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司投資管理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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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我們平凡的日常裡,制度起到的作用越來越大,制度具有使我們知道,應該做什麼,不應該做什麼,懲惡揚善、維護公平的作用。擬定製度需要注意哪些問題呢?以下是小編幫大家整理的公司投資管理制度,僅供參考,希望能夠幫助到大家。

公司投資管理制度

公司投資管理制度1

第一條為了規範本公司專案投資運作和管理,保證投資資金的安全和有效增值,實現投資決策的科學化和經營管理的規範化、制度化,使本公司在競爭激烈的市場經濟條件下,文祕資源網穩健發展,贏取良好的社會效益和經濟效益,特制定本制度。

第二條本公司及屬下各單位在進行各專案投資時,均須遵守本制度。

第三條本公司及屬下各單位的重大投資專案由總經理辦公室和董事會審議決定,由總經理和各專案經理負責組織實施。

第四條本公司專案投資管理的職能部門為公司投資發展部(以下簡稱投資部),其職責範圍另文規定。

第二章專案的初選與分析

第五條各投資專案的選擇應以本公司的戰略方針和長遠規劃為依據,綜合考慮產業的主導方向及產業間的結構平衡,以實現投資組合的最優化。

第六條各投資專案的選擇均應經過充分調查研究,並提供準確、詳細資料及分析,以確保資料內容的可靠性、真實性和有效性。專案分析內容包括:1、市場狀況分析;2、投資回報率;3、投資風險(政治風險、匯率風險、市場風險、經營風險、購買力風險);4、投資流動性;5、投資佔用時間;6、投資管理難度;7、稅收優惠條件;8、對實際資產和經營控制的能力;9、投資的預期成本;10、投資專案的籌資能力;11、投資的外部環境及社會法律約束。

凡合作投資專案在人事、資金、技術、管理、生產、銷售、原料等方面無控制權的,原則上不予考慮。由公司進行的必要股權投資可不在此例。

第七條各投資專案依所掌握的有關資料並進行初步實地考察和調查研究後,由投資專案提出單位(下屬公司或公司投資部)提出專案建議,並編制可行性報告及實施方案,按審批程式及許可權報送公司總部主管領導稽核。總部主管領導對投資單位報送的報告經調研後認為可行的,應儘快給予審批或按程式提交有關會議審定。對暫時不考慮的專案,最遲五天內給予明確答覆,並將有關資料編入備選專案存檔。

第三章專案的審批與立項

第八條投資專案的審批許可權:100萬元以下的專案,由公司主管副總經理審批;100萬元以上200萬元以下的專案,由主管副總經理提出意見報總經理審批;200萬元以上,1000萬元以下的專案,由總經理辦公室審批;1000萬元以上專案,由董事會審批。

第九條凡投資100萬元以上的專案均列為重大投資專案,應由公司投資部在原專案建議書、可行性報告及實施方案的基礎上提出初審意見,報公司主管副總經理稽核後按專案審批許可權呈送總經理或總經理辦公室或董事會,進行復審或全面論證。

第十條總經理辦公室對重大專案的合法性和前期工作內容的完整性,基礎資料的準確性,財務預算的可行性及專案規模、時機等因素均應進行全面稽核。必要時,可指派專人對專案再次進行實地考察,或聘請專家論證小組對專案進行專業性的科學論證,以加強對專案的深入認識和了解,確保專案投資的可靠和可行。

經充分論證後,凡達到立項要求的重大投資專案,由總經理辦公室或董事會簽署予以確立。

第十一條投資專案確立後,凡確定為公司直接實施的`專案由公司法定代表人或授權委託人對外簽署經濟合同書及辦理相關手續;凡確定為二級單位實施的專案,由該法人單位的法定代表人或授權委託人對外簽署經濟合同書及辦理相關手續。其他任何人未經授權所簽定之合同,均視無效。

公司投資管理制度2

  第一章總則

第一條為加強對投資理財類公司的監督管理,規範各類投資理財行為,促進投資理財行業健康發展,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公司法》、《中華人民共和國合同法》、《國務院關於鼓勵和引導民間投資健康發展的若干意見》)等,參照中國銀監會等七部委下發的《融資性擔保公司管理暫行制度》,結合全市實際,制定本制度。

第二條在本市行政區域內設立投資理財類公司及分支機構,從事投資理財業務活動,適用本制度。

第三條本制度所稱投資理財業務是指以自有資金對外投資、融資諮詢、投資顧問、資金中介等行為。

本制度所稱投資理財類公司是指依法設立,經營投資理財類業務的有限責任公司、股份有限公司和合夥制企業

第四條投資理財類公司應當堅持安全性、流動性、收益性、誠實守信的經營原則,建立市場化運作的可持續審慎經營模式。

第五條投資理財類公司開展業務,應當遵守法律、法規,不得損害國家利益和社會公共利益。

投資理財類公司應當為客戶保密,不得利用客戶提供的資訊從事任何與業務無關或有損客戶利益的活動。

第六條投資理財類公司開展業務應當遵守公平競爭的原則,不得從事不正當競爭。

第七條投資理財類公司由各級政府實施屬地管理。

各縣(市、區)政府、經濟開發區管委會是本轄區投資理財類公司風險防範處置的第一責任人。

第八條市政府成立市投資理財類業務監管聯席會議(以下簡稱市級聯席會議),負責投資理財類公司的政策制訂和督導檢查工作;市金融辦、市工商局、市公安局、銀監分局、人民銀行市中心支行、市中級法院、市檢察院等部門為成員單位;市金融辦為牽頭部門,負責日常工作的聯絡和排程。

各縣(市、區)政府、經濟開發區管委會也要成立相應的聯席會議(以下簡稱縣級聯席會議),負責本轄區投資理財類公司的管理與服務。

第九條投資理財類公司建立行業自律組織,維護正常的市場秩序,督促會員單位完善公司治理和內部控制、依法合規經營,並自覺接受市級聯席會議的指導。

  第二章設立、變更和終止

第十條設立投資理財類公司,應當具備下列條件:

(一)有符合《中華人民共和國公司法》規定的章程。

(二)有符合本制度規定的註冊資本。

(三)主要負責人應具備金融、信貸、擔保、投資或理財從業經歷。

(四)有符合要求的營業場所。

第十一條投資理財類公司的註冊資本不得低於500萬元;其實收資本金必須為貨幣資金,並且一次性繳付。

第十二條企業法人投資入股投資理財類公司,應當符合以下條件:

(一)在當地工商部門登記註冊,具有法人資格。

(二)法定代表人無犯罪記錄,信用記錄良好。

(三)有較強的經營管理能力和盈利能力。

(四)入股資金來源合法,不得以借貸資金入股,不得以他人委託資金入股。

(五)法人股東持股比例不得低於30%。

第十三條自然人投資入股投資理財類公司,應當符合以下條件:

(一)有完全民事行為能力,無犯罪記錄,信用記錄良好。

(二)堅持股東本地化原則,本轄區股東持股比例不低於60%,原則上不吸收市外股東入股。

(三)有持續出資能力和抗風險能力,入股資金來源合法,不得以借貸資金入股,不得以他人委託資金入股。

(四)具備一定的經濟金融知識和投資理財從業經歷,熟悉國家、省市有關投資理財行業的各項規定。

第十四條設立投資理財類公司,應向工商部門提交下列檔案、資料:

(一)申請書。應當載明擬設立的投資理財類公司名稱、住所、註冊資本和業務範圍等事項。

(二)章程草案。

(三)工商部門核發的《企業名稱預先核准通知書》。

(四)股東名冊及其出資額、股權結構。

(五)法人股東的企業信用報告,個人股東的個人信用報告、資金來源證明;法人股東的法定代表人、個人股東的無犯罪記錄證明。

(六)主要負責人和其他高管人員基本情況。

(七)營業場所證明材料。

(八)工商部門要求提交的其他檔案、資料。

第十五條工商部門收到投資理財類公司的設立申請後,依據有關規定進行審查,對符合上述條件的辦理註冊登記手續,並及時告知聯席會議其他成員單位。

第十六條投資理財類公司有下列變更事項之一的,應報經工商部門批准後,提交聯席會議重新備案:

(一)變更名稱。

(二)變更註冊資本。

(三)變更公司住所。

(四)調整業務範圍。

(五)變更主要負責人和其他高管人員。

(六)變更持有5%以上股權的股東。

(七)分立或者合併。

(八)其他變更事項。

第十七條市轄區內投資理財類公司根據業務發展需要,在市範圍內設立分支機構,需按新設立公司的要求向擬設分支機構所在地工商部門提交檔案資料。原則上不允許市轄區外投資理財類公司在設立分支機構。

第十八條投資理財類公司有重大違法經營行為,嚴重危害市場秩序、損害公眾利益的,由工商部門依法吊銷營業執照。

第十九條投資理財類公司解散或被吊銷營業執照的,應依法成立清算組進行清算,按照債務清償計劃及時償還有關債務。縣級聯席會議監督其清算過程。

  第三章業務範圍

第二十條投資理財類公司經工商部門登記註冊,可以經營下列部分或全部業務:

(一)以自有資金對外投資。

(二)融資諮詢業務。

(三)投資顧問業務。

(四)資金中介業務。

(五)金融管理部門批准的其他經營業務。

第二十一條投資理財類公司不得從事下列活動:

(一)吸收存款。

(二)發放貸款。

(三)受託發放貸款。

(四)受託投資。

(五)法律法規規定的其他非法活動。

  第四章經營規則和風險控制

第二十二條投資理財類公司應當依法建立健全公司治理結構,完善議事規則、決策程式和內審制度,保持公司治理的有效性。

第二十三條投資理財類公司應當配備或聘請經濟、金融、法律、技術等方面具有相關資格的專業人才。

第二十四條投資理財類公司應當按照金融企業財務規則和企業會計準則等要求,建立健全財務會計制度。

第二十五條投資理財類公司所收取的各種費用,可根據專案的風險程度,與當事人協商確定,但不得違反國家有關規定。

第二十六條投資理財類公司與當事人應當按照協商一致的原則建立業務關係,並在合同中明確約定各方承擔責任的方式。

第二十七條投資理財類公司與債權人應當建立債務人相關資訊的交換機制,加強對債務人的信用輔導和監督,共同維護各方的合法權益。

第二十八條投資理財類公司應當每季度將公司治理情況、財務會計報告、風險管理狀況、資本金構成及運用情況、業務開展情況等資訊報送至當地金融管理部門。

  第五章監督管理

第二十九條市級聯席會議對全市投資理財類公司履行以下監督管理職責:

(一)負責起草有關規章、制度和監督管理制度。

(二)負責全市投資理財類公司資訊統計工作。

(三)指導全市投資理財類行業自律組織建設。

第三十條明確市級聯席會議成員單位職責。市金融辦負責搞好組織協調;市工商局負責投資理財類公司的設立、變更和終止;市公安局負責受理有關部門移交和群眾舉報的涉嫌犯罪線索,打擊違法犯罪行為;人行市中心支行、銀監會監管分局負責對涉及銀行業金融機構投資理財業務活動的監管,及時向聯席會議反饋有關監測情況。市工商局、市公安局負責加強對投資理財類公司經營活動的監管,其中對有合法手續的投資理財類公司非法吸收公眾存款或變相非法吸收公眾存款行為,由市工商局負責監管和查處;對無合法手續的投資理財類公司非法吸收公眾存款或變相非法吸收公眾存款行為,由市公安局負責查處。

第三十一條各縣(市、區),經濟開發區聯席會議負責轄區投資理財類公司風險防範與處置,具體履行以下職責:

(一)負責稽核備案投資理財類公司的設立、變更、終止以及設定業務範圍。

(二)負責對投資理財類公司負責人、高階管理人員和從業人員的任職資格管理。

(三)負責本轄區投資理財類公司重大風險事件的報告和應急管理,及時向同級人民政府和市級聯席會議報告本轄區投資理財類行業的重大風險事件和處置情況。

第三十二條投資理財類公司應當按照《企業年度檢驗制度》的規定及時向工商部門報送經營報告、財務會計報告、合法合規報告等檔案和資料;提交的各類檔案和資料,應當真實、準確、完整。工商部門稽核後抄送縣級聯席會議其他部門。

第三十三條縣級聯席會議根據監管需要,有權要求投資理財類公司提供專項資料,或約見其董事、監事、高階管理人員進行監管談話,要求就有關情況進行說明或進行必要的整改。

第三十四條縣級聯席會議根據監管需要,每半年對轄內投資理財類公司現場檢查一次,投資理財類公司應當予以配合,並按要求提供有關檔案、資料。

現場檢查時,檢查人員不得少於2人,並向投資理財類公司出示檢查通知書和相關證件。

第三十五條投資理財類公司發生風險案件,金額可能達到其淨資產5%以上的投資損失,以及主要負責人和其他高管人員涉及嚴重違法、違規等重大事件時,縣級聯席會議應當立即採取應急措施,並向市級聯席會議報告。

第三十六條投資理財類公司的經營活動涉嫌違規經營的,由相關部門進行行政處罰。涉嫌違法犯罪的,行政執法機關應及時將案件線索移交司法機關處理,符合立案條件的,由公安機關立案偵查;對於重大、疑難、複雜案件,公安機關可以邀請檢察機關介入偵查。

第三十七條行政執法人員、貪贓枉法、或者玩忽職守,導致公共財產、國家和人民利益遭受重大損失的,移交紀檢監察部門處理,涉嫌職務犯罪的,移交司法機關辦理。

  第六章附則

第三十八條本制度由市金融辦負責解釋。

第三十九條本制度自公佈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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