醫療調解申請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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調解是指雙方或多方當事人就爭議的實體權利、義務,在人民法院、人民調解委員會及有關組織主持下,自願進行協商,通過教育疏導,促成各方達成協議、解決糾紛的辦法。以下是小編整理的醫療調解申請書,歡迎大家參考!

醫療調解申請書

  醫療調解申請書1

一、患方當事人基本情況

患者姓名性別年齡

身份證號電話家庭住址

委託代理人姓名電話與患者關係

二、申請調解的糾紛事實:

某年某月,某某患者深感身體不適,於是前往某某醫療機構進行診治,某某醫療機構出具診斷書一份,診斷書上寫明:某某患者患有某種疾病,具體病症狀況等,醫方準針對患者病症給出了建議。患者謹遵遺囑進行治療,在治療過程中,醫方不慎××××,導致患者××××。

三、申請調解的爭議要點及理由:

針對上述案件事實,證明醫方在治療過程中存在過錯,導致某某患者××(寫結損害結果),侵犯了該患者的身體健康生命權,因該患者受到的損害是由於乙方的過錯而造成的,故現請求醫方賠償患者的損失

四、申請調解的.賠償金額:

本案件申請賠償的損失包括:醫療費用、交通費、補助費、身體殘疾補助金等

特申請某某醫療糾紛調解委員會予以調解。

申請人:患者姓名

申請日期:某年某月某日

  醫療調解申請書2

一、醫方當事人基本情況

醫方當事人單位名稱地址

法定代表人姓名職務電話

委託代理人姓名職務電話

二、申請調解的糾紛事實:

三、申請調解的爭議要點及理由:

四、申請調解的賠償金額:

特申請某某醫療糾紛調解委員會予以調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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醫療事故調解如何進行?

當今社會醫療事故頻發,醫患關係也更加緊張。當醫療事故發生後,我們要正確處理好醫患關係,緩和醫患之間的衝突,那麼醫療事故調解如何進行呢?將在下文中為大家講解。

醫患雙方和解過程中應注意的問題

(一)注意區分醫療事故技術鑑定前的調解和醫療事故技術鑑定後的調解

《醫療事故處理條例》第47條規定,醫患雙方製作的協議書,應當載明雙方當事人的基本情

況和醫療事故的原因、雙方當事人共同認定的醫療事故等級以及協商確定的賠償數額等,並由雙方當事人在協議書上簽名。但是在實際工作中,協議書基本上無法載明這些事項,尤其是“醫療事故的原因”、“雙方當事人共同認定的醫療事故等級”兩項內容。因為按照條例規定,只有醫學會才是醫療事故技術鑑定的合法組織,其他任何個人和組織均無權鑑定或者認定醫療事故。如果醫患雙方發生醫療事故爭議糾紛,在沒有提交醫學會進行鑑定之前,顯然無法確定是否屬於醫療事故,此時雙方協商解決,無法在協議書上載明事故的原因和事故等級,否則就只能理解成當事人協商解決醫療糾紛必須在醫療事故技術鑑定之後進行,這樣理解,既不符合法律規定,也不利於糾紛便捷處理。因此,作者理解,這項規定只能適用於已經進行醫療事故技術鑑定的案件。

(二)在協商過程中最好要求患方有懂醫的人員參與

雙方自行和解成功之後,一方反悔再次起訴,往往導致糾紛久拖不決,不利於民事爭議的處理。其中患方提起訴訟的最常見理由就是雙方和解中,患方對有關內容存在重大誤解,協議內容顯失公平,因而要求對協議撤銷或者變更協議內容。為了避免這種結果出現,在協商中,最好要求患方有懂醫的人員參與,如果患方有懂法的人員參與更好。這樣可以最大限度地保證調解協議的效力。

(三)調解協議附加條款——排除一方當事人再次主張協議,否則協議無效

在實踐工作中,經常遇到調解協議生效後,患方拿到醫方的“補償”後,再次向法院提起訴訟,要求醫療機構承擔賠償責任。在訴訟中,他們常常主張,患方此前給予的“經濟補償”,與事故爭議無關,調解協議屬於醫療機構自願贈與,不能計算在法院的判決額內。對此,如果調解協議中有排除訴訟的約定,即使法院認定雙方當事人的調解協議是醫療機構的自願贈與,也應屬於附條件的贈與,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合同法》第190條的規定,附條件的贈與,如果接受贈與的一方不能滿足贈與方提出的條件和要求,贈與行為可以撤銷。這樣可以為醫療機構減少不必要的損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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