投資商投資協議書範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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為規範股份企業行為 , 保護股份企業及其投資商的合法權益,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投資企業法》的規定,遵循自願、平等、誠實、信用原則,全體投資商同意訂立如下投資協議。

投資商投資協議書範文

第一條 股份企業的名稱和經營飯店地點:

股份企業的名稱:xx科技投資股份有限公司;

投資專案的名稱:xx飯店

經營飯店地址:x縣烏江路;

第二條 投資目的和股份企業的經營範圍:

投資目的:投資商應積極參加社會主義現代化建設、繁榮社會主義市場經濟,守法經營、依法納稅、努力實現最大的經濟效益和社會效益。

經營範圍:xx飯店

第三條 股份企業的經營期限:無期限。

第四條 企業法人代表和投資商的`姓名及其住所:

企業法人代表: 黃x 性別: 男 身份證號碼: x 家庭地址:x頭組 14 號

企業投資商: 性別: 身份證號碼: 家庭地址:

第五條 投資期限,自 XX 年 1 月 1 日起,至 XX 年 1 月 1 日止,共 3 年。

第六條 投資商出資方式、數額和繳付出資的期限:

投資商姓名: 投資金額: 萬元人民幣 投資方式:貨幣

各投資商應在本股份企業設立登記前繳付所認繳的投資額。

第七條 利潤分配和虧損分擔辦法

利潤分配:股份企業應依法履行納稅義務。

稅後利潤應當提取法定的“三金”,餘額按投資比例分配給投資商;

虧損分擔:投資企業出現虧損或債務,投資商按投資比例承擔,投資商對股份企業虧損或債務承擔無限責任。

第八條 股份企業事務的執行

1 、各合夥人對執行股份企業事務享有同等的權利,執行股份企業事務,而投資商不再執行股份企業事務,但有權監督執行股份企業事務的合夥人,檢查其執行股份企業事務的情況。

2 、執行股份企業事務的合夥人對外代表股份企業。

3 、執行股份企業事務的合夥人應當向其他不參加執行事務的投資商報告事務執行情況以及股份企業的經營狀況和財務狀況,其執行事務所產生的收益歸股份企業所有者,所產生的虧損或者民事責任,由股份所有者承擔。

4 、投資商為了解股份企業的經營狀況和財務狀況,有權查閱帳簿。

5 、投資商不得自營或同他人合作經營與本股份企業相競爭的業務。

6 、投資商不得同本股份企業進行交易。(經股份所有者同意除外)

7 、投資商不得從事損害本股份企業利益的活動。

第九條 入股與退股:

入股

新投資商投資時,應當經全體合夥人同意,並依法訂立書面投資商投資協議;

訂立投資協議時,企業法人代表應當向新投資商告知原股份企業的經營狀況和財務狀況;

1 、入股的新投資商與原投資商享有同等權利,承擔同等責任。(入股協議另有約定的,從其約定);

2 、入股的新投資商對入股前股份企業的債務承擔連帶責任;

退股

股份企業在存續期間,投資商轉讓其在股份企業的全部或部分財產份額時,應經全體合夥人同意,並由企業法人代表購進股份,然後再市面上發行。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投資商可以退夥:

1 、投資商投資協議約定的退股事由出現;

2 、經全體合夥人同意退退股;

3 、發生投資商難以繼續參加股份企業的事由;

4 、其他投資商嚴重違反股份協議約定的義務;

投資商在不給股份企業事務執行造成不利影響的情況下,可以退股,但應當提前三十日通知其他合夥人;

投資商退股的,其他合夥人應當與該退股人按照退股時的股份企業的財產狀況進行結算,退還退股的投資商財產份額。

投資商退股的,股份企業財產少於股份企業債務的,退股人應按約定比例分擔虧損。

第十條 股份企業的解散和清算:

股份企業有《中華人民共和國合夥企業法》第五十七條規定情形的應當解散;

股份企業解散後應當進行清算,並通知和公告債權人;經全體合夥人決票權過百分之 80 同意,可以自股份企業解散後十五日內有企業法人代表負責清算;

清算結束,應當編制清算報告,經全體合夥人簽字、蓋章後,在十五日內向企業登記機關報送清算報告,辦理股份企業登出登記。

第十一條 違約責任:

投資商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經其他合夥人一致同意,可以決議將其除名:

1 、未履行出資義務;因故意或重大過失給股份企業造成損失;執行股份企業事務時有不正當行為。

2 、投資商擅自退股的,應當賠償由此給其他合夥人造成的損失;

3 、投資商違反《中華人民共和國股份企業法》第六十八條相關規定的,給股份企業或其他合夥人造成損失的,依法承擔賠償責任;

第十二條 投資商爭議的解決方式:

通過協商或者調解解決。協商、調解不成的,依法向企業仲裁委員會申請仲裁。

經全體合夥人協商一致,可以修改或補充股份協議。本協議未規定部分,《中華人民共和國股份企業法》或其他法律有規定的從其規定。

第十三條 其他。

一、經協商一致,投資商和合夥人可以修改本協議或未盡事宜進行補充 ; 補充、修改內容與本協議相沖突的,以補充、修改後的內容為準。

二、入股合同是本協議的組成部分。

三、本合同一式兩份,企業法人代表和投資商各執一份。

四、本股份協議經企業法人代表簽名、蓋章和投資商簽名後生效。

企業法人代表簽字 ( 蓋章 ) :

投資商簽字:

簽約時間:

XX 年 1 月 1 日

XX 年 1 月 1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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