三方投資協議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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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當今社會生活中,協議書起到的作用越來越大,協議書協調著人與人,人與事之間的關係。一般協議書是怎麼起草的呢?以下是小編整理的三方投資協議書,歡迎大家分享。

三方投資協議書
三方投資協議書1

甲方:

身份證:

籍貫:

乙方:

身份證:

籍貫:

丙方:

身份證:

籍貫:

甲、乙、丙三方本著友好合作、相互支援、共謀發展的精神共同經營________公司,三方協商一致,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合同法》有關規定,達成如下投資協議,此協議需三方共同遵守,需公平,公正,保護三方的合法權益。

一、出資方式

1、甲以______出資______元,佔股______%。

2、乙以______出資______元,佔股______%。

3、丙以______出資______元,佔股______%。

二、公司經營範圍

公司經營範圍為:_____________________。

三、合作宗旨

甲、乙、丙三方在合作期間,需同心協力,風雨同舟,不謀取私利,不偏私情,以快速發展,開拓市場為奮鬥目標。

四、合作分工

在合作期間,甲、乙兩方管理財務和現金,丙方管理公司的運轉。三方都有權參加公司經營管理和督導工作,有權知道公司所有的資金用處各公司運營情況。

五、盈餘分配

公司開始運營後,每月______日結算,除各項開支外,在還完投資貸款後,經營狀況做到日清月結,盈利按股份分成。公司財產三方共有。

六、合作相關事宜約定

1、甲、乙、丙三方如果經營不善或其它原因造成損失或破產的,需共同承擔全部責任,任何一方不得以任何方式逃避。

2、公司成立後,所有財產為公司公共財產,甲、乙、丙三方不得在沒有得到另外兩方同意後挪用資金或其它公共財物。在合作期間有任何問題,需三方共同協商解決,不得迴避。

七、合作時間

本協議有效期為______年,自______年______月______日至______年______月______日止。

八、爭議處理

1、對於執行本合同發生的與本合同有關的爭議,本著友好協商的原則解決,如果三方通過協商不能達成一致,則提交仲裁委員會仲裁,或依法向人民法院起訴。

2、本協議到期後,三方均未提出終止協議要求的,視作均同意繼續合作。本協議繼續有效,如果不再繼續合作的,退出方應提前三個月向另兩方提交退出的書面文字,並將已方的有關本合同專案的資料及客戶資源都應交給另兩方。

九、違約處理

1、在合同有效內任何一方不能以任何藉口撤資,如有一方違約,違約方需向別外兩方支付違約金______萬元。

2、如果一方違反本合同的任何條款,非違約方有權終止本合同的執行,並依法要求違約方賠償損害。

十、協議解除

1、一方有違反本合同協議的,另兩方有權解除合作協議。

2、合作協議期滿。

3、三方同意終止協議的。

4、任何一方合夥人出現法律上問題及做出對企業有損害的,另兩方有權解除合作協議。

十一、其他

1、本協議一式______份,三方各執______份。自簽字(蓋章)之日起生效。

2、本協議未盡事宜,三方可以補充規定,補充協議與本協議有同等效力。

甲方:(簽字)

______年______月______日

乙方:(簽字)

______年______月______日

丙方:(簽字)

______年______月______日

三方投資協議書2

甲方:

公民身份號碼/統一社會信用程式碼:

委託代理人/法定代表人(職務):

聯絡地址:

電子郵箱:

微訊號:

聯絡電話:

乙方:

公民身份號碼/統一社會信用程式碼:

委託代理人/法定代表人(職務):

聯絡地址:

電子郵箱:

微訊號:

聯絡電話:

丙方:

公民身份號碼/統一社會信用程式碼:

委託代理人/法定代表人(職務):

聯絡地址:

電子郵箱:

微訊號:

聯絡電話:

見證方:

公民身份號碼/統一社會信用程式碼:

委託代理人/法定代表人(職務):

第一條 合作宗旨:甲、乙、丙三方本著自願公平,誠信共贏的原則合作經營。

第二條 合作經營專案和範圍:_____________。

第三條 合作期限自________年____月____日起,至________年____月____日止。

第四條 出資金額、方式、期限

(一)甲方出資人民幣____________元,於________年____月____日交齊。

(二)乙方出資人民幣____________元,於________年____月____日交齊。

(三)丙方出資人民幣____________元,於________年____月____日交齊。

(四)本合夥出資共計人民幣____________元。合作期間各合作方的出資為共有財產,不得隨意請求分割。合作終止後,各合作方的出資仍為個人所有,屆時予以返還。

第五條 盈餘分配與債務承擔。合作各方共同經營、共同勞動,共擔風險,共負盈虧。

(一)盈餘分配:以出資金額為依據,三方按各自出資比例分配。

(二)債務承擔:合作債務先以合夥財產償還,合作財產不足清償時,以出資金額為依據,按比例承擔。

第六條 進入、退出、出資的轉讓。

(一)進入:①新合作方入夥,必須經全體合作方的同意;②承認並簽署本合夥作協議;③除協議另有約定外,進入的新合作方與原合作方享有同等權利,承擔同等的責任。並且對進入前的合作企業的債務承擔連帶責任。

(二)退出:

1、自願退出。合作的經營期限內,有下列情形之一時,合作方可以退出:

①合作協議約定的退出事由出現;②經全體合作方同意退夥;③發生合作方難以繼續參加合作企業的事由。

合作協議未約定合作方企業的經營期限的,合作方在不給合作企業事務執行造成不利影響的情況下,可以退出,但應當提前30日通知其他合作方。合作方擅自退出給合作方造成損失的,應當賠償損失。

2、當然退出。合作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當然退出:

①死亡或者被依法宣告死亡;②被依法宣告為無民事行為能力人;③個人喪失償債能力;④被人民法院強執行在合作企業中的全部財產份額。以上情形的退出以實際發生之日為退出生效日。

3、除名退出。合作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經其他合作方一致同意,可以決議將其除名:①未履行出資義務;②因故意或重大過失給合作企業造成損失;③執行合作企業事務時有不正當行為;④合作協議約定的其他事由。

對合作方的除名決議應當書面通知被除名人。被除名人自接到除名通知之日起,除名生效,被除名人退出。除名人對除名決議有異議的,可以在接到除名通知之日起30日內,向合作企業所在地人民法院起訴。

合作方退出後,其他合作方與該退出作方按退退時的合作企業的財產狀況進行結算。

(三)出資的轉讓。允許合作方轉讓其在合作中的全部或部分財產份額。在同等條件下,合作方有優先受讓權。如向合作方以外的第四人轉讓,第四人應按進入對待,否則以退出對待轉讓人。合作方以外的第四人受讓合作企業財產份額的,經修改合作協議即成為合作企業的合作方。

第七條 合作負責人及合作事務執行。

(一)全體合作方共同執行合作企業事務。

(二)合作協議約定或全體合作方決定,合作方均為合作負責人,其許可權為:

1、對外開展業務,訂立合同;2、對合作事業進行日常管理;3出售合作的產品(貨物)、購進常用貨物;4、支付合作債務。

第八條 合作的權利和義務。

(一)合作方的權利:1、合作事務的`經營權、決定權和監督權,合作的經營活動由合作方共同決定,無論出資多少,每個人都有表決權;2、合作方享有合作利益的分配權;3、合作方分配合夥利益應以出資額比例或者按合同的約定進行,合作經營積累的財產歸合作方共有;4、合作方有退出的權利。

(二)合作方的義務:1、按照合坐協議的約定維護合作財產的統一;2、分擔合作的經營損失的債務;3、為合作債務承擔連帶責任。

第九條 禁止行為。

(一)未經全體合作方同意,禁止任何合作方私自以合作名義進行業務活動;如其業務獲得利益歸合作,造成的損失由該合作方按實際損失進行賠償。

(二)禁止合作方參與經營與本合作競爭的業務。

(三)除合作協議另有約定或者經全體合作方同意外,合作方不得同本合作進行交易。

(四)合作方不得從事損害本合作企業利益的活動。

第十條 合作營業的繼續

(一)在退出的情況下,其餘合作方有權繼續以原企業名稱繼續經營原企業業務,也可以選擇、吸收新的合作方進入經營。

(二)在合作方死亡或被宣告死亡的情況下,依死亡合作方的繼承人的選擇,既可以選擇繼承人應繼承的財產份額,繼續經營;也可經全體合作方同意,接納繼承人為新的合作方繼續經營。

第十一條 合作的終止和清算。

(一)合作因下列情形解散:1、合作期限屆滿;2、全體合作方同意終止合作關係;3、已不具備3個合作方;4、合作事務完成或不能完成;5、被依法撤銷;6、出現法律、行政法規規定的合作企業解散的其他原因。

(二)合作的清算:

1、合作企業解散後應當進行清算,並通知債權人。

2、清算人由全體合作方擔任或經全體合作方過半數同意,自合作企業解散後15日內委託第四人,擔任清算人。15日內未確定清算人的,合作方或者其他利害關係人可以申請人民法院指定清算人。

3、合作財產在支付清算費用後,按下列順序清償:合作所欠招用的職工工資和勞動保險費用;合作所欠稅款;合作的債務;日常支出;返還合作方的出資。

4、清償後如有剩餘,則按本協議第五條第一款的辦法進行分配。

5、清算時合作有虧損,合作財產不足清償的部分,依本協議第五條第二款的辦法辦理。各合夥人應承擔連帶清償責任,合作方由於承擔連帶責任,所清償數額超過其應當承擔的數額時,有權向其他合作方追償。

第十二條 違約責任

(一)合作方未按期繳納或未繳足出資的,應當賠償由此給其他合作方造成的損失;如果逾期7天仍未繳足出資,按退出處理。

(二)合作方未經其他合作方一致同意而轉讓其財產份額的,如果他合作方不願接納受讓人為新的合夥人,可按退出處理,轉讓人應賠償其他合作方因此而造成的損失。

(三)合作方私自以其在合作企業中的財產份額出質的,其行為無效,並作為退出處理;由此給其他合作方造成損失的,承擔賠償責任。

(四)合作方嚴重違反本協議、或因重大過失或違反《合夥企業法》而導致合作企業解散的,應當對其他合作方承擔賠償責任。

(五)合作方違反第九條規定,應按合作方實際損失賠償勸阻不聽者可由全體合作方決定除名。

第十三條 合同爭議解決方式

凡因本協議或與本協議有關的一切爭議,合作方之間共同協商,如協商不成,可向合作企業所在地法院提起訴訟。

第十四條 其他

(一)經協商一致,合作方可以修改本協議或對未盡事宜進行補充;補充、修改內容與本協議相沖突的,以補充、修改後的內容為準。

(二)合作進入合同是本協議的組成部分。

(三)本合同一式四份,合夥人各執一份,第四方見證方一份。

(四)本合同經全體合作方簽名、蓋章後生效。

(以下無正文)

甲方(簽章):

法定代表人:

聯絡電話:

銀行賬號:

委託代理人(簽章):

_______年_____月______日

乙方(簽章):

法定代表人:

聯絡電話:

銀行賬號:

委託代理人(簽章):

_______年_____月______日

丙方(簽章):

法定代表人:

聯絡電話:

銀行賬號:

委託代理人(簽章):

_______年_____月______日

見證方:(簽章):

法定代表人:

聯絡電話:

委託代理人(簽章):

_______年_____月______日

三方投資協議書3

股東各方:

甲方:__________________地址:__________________

乙方:__________________地址:__________________

丙方:__________________地址:__________________

經上述股東各方充分協商,就投資設立_________(下稱公司)事宜,達成如下協議:

一、擬設立的公司名稱、經營範圍、註冊資本、法定地址、法定代表人

1.公司名稱:

2.經營範圍:

3.註冊資本:

4.法定地址:

5.法定代表人:

二、出資方式及佔股比例

甲方以_________作為出資,出資額_________萬元人民幣,佔公司註冊資本的____%;

乙方以_________作為出資,出資額_________萬元人民幣,佔公司註冊資本的____%;

丙方以_________作為出資,出資額_________萬元人民幣,佔公司註冊資本的____%;

三、其它約定

1.成立公司籌備組,成員由各股東方派員組成,出任法人代表一方的股東代表為組長,組織起草申辦設立公司的各類檔案;

2.出任法人代表的股東方先行墊付籌辦費用,公司設立後該費用由公司承擔;

3.上述各股東方委託出任法人代表方代理申辦公司的各項註冊事宜;

4.本協議自各股東方簽字蓋章之日起生效。一式_________份,各方股東各執一份,以便共同遵守。

甲方:__________________代表人:__________________

乙方:__________________代表人:__________________

丙方:__________________代表人:__________________

簽訂日期:_________年____月____日

三方投資協議書4

甲方:

乙方:

丙方:

見證方:

第一條合夥宗旨:甲、乙、丙三方本著自願公平,誠信共贏的原則合作經營。

第二條合夥經營專案和範圍:_____________。

第三條合夥期限:自________年____月____日起,至________年____月____日止。

第四條出資金額、方式、期限。

(一)甲方出資人民幣柒萬元整於________年____月____日交齊。

(二)乙方出資人民幣柒萬元整於________年____月____日交齊。

(三)丙方出資人民幣柒萬元整於________年____月____日交齊。

(四)本合夥出資共計人民幣元整。合夥期間各合夥人的出資為共有財產,不得隨意請求分割。合夥終止後,各合夥人的出資仍為個人所有,屆時予以返還。

第五條盈餘分配與債務承擔。合夥各方共同經營、共同勞動,共擔風險,共負盈虧。

(一)盈餘分配:以出資金額為依據,三方按33、33%比例平均分配。

(二)債務承擔:合夥債務先以合夥財產償還,合夥財產不足清償時,以出資金額為依據,按平均比例承擔。

(特別提示:盈餘分配與債務承擔可以約定按各合夥人各自投資或者平均分配。未約定分擔比例的,由各合夥人按投資分擔。任何一方對外償還後,其餘兩方應當按比例在10日內向對方清償自己應負擔的部分。)

第六條入夥、退夥、出資的轉讓。

(一)入夥:①新合夥人入夥,必須經全體合夥人同意;②承認並簽署本合夥協議;③除入夥協議另有約定外,入夥的新合夥人與原合夥人享有同等權利,承擔同等責任。入夥前合夥企業的債務承擔連帶責任。

(二)退夥:

1、自願退夥。合夥的經營期限內,有下列情形之一時,合夥人可以退夥:

①合夥協議約定的退夥事由出現;②經全體合夥人同意退夥;③發生合夥人難以繼續參加合夥企業的事由。

合夥協議未約定合夥企業的經營期限的,合夥人在不給合夥企業事務執行造成不利影響的情況下,可以退夥,但應當提前30日通知其他合夥人。合夥人擅自退夥給合夥造成損失的,應當賠償損失。

2、當然退夥。合夥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當然退夥:

①死亡或者被依法宣告死亡;②被依法宣告為無民事行為能力人;③個人喪失償債能力;④被人民法院強執行在合夥企業中的全部財產份額。以上情形的退夥以實際發生之日為退夥生效日。

3、除名退夥。合夥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經其他合夥人一致同意,可以決議將其除名:①未履行出資義務;②因故意或重大過失給合夥企業造成損失;③執行合夥企業事務時有不正當行為;④合夥協議約定的其他事由。

對合夥人的除名決議應當書面通知被除名人。被除名人自接到除名通知之日起,除名生效,被除名人退夥。除名人對除名決議有異議的,可以在接到除名通知之日起30日內,向人民法院起訴。

合夥人退夥後,其他合夥人與該退夥人按退夥時的合夥企業的財產狀況進行結算。

(三)出資的轉讓。允許合夥人轉讓其在合夥中的全部或部分財產份額。在同等條件下,合夥人有優先受讓權。如向合夥人以外的第四人轉讓,第四人應按入夥對待,否則以退夥對待轉讓人。合夥人以外的第四人受讓合夥企業財產份額的,經修改合夥協議即成為合夥企業的合夥人。

第七條合夥負責人及合夥事務執行。

(一)全體合夥人共同執行合夥企業事務。

(二)合夥協議約定或全體合夥人決定,合夥雙方均為合夥負責人,其許可權為:

1、對外開展業務,訂立合同;2、對合夥事業進行日常管理;3出售合夥的產品(貨物)、購進常用貨物;4、支付合夥債務。

第八條合夥人的權利和義務。

(一)合夥人的權利:1、合夥事務的經營權、決定權和監督權,合夥的經營活動由合夥人共同決定,無論出資多少,每個人都有表決權;2、合夥人享有合夥利益的分配權;3、合夥人分配合夥利益應以出資額比例或者按合同的約定進行,合夥經營積累的財產歸合夥人共有;4、合夥人有退夥的權利。

(二)合夥人的義務:1、按照合夥協議的約定維護合夥財產的統一;2、分擔合夥的經營損失的債務;3、為合夥債務承擔連帶責任。

第九條禁止行為。

(一)未經全體合夥人同意,禁止任何合夥人私自以合夥名義進行業務活動;如其業務獲得利益歸合夥,造成的損失按實際損失進行賠償。

(二)禁止合夥人參與經營與本合夥競爭的業務。

(三)除合夥協議另有約定或者經全體合夥人同意外,合夥人不得同本合夥進行交易。

(四)合夥人不得從事損害本合夥企業利益的活動。

第十條合夥營業的繼續。

(一)在退夥的情況下,其餘合夥人有權繼續以原企業名稱繼續經營原企業業務,也可以選擇、吸收新的合夥人入夥經營。

(二)在合夥人死亡或被宣告死亡的情況下,依死亡合夥人的繼承人的選擇,既可以退繼承人應繼承的財產份額,繼續經營;也可依照合夥協議的約定或者經全體合夥人同意,接納繼承人為新的合夥人繼續經營。

第十一條合夥的終止和清算。

(一)合夥因下列情形解散:1、合夥期限屆滿;2、全體合夥人同意終止合夥關係;3、已不具備法定合夥人數;4、合夥事務完成或不能完成;5、被依法撤銷;6、出現法律、行政法規規定的合夥企業解散的其他原因。

(二)合夥的清算:

1、合夥解散後應當進行清算,並通知債權人。

2、清算人由全體合夥人擔任或經全體合夥人過半數同意,自合夥企業解散後15日內指定合夥人張*磊或委託第四人,擔任清算人。15日內未確定清算人的,合夥人或者其他利害關係人可以申請人民法院指定清算人。

3、合夥財產在支付清算費用後,按下列順序清償:合夥所欠招用的職工工資和勞動保險費用;合夥所欠稅款;合夥的債務;日常支出;返還合夥人的出資。

4、清償後如有剩餘,則按本協議第五條第一款的辦法進行分配。

5、清算時合夥有虧損,合夥財產不足清償的部分,依本協議第五條第二款的辦法辦理。各合夥人應承擔無限連帶清償責任,合夥人由於承擔連帶責任,所清償數額超過其應當承擔的數額時,有權向其他合夥人追償。

第十二條違約責任。

(一)合夥人未按期繳納或未繳足出資的,應當賠償由此給其他合夥人造成的損失;如果逾期7天仍未繳足出資,按退夥處理。

(二)合夥人未經其他合夥人一致同意而轉讓其財產份額的,如果他合夥人不願接納受讓人為新的合夥人,可按退夥處理,轉讓人應賠償其他合夥人因此而造成的損失。

(三)合夥人私自以其在合夥企業中的財產份額出質的,其行為無效,或者作為退夥處理;由此給其他合夥人造成損失的,承擔賠償責任。

(四)合夥人嚴重違反本協議、或因重大過失或違反《合夥企業法》而導致合夥企業解散的,應當對其他合夥人承擔賠償責任。

(五)合夥人違反第九條規定,應按合夥實際損失賠償勸阻不聽者可由全體合夥人決定除名。

第十三條合同爭議解決方式。

凡因本協議或與本協議有關的一切爭議,合夥人之間共同協商,如協商不成,可向當地法院提起訴訟。

第十四條其他。

(一)經協商一致,合夥人可以修改本協議或對未盡事宜進行補充;補充、修改內容與本協議相沖突的,以補充、修改後的內容為準。

(二)入夥合同是本協議的組成部分。

(三)本合同一式四份,合夥人各執一份,第四方見證方一份。

(四)本合同經全體合夥人簽名、蓋章後生效。

甲方:(簽章)

乙方:(簽章)

丙方:(簽章)

見證方:(簽章)

簽約時間:______年___月___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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