《道路交通事故責任認定書》,申請重新對責任進行認定,事實與理由如下:

一、xx應負本次事故的全部責任

1、根據責任認定書的認定,肇事人xx駕駛機動車在無交通訊號道路上未確保安全,夜間行至危險路段未降低行駛速度,違反《中華人民共和國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三十八條、第四十二條之規定,是造成本次事故的原因之一。被申請人衡水市公安交通警察支隊事故處理大隊認定事實不清,本事故的基本事實是:xxx。根據1995年6月20日公安部關於《交通肇事逃逸案件查緝工作規定》第2條的規定:交通肇事後逃逸案件,是指發生道路交通事故後,當事人故意駕駛車輛或棄車逃離交通事故現場的案件。“逃逸”即是逃離事故現場的行為。第二種是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審理交通肇事刑事案件具體應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第2條的規定:“交通運輸肇事後逃逸”,是指行為人具有本解釋第2條第1款規定和第2款第(1)至(5)項規定的.情形之一,在發生交通事故後,為逃避法律追究而逃跑的行為。肇事人楊錳在交通事故發生後,明知自己發生了交通事故,為逃避事故責任,棄車逃逸,未向公安機關報案。《道路交通安全法》規定:造成交通事故後逃逸的,由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吊銷機動車駕駛證,終生不得重新取得機動車駕駛證。據事故現場目擊證人講肇事人楊錳事故發生後,酒氣沖天,為逃避酒後駕駛取材脫離事故現場。依據法律規定,肇事人楊錳應承擔此事故的全部責任。

2、xx為xx市拆遷工程鋪設電纜無證在維修的人民路面駕駛工程施工車輛,沒有違返“機動車通行”的相關準則的行為,xx在駕車行駛的過程中沒有過錯,其無證駕駛行為與本起交通事故的發生之間並不具有直接或間接因果關係,xx市公安交通警察支隊事故處理大隊已對其做出了行政處罰1000元。因此,《交通事故認定書》對xx責任的認定沒有法律依據存在著:事實認定與責任承擔之間的矛盾。既然xxx在駕車行駛過程中沒有過錯,就不應承擔事故的主要責任。因此,xxx不應在此事故中承擔責任。

為保護申請人合法權益,維護正常安全的交通秩序,依法嚴懲駕駛人員,故請xx市公安交通警察支隊重新劃分交通事故責任,依法確定事故責任原因。依法支援申請人的請求!

此致

  xxx市公安交通警察支隊

  申請人:xxx

交通事故複核申請書13

申請人:xxxx,男,xxx年xx月xx日出生,漢族,農民,住x縣x鎮x村。

被申請人:xxxx縣公安交通警察大隊。

申請事項:

1、依法撤銷被申請人作出的第xxx號《道路交通事故責任認定書》;

2、依法認定xxxx承擔本次道路交通事故的全部責任;

3、責令被申請人轉送xxxx縣公安局對肇事人xxxx依法進行行政拘留和罰款。

事實與理由:

申請人不服被申請人xxx年xx月xx日作出的第xxx號《道路交通事故責任認定書》,申請重新對責任進行認定,事實與理由如下:

一、xxxx應負本次事故的全部責任

1、根據責任認定書的認定,肇事人xxxx屬於無駕駛證駕駛機動車輛,並且在經過路口時未按規定減速行駛,這是造成本次事故的全部原因。

2.x未經過培訓從而未取得駕駛證,因而不具有駕駛機動車的資格,不具備駕駛機動車的技術,不熟悉道路交通規則,這樣一個人上路駕駛機動車輛,是一個典型的“公路殺手”!違反法律規定強行上路行駛,是發生本次事故的根源;如果xxxx遵守無證不得上路駕駛的規定,此次事故根本就不會發生!因此xxxx應負該事故的`全部責任。

3、如果xxxx熟知交通規則,嚴格按照《道路交通管理條例》第42條的規定在行經路口時減速行駛,事故也可以完全避免的!違反此條規定,其起源還在於xxxx未取得駕駛資格,不熟悉交通規則所致!

4、在交通肇事後,xxxx不是積極提供費用治療受害者,而是避而不見,致使事故中受傷的申請人之妻、之女以及鄰居因經濟困難,繼續治療難以維持!這也是被申請人責任認定應當參考的情節!

二、申請人在本次事故中無責任

被申請人僅以申請人違反《道路交通管理條例》第四十三條第一項為由,就認定申請應負事故的同等責任,不符合《道路交通事故處理辦法》第十七條“當事人沒有違章行為或者雖有違章行為,但違章行為與交通事故無因果關係的,不負交通事故責任”的規定。按照申請人前述分析,xxxx應當承擔本次事故的全部責任!

如果肇事人x嚴格遵守法律規定,不強行無證上路行駛,即使申請人有前述違章行為,也不可能造成此次事故。因此,即使申請人違章,也不是造成事故的原因,與此次事故無因果關係,依法不應負交通事故責任!

三、未正確認定車輛所有人和駕駛員責任

根據《道路交通管理條例》第二十六條第(三)項的規定,機動車駕駛員不準將車輛交給沒有駕駛證的人駕駛。豫A-xxx號桑塔納轎車的所有人及駕駛員將車輛交給無駕駛證的xxx駕駛,與造成本次交通事故具有重要的因果關係。可以說,如果車輛不交給x駕駛。

  簽名:xxx

  日期:年 月 日

交通事故複核申請書14

申請人賈某某,男,某歲,住址:湖南省某某縣景港某鎮某某街某號,身份證號碼:聯絡電話:

被申請人徐某某,男,某歲,住址:重慶市某縣某某鎮某某村某組,身份證號碼:聯絡電話:

複核請求:請求依法撤銷深圳市公安局交通警察局某某大隊作出的第20xx某某號《交通事故認定書》。

事實與理由:

一、深圳市公安局交通警察局某某大隊於20xx年3月25日作出的第20xxB某某號《交通事故認定書》認定的事實錯誤。

龍華東環二路富士康廠區有東門路口和南門路口,兩個路口相距約五百米。

南門路口是個十字路口,設有交通訊號燈和一個“門”型人行天橋,路中間還安裝有隔離攔柵。

發生事故的富士康東門路口是個“丁”字路口。此路口既沒有過街設施,也沒有交通標誌、標線,更沒有交通訊號燈,在路口南端十多米處就沒裝隔離帶了。該路口唯一的`交通標誌就是在路口南端隔離帶終結處樹立有兩根引導人們謹慎橫道的橫道指引樁。

龍華東環二路富士康東門路口與南門路口是兩個不同的路口,不能混為一談。東門路口沒有人行過街設施,只是在路口南端樹有兩根允許行人橫道的橫道指引樁。申請人當時就是遵從橫道指引樁指示、對著指引樁由東住西橫道時被被申請人疾駛而來的小車撞傷的。

在東門丁字路口東西兩則日夜有的士、私家車、“藍牌”車和多條線路的公交車停靠,每天都有數以千計的人在申請人橫道處橫過道路到對面搭車。

該《交通事故認定書》認定“賈偉在有人行橫道和人行過街設施的道路上,不按規定橫過道路……”與客觀事實不符,是完全錯誤的!

二、20xx年3月某日9時40分許,在龍華東環二路富士康東門路口發生的交通事故責任全部在被申請人徐某某。

《中華人民共和國道路交通安全法》第四十二條規定:機動車上道路行駛,不得超過限速標誌標明的最高時速。在沒有限速標誌的路段,應當保持安全車速。

《中華人民共和國道路交通安全法》第四十四條規定:機動車通過交叉路口,應當按照交通訊號燈、交通標誌、交通標線或者交通警察的指揮通過;通過沒有交通訊號燈、交通標誌、交通標線或者交通警察指揮的交叉路口時,應當減速慢行,並讓行人和優先通行的車輛先行。

被申請人徐某某在駕車通過交叉路口時,不僅沒有“保持安全車速”、“減速慢行”、“讓行人先行”,而是繼續高速行駛,依法應負事故的全部責任。申請人是按照規定路線過馬路,沒有違反交通安全法的規定,不應承擔事故責任。

綜上所述,深圳市公安局交通警察局某某大隊作出的第20xx某某號《交通事故認定書》認定責任錯誤,現特申請貴局複核,以維護申請人的合法權益。

此致

深圳市公安局交通警察局

  申請人:賈某某

  20xx年3月28日

交通事故複核申請書15

申請事項:

1、依法撤銷被申請人作出的第xx號《道路交通事故責任認定書》;

2、依法認定xxx承擔本次道路交通事故的全部責任;

3、責令被申請人轉送xxx縣公安局對肇事人xxx依法進行行政拘留和罰款。

事實與理由:

申請人不服被申請人20xx年x月x日作出的第xx號《道路交通事故責任認定書》,申請重新對責任進行認定,事實與理由如下:

一、xxx應負本次事故的全部責任

1、根據責任認定書的認定,肇事人xxx屬於無駕駛證駕駛機動車輛,並且在經過路口時未按規定減速行駛,這是造成本次事故的全部原因。

2、x未經過培訓從而未取得駕駛證,因而不具有駕駛機動車的資格,不具備駕駛機動車的技術,不熟悉道路交通規則,這樣一個人上路駕駛機動車輛,是一個典型的“公路殺手”!違反法律規定強行上路行駛,是發生本次事故的根源;如果xxx遵守無證不得上路駕駛的規定,此次事故根本就不會發生!因此xxx應負該事故的全部責任。

3、如果xxx熟知交通規則,嚴格按照《道路交通管理條例》第42條的規定在行經路口時減速行駛,事故也可以完全避免的!違反此條規定,其起源還在於xxx未取得駕駛資格,不熟悉交通規則所致!

4、在交通肇事後,xxx不是積極提供費用治療受害者,而是避而不見,致使事故中受傷的申請人之妻、之女以及鄰居因經濟困難,繼續治療難以維持!這也是被申請人責任認定應當參考的情節!

二、申請人在本次事故中無責任

被申請人僅以申請人違反《道路交通管理條例》第四十三條第一項為由,就認定申請應負事故的同等責任,不符合《道路交通事故處理辦法》第十七條“當事人沒有違章行為或者雖有違章行為,但違章行為與交通事故無因果關係的,不負交通事故責任”的規定。按照申請人前述分析,xxx應當承擔本次事故的全部責任!

如果肇事人x嚴格遵守法律規定,不強行無證上路行駛,即使申請人有前述違章行為,也不可能造成此次事故。因此,即使申請人違章,也不是造成事故的原因,與此次事故無因果關係,依法不應負交通事故責任!

三、未正確認定車輛所有人和駕駛員責任

根據《道路交通管理條例》第二十六條第(三)項的規定,機動車駕駛員不準將車輛交給沒有駕駛證的人駕駛。豫a-xx號桑塔納轎車的所有人及駕駛員將車輛交給無駕駛證的'xx駕駛,與造成本次交通事故具有重要的因果關係。可以說,如果車輛不交給x駕駛,此次事故完全可以避免!根據《道路交通事故處理辦法》第十七條和第十九條的規定,被申請人應當依法認定豫xxx號桑塔納轎車的所有人及駕駛員在本次事故應負的責任。

四、適用法律錯誤

因本案中涉及第三人責任問題,因此被申請人僅僅適用《道路交通事故處理辦法》第十七條規定作出責任認定不當,還應當同時引用該辦法第十八條和第十九條的規定,對應當引用而未引用相關法律根據的,屬於適用法律錯誤。

五、告知事項錯誤

最高人民法院公報x_年第x_期和x_年第x_期公佈的《李治芳不服交通事故責任重新認定決定案》和《羅倫富不服道路交通事故責任認定案》以及相關高階、中級法院的判例很明確的說明,不服道路交通事故責任認定,當事人可以提起行政訴訟。因此,被申請人應當依法告知申請提起行政訴訟的權利。被申請人未告知起訴權利的行為是錯誤的。

在能夠提起行政訴訟的同時,相應地對責任認定不服可以申請重新認定即申請行政複議。《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複議法》第九條規定:“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組織認為具體行政行為侵犯其合法權益的,可以自知道該具體行政行為之日起六十日內提出行政複議申請;但是法律規定的申請期限超過六十日的除外。”第四十二條規定:“本法施行前公佈的法律有關行政複議的規定與本法的規定不一致的,以本法的規定為準。”因此當事人申請重新認定即申請行政複議的期限也應該為六十日,不是十五日。被申請人在《道路交通事故責任認定書》中告知當事人在十五日內申請行政複議是錯誤的。

為保護申請人合法權益,維護正常安全的交通秩序,依法嚴懲無證駕駛人員,特提出重新認定申請,請查明事實,依法支援申請人的請求!

此致

  xxx市公安交通警察支隊

  申請人:xxx

  20xx年x月x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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