醫院投資合作協議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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醫院投資合作協議書

甲方:XXX有限公司(以下簡稱甲方)

乙方:XXX有限公司(以下簡稱乙方)

甲乙雙方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有關法律和法規,本著優勢互補、平等自願、互利互惠、風險共擔的原則,通過友好協商,就XXX醫院(以下簡稱醫院)腫瘤治療中心(以下簡稱中心)等專案,達成如下協議。

第一條:目的、形式、年限

1、目的:甲乙雙方通過合作,充分發揮各自優勢,達到提高社會效益和經濟效益的目的。

2、形式:①甲方將原甲方獨自投資的醫院腫瘤治療中心專案全權交由乙方經營管理,乙方按雙方約定返還該裝置款項;②原乙方與醫院簽訂的除腫瘤治療中心以外的專案仍然由甲方全權經營管理與處置,乙方協助甲方辦理各項手續。

3、協議期限:自2010年3月31日至2018年6月30日止。

第二條:投資約定

1、甲方投資:①甲方將已投入的腫瘤治療裝置以色列氬氦刀和北京飛天TPS粒子治療系統交由使用,乙方按雙方約定返還該裝置款項。

②甲方原購進仍然可用的耗材和藥品由乙方按市場價進行收購,空調、車輛及其他辦公室裝置另行協商。

2、乙方投資:①投資中心所需的用於腫瘤治療所有運營費用,並負責醫療市場的開發與維護。

②對外宣傳廣告及其他一切對外營銷(義診等)活動方案,包括醫院網站、電視宣傳、資料等所需的費用。

③自本協議簽訂起醫院要求的新投資以及為發展本中心業務需要的裝置的投資由乙方負責投資。

第三條:專案獨佔性

中心為甲乙雙方在醫院唯一從事腫瘤診治專業的科室,主要開展腫瘤的診斷、治療、康復等。

甲乙雙方不得就本專案跟第三方合作。

第四條:專案經營與管理

1、中心由乙方全權管理與經營。

2、乙方對醫療業務管理工作必須按照國家(地方)、軍隊(武警部隊)醫院的標

準和要求執行,作為一個科室納入醫院的行政和質量管理體系。

3、乙方要嚴格執行國家有關法律法規、醫療操作規程和相關規章制度,文明行醫、合法經營。

4、乙方根據實際需求聘請中心所需醫務人員,聘用人員必須具有相應專業學歷證書和資格證書,所聘人員要及時報醫院主管部門審查備案。

第四條:氬氦刀和TPS系統裝置約定

1、自本協議簽訂之日起乙方按每例氬氦刀治療費的5%作為返還給甲方的氬氦刀和TPS治療系統裝置款項。

2、在氬氦刀能正常使用以及氬氦刀的各項資質檔案與使用手續齊全後的第2個月起,乙方保證每月返還給甲方的氬氦刀和TPS款項不低於2萬元,不到2萬元的以2萬元返還給甲方。

3、氬氦刀的各項資質檔案與使用手續齊全後計算起,乙方三年內返還給甲方的裝置款達118萬元人民幣後不再返還給。

如果乙方返還給甲方的氬氦刀治療費用三年內不達到118萬元,乙方於第三年的最後一個月補足118萬元給甲方,以部隊政策內沒有“不可抗力情況發生而導致協議無法履行”為前提條件。

4、氬氦刀和TPS系統裝置歸屬:乙方返還給甲方裝置款達118萬元人民幣時,氬氦刀和全套TPS系統均歸乙方所有。

5、三年內甲方負責維修氬氦刀裝置的主機,並且由甲方承擔主機的維修費用。

5、乙方按月返還裝置款給甲方。

6、如果乙方拒絕按雙方約定返還氬氦刀和TPS款項,視為乙方違約,甲方有權要求終止本協議和撤走氬氦刀和TPS款項,並且不給乙方任何補償。

第五條:合作營銷約定

1、甲方充分利用自己的營銷網路進行營銷,甲方介紹來的病人使用氬氦刀治療的,在扣除成本後,甲方分成80%,乙方分成20%。

2、氬氦刀治療的成本包括:按原乙方與醫院簽訂的合同所上交的管理費、耗材費(氣體等)、醫生勞務費、管理人員費用(總體成本不得超過氬氦刀治療總收入的37%)。

3、乙方將合作營銷的分成按月返還給甲方。

第六條:除腫瘤治療以外的其它病種治療的約定

1、原乙方與醫院簽訂的除腫瘤治療中心以外的專案仍然由甲方全權經營管理與處置,乙方必須協助甲方辦理各項手續和運營管理,否則視為乙方違約。

2、腫瘤治療中心以外的病種收入款項,每月醫院返還到乙方的'賬戶之後,甲乙雙方3個工作日內進行核算後,匯入甲方指定的賬戶。

第七條:財務管理與費用結算:

1、醫院轉款匯入乙方賬號,財務由乙方派人管理。

2、經營收入實行“當月結清”方式,每月20日前甲乙雙方核算上月的費用與分成,在收到醫院結算款五個工作日內匯到各方指定賬號。

第八條:保密條款

甲乙雙方對本協議負有保密責任,未經另一方書面同意不得洩露給第三方,否則洩露方承擔相應的責任和損失。

第九條:協議的修改、變更和解除

1、對本協議及其附件的修改、變更與解除,須經甲乙雙方簽署書面補充協議才能生效。

2、由於不可抗力及部隊政策發生變化,致使協議內容無法履行,或雙方均認為合作終止的條件成立,經協商可以終止合作。

在沒有違約和沒有遭遇不可抗力的條件下,甲乙雙方均不得單方終止合作。

3、由於一方的過失,造成本協議及其附件不能履行時,由過失方承擔違約責任。

4、違約處理:解除合同;違約賠付金為20萬元;或者守約方按審計核定的損失向違約方索賠。

第十條: 不可抗力

由於戰爭、地震等自然災害和政策調整等不可抗力的原因,由雙方協商決定是否解除協議,或者延期履行協議。

如遇部隊政策調整,不能履行協議時,雙方必須無條件立即終止合作。

第十一條:適用法律

本協議受中華人民共和國法律的保護和管轄。

第十二條:爭議和解釋

凡因執行本協議所發生的與本協議有關的一切爭議,甲乙雙方應通過友好協商解決,如果協商不能解決,應提交人民法院裁決。

第十三條: 協議生效及其它

1、本協議及其附件,經甲乙雙方法定代表人或授權代表人簽字並蓋章後生效。

2、本協議一式四份,甲、乙雙方各執兩份,具有同等效力。

3、法人代表的更換或主體更名不影響本協議的正常執行。

4、本協議未盡事宜,可另定補充協議,並與本協議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甲方(蓋章):

法定代表人(簽字):

日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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