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司投資管理辦法(6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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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投資管理辦法1

第一章 總則

公司投資管理辦法(6篇)

第一條 為適應公司(以下簡稱“公司”)戰略發展的需要,加強投資與股權管理,降低風險,提高效益,切實維護股東利益,根據國家有關法律法規和公司有關規章制度,制訂本辦法。

第二條 本辦法適用於集團公司及其下屬公司。

第三條 本辦法所指投資包括權益性投資和非權益性投資。權益性投資是指投資主體通過讓渡貨幣資產、非貨幣資產取得被投資企業股權,享有權益並承擔責任的行為;或與其他合作方合資組建新公司以及通過收購、兼併、重組等方式形成新的股權的投資行為。具體分為:

(一) 新設投資。包括:單獨出資成立獨資公司;與其他境內境外投資者共同出資設立合資、合作公司。

(二) 新增投資。包括:通過股權收購,資產或債權置換,投資入股等方式,對業已存在,但原來沒有投資關係的公司投資關係的公司出資。

(三) 追加投資。包括:通過股權收購,資產或債權置換,增加出資等方式,對業已存在,但原來有投資關係的公司增加出資。

非權益性投資主要包括專案的新建、改建、擴建和小型基建等。

第四條 集團公司對股權投資統一管理。集團公司負責制定股權投資管理制度。

第五條 投資活動必須符合集團公司的發展規劃,以主導產業、核心業務為主,以經濟效益為中心,明確並落實出資者和經營者的責任。

第六條 集團公司要強化投資的計劃和預算管理。集團公司在年底前彙總編制下一年度投資計劃和預算,並報總經理辦公會審議,董事會審批。預算內投資由集團公司按計劃執行,嚴格控制預算外投資。

第七條 股權管理要依法正確行使和履行股東的權利和義務,以股東財富最大化為目標,實現資產的保值增值,全面維護股東利益。

第二章 投資原則及方向

第八條 股權投資應遵循以下原則:

(一)投資主體應具備投資資格(原則上只有集團公司具有投資資格)。

(二)投資活動必須符合國家相關法律法規和產業政策。

(三)投資活動必須符合集團公司的戰略目標和核心業務發展要求。

(四)投資活動必須進行充分的可行性研究論證,履行規範的決策程式。

(五)投資活動必須達到合理的收益水平,有嚴格的風險防範措施。

第九條 投資活動應遵循以下方向:

按照擬投資專案與公司核心產業相關程度,分為核心類專案和輔助類專案。

核心類專案,指屬於公司主營業務範圍和公司發展戰略密切相關的投資專案。包括:生物質發電專案,其他有穩定投資回報的生物質資源的開發利用專案。

輔助類專案,指核心類投資以外的,對公司發展有支援作用的投資專案。包括:與核心類專案關聯度較高的上下游產業鏈開發專案,生物質燃料灰渣的開發利用,生物質燃料供應,可再生能源相關政策和技術諮詢服務專案,其他經營風險可控的增值專案。

第三章 投資決策管理

第十條 集團公司的股權投資專案,由集團公司各相關職能部門提出投資意向,提出可行性研究報告。集團公司財務部會同有關部門進行研究,提出初步方案;通過初審的報告,提交總經理辦公會審議後,再履行董事會決策或由董事會授權公司經營班子進行決策。

第十一條 可行性研究報告是專案投資決策的重要依據,其編制必須實事求是。相關職能部門按擬投資專案的特點及外圍環境制訂相應的專案投資申請報告的格式,具體編寫要求包括但不限於以下內容:

(一) 專案介紹。包括專案地址,建設規模,專案總投資,資本金比例,政府的有關產業政策和優惠條件等。

(二) 市場情況分析。包括分析市場需求和競爭環境,預測產品進入市場的前景、銷量與競爭力,原料等資源供應狀況等。

(三) 技術論證。包括技術上是否先進可行,生產工藝流程,技術力量是否有足夠保證等。

(四) 投、融資方案。包括具體的資金籌措方案,各投資方的股權比例設計等。

(五) 經濟效益分析。包括盈虧平衡分析,敏感性分析,財務經濟評價,社會效益評價等。

(六) 風險分析及對策。包括對可能出現的產業政策風險、經營風險、資金風險等的說明,並具體提出應對方案及措施。

(七) 結論。

第十二條 上報董事會決策時,需包括但不限於以下材料:

(一)專案投資的可行性研究報告。

(二)金融機構貸款意向資料。

(三)投資合作方的基本情況和資質檔案。

(四)投資意向書(與當地政府或投資合作方)。

(五)法律顧問出示的法律意見。

(六)可能涉及的其他材料。

第十三條 研究後認為可行的專案,由財務部報集團公司總經理辦公會討論通過,報上級公司稽核,董事會批准。

第十四條 集團公司批准實施的投資專案,由相關職能

部門或成立專案經理部負責組織實施。

第十五條 權益性投資要明確投資各方的權利、義務,實行專案法人責任制,保證合作方資本金足額到位。

第十六條 所有投資專案都要執行先申請、後談判,先審查、後簽字的程式。

第十七條 原則上不允許合作方以非貨幣方式投資,確有需要的,應經公司決策機構研究通過後,報董事會批准,依《公司法》規定執行。用於出資的非貨幣資產,需經聘請雙方認可的社會中介機構進行資產評估,並出具評估報告。

第十八條 非生產性車輛購置由集團公司統一辦理。非經批准,下屬公司不允許購置。

第十九條 投資專案立項後納入集團公司發展規劃和年度預算管理。

第二十條 未經集團公司、各單位的董事會或股東會批准的專案,不得擅自簽訂具有法律效力的有關檔案。

第四章 股權管理

第二十一條 集團公司派出的代表股東行使相應權利或參與所派往公司的管理與運營的人員,即委派人員,要依據《公司法》等國家有關法規和公司章程,負責全面維護集團公司的利益,貫徹執行集團公司的有關決定。

第二十二條 集團公司應明確一名領導分管股權管理工作,指定專門部門和專人具體負責該項工作,建立被投資企業資訊定期報告制度。

第二十三條 集團公司和被投資企業都必須建立企業股權檔案。內容包括:股東單位名稱、投資額、投資比例、股利收繳、股權變動、出資證明書等內容,對股權及收益實施動態管理。其他有特殊需要存檔的內容,可根據需要自行確定。

第二十四條 集團公司財務部根據管理的需要,負責制定產權等有關管理報表。所屬公司股權發生變化,必須在一週內將股權變動說明及新股權的相關資料報集團財務部備案。

第二十五條 股權投資完成一年後、或新設的被投資企業正式執行一年後,投資主體應對股權投資專案進行後評價,後評價主要包括以下內容:

(一) 決策情況:股權投資是否履行了決策和審批程式。

(二) 實施情況:股權投資的操作是否合規,被投資企業是否達到專案投資的計劃規模、行業標準和運營內容。

(三) 效益情況:被投資企業的經營情況和投資主體的投資收益情況是否達到當時投資決策時所認可的標準水平,是否達到了預期的環境效應和社會效應。

(四) 管理情況:被投資企業是否建立了完善的法人治理結構,日常經營活動是否履行嚴格的內控程式,投資主體是否正確行使股東權利,維護了出資人權益。

第二十六條 集團公司可根據其管理需要,定期從被投資企業取得財務會計報告,發現問題的,需及時查證,必要時可採取聘請中介機構審計的方式,對被投資企業經營情況進行監督。

對於投資實際情況與計劃的差異,應書面說明原因;對於實際投資收益連續兩年低於預期的投資專案,應做出專題分析,並提出加強管理的措施;對於被投資企業股權結構發生重大變化導致控制權轉移的,以及投資合作方出現違約,損害出資人利益等重大問題,應及時報告集團公司。

第二十七條 專案的運作管理由專案公司經營班子負責,並由集團公司採取業績考核(專案公司與集團公司簽訂經營承包責任書)、財務審計監督的管理方式進行管理。專案負責人對各分管領導負責,分管領導對公司總經理負責。

第二十八條 股權的收購和轉讓,無論涉及金額多少,必須經集團公司總經理辦公會審批通過後,報集團公司董事會批准或報股東方備案。

第五章 投資專案變更與結束

第二十九條 投資專案的變更,包括髮展延伸、投資增減或滾動使用、規模擴大或縮小、後續或轉產、中止或合同修訂等,均應報公司審批。

第三十條 專案負責人在實施專案運作期內因工作變動,應主動做好善後工作。如屬公司內部調動,則須向繼任人交接清楚後方能離崗。

第三十一條 實行專案負責人離任審計制度。

第三十二條 投資專案的中止或結束,專案負責人及相應機構應及時總結清理,並以書面形式報告集團公司。

第六章 附則

第三十三條 本辦法由集團公司財務部負責解釋。

第三十四條 本辦法自印發之日起施行。

公司投資管理辦法2

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 為了加強對信託投資公司的監督管理,規範信託投資公司的經營行為,促進信託業的健康發展,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信託法》、《中華人民共和國中國人民銀行法》等法律和國務院有關規定,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本辦法所稱信託投資公司,是指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公司法》和本辦法設立的主要經營信託業務的金融機構。

第三條 本辦法所稱信託,是指委託人基於對受託人的信任,將其財產權委託給受託人,由受託人按委託人的意願以自己的名義,為受益人的利益或者特定目的,進行管理或者處分的行為。

委託人應是具有完全民事行為能力的自然人、法人或者依法成立的其他組織。受益人是在信託中享有信託受益權的自然人、法人或者依法成立的其他組織。受益人和委託人可以是同一人,也可以不是同一人;受託人可以是受益人,但不得是同一信託的唯一受益人。

第四條 本辦法所稱信託業務,是指信託投資公司以營業和收取報酬為目的,以受託人身份承諾信託和處理信託事務的經營行為。

第五條 本辦法所稱信託財產,是指信託投資公司因承諾信託而取得的財產。信託投資公司因信託財產的管理、運用、處分或者其他情形而取得的財產,也歸入信託財產。法律、行政法規禁止流通的財產,不得作為信託財產;法律、行政法規限制流通的財產,依法經有關主管部門批准後,可以作為信託財產。

信託財產不屬於信託投資公司的固有財產,也不屬於信託投資公司對受益人的負債。信託投資公司終止時,信託財產不屬於其清算財產。

第六條 信託不因信託投資公司依法解散、被宣告破產或者被依法撤銷而終止,也不因信託投資公司的辭任而終止,但法律或者信託檔案另有規定的除外。

第七條 信託投資公司從事信託活動,應當遵守法律、行政法規的規定和信託檔案的規定,不得損害國家利益、社會公共利益和他人的合法權益。

第八條 信託投資公司管理或者處分信託財產,必須恪盡職守,履行誠實、信用、謹慎、有效管理的義務。

第九條 信託投資公司不得辦理存款業務,不得發行債券,不得舉借外債。

第十條 中國人民銀行依照法律、行政法規和本辦法對信託投資公司及其業務實施監督和管理。

第二章 機構的設立、變更與終止

第十一條 設立信託投資公司,應當採取有限責任公司或者股份有限公司的形式。

第十二條 設立信託投資公司,必須經中國人民銀行批准,並領取《信託機構法人許可證》。

未經中國人民銀行批准,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經營信託業務,任何經營單位不得在其名稱中使用“信託投資”字樣。法律、行政法規另有規定的除外。

第十三條 信託投資公司的設立應當具備下列條件:

(一)有符合《中華人民共和國公司法》和中國人民銀行規定的公司章程;

(二)有具備中國人民銀行規定的入股資格的股東;

(三)具有本辦法規定的最低限額的註冊資本;

(四)有具備中國人民銀行規定任職資格的高階管理人員和與其業務相適應的信託從業人員;

(五)具有健全的組織機構、信託業務操作規則和風險控制制度;

(六)有符合要求的營業場所、安全防範措施和與業務有關的其他設施;

(七)中國人民銀行規定的其他條件。

中國人民銀行可以根據經濟發展的需要和信託市場的狀況對信託投資公司的設立申請進行審查。

第十四條 信託投資公司的註冊資本不得低於人民幣3億元。

經營外匯業務的信託投資公司,其註冊資本中應包括不少於等值1500萬美元的外匯。

中國人民銀行根據信託投資公司行業發展的需要,可以調整設立信託投資公司的註冊資本最低限額。

第十五條 信託投資公司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應當經中國人民銀行批准:

(一)變更名稱;

(二)變更註冊資本金;

(三)變更公司住所;

(四)改變組織形式;

(五)調整業務範圍;

(六)更換高階管理人員;

(七)變更股東或者調整股權結構,但持有上市股份公司流通股份未達到公司總股份10%的除外;

(八)修改公司章程;

(九)合併或者分立;

(十)中國人民銀行規定的其他變更事項。

第十六條 信託投資公司因分立、合併或者公司章程規定的解散的事由出現,申請解散的,經中國人民銀行批准後解散,並依法組織清算組進行清算。

第十七條 信託投資公司因違法違規經營、經營管理不善等原因,不能支付到期債務,不撤銷將嚴重損害社會公眾利益、危害金融秩序的,由中國人民銀行根據《金融機構撤銷條例》予以撤銷。

第十八條 信託投資公司不能支付到期債務,經中國人民銀行同意,可向人民法院提出破產申請。

第十九條 信託投資公司設立、變更、終止的審批程式,按照中國人民銀行的規定執行。

第三章 經營範圍

第二十條 信託投資公司可以申請經營下列部分或者全部本外幣業務:

(一)受託經營資金信託業務,即委託人將自己合法擁有的資金,委託信託投資公司按照約定的條件和目的,進行管理、運用和處分;

(二)受託經營動產、不動產及其他財產的信託業務,即委託人將自己的動產、不動產以及智慧財產權等財產、財產權,委託信託投資公司按照約定的條件和目的,進行管理、運用和處分;

(三)受託經營法律、行政法規允許從事的投資基金業務,作為投資基金或者基金管理公司的發起人從事投資基金業務;

(四)經營企業資產的重組、購併及專案融資、公司理財、財務顧問等中介業務;(五)受託經營國務院有關部門批准的國債、政策性銀行債券、企業債券等債券的承銷業務;

(六)代理財產的管理、運用和處分;

(七)代保管業務;

(八)信用見證、資信調查及經濟諮詢業務;

(九)以固有財產為他人提供擔保;

(十)中國人民銀行批准的其他業務。

第二十一條 信託投資公司可以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信託法》的有關規定,接受為下列公益目的而設立的公益信託:

(一) 救濟貧困;

(二) 救助災民;

(三)扶助殘疾人;

(四)發展教育、科技、文化、藝術、體育事業;

(五)發展醫療衛生事業;

(六)發展環境保護事業,維護生態環境;

(七)發展其他社會公益事業。

第二十二條 信託投資公司管理、運用信託財產時,可以依照信託檔案的規定,採取出租、出售、貸款、投資、同業拆放等方式進行。

第二十三條 信託投資公司可以根據市場需要,按照信託目的、信託財產的種類或者對信託財產管理方式的不同設定信託業務品種。

第二十四條 信託投資公司所有者權益項下依照規定可以運用的資金,可以存放於銀行或者用於同業拆放、貸款、融資租賃和投資,但自用固定資產和股權投資餘額總和不得超過其淨資產的80%。

第二十五條 經中國人民銀行批准,信託投資公司可以辦理同業拆借。

第二十六條 信託投資公司的經營範圍由公司章程規定,報中國人民銀行批准。

第四章 經營規則

第二十七條 設立信託,應當採取書面的形式。書面形式包括信託合同、遺囑或者法律、行政法規規定的其他書面檔案。

第二十八條 以信託合同形式設立信託時,信託合同應當載明以下事項:

(一) 信託目的;

(二) 委託人、受託人的姓名或者名稱、住所;

(三)受益人或者受益人範圍;

(四)信託財產的範圍、種類及狀況;

(五)信託當事人的權利和義務;

(六)信託財產管理中風險的揭示和承擔;

(七)信託財產的管理方式和受託人的經營許可權;

(八)信託利益的計算,向受益人交付信託利益的形式、方法;

(九)信託投資公司報酬的計算及支付;

(十)信託財產稅費的承擔和其他費用的核算;

(十一)信託期限和信託的終止;

(十二)信託終止時信託財產的歸屬;

(十三)信託事務的報告;

(十四)信託當事人的違約責任及糾紛解決方式;

(十五)新受託人的選任方式;

(十六)委託人和受託人認為需要載明的其他事項。

以信託合同以外的其他書面檔案設立信託時,書面檔案的載明事項按照有關法律、行政法規規定執行。

第二十九條 信託投資公司應當以受益人的最大利益為宗旨處理信託事務,並謹慎管理信託財產。

第三十條 信託投資公司不得以經營資金信託或者其他業務的名義吸收存款。

第三十一條 信託投資公司經營信託業務,不得有下列行為:

(一)利用受託人地位謀取不當利益;

(二)將信託財產挪用於非信託目的的用途;

(三)承諾信託財產不受損失或者保證最低收益;

(四)以信託財產提供擔保;

(五)將信託資金投資於自己或者關係人發行的有價證券;

(六)將信託資金貸放給自己或者關係人;

(七)將不同信託賬戶下的信託財產進行相互交易;

(八)以固有財產與信託財產進行相互交易;

(九)法律、行政法規和中國人民銀行禁止的其他行為。

信託投資公司依據信託檔案的規定,並以公平的'市場價格進行交易的,不受前款第(四)至(八)項的限制。

第三十二條 前條所稱關係人是指:

(一)持有信託投資公司10%以上股權的股東;

(二)信託投資公司投資控股的企業;

(三)信託投資公司的董事、監事、經理、信託業務人員及其近親屬;

(四)前項所列人員投資持股5%以上或者擔任高階管理人員的公司、企業和其他經濟組織。

第三十三條 信託投資公司應當自己處理信託事務,但信託檔案另有規定或者有不得已事由的,可以委託他人代為處理。

第三十四條 信託投資公司應當為委託人、受益人以及處理信託事務的情況和資料保密,但法律、行政法規或者信託檔案另有規定的除外。

第三十五條 信託投資公司應當將信託財產與其固有財產分別管理、分別記賬,並將不同委託人的信託財產分別管理、分別記賬。

第三十六條 信託投資公司應當妥善儲存處理信託事務的完整記錄,至少每年定期向委託人及受益人報告信託財產及其管理運用、處分及收支的情況。

委託人、受益人有權向信託投資公司瞭解對其信託財產的管理運用、處分及收支情況,並要求信託投資公司作出說明。

第三十七條 信託投資公司經營信託業務,依據約定以手續費或者佣金的方式收取報酬。

信託投資公司收取報酬的標準,除中國人民銀行另有規定外,可與委託人協商確定。

第三十八條 信託投資公司違反信託目的處分信託財產、或者因違背管理職責、處理信託事務不當致使信託財產受到損失的,在恢復信託財產的原狀或者予以賠償前,信託投資公司不得請求給付報酬。

第三十九條 信託投資公司因處理信託事務而支出的費用、負擔的債務,以信託財產承擔,但應在信託合同中列明或明確告知委託人。信託投資公司以其固有財產先行支付的,對信託財產享有優先受償的權利。因信託投資公司違背管理職責或者管理信託事務不當所負債務及所受到的損害,以其固有財產承擔。

第四十條 信託投資公司違反信託目的處分信託財產、或者管理運用、處分信託財產有重大過失的,委託人有權依照信託檔案的規定解任該信託投資公司,或者申請人民法院解任該信託投資公司。

第四十一條 信託投資公司終止時,其管理信託事務的職責同時終止。清算組應當妥善保管信託財產,作出處理信託事務的報告並向新受託人辦理信託財產的移交,但信託檔案另有規定的,從其規定。

第四十二條 信託投資公司依法終止其受託人職責的,新受託人依照信託檔案的規定選任;信託檔案未規定的,由委託人選任;委託人不能選任的,由受益人選任;受益人為無民事行為能力人或者限制民事行為能力人的,依法由其監護人代行選任。

第四十三條 信託投資公司經營信託業務,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信託終止:

(一)信託檔案規定的終止事由發生;

(二)信託的存續違反信託目的;

(三)信託目的已經實現或者不能實現;

(四)信託當事人協商同意;

(五)信託期限屆滿;

(六)信託被解除;

(七)信託被撤銷;

(八)全體受益人放棄信託受益權。

第四十四條 信託終止的,信託投資公司應當作出處理信託事務的清算報告。受益人或者信託財產的權利歸屬人對清算報告無異議的,信託投資公司就清算報告所列事項解除責任,但信託投資公司有不當行為的除外。

第四十五條 信託投資公司接受由其代為確定管理方式的信託資金,應當符合下列規定:

(一)信託期限不得少於一年;

(二)單筆信託資金不得低於人民幣5萬元。

第四十六條 中國人民銀行根據防範金融風險的需要,可以規定由信託投資公司代為確定管理方式的信託資金的管理辦法。

第四十七條 信託投資公司經營外匯信託業務,應當遵守國家外匯管理的有關規定,並接受外匯主管部門的檢查、監督。

第四十八條 信託投資公司為他人提供擔保或者拆入資金的餘額不得超過其註冊資本。

第四十九條 信託投資公司運用自有資金和信託資金從事同業拆借,應當遵守中國人民銀行的有關規定。

第五十條 信託投資公司每年應當從稅後利潤提取5%,作為信託賠償準備金,但該賠償準備金累計總額達到公司註冊資本的20%時,可不再提取。

信託投資公司的賠償準備金應存放於經營穩健、具有一定實力的境內中資商業銀行或者購買國債。

第五章 監督管理與自律

第五十一條 信託投資公司應當按規定製訂本公司的信託業務及其他業務規則,建立、健全本公司的各項業務管理制度和內部控制制度,並報中國人民銀行備案。

信託投資公司應當設立內部審計部門,對本公司的業務經營活動進行審計和監督。信託投資公司的內部審計部門應當至少每半年向公司董事會提交內部審計報告,同時向中國人民銀行報送上述報告的副本。

第五十二條 信託投資公司應當依法建賬,對信託業務與非信託業務分別核算,並對每項信託業務單獨核算。具體財務會計制度應當遵守財政部的有關規定。

第五十三條 信託投資公司應當按照國家有關規定建立、健全本公司的財務會計制度,真實記錄並全面反映其業務活動和財務狀況。公司年度財務會計報表,應當經具有相應資格的註冊會計師審計。

信託投資公司應當按照規定向中國人民銀行及有關部門報送營業報告書、信託業務及非信託業務的財務會計報表和信託賬戶目錄等有關資料。

第五十四條 信託投資公司的信託業務部門應當在業務上獨立於公司的其他部門,其人員不得與公司其他部門的人員相互兼職,具體業務資訊不得與公司的其他部門共享。

第五十五條 中國人民銀行可以定期或者不定期對信託投資公司的經營活動進行檢查。中國人民銀行認為必要時,可以責令信託投資公司聘請具有相應資格的中介機構對其業務、財務狀況進行審計。

信託投資公司應當按照中國人民銀行的要求提供有關業務、財務等報表和資料,並如實介紹有關業務情況。

第五十六條 中國人民銀行對信託投資公司的高階管理人員實行任職資格審查制度。未經中國人民銀行任職資格審查或者審查、考核不合格的,不得任職。

信託投資公司對擬離任的高階管理人員,應當進行離任審計,並將審計結果報中國人民銀行備案。信託投資公司的法定代表人變更時,在新的法定代表人經中國人民銀行核准任職資格前,原法定代表人不得離任。

第五十七條 中國人民銀行對信託投資公司的信託從業人員實行信託業務資格考試製度。考試合格的,由中國人民銀行頒發信託從業人員資格證書;未經考試或者考試不合格的,不得經辦信託業務。具體考試辦法由中國人民銀行另行制定。

第五十八條 信託投資公司的高階管理人員和信託從業人員違反法律、行政法規或中國人民銀行有關規定的,中國人民銀行有權取消其任職資格或者從業資格。

第五十九條 中國人民銀行對信託投資公司監管中發現的重大問題,有權質詢信託投資公司的高階管理人員,並責令其採取有效措施,限期改正。

第六十條 信託投資公司管理混亂,經營陷入困境的,由中國人民銀行責令該公司採取措施進行整頓或者重組,並建議撤換高階管理人員。中國人民銀行認為必要時,可以對其實行接管。

第六十一條 信託投資公司可以成立同業協會,實行行業自律。

信託投資公司同業協會開展活動,應當接受中國人民銀行的指導和監督。

第六章 罰則

第六十二條 未經中國人民銀行批准,擅自設立信託投資公司或者擅自經營信託業務的,按照《非法金融機構和非法金融業務活動取締辦法》,予以取締,並予以處罰。

第六十三條 中國人民銀行在批准信託投資公司設立、變更、終止後,發現原申請事項有隱瞞、虛假的情形,可以責令補正或者撤銷批准。

第六十四條 信託投資公司違反本辦法第三十條規定辦理資金信託的,由中國人民銀行責令其限期退回存款,並停辦部分或全部業務;對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依法給予紀律處分,並由中國人民銀行取消高階管理人員的任職資格和從業人員的從業資格。構成犯罪的,移送司法機關追究刑事責任。

第六十五條 信託投資公司違反本辦法第三十一條規定的,按照《金融違法行為處罰辦法》第二十八條規定進行處罰。

第六十六條 信託投資公司違反本辦法其他規定的,由中國人民銀行按照《金融違法行為處罰辦法》及有關規定進行處罰。

第六十七條 信託投資公司對中國人民銀行的處罰決定不服的,可以依法提請行政複議或者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訴訟。

第七章 附則

第六十八條 本辦法由中國人民銀行負責解釋。

第六十九條 本辦法自公佈之日起施行,中國人民銀行20xx年1月10日頒佈的《信託投資公司管理辦法》同時廢止。

公司投資管理辦法3

第一章總則

第一條為了進一步規範本公司基金產品的宣傳與推介,使本公司的基金產品能夠符合在社會上進行推廣的條件,我司現根據《私募投資基金監督管理暫行辦法》、《關於進一步規範私募基金管理人登記若干事項的公告》等相關法律法規規定,制定本管理辦法。

第二章具體管理辦法

第二條我司不得向合格投資者之外的單位和個人募集資金,不得通過報刊、電臺、電視、網際網路等公眾傳播媒體或者講座、報告會、分析會和佈告、傳單、手機簡訊、微信、部落格和電子郵件等方式,向不特定物件宣傳推介。

第三條我司不得在宣傳、推介私募基金產品時候,向投資者承諾投資本金不受損失或者承諾最低收益。

第四條我司採取自行銷售私募基金方式的,應當採取問卷調查等方式,對投資者的風險識別能力和風險承擔能力進行評估,由投資者書面承諾符合合格投資者條件;應當製作風險揭示書,由投資者簽字確認。

採取委託銷售機構銷售私募基金的,我司應當採取前款規定的評估、確認等措施。投資者風險識別能力和承擔能力問卷及風險揭示書的內容與格式指引,根據基金業協會按照不同類別私募基金的要求制定。

第五條我司自行銷售或者委託銷售機構銷售私募基金,應當自行或者委託第三方機構對私募基金進行風險評級,向風險識別能力和風險承擔能力相匹配的投資者推介私募基金。

第六條投資者應當如實填寫風險識別能力和承擔能力問卷,如實承諾資產或者收入情況,並對其真實性、準確性和完整性負責。填寫虛假資訊或者提供虛假承諾檔案的,應當承擔相應責任。

第七條投資者應當確保投資資金來源合法,不得非法彙集他人資金投資私募基金。

第三章附則

第八條本管理辦法的內容如與國家有關部門頒佈的法律、法規、規章和其他規範性檔案有衝突的或本辦法未盡事宜,按有關法律、法規、規章及其他規範性檔案的規定執行。

第九條本管理辦法自頒佈之日起生效。

第十條本管理辦法由市場營銷部負責實施和解釋。

公司投資管理辦法4

第一章總則

第一條為理順投資專案建設管理的關係,明確建設管理階段各參與方的責任,促進投資業務持續健康發展,根據《建築法》等相關法律及《xx股份公司投資專案建設管理辦法(暫行)》(投字[20xx]730號)和《xx工程局有限公司專案投資管理辦法》等規定製定本辦法。

第二條本辦法所涉及名詞含義

(一)投資專案是指公司為實現發展戰略,以投資拉動產業升級、調整資產結構、謀取資本收益,在交通基礎設施和城市綜合開發等領域以PPP(BOT/BT)等模式實施的專案。

(二)建設管理是為保證投資專案在建設期順利實施,達到預期目的採取的管理措施,包括專案執行情況管理、工程專案管理、質量安全管理等。

(三)專案投資主體單位為xx工程局有限公司(以下簡稱公司),在獨資專案中,公司為獨立投資人,在合作投資專案中公司為合作投資人。

(四)專案公司是指為實施投資專案而依法組建的具有獨立法人資格的公司,一般為有限責任公司。

(五)總承包是指設計施工總承包或施工總承包,由專案公司與總承包單位簽訂總承包合同,總承包單位按照合同約定,承擔投資專案的設計、採購、施工等全部或部分工作。

(六)投資專案相關各方主要包括投資人、專案公司、設計單位、總承包單位、監理單位及施工單位等。

第三條本辦法適用於公司在中國境內的PPP專案(BOT/BT)以及城市綜合體(房地產)等投資專案。

第二章建設管理原則

第四條投資專案建設管理應該遵循如下原則

(一)建設管理合法合規原則。投資專案建設管理嚴格執行國家的相關行業以及中國交建的有關規定,確保專案建設合法合規進行。

(二)整體利益最大原則。投資專案相關責任主體應從公司整體利益著眼,以專案生命週期(經營性專案和準經營性)或建設、回購(非經營性專案)收益最大化為首要目標。

(三)管理層次清晰與責權匹配原則。投資專案的建設管理應做到管理層次清晰,不同責任方或管理層級分工明確,投資人(公司)、專案公司、設計、總承包單位以及各施工單位承擔的責任與擁有的權利相對等,注重管理的質量與效率。

(四)優勢互補原則。投資專案建設管理中應充分發揮參與各方在管理、專業、區位等方面的優勢,注重相互之間的優勢互補,形成整體合力,共同促進專案的建設。

(五)資金保障與平衡的原則。投資人及專案公司應做好資金籌劃,確保專案投入資金安全及專案建設資金需求。

(六)投資專案管理全週期、全方位覆蓋原則。投資專案的管理應做到全週期、全方位覆蓋,建設管理與運營(回購)管理做好銜接,在專案週期內無管理盲區。

(七)專案歸口管理與專業管理相結合原則。投資管理部是投資類業務的歸口管理部門,專案的開發、設計方案(重大變更)的優化、物資裝置的採購以及人力資源配置、監理單位選擇、總承包單位的遴選,以及施工單位的選用和管理等,應本著充分發揮公司專業管理部門的專業優勢,利用招投標方式、專家評審等方式,對投資專案的相應業務進行專業化管理。

第三章建設管理職責

第五條公司董事會是投資專案決策中心,相關部門根據本部門業務管理職責對投資專案建設管理情況進行跟蹤、監控,掌握投資專案建設進展情況、存在問題,及時提出解決問題的建議與措施,並監督專案公司整改落實。相關業務部門監管內容:

(一)投資管理部負責編制專案年度投資計劃、資本金計劃,協助專案公司聯絡貸款銀行、落實貸款擔保(如有)、完成專案融資;負責資本金注入的稽核與報批,監督投資計劃的執行,對投專案建設資金使用進行監督管理。

(二)企業規劃部負責對專案公司的設立、變更、撤銷等進行監督管理。

(三)人力資源部負責對專案公司人員配備、薪資標準等工作進行監督管理。

(四)經營管理部負責對投資專案所有合同(協議)的簽訂和履行等工作進行監督管理。

(五)財務部負責對專案資本金投入、財務核算、稅收籌劃、等相關事宜進行監督管理。

(六)技術質量部負責對投資專案設計優化(重大設計變更)、施工技術方案等施工技術質量進行監督管理。

(七)施工管理部負責對投資專案建設期的工程施工進度、信譽評價等工作進行監督管理。

(八)安全監督部對投資專案建設安全、環保工作進行監督管理。

(九)法律部負責投資專案建設期重大合同、協議等相關業務進行監督管理。

(十)其他業務部門,根據本部門職責對投資專案相關業務進行監督管理。

第四章建設管理相關各方責任

第六條投資專案相關各方必須明確責權,嚴格執行國家規定的基本建設程式,不得違反或者擅自簡化基本建設程式,嚴格執行專案法人責任制、資本金制、工程招標投標制、工程監理制和合同管理制等規章制度。

第七條投資人責任

(一)按國家工商登記註冊有關規定要求,出資組建專案公司,實行專案法人責任制。

(二)按照《公司法》和有關法律、法規,對專案公司依法科學管理、做到權責分明,建立激勵和約束相結合的管理體制。

(三)在專案公司建立規範的公司法人治理結構,通過股東會、董事會依法對專案公司進行管理。

第八條專案公司責任

(一)以實現投資效益最大化為目標,全面負責專案的投融資、建設、經營、償債等工作,並保障資產安全。

(二)專案實施過程中專案公司應當按照有關法律、法規的規定,對建設專案的勘察、設計、施工、監理、材料裝置採購或工程總承包、維護等進行招標,並與中標人簽訂合同,明確責任、義務。

(三)嚴格控制投資成本,增強投資專案的盈利能力。

(四)設計優化、重大變更應嚴格執行國家及地方制定的有關規定。專案總體優化方案和變更,應按照工作流程報公司歸口管理部門,協調技術質量部等專業部門進行評審後實施。

(五)專案公司應充分整合優化資源配置,發揮公司在設計、施工、管理、技術、融資等方面的優勢,提高投資專案對公司的整體貢獻。

第九條總承包部責任

(一)投資專案採用總承包模式實施,專案公司應與總承包部簽訂總承包合同,約定總承包的內容和權利義務。

(二)總承包部對所承擔工程的質量、工期、成本、安全等負全責,並對分包單位(如有)工程的質量、安全、工期、成本等承擔連帶責任。

(三)總承包部管理權責清晰,不得與專案公司職責混淆,主要負責人和關鍵崗位人員任職資格符合行業規定、不能交叉兼任,做到崗位不同、職責不同。

第十條勘察、設計單位責任

(一)勘察、設計單位應當按照法律、法規和工程建設強制性標準進行勘察和設計,按期優質完成專案的勘察設計任務。

(二)對於實施的設計施工一體化的投資專案,設計、諮詢單位應客觀、公正地對投資專案進行評估、諮詢,對投資專案所提供投資決策資料等負有相應責任。

(三)勘察設計單位應貫徹專案全壽命週期的設計理念,注重投資專案社會效益與經濟效益、建設期效益與運營期效益的有機結合,在合法、合規的基礎上進行設計優化與變更工作。

(四)設計優化與變更應有利於工程建設質量和施工安全,有利於節約後期運營管理成本和保障運營管理安全;不得降低設計標準,不得為了區域性利益或者眼前利益,進行不合理變更,從而導致專案整體利益受損。

第十一條監理單位責任

(一)監理單位資質需滿足專案建設要求,接受專案公司的委託,依法履行監理職責。

(二)監理單位應制定嚴格的監理制度,客觀、公正地執行監理任務,對專案建設承擔相應監督管理責任。

第十二條施工(分包)單位責任

(一)施工單位依法簽訂施工合同,按合同約定實施完成全部工程,並按規定修補工程中的缺陷。

(二)施工單位應按合同約定的工作內容和施工進度要求,編制施工組織設計和施工計劃,並對所有施工作業和施工方法的完備性和安全可靠性負責。

(三)施工單位有義務提出完善專案設計、提高工程質量、加快工程進度、節約工程投資等優化或變更的建議。施工單位應當按照批准的施工圖進行施工,不得擅自修改。

(四)施工單位應嚴格遵守國家有關解決拖欠工程款和農民工工資的法律、法規,及時支付工程材料、裝置款及農民工工資等費用。

第五章建設管理程式規範

第十三條專案公司應當採取有效、可行的建設管理方案,組織整合資源完成專案的建設管理等工作。

第十四條專案公司、總承包部、監理部應分別設立,做到執行程式規範,管理職責明確,管理內容清晰。

第六章建設期財務管理和稅收籌劃

第十五條專案公司應加強建設期財務管理,嚴格執行國家及中國交建頒佈的《財務管理辦法》(財字〔〕88號)、《投資專案成本管理辦法(試行)》(財字〔20xx〕585號)、《會計核算辦法》(財字〔20xx〕880號)等有關規定,相關各方應各自建立完善的財務管理制度。

第十六條專案公司應充分籌劃好建設資金,確保專案建設順利實施。

第十七條公司應協助專案公司拓寬融資渠道、降低融資成本。監督專案公司在專案融資不落實前,不得實質性開工建設。

(一)專案公司應按照經批准的建設規模、標準、概算組織專案的實施。投資專案建設中不得擅自調整建設規劃、標準,以免造成專案概算變動,影響專案預期效益。

(二)專案公司應採取有效措施保證資金及時足額到位。防止資金籌劃不到位造成的建設資金中斷。專案公司應當按照相關規定使用專案建設資金,做到專款專用,專戶儲存;按照工程進度,及時支付工程款;按照規定的期限及時辦理工程結算;不得無故拖欠工程款,不得擠佔挪用建設資金。

第十八條投資專案建設期應按相關規定做好會計核算:

(一)非經營性專案在建設期需按中國交建相應核算要求做好會計核算及賬務處理。

(二)經營性(準經營性)專案的專案公司對建設期所產生的效益,應在專案週期內統籌規劃。

第十九條專案公司應做好稅收籌劃,須嚴格執行國家及中國交建相關規定。加強與稅務部門的溝通協調,對專案所在地政府給予的優惠政策和補貼等合理籌劃,降低稅負,實現投資收益。

第七章建設期與運營期/回購期的銜接

第二十條投資專案的管理應做到在全週期、全方位覆蓋,做好建設期管理與運營期/回購期管理銜接,在專案週期內無管理盲點。

第二十一條經營(準經營)性專案運營前一年以及非經營性專案回購前半年,專案公司應按照公司《專案投資管理辦法》()做好運營方案及回購方案的報審工作。

第二十二條專案公司應督促總承包部(含施工單位)按時履約,做好專案交工驗收、竣工決算、竣工驗收、審計等工作。確保經營(準經營)性專案運營順利運營,非經營性專案如期回購。

第二十三條專案建設完成後,適時開展後評價工作,總結專案實施經驗,不斷提高專案投資管理水平。

第八章責任追究

第二十四條專案在建設管理中出現違法、違規等問題,造成企業利益嚴重損失或重大不良社會影響等後果的,將按照國家相關法律、法規追究責任單位或責任人責任;構成犯罪的,交由司法機關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第九章附則

第二十五條專案建設管理應嚴格執行國家相關基本建設法律、法規。如遇國家法律、法規調整,則本規定相應調整。

第二十六條本辦法所有解釋權和修訂權屬公司。

第二十七條本辦法自印發之日起執行。

公司投資管理辦法5

為加強本公司系統各投資專案的檔案管理,特制訂本管理辦法。

第一條 “投資專案”是指:

(一) 因本公司參與投資或合作而產生的盈利性建築工程;

(二) 因本公司參與投資或合作而設立的生產經營性企業。

第二條 建築工程的各種檔案資料由房地產開發公司負責建檔和保管,生產經營性企業的檔案資料由公司總部執委會投資發展室負責建檔和保管。以下各條規定均指第二類投資專案檔案資料的管理。

第三條 全部檔案按類、目劃分歸納,根據公司檔案現狀,設以下四類檔案,並將各專案本身作為目:

(一) 全資投資專案類;

(二) 合資合作投資專案類;

(三) 內地投資專案類;

(四) 境外投資專案類。

第四條 全資投資專案檔案包括的必要檔案是:

(一) 新上專案預報表和可行性分析報告;

(二) 給政府的請求報告和政府批文;

(三) 企業章程和董事會決議;

(四) 總公司的法人營業執照和工商局批覆;

(五) 資信證明或資金來源證明;

(六) 產權變更有關檔案、材料;

(七) 專案實際投資金額證明材料;

(八) 歷年經營業績。

第五條 合資合作投資專案檔案包括的檔案是:

(一) 新上專案預報表和合資企業可行性分析報告;

(二) 外商投資企業名稱使用證和各方股東的政府批文;

(三) 給政府的申請報告和政府批文;

(四) 合資企業合同書;

(五) 合資企業章程和董事會決議;

(六) 合資各方企業法人營業執照和各方法定代表人證明書;

(七) 合資各方資信證明或資金來源證明;

(八) 各方(中方)主管單位意見;

(九) 合資各方委派的董事名單;

(十) 進口裝置、辦公用品清單;

(十一) 工商行政管理局批文和工商行政管理局營業執照;

(十二) 產權、股權變更有關檔案、材料;

(十三) 專案實際投資金額證明材料;

(十四) 歷年經營業績。

第六條 內地投資專案包括的必要檔案是:

(一) 給政府經濟協作辦公室的申請報告;

(二) 企業去內地興辦工商企業的章程;

(三) 合資、合作的聯營合同或合資意向書;

(四) 企業成立或變更時的政府批文;

(五) 企業法人營業執照副本的影印件;

(六) 派出負責人的法人授權委託證明書;

(七) 會計師事務所的驗資報告;

(八) 當年或上一年度的財務決算表影印件;

(九) 銀行開具的資信證明;

(十) 企業已經在內地投資的經營效益情況;

(十一) 政府主管部門批文;

(十二) 工商局批文;

(十三) 外出興辦企業當地政府的批文;

(十四) 外出興辦企業當地工商局批文;

(十五) 外出興辦企業工農業執照影印件;

(十六) 專案實際投資金額證明材料;

(十七) 歷年經營業績。

第七條 境外投資專案檔案包括的必要檔案是:

(一) 給外匯管理局及經發局的申請報告;

(二) 可行性研究報告;

(三) 海外公司合同、章程;

(四) 投資方的政府批文、營業執照及法定代表人證明書;

(五) 投資方資信證明、創匯證明、資產負債表及歷年經營業績;

(六) 外派管理局關於專案投資風險及外匯來源的書面審查材料;

(七) 政府主管部門徵詢我駐外使領館意見的函;

(八) 政府主管部門同意成立海外公司的批文;

(九) 海外公司在投資國的註冊登記證明;

(十) 專案實際投資金額證明材料;

第八條 專案檔案的收集和保管

(一) 投資發展部設建檔員負責專案檔案的收集整理,總公司各下屬公司應認真配合其工作,主動、及時地將專案檔案整理上交投資發展部,投資發展部建檔後將檔案原件移交總經理辦公室,並保留二套完整影印件;

(二) 各專案負責人將專案檔案交給建檔員時,建檔員應及時登記檔案交付日期、名稱、原件或復件、交付人,並由檔案交付人簽字認可; (三) 檔案登記後由投資發展部經理或執委會主任簽字,按性質進行編號、歸檔;

(四) 專案檔案保管期(原件和影印件)一般為永久儲存。

第九條 專案檔案的查閱

(一) 總公司人員因工作需要查閱或借用專案檔案時,在投資發展部辦理相應的查閱或借用手續;

(二) 集團內各單位因公需要查閱專案檔案時,須出具本單位領導的批准證明。經執委會主任或投資發展部經理同意後,方能由建檔員接待查閱;

(三) 外單位人員因公需要查閱專案檔案時,應持有單位介紹信,經執委會主任同意後,方能由建檔員接待查閱,並由建檔員詳細登記查閱專案檔案人的工作單位、查閱檔案名稱及查閱理由; (四) 專案檔案一般不得帶出檔案室外,如有特殊情況,需帶出室外或複製時,必須經執委主任批准,由建檔員詳細登記,借用人簽名後才可外借,並限期歸還;

(五) 查閱人違反借閱規定時,建檔員有權對其提出批評以至停止其借閱。 第十條 所有資料均應放人有鎖的櫃子裡,鑰匙由建檔員專人保管,建檔員因工作失職,使檔案丟失或損毀,應追究其責任。 第十一條 由於建檔員的變動或機構的改變等,專案檔案需要移交時,須辦理交接手續,並由監交人、移交人、接收人簽字或蓋章。

公司投資管理辦法6

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 為加強集團公司固定資產投資專案總承包的管理,明確各部門職責,規範操作程式,控制工程投資,確保工期與質量,特制訂本辦法。

第二條 本辦法所稱總承包是指從勘察、設計、採購、施工、裝置試執行到達產達效全過程承包或負責設計以前及其他若干階段承包的工程管理模式。

第三條 子公司的固定資產投資專案的總承包,由子公司自行確定並組織實施,但必須報非鋼產業中心、規劃與投資管理部審批。

第二章 專案總承包的確定及合同簽訂

第四條 規劃與投資管理部是固定資產投資專案總承包的牽頭部門,負責總承包專案的報批、設計委託等前期工作及總承包單位的確定;技術改造指揮部負責組織總承包專案談判及合同簽訂等工作。

第五條 小型技術改造專案的總承包由專案使用單位提出申請,由規劃與投資管理部簽署意見報分管副總經理批准後,由技術改造指揮部組織與總承包單位簽訂總承包合同。

第六條 專案在確定為總承包方式之前,規劃與投資管理部應組織相關部門和專業人員進行認真研究和論證,並專題報公司分管副總經理至總經理批准。總承包方式確定後,技術改造指揮部負責組織相關單位與總承包單位進行談判;若確定需要招標的,按《集團公司招標管理辦法》辦理。

第七條 總承包專案談判由主管副總師負責。談判結束後,技術改造指揮部應提出整個談判的總結材料,交各參與談判單位相關人員會籤,送主管副總師簽署意見後,報公司主管領導或主要領導批准。

第八條 總承包專案合同的簽訂工作流程:

(一)確定技術附件

在商務合同簽訂前,由技術改造指揮部組織專案經理或專案使用單位負責人以及集團公司設計諮詢有限公司專案負責人會同相關專業技術人員進行技術附件的談判和簽字確認。

(二)商務合同的簽訂:

1、商務合同的談判:

總承包商務合同的談判,由技術改造指揮部負責組織,相關的副總工程師、規劃與投資管理部、財務部、集團公司設計諮詢有限公司、監察審計部、專案部、專案使用單位、法律顧問參與。商務談判過程中的相關資料,組織單位應加以整理、歸檔、儲存,涉及到商務報價及所有有可能導致報價異動的內容,參與商務談判人員應簽字確認。

2、商務合同合規性審查:商務合同簽字以前,技術改造指揮部應將《商務合同》送公司企業管理部(法律事務部)法律顧問室進行合規性稽核。

3、合同簽字人確定:總承包專案合同簽字人為:公司法人代表或其委託代理人或技術改造指揮部部長。重大投資專案由公司法人代表或其委託代理人簽字以外,一律由技術改造指揮部部長簽字。

所有總承包合同必須蓋公司合同章。

第九條 總承包合同簽訂後,合同等資料由規劃與投資管理部負責分發,合同正本存公司辦公室檔案室,規劃與投資管理部、技術改造指揮部各存兩份,監理公司、集團公司設計諮詢有限公司、財務部、審計部、專案部或專案使用單位各存一份。

第三章 總承包專案的設計管理

第十條 集團公司設計諮詢有限公司負責總承包專案的設計管理與聯絡工作,掌握總承包單位的設計進度,定期組織召開設計協調會,負責專案建設過程中設計方面的協調工作;負責設計交底工作。

第十一條 集團公司設計諮詢有限公司負責並組織專案使用單位對總承包單位的設計圖紙、設計變更按總承包合同進行審查,若發現設計不符合規範或不能滿足合同功能要求的,及時督促總承包單位修改設計,重大問題應及時向公司分管領導彙報,併到規劃與投資管理部備案。

第十二條 對於專案部和專案使用單位根據需要提出的變更要求,設計諮詢有限公司應當積極地與總承包單位進行協調,要求總承包單位按要求修改設計。

第四章 總承包工程管理和監理

第十三條 總承包工程專案一般實行專案經理負責制,由公司任命專案經理,成立專案部或專案組,專案部或專案組的組成由公司行文,專案部代表業主履行職責,對總承包工程及其外圍配套工程的工期、質量、投資控制負全面責任。技術改造指揮部負責總承包工程的監督與協調工作,對總承包工程實施的工期、質量及實施過程中的投資控制負管理上的責任。

第十四條 技術改造指揮部負責按總承包合同規定的網路計劃進行考核,督促總承包單位安全文明施工。安全

環保部協助技術改造指揮部督促總承包單位安全施工,使總承包工程達到安全、環保認證的要求。

第十五條 總承包工程專案實行工程監理制,專案開工前,技術改造指揮部確定好監理單位並簽訂監理合同,監理公司代表專案部按照國家有關工程建設的法律法規和工程建設監理合同及其他工程建設合同對工程建設實施監理。監理公司定期組織召開專案監理例會,對工程中出現的問題進行協調處理,對合同執行過程中發生的異議提出處理意見。

第十六條 總承包單位必須嚴格按照集團公司審定的設計圖紙和設計選用的材料進行施工,不得隨意改變設計內容。對需要進行變更的,則設計方案的重大變更必須經專案部、集團公司設計諮詢有限公司提出意見後報主管副總師、公司分管領導直至總經理批准;施工及現場的一般變更由專案部提出意見後由集團公司設計諮詢有限公司確認,專案部與集團公司設計諮詢有限公司不能統一意見時,由技術改造指揮部、規劃與投資管理部裁定後報主管副總師同意後方可實施。

第十七條 專案部或監理公司在施工管理、監理過程中若發現設計存在問題,應責成總承包單位或設計單位修改設計,重大問題報主管副總師同意、公司分管領導批准,同時報規劃與投資管理部備案,作為考核設計單位的依據。

第十八條 專案部應督促總承包單位及時辦理壓力容器、管道及特種裝置安裝的報檢手續和其他規定手續,對施工質量達不到要求的,責令總承包單位立即整改。

第十九條 總承包單位不得對工程實施轉包,如果建設過程中由於某些專項須分包的,必須在合同中註明。分包單位必須由監理公司進行資質審查合格後經過技術改造指揮部與專案部同意,並報公司分管領導批准。

第二十條 總承包工程專案建設過程中如果對原生產系統有影響的,則在施工條件具備後由總承包單位提出施工方案,經專案部、技術改造指揮部稽核後,由生產管理中心進行協調安排,專案使用單位必須全力配合。

第二十一條 在總承包工程達產達效過程中,專案部應督促總承包單位對暴露出來的問題進行整改,專案使用單位要進行配合,整改的費用由總承包單位承擔。

第五章 總承包工程的裝置供應與檢驗

第二十二條 總承包工程裝置材料的招標採購工作由總承包方負責,工程竣工後的剩餘材料由總承包單位自行處理。專案部按照總承包合同的約定組織人員參與裝置的招標採購與監製工作。

第二十三條 廠內單位從總承包單位承接裝置製造或採購任務的,必須保證裝置的質量和交貨期,因為裝置質量或延期交貨而影響總承包工程進度的,由公司追究責任單位領導責任。

第二十四條 總承包合同約定由專案使用單位提供利舊裝置的,則專案使用單位必須保證利舊裝置符合使用要求,刷漆顏色應與總承包工程顏色一致。

第二十五條 監理公司負責按國家相關標準與總承包合同對總承包工程裝置和材料進行檢驗並提出意見。檢驗合格後,監理公司應及時向專案部移交相關資料。專案部根據需要組織相關單位對總承包工程裝置進行抽檢或複檢。

第二十六條 總承包工程裝置到廠後,技術改造指揮部或專案部通知生產管理中心,由生產管理中心負責協調廠內運輸。

第六章 總承包工程資金的管理

第二十七條 財務部負責總承包工程專案的資金籌措與撥付,嚴格按照總承包合同規定支付工程款。

第二十八條 總承包合同的付款,由總承包單位申報資金計劃。監理公司對總承包單位當月完成的工程量進行稽核確認,專案部按照監理公司稽核的工程量和總承包合同對資金計劃進行初步預算稽核後並由專案經理簽字確認後報規劃與投資管理部;沒有成立專案部的,由技術改造指揮部稽核後報規劃與投資管理部,由規劃與投資管理部根據公司月度資金平衡會確定的月度資金計劃下達付款通知,財務部要嚴格按照付款通知付款。

第二十九條 規劃與投資管理部、技術改造指揮部實時監控總承包合同款的支付情況,不得超合同比例付款,財務部要對總承包單位本專案資金的使用情況進行監管,防範資金風險,發現異常情況,及時向公司分管領導報告並採取相關措施。

第七章 總承包工程的試車與交工驗收

第三十條 總承包專案具備試車條件後,經總承包單位申請,專案部負責組織專案使用單位或能源介質供應單位應按總承包單位要求提供試車所需的能源介質,技術改造指揮部負責協調,但總承包單位必須做好安全確認工作。

第三十一條 總承包工程的無負荷試車由總承包單位組織,試車通過後,監理公司、專案部、專案使用單位必須在試車記錄上簽字。

第三十二條 當工程完成無負荷試車,具備合同規定的交工條件後,總承包單位向監理公司提出交工驗收申請,由技術改造指揮部組織專案部、監理公司、集團公司設計諮詢有限公司、機動裝置部、安全環保部、保衛部和專案使用單位按國家有關規定和總承包合同進行交工驗收,驗收合格後,各參與驗收單位必須在驗收記錄上簽字,對於不按要求參加驗收或驗收合格後,不在驗收記錄上簽字的,視同承認驗收記錄。對於驗收不合格的,由總承包單位負責整改後重新組織交工驗收。

第三十三條 因生產需要,工程中需提前投入生產的部分,可由監理公司組織提前進行部分交工驗收。

第三十四條 交工驗收開始後,總承包方應按合同同時向技術改造指揮部、專案部移交工程竣工圖紙及光碟竣工資料、工程操作維修手冊、裝置隨機資料和合同規定的其他資料及隨機備件,工程資料則由技術改造指揮部移交公司檔案館存檔,隨機備件由專案部移交物流管理中心和專案使用單位。在總承包單位未完成上述工作前,工程不能視同驗收合格。

第三十五條 交工驗收合格後,由技術改造指揮部向總承包單位簽發交工驗收證書,明確工程交工日期,自交工之日起,工程使用權由總承包單位移交給專案使用單位。專案使用單位不得無故拒收,由於無正當理由拒絕接收工程而影響工程投產的,追究責任單位領導的責任。

第三十六條 工程的負荷試車由技術改造指揮部監督,專案部負責組織,總承包單位負責指導,試車通過後,技術改造指揮部、專案部、監理公司、專案使用單位、總承包單位必須在試車記錄上簽字確認。

第八章 保證值的考核與竣工結算

第三十七條 工程完工後,由技術改造指揮部組織監理公司對工程的工期、質量、建安工程量等施工方面的內容進行考核評價,在合同規定的考核期內,由涉及合同約定保證值的單位和部門對合同約定的保證值進行考核評價。專案的考核評價由技術改造指揮部負責組織,考核結果必須經專案使用單位和總承包方簽字確認。考核結果在規定的時間內報專案部彙總,經技術改造指揮部簽字後報公司主管副總師稽核、分管領導審定,最後由專案部按合同約定執行對總承包單位的考核。

第三十八條 當工程約定考核期滿後,總承包單位向規劃與投資管理部提出竣工驗收申請,由規劃與投資管理部主持按公司相關檔案進行工程的竣工驗收。

第三十九條 竣工驗收通過後,總承包單位向監理公司提交竣工結算書,監理公司稽核後經專案經理稽核簽字報技術改造指揮部,技術改造指揮部根據總承包合同稽核由主管領導簽字後報規劃與投資管理部,規劃與投資管理部、監察審計部必須在合同規定的時間內稽核完畢,財務部必須在規定的時間內付款。如果雙方對結算存在異議,則由專案部組織有關單位與總承包單位進行初步協商,報出協商意見,由公司分管領導批准執行。

第四十條 總承包工程質保期滿後,技術改造指揮部與機動裝置部對工程建安質量及裝置質量進行評價,財務部在合同規定的期限內進行質保金結算。

第九章 附則

第四十一條 本辦法由規劃與投資管理部負責解釋,自印發之日起執行,原[20xx]162號同時廢止。公司原有關規定與本辦法相悖的,以本辦法為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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