磷礦石銷售協議樣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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甲方:貴州省開陽縣永興礦業有限責任公司 採礦權人:開陽縣永興磷礦(法人代表:李陽華) 乙方:貴陽浩鑫貿易有限公司(代表:陳良忠)

磷礦石銷售協議樣本

經甲乙雙方協商礦山下步的發展,為了發展礦山能長期有個市場銷售礦石,經甲乙雙方簽定以下協議,條件如下:

一、甲方由礦山周圍資金不足,本身礦山生產的礦石質量不高,礦山沒有銷路,所以甲方和乙方簽定銷售協議的具體條件如下:

1、甲方保證在馮三片區井內的礦石,生產的礦石進行銷售,不能再有第二家公司進行銷售磷礦石。

2、甲方礦山需要資金週轉,需要乙方交付礦山週轉資金貳佰萬元整(¥2000000.00元)作為乙方銷售礦石保證金和押金。

3、甲方生產的`礦石質量22%至28%的含磷量,乙方無條件的保證銷售出去,價格以28%來訂價200元/噸,每低一個品位扣款15元/噸,每增加一個品位增加15元/噸。

4、銷售價格:根據馮三採區相鄰的礦山價格為準,作在場變化甲乙雙方協商訂價,甲方並按銷售價格提供增值稅發票和資源稅證明。

二、甲方的責任:每月保證生產礦石1500噸至2500噸礦石,保證質量含磷不低於22%至28%。

三、礦山必須保證礦山公路暢通無阻。

四、甲乙雙方不能違約,如有一方違約,就由違約方付雙倍的保證金和押金給守約方作為違約金。

五、如有違約,雙方協商解決,如達成不一致,可向當地人民法院提起訴訟。

六、本協議一式兩份,甲乙雙方各執一份,自雙方簽字之日起生效。

七、未盡事宜,雙方協商解決。

(注:本合同有效期限為15年)

甲方:貴州省開陽縣永興礦業有限責任公司 採礦權人:開陽永興磷礦

甲方代表簽字

乙方:貴陽浩鑫貿易有限公司

乙方代表簽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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