關於能源管理合同四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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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人民愈發重視法律的社會中,合同對我們的約束力越來越不可忽視,正常情況下,簽訂合同必須經過規定的方式。那麼正式、規範的合同是什麼樣的呢?以下是小編精心整理的能源管理合同4篇,歡迎大家借鑑與參考,希望對大家有所幫助。

關於能源管理合同四篇

能源管理合同 篇1

合同能源管理專案在實施過程中,存在政治、經濟、技術、信用等多種風險,對合同能源管理專案風險進行分析與評價,能夠為控制風險提供參考,並降低專案風險。合同能源管理專案風險分析與評價,是進行風險規避和控制的關鍵環節。

對於合同能源管理專案的風險性在理論層面的研究,國內外學者是從風險識別與分類、風險來源與控制的角度進行;在評價方法層面,有用於風險識別的多維功效函式模型、風險控制的模糊綜合評價與灰色多層次評價、客戶風險等級區分的綜合權重評價等,在評價維度層面,有從全壽命週期管理角度對專案風險進行評估、從價值波動性對風險進行分析。但是對於合同能源管理機制的主要風險來源分析不足。

基於此,筆者結合合同管理模式的特點,對專案執行中所涉及的主要風險來源進行分類,構建了專案風險評價指標體系,運用模糊綜合評價法,對合同能源管理專案風險進行分析。

一、合同能源管理概述

1.合同能源管理

合同能源管理,是一種基於市場所產生的節能投資新機制。上世紀70年代在西方發達國家率先發展起來,尤其在美國、加拿大,合同能源管理己發展成為一種新興產業。合同能源管理機制的實質,就是以降低的能源費用來支付節能專案全部成本並分享節能收益的一種投資方式。這樣一種節能投資方式,允許客戶企業使用未來的節能收益為工廠裝置升級,引進新技術,以降低當前的運作成本。

2.節能服務公司

節能服務公司就是基於這種合同能源管理機制運作、提供一系列專業技術服務、以盈利為直接目的的專業化公司。節能服務公司的業務模式不是一般意義上的推銷產品、裝置,面是通過合同能源管理機制與願意進行節能改造的企業簽訂節能服務合同,提供整合化的節能服務和完整的解決方案。其中包括:為客戶的節能專案進行投資和融資,向用戶提供節能專案方案設計、技術引進,以及裝置採購、工程施工、能耗監測、操作和管理人員培訓等一條龍服務,並通過與客戶分享節能投資收益來獲得利潤,實現公司滾動發展。

節能服務公司承擔了節能改造工程的全部融資壓力執行成本,具有一定的投資風險。一旦節能服務公司節能改造達不到合同規定目標,或者造成節能工程改造失敗,則要承擔由此產生的全部後果,客戶企業不承擔責任。

合同能源管理專案開展過程主要包括:尋找專案、專案談判、專案準備、專案施工、專案維護五個階段。

二、合同能源管理專案風險的來源與構成

1.合同能源管理風險的含義

合同能源管理風險,是指在一個節能專案實施過程中,由於事先無法預料的內外部因素影響,導致在專案完成後,節能服務公司所獲得的實際收益低於預期收益,從面承擔經濟損失的一種風險,或是在合同能源管理專案實施過程中,由於客觀存在的不確定因素所導致的實際效果與節能服務公司決策預期的負偏離程度。

2.合同能源管理專案風險的類別

從目前我國己實施的節能專案看,採用合同能源管理模式的節能改造專案,主要面臨技術、市場、客戶、環境等多種風險。因此,我們將合同能源管理專案風險劃分為,技術風險、市場風險、客戶風險、外部環境風險、組織管理風險、金融風險和其他風險七大類。

(1)技術風險。由於合同能源管理模式引入我國較晚,大多數節能公司進入市場的時間相對較短,相關技術不配套、不成熟,面合同能源管理專案對技術的要求很高,所以,技術風險是合同能源管理專案風險的主要來源之一。其一是技術先進性風險。當今節能技術的發展突飛猛進,新產品生命週期和壽命在縮短。例如某項技術在專案建設期間及完工後是否依然能處於領先水平,會不會被新技術所替代。其二是技術質量風險。節能產品的質量好壞不僅關係到節能效果,面且還會影響到客戶企業正常的生產經營活動。如果在專案執行期間出現質量問題,會對客戶企業造成經濟損失。

(2)市場風險,是指未來產品成本、產品需求等市場因素的變動,導致節能服務公司能否贏得市場份額的不確定性,包括市場需求風險和市場競爭風險兩種。其中,市場需求風險,是客戶由於對合同能源管理執行模式不瞭解,往往持一種觀望態度。另外,新的節能技術在市場推廣上也有較大困難,很難馬上被市場所接受,從面使節能服務公司難以事先對市場做出準確評估;面在市場競爭風險中,雖然節能服務產業在我國剛剛起步,且節能服務公司規模較小,但我國的節能市場潛力非常大,節能服務企業數量增長迅速,節能商業模式不斷創新,企業間會採取生態位競爭戰略。不僅本國企業之間存在激烈競爭,國外許多有雄厚資金和先進技術的節能服務公司也進入我國的節能市場,搶佔市場份額。

(3)客戶風險,是指在專案實施過程中,客戶企業是否配合節能服務公司順利完成專案。其中,包括信用風險,即在合同執行過程中,客戶企業通過各種手段來隱瞞或虛報專案的節能收益,或客戶企業想方設法不支付屬於節能服務公司享有的節能效益部分;也包括違約風險,即在合約期間內,客戶企業面臨其他節能服務公司給予更優惠的條件,轉面與其他節能服務公司合作,或者客戶企業更換領導人,新一屆領導不願履行合同。這些問題都將導致客戶違約,致使節能服務公司承擔損失;還包括施工風險,即在專案施工過程中,客戶企業是否積極配合專案施工,為專案提供便利,這將影響到專案的施工進度和預算執行情況。

(4)外部環境風險,是指巨集觀經濟、政治、能源價格的變化,可能會引起相應的外部環境風險。外部環境風險主要有三個方面:一是政治風險。國家的政治、政策的穩定性會影響一個企業的發展,國家的信貸、稅收、財政等制度的變化,也可能對專案執行成本造成一定風險。二是經濟環境風險。主要包括:巨集觀經濟執行週期、能否如期獲得銀行貸款、合同期內的通貨膨脹率變化、利率變化和匯率變化等,都會影響合同能源管理專案的收益面帶來一定風險。三是能源價格風險。這種風險來源於未來能源價格波動帶來的不確定性。能源價格變化將造成節能專案的收益評估結果發生變化,致使收益分成變化。

(5)組織管理風險,是指在專案實施過程中的決策風險、人才風險、財務風險、資訊管理風險。組織管理風險來自於四個方面:其一決策風險。節能服務公司的領導者如果缺乏遠見,就有可能在公司發展戰略上作出不正確的決策,給企業帶來不必要的損失。其二人才風險。企業想要發展壯大,就需要一流的人才。節能公司對技術、市場營銷、專案管理等方面的人才提出了相當高的要求,麵人才流失可能導致公司在專案運作上產生較大的風險。其三財務風險。主要指在專案實施過程中,由於資金週轉不靈、資金不能及時到位,面導致專案在某一環節中斷造成的風險。其四資訊管理風險。是指節能服務公司如果對客戶要求及節能技術發展缺乏足夠的瞭解和相關資訊分析,或者在實施專案的各個環節上,客戶企業、節能服務公司、裝置生產商之間資訊溝通不暢,可能導致節能專案失敗的風險。

(6)金融風險,是指由於節能服務公司融資能力不足,導致合同規定的資金無法到位,使得專案不能繼續或終正產生的風險。其中,首先是資金風險。指合同能源管理專案融資發生困難,導致節能服務公司現金流不足,從面使專案不能正常執行所產生的風險。其次是擔保風險。擔保機構在業務執行過程中決策失誤、操作等微觀因素所產生的風險。

(7)其他風險。主要包括自然環境風險(指惡劣的天氣、洪水、地震等自然因素,給節能專案造成損失所產生的風險)和法律風險(新的法律法規如環保法、質量法、產品責任法等的頒佈實施以及調整,可能對能源管理專案帶來的風險 。

三、合同能源管理專案的風險評價

1.建立風險評價指標體系

筆者以上文的風險來源與構成為基礎,結合合同能源管理模式的特點,遵循全面性、科學性、目的性、適用性的原則,對影響合同能源管理專案的主要風險因素進行系統分析和歸納,構建由6個一級風險評價指標和16個二級風險評價指標構成的合同能源管理專案風險評價指標體系。

結論

筆者通過分析合同能源管理專案的主要風險來源,構建了風險評價指標體系。該指標體系包括,技術風險、市場風險、客戶風險、組織管理風險、外部環境風險和融資風險6個一級風險評價指標和16個二級風險評價指標。通過運用模糊綜合評價法,來定量分析合同能源管理專案的綜合風險水平。該風險評價指標體系可以較全面地反應風險來源,有助於節能服務公司更好地識別風險,為制定相應的風險控制措施提供參考,從面有效促進合同能源管理模式的持續發展。

能源管理合同 篇2

甲方:

乙方:

第一部分 商業條款

1.總則

(以下簡稱甲方)與 (以下簡稱乙方),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合同法),本著平等互利的原則,就由乙方按"合同能源管理"服務模式向甲方提供(emc專案名稱:)專案節能服務一事,經過雙方友好協商,特訂立本節能服務合同(以下簡稱"合同")。

2.專案的名稱、內容和目的

2.1專案名稱: (以下簡稱"專案")。

2.2專案內容: 。

2.3專案目的:通過專案的實施,達到降低能耗,降低成本。

3.合同的起始日與期限、專案的驗收

3.1本合同以雙方簽字之日為生效起始日。

合同生效後,乙方開始專案的設計、裝置的採購、安裝及除錯。裝置的安裝除錯期為30 天。

3.2節能效益分享的起始日為甲方出具試執行正常的專案驗收證明檔案的次日,效益分享期為 個月。

合同有效期為合同起始日至效益分享期滿為止。

3.3專案安裝完畢後 內,由甲方按改造方案檢查安裝情況;安裝檢查合格後,試執行 小時,試執行期間可對裝置進行除錯。試執行結束後無異常發生,則甲方應簽署試執行正常的專案驗收證明檔案。

4.效益分享的比例、付款方式

4.1專案的年節能效益約為人民幣 元 (小寫: 萬元)(以每月實際節電效益為準)

4.2 節電率的計算方法

乙方在進行節電改造工程前,由甲方提供合格的電錶,協助乙方在所有要進行節電改造工程的中央空調系統迴路中具體裝置前安裝到位,並用此表按以下方法計算某具體裝置(a1)的節電率:a1裝置平均節電率(%)sa1=(q前a1-q後a1)÷q前a1

其中:q前a1=節電改造前24小時的目標中央空調系統a1裝置用電量;

q後a1=節電改造後24小時的目標中央空調系統a1裝置用電量;

完成節電改造工程前的中央空調系統a1裝置用電量和完成節電改造工程後的中央空調系統a1裝置用電量資料由雙方有關人員共同抄表並簽名確認,連同計算出a1裝置平均節電率。依此類推,測出中央空調系統中其它裝置a2、a3、a4等的平均節電率sa2、sa3、sa4等。統計完後由雙方簽章生效並作為本協議之附件b。

4.3 節電效益的計算方法

以自然月為單位,對通過節電改造後所產生的經濟效益按以下方法計算:

以裝置a1為例,

當月裝置a1節電效益(元)ma1=(m前a1-ma1抄表)=ma1抄表*sa1/(1-sa1)

m前a1=ma1抄表÷(1-平均節電率sa1)

ma1抄表=節電改造後當月的中央空調系統中裝置a1電費(電度表當月實抄的用電數量)。

sa1為裝置a1的節電率

當月中央空調系統節電效益(元)m=ma1+ma2+ma3+ma4+……

4.4 雙方效益的分成

效益分成期為五年,節電改造後按本協議本項第3、第4條的計算方法計出甲方所節省的總電費,並按甲方20%,乙方80%的比例進行分配:

乙方當月應分配金額(元)=當月節電效益(元)×乙方分成比例(%)

4.5 甲方應在分享效益起始日後,每個月後三天內向乙方付款一次,付款數額為4.2中規定的乙方應分享的數額,直至分享效益期限屆滿。如果甲方延遲付款,甲方應向乙方支付逾期付款違約金,逾期付款違約金按所欠到期款項的每日萬分之三計算。

4.6 該專案由乙方投入裝置,但簽訂本合同後甲方需向乙方交專案總額的百分之三十作為押金,合同正常履行兩年後,此押金由乙方無條件退還給甲方。

4.7 在本合同規定的效益分享期內,電價按同期供電部門價格計算。

4.8 如因甲方提供的測量資料不正確而導致用以計算節能量的基線未能反映真實情況時,乙方有權對計算節能量的基線作出調整;節能量的測量應在裝置級(而非工廠級)層面上進行。

5.甲方的責任

除本合同規定的其他責任外,甲方還應:

5.l 對乙方提交的設計、施工方案應在七日之內予以書面核准。

5.2在本廠區接受附件a所列裝置和相關材料、配件,在安裝前甲方應按乙方要求予以免費、妥善保管。

5.3為乙方實施和管理本合同項下的專案提供必要的協助。

5.4 按3.3條款驗收專案,及時提供確認安裝完成和試執行正常的驗收檔案。

5.5根據裝置製造商提供的裝置操作規程和保養要求或乙方的書面要求,對裝置進行操作,配合乙方對裝置進行維護、保養。

5.6在合同有效期內,對裝置執行作出記錄,並根據乙方要求向乙方提供上述記錄。

5.7 若發現本專案安裝的裝置出現故障,有義務立即通知乙方。

5.8 在本合同有效期內,為乙方維護、檢測、修理專案設施和裝置提供便利,乙方可合理地接觸與本專案有關的甲方設施和裝置。

5.9 在合同有效期內,如附件a所列裝置發生損壞、丟失,則甲方應在得知此情況後一個工作日內書面通知乙方,配合乙方對裝置進行監管。

6.乙方的責任

除本合同規定的其他責任外,乙方還應:

6.l 負責專案融資,對附件a所列或甲方以書面形式列出、乙方認可的裝置進行設計、採購、安裝與除錯,按期完成施工。

驗收合格後,將專案移交甲方執行。

開工前七日內,將設計、施工方案及工期提交甲方予以確認。

6.2 確保設計、供貨和安裝達到附件a規定的要求。

6.3 根據國家有關施工管理條例和與專案相對應的技術操作規程,認真完成裝置的安裝和除錯。

6.4 對甲方操作人員進行培訓,該項培訓應不少於五個小時,以使他們能夠正確地操作和維護裝置。

6.5 除本合同另有規定外,承擔專案移交甲方執行前的一切風險損失,但不包括由甲方造成的或甲方未盡到本合同規定的義務引起的損失。

6.6 裝置所有權移交甲方時,乙方應將該專案的全部設計資料交給甲方。

6.7 定期派人檢查專案的執行情況。

7.所有權

7.l 在本合同有效期滿和甲方付清全部款項之前,專案(包括裝置和設施,下同)的所有權屬於乙方。

7.2 甲方在本合同有效期滿後一個月內,按規定付清乙方應得全部款項之後,才有權取得專案的所有權。

7.3在本合同生效後的十二個月內,甲方可以依照本合同第4條規定的付款方式以相當於乙方分享總效益的價格(扣除乙方己分享的效益後剩餘效益的折現價格)提前購買裝置的所有權。在乙方收到全部價款之後,專案所有權歸甲方所有。

7.4專案的所有權由乙方移交給甲方時,應同時移交專案的技術資料。

7.5 甲方違約(如拖延應付款且到本合同終止時仍未付清應付款及逾期付款違約金)時,乙方仍享有專案所有權,直到此種違約狀況消除七天後,專案所有權才歸甲方。

8.提前解除合同

8.l 甲方欲提前解除合同,應提前六十日書面通知乙方,並向乙方支付終止費和賠償乙方的其他損失(如有),終止費按下面公式計算:

終止費=(乙方按合同規定應分享的全部款額-終止前己分享的款額)×30%

乙方的其他損失為乙方在專案上的所有人力、物質上的投入加上乙方合理的利潤,該損失以本合同得以全面履行情形下的乙方全部收益為限。

8.2 由於甲方未經乙方書面許可而對裝置進行實質改動或拆除,影響了本專案的正常執行和節能效益,乙方有權提前解除合同,甲方應支付乙方本合同規定的全部應分享款項,且在此情形下專案仍歸乙方所有。

9.違約責任

9.1 甲方違約:

9.1.1在本合同生效後、專案移交甲方執行之前,如果甲方解除本合同,則應按本合同規定的效益總額的20%向乙方支付違約金,並承擔乙方為此專案所支出的全部費用,如裝置購置費、運費、安裝費、設計費等。

9.1.2 如果甲方在接到乙方通知後七天內未向乙方支付應分享的款項,則應每日按應付款金額的萬分之三支付逾期付款違約金。

9.1.3 如果甲方在接到乙方通知後超過兩個月未向乙方支付應分享的款項,則乙方有權收回此項節電工程的所有節電裝置,並同時享有追究甲方其它違約責任的權利。

9.1.4 甲方違反在本合同中的一項或多項義務,則乙方有權選擇單獨或合併採取以下方式要求甲方承擔違約責任:

i)按甲方實際違約的天數順延專案的安裝除錯期;

ii)延長分享節能效益的時間,直至乙方的損失得全部彌補;

iii)在保持節能效益總額不變的前提下縮短乙方的分享期,即加大每期甲方的應付款數額;

iv)解除合同,要求甲方賠償全部損失;該等損失包括但不限於:乙方的直接損失、專案利潤、律師費用和專案相關的其它費

用。

9.1.5 因甲方違反國家有關法律法規(尤其是節能環保方面的法律法規),造成專案中斷和停止,則如果此種違約若在三十日內得以糾正,且乙方因甲方違約所造成的損失得以補償,則不視為甲方違約。

9.2 乙方違約:

9.2.1 裝置安裝完畢三個月後仍不能正常執行。

9.2.2 甲方在裝置執行工況與專案驗收相同的條件下可隨時複驗節電率,如果複驗節電率低於附件b中相應節電率並超過10%範圍,則甲方應書面通知乙方,雙方共同參與節電率複驗,如果經雙方確認節電率的確低於附件b中相應節電率並超過10%範圍,則視為乙方違約。

9.2.3 乙方不履行或不遵守本合同的規定,則甲方有權方有權要求乙方承擔違約責任。

10.違約補救

10.1 甲方違約的補救:如果甲方違約,乙方有權選擇終止合同或直接進入司法解決程式,收回應得和受損失的款項。乙方有權要求甲方承擔因此發生的所有費用,包括律師費用和專案其他相關費用。

乙方在事先書面通知甲方的情況下,有權進入甲方生產場地拆除裝置,在不損害甲方權益的情況下解除本合同。

10.2 乙方違約的補救:如果乙方違約,甲方有權選擇終止合同或直接進入司法解決程式,收回受損失的款項。甲方有權要求乙方承擔由此發生的所有費用,包括律師費用和專案其他相關費用。

10.3 一方違約後,另一方當事人應採取適當措施,防止損失的擴大,否則不能就擴大部分的損失要求賠償。

第二部分 一般條款

11.乙方的服務標準

乙方應完全履行本合同所規定的義務和職責,保質、保量按時完成專案建設和執行過程中的工作,客觀實際地測量節能效果和計算節能效益。對甲方提出的合理要求給予認真考慮,與甲方保持良好的合作關係,尊重甲方的工作人員及其合理化建議,愛護甲方的裝置和其它財產,在甲方的場地從事專案的安裝執行工作時,遵守甲方工作場地的有關規章制度。

12.專案裝置的改進、改動、拆除和損壞等風險

12.1 裝置的改進。在乙方不降低服務標準的前提下,為了改善專案裝置的執行狀況或提高經濟效益,經徵得甲方書面同意後,乙方有權在本合同有效期內隨時改進專案裝置或修改有關程式。甲方在沒有充分理由的情況下,不得拒絕乙方的改進意見。

12.2 裝置的改動。任何一方如需對裝置進行改動,需徵得另一方的書面同意方可進行。

12.3 裝置的拆除。未經乙方書面同意,甲方不得自行或委託他人拆除專案裝置或者進行實質性改動。如果甲方未經乙方書面同意而拆除裝置或進行實質性改動,乙方有權立即解除合同,甲方應在接到乙方書面通知之日起十日內無條件地按乙方要求支付本合同第四條規定的全部款項。

上述裝置的改進、改動和拆除完成後,雙方應於當日簽署書面檔案予以認可,此種認可視為對方的接受。

12.4裝置的損壞或丟失。本合同開始履行後,裝置發生損壞或丟失,如果甲方不能證明是乙方或乙方人員所致,則應由甲方承擔責任。如果受損壞或丟失的裝置已投了保險,甲方應聘請乙方利用保險賠付修理、更換、補充被損壞(或丟失)的裝置。如果在裝置發生損壞或丟失之日起四十五日內甲方得到的保險金不足以支付修理、更換或補充裝置而發生的費用,或者由於受損壞(或丟失)的裝置未投保,則應由甲方承擔修理、更換或補充裝置的費用。

12.5 裝置的意外損壞。由於意外事件導致裝置損壞,如果甲方不能證明自己採取了足夠的預防措施,則應承擔修理或更換的費用。如果甲方能夠證明自己採取了足夠的預防措施,則由甲、乙雙方共同承擔責任。

12.6 如果因為發生本章規定的情況而影響專案的正常執行,停止執行超過十日,雙方同意:該時間從效益分享期限中扣除,以使得效益分享期限不致受上述情況的影響而縮短。

13.對裝置的大規模改造

未經乙方書面許可,甲方不得對裝置進行大規模改造。如果在本合同有效期內,為提高節能效率而欲對裝置進行改造,甲、乙雙方應事先達成書面一致意見,並對本合同有關條款進行變更之後,方可開始施工。

14.裝置的停止執行/關閉

14.l停止執行或關閉本合同所涉及的任何裝置,甲方應至少提前六十天通知乙方。在緊急情況下,甲方應及時和儘可能地向乙方通報情況。任何停止或關閉行為都不能減輕或影響甲方的付款義務。

14.2如果因甲方關閉或停止裝置執行而導致合同終止,甲方應向乙方支付合同第四條所規定的全部款項。

15.甲方自有裝置的使用和更改

15.1 甲方保證在本合同有效期內與專案相關的自有裝置能夠完全正常執行。如果因為甲方自有裝置發生故障,影響到專案的正常執行,導致節能量降低,甲方自行承擔責任,並仍需按本合同第四條規定的數額向乙方支付分享效益的款項。

15.2如果甲方欲對自有裝置進行更改或對生產

計劃進行調整,可能對專案的節能量造成影響時,甲方應至少提前七天書面通知乙方,說明這些變化可能對專案節能量產生的影響。當這些改變致使節能量下降時,甲方應承擔乙方因此而造成的經濟損失。否則,甲方應按本合同第8.1條的規定向乙方承擔責任。

15.3如果甲方對專案相關的裝置進行檢修,影響了專案的正常執行,導致節能量減少,甲方仍需按本合同規定的數額向乙方支付分享款項。

15.4如果甲方對與本專案相關的裝置進行大修,影響了專案的正常執行或停止執行,大修期超過30天,改造期間不分成,但雙方應以書面方式認可延長相同時間,以彌補效益分享期。

16.合同的變更、解除和終止

16.1 對本合同及其附件的修改,必須經甲、乙雙方簽署書面協議才能生效。

16.2 由於不可抗力致使合同無法履行,可以提前解除合同。如果不可抗力事件不足以導致合同無法履行,甲、乙雙方應根據其對合同履行的影響程度確定延期履行或部分免除責任。

16.3 由於一方不履行本合同規定的義務,導致專案無法進展或與本專案實施前相比根本不能達到節能的目的,另一方有權解除合同。

16.4 本合同最後簽字之後滿九十天未實際履行,任何一方均可終止本合同的履行。

16.5在本合同有效期內甲方被關閉或撤銷、停產或停業、轉產或與其它單位合併或分立,則本合同對發生此種變化後的甲方或其繼承者仍然有效。發生此種情況時,甲方應事先告知有關當事方,並將此條件列入新的實體之中。如果當事方不能接受此種條件,則由甲方應在此變化發生前,按本合同規定購買本專案。乙方也可自行決定拆除所裝裝置。

如果甲方發生破產而導致本合同終止,專案及甲方為乙方所提供的擔保財產不屬於破產財產範圍。

17.合同項下權利、義務的轉讓

17.1 甲方在轉讓本合同項下的權利和義務之前,應徵得乙方同意,在未徵得乙方同意之前,甲方無權以任何形式、在實質上轉讓或轉移本合同項下的權利、義務。

17.2 乙方可以通知甲方將本合同及所有的權利、義務轉讓給乙方所屬的分公司或有關聯的公司。

17.3 乙方可以將本合同中所有權屬於自己的裝置作為擔保,用於節能服務專案期間的擔保。

18.稅、費

由甲方支付給乙方的款項,乙方出具普通商業發票。

19.不可抗力

按相關國家和地方法律、法規執行。

20.爭議的解決

凡因本合同引起的或與本合同有關的任何爭議,雙方應協商解決,協商不成,應提交北京市仲裁委員會,按照該會的仲裁程式和規則進行仲裁。仲裁裁決結果是終局的,對雙方均有約束力,仲裁費由敗訴方承擔。

本合同在仲裁過程中,除雙方有爭議正在進行仲裁的部分之外,其它部分應繼續履行。

21.合同的生效及其它

21.1本合同的附件為本合同不可分割的組成部分,與本合同具有同等法律效力。本合同的附件包括:

附件a:節能系統設計方案

附件b:節能效益的計算及確認

21.2 本合同及附件之間規定不一致時,以規定詳細的為準。

21.3 本合同的訂立、履行和解釋,應遵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法律、法規及其他有關規定,並應遵守行業慣例。

21.4甲、乙雙方用電報、電傳、電話、傳真傳送通知時,凡涉及各方權利、義務的,應隨之以書面信件通過特快專遞通知對方。本合同中所列的地址即為甲、乙雙方的收件地址。

21.5本合同中所稱的"一方"及"一方當事人"是指甲方或乙方,"雙方"或"雙方當事人"則是統稱甲、乙雙方;

本合同中的"意外事件"是指在合同簽訂以後,不是由於任何一方當事人的過失或疏忽,而是由於發生了當事人既不能預見,又無法事先採取預防措施的客觀事故。

本合同中的"商業祕密"是指不為公眾所知悉、能為權利人帶來經濟利益、具有實用性並經權利人採取保密措施的技術資訊和經營資訊。

21.6本合同自雙方授權代表簽署之日起生效。合同文字一式六份,具有同等法律效力,雙方各執三份。

本合同由雙方授權代表於x年x月x日在xx簽訂。

甲方(蓋章): 乙方(蓋章):

授權代表簽字:授權代表簽字:

通訊地址:通訊地址:

電話:電話:

傳真:傳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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能源管理合同 篇3

專案可行性研究報告主要是通過對專案的建設內容和配套條件,如市場需求、資源供應、建設規模、工藝路線、裝置選型、環境影響、資金籌措、盈利能力等從技術、經濟、工程等方面進行調查研究和分析比較,並對專案建成後可能取得的財務、經濟效益及社會影響進行預測,在此基礎上,綜合論證專案建設的必要性,財務的盈利性,經濟上的合理性,技術上的先進性和適應性以及建設條件的可能性和可行性,從而為投資決策提供科學依據。

編制專案可研報告主要有以下幾個目的:一是為專案投資決策(專案業主、投資方)提供科學依據;對於使用政府投資的建設專案,需要編制可研報告報政府投資主管部門審批;商業銀行在建設專案申請貸款前,需要建設方出具詳細的可研報告進行風險評估。部分商業銀行也要求編制可研報告的諮詢機構具有甲級資質。

此外,在申請國家相關政策、資金支援時,往往也要求提交專案可研報告。如申請國家發改委、財政部“以獎代補”節能技改資金時,明確要求技改專案可研報告作為專案資金申請報告的附件一併報送。目前,中國節能協會節能服務產業委員會(EMCA)與北京銀行正在實施一項針對EMCA會員企業的節能減排專案融資貸款計劃,根據要求,擬申請貸款的節能服務公司必須先提交一份符合相關內容深度要求的專案可研報告至EMCA,報告應由具有甲級資質的機構編寫。EMCA組織相關專家對可研報告進行評審,出具評審意見,提供北京銀行作為貸款決策參考。

合同能源管理專案可研報告一般包括以下章節,可視具體專案情況,對相關章節的內容進行適當刪減與調整。

一、總論

(一)企業基本情況

企業名稱、所屬行業、成立時間、法定代表人、法定住所、聯絡電話、登記註冊型別、隸屬關係、銀行信用等級;資產總額、資產負債率、職工人數,主要產品生產能力、國內市場佔有率,企業近三年經營情況(銷售收入、淨利潤、稅金、現金流入量、淨現金流量)等。

(二)ESCO基本情況

公司名稱、法定代表人、公司地址、聯絡電話、隸屬關係、銀行信用等級、公司總資產、資產負債率、公司型別(國家發改委備案、工信部推薦、地方備案、其他)、主要技術/產品、主要服務領域、相關專案經驗及主要業績、主要技術人員情況(學歷、專業構成),獲得的主要智慧財產權、(產品、專案、技術)獎勵及相關資質等。

(三)專案概況

專案名稱、專案實施方式(效益分享型、節能量保證型、能源費用託管型、其他)、技術領域、建設內容、專案總投資、建設年限、建成後的經濟效益、節能減排效果等。

(四)編制依據

可行性研究報告編制所依據的國家法規政策、規劃、標準規範、工程技術資料等。

(五)問題與建議

專案可行性研究過程中可能存在的問題,以及提出的對策建議。

二、專案建設背景與建設的'必要性

(一)建設背景

企業綜合能源消費量及分品種能源消費量、主要耗能工藝及裝置情況,主要能耗指標、存在的主要問題,節能潛力分析等。

(二)建設的必要性

三、企業能源管理狀況

(一)能源統計和管理制度建立情況,包括企業能源管理組織結構,人員及職責

(二)企業能源管理規章制度及程式

(三)能源計量器具的配備及管理情況

四、工程技術方案

(一)技術方案論述

工藝技術方案、技術內容詳細論述;技術來源及技術優勢、技術先進性及成熟度等;

(二)工程方案

(三)裝置選型方案。

五、工程實施

(一)工程實施的外部條件

(二)工程實施方式

六、專案組織與進度安排

(一)專案組織管理

(二)建設工期及實施進度安排

(三)專案建設與生產的銜接

七、節能效果評價

(一)節能量的測算。節能量的測算依據和基礎資料;節能量測算公式、折標係數和計算過程等。

(二)二氧化碳減排量測算。

折標準煤系數和排碳係數參考表

【案例】某工廠實施一個節約重油專案,專案完成後實際每年節約重油1000噸,計算該專案年減排量。

方法一。該專案年節約重油1000t,重油的排碳係數為0.8809噸碳/噸油當量,減排量1000×0.8809=880.9噸碳,計算正確。

方法二。專案年節約重油1000t,重油折標準煤系數為1.429噸標準煤/噸油當量,1000×1.429=1429噸標準煤,減排量1429噸×0.7106噸碳/噸標準煤=1015噸碳,計算錯誤。

八、環境效益分析

(一)影響環境因素分析

(二)環境保護措施等

九、組織機構與人力資源配置

(一)組織機構設定及其適應性分析

(二)人力資源配置

(三)人員培訓

十、工程建設招投標

(一)工程建設招標方案

(二)招標方案基本內容及要求

十一、投資估算與資金籌措

(一)投資估算範圍與依據

(二)建設投資估算

(三)流動資金估算

(四)總投資及分年投資計劃

(五)融資方案分析

十二、經濟效益分析

(一)經濟效益計算

1、節能效益=原生產規模節能效益+新增生產規模節能效益-新增系統(裝置)能源消耗

2、產能提高效益

3、其它綜合效益

(二)專案財務內部收益率

(三)財務淨現值

(四)投資回收期

(五)投資利潤率等

十三、社會效益評價

(一)專案對社會影響分析

(二)專案與所在地互適性分析

(三)社會風險分析

(四)社會效益評價結論

十四、風險分析

(一)專案主要風險

技術風險、裝置風險、客戶企業生產運營風險、市場風險、支付風險等。

(二)風險程度分析

(三)防範與降低風險對策

十五、結論與建議

(一)結論

對專案建設的必要性、工藝技術方案和裝置選型的先進適用性、投資估算的合理性、專案建設的外部條件落實程度、資金籌措方案、節能量測算準確性、節能效益可獲得性等給出結論。

(二)建議

為保證工程專案順利實施,在方案優化、外部條件落實、裝置採購、施工進度和人員安排等方面提出的建議。

附圖、附表、附件

(一)附圖。如廠址位置圖、工藝流程圖、總平面佈置圖等

(二)附表

1、投資估算表

(1)總投資估算彙總表

(2)主要單項工程投資估算表

(3)流動資金估算表

2、財務評價報表

(1)收入、稅金及附加估算表

(2)總成本費用估算表

(3)財務現金流量表

(4)損益和利潤分配表

(5)資金來源與運用表

(6)借款償還計劃表

(三)附件

1、投資主管部門對專案的備案、核准或審批檔案

2、相應級別環保部門對專案環境影響報告書(表)的覆函或批覆

3、土地、規劃、水土保持等部門對專案的覆函(如需要)

4、出資證明檔案或銀行貸款承諾函

5、已完工專案節能情況及客戶驗收報告

6、獲獎證書、智慧財產權證書、其他能力資質證書影印件等。

能源管理合同 篇4

一、會計處理的幾種主要觀點

(一)參照BOT業務進行會計處理

該觀點認為合同能源管理業務,首先是進行建造活動,然後在合同期內提供執行維護服務,最後是將專案資產無償移交於客戶,“建設——經營——移交”這一模式類似於BOT業務,與《企業會計準則解釋第2號》及《國際財務報表準則解釋公告第12號——服務特許權協議》(IFRIC12)規定的BOT模式一致,因此認為合同能源管理業務應參照BOT業務進行會計處理。具體處理方法為:分別確認建造業務收入及運營管理服務收入。由於節能總收入不能可靠地預計,因此在預計成本可彌補的前提下,按節能專案實際發生的建造成本金額(節能資產金額)確認建造業務收入。按用能單位合同期內累計支付的不受節能效益額影響的固定金額部分(如有),按照現值確認為長期應收款,建造服務收入額扣除長期應收款的差額確認為無形資產,如果沒有固定金額部分,則將建造服務收入額全部確認為無形資產。節能效益額影響的變動金額於實際收到時確認為執行管理服務收入,並相應結轉各期執行維護費用及無形資產的攤銷成本。筆者認為,合同能源管理業務參照BOT業務進行會計處理存在形式上與實質上差異。在形式上,首先,合同的當事方不同。BOT合同的當事方包括政府和投資方,而合同能源管理的當事方通常為節能服務公司和用能企業。其次,收入來源方不同。BOT合同中的投資方收入主要來源於工程運營期間的收費收入,而在合同能源管理業務中,節能服務公司的收入來源方主要是用能企業。

在實質上,首先,用能單位無法確認該項資產。如果節能服務公司確認一項無形資產,那麼意味著用能單位相應要將節能資產確認為一項固定資產,但由於在合同期內主要是節能服務公司享有節能資產帶來的相關收益,並承擔相關的風險,節能資產風險與報酬在合同期內並未從節能服務公司轉移至用能單位,故用能單位無法確認該項資產。其次,業務收入與成本不匹配。節能服務公司確認的無形資產在合同期內各期攤銷金額是固定的,而其執行管理服務收入即節能效益的分成收入因各期分享比例以及分享基數不同,導致收入與成本的嚴重不匹配。一般情況下,節能效益前期分享比例高,如此會造成整個合同期營業收入的前高後低,致使各期經營成果不真實。

(二)按照融資租賃業務進行處理

該觀點認為節能服務公司雖然在合同期內對節能資產擁有所有權,但合同期滿後該資產所有權將轉由用能單位所有,且節能資產是專為用能單位設計和建造,具有專用屬性,這說明合同能源管理業務具有融資租賃業務的特點,因此在條件具備情況下應對其按照融資租賃業務進行會計處理。具體處理方法為:如果每年得到節能收益是固定金額的(實際案例不多見),或者節能分成收益能夠可靠估計,則可以按照“融資租賃出租人會計處理”的規定進行會計處理,按預計的全部節能收益作為最低租賃收款額確認應收融資租賃款,按節能專案實際建造成本結轉融資租賃資產,將兩者之差(即最低租賃收款額與其現值的差額)確認為未實現融資收益。筆者認為,合同能源管理按照融資租賃會計進行賬務處理存在如下侷限性:

第一,節能裝置在合同期內資產所有權仍歸屬於節能服務公司,沒有實質轉移給用能單位,合同期內節能資產維修、執行等費用均由節能公司承擔,即租賃期發生的日常維護費用由出租方而不是承租方承擔,這與融資租賃“實質上轉移了與資產所有權有關的全部風險和報酬”的規定不一致。用能單位合同期內並不承擔與節能資產所有權相關的風險,無法視同自有固定資產入賬。這與融資租賃業務是有本質差別的。

第二,基於能源管理合同的規定,雙方約定的能源節約收益分成,因每期節能收益基數以及分成比例的變化,對節能服務公司來講是未來不固定的服務收入,這與融資租賃各期確定的租賃收入金額是不一致的,節能服務公司很難按照融資租賃的核算要求合理計算最低收款額。

第三,從事融資租賃業務需要經銀監會或商務部等監管部門批准,節能服務公司從事融資租賃應屬於超越經營範圍。

(三)按照分期收款銷售商品進行會計處理

該觀點認為合同能源管理實質上是節能服務公司的一項混合銷售,這包括節能裝置的(含安裝)資產轉讓業務和能源管理的後續服務業務,其實質是節能裝置的分期收款和後續節能服務的混合銷售。節能資產所有權在合同期滿後轉移給用能單位,因此應將合同能源管理業務視為商品銷售業務,確認商品銷售收入。由於用節能服務公司延後分期收取的款項具有融資性質,所以應按分期收款銷售商品進行會計處理。具體處理方法為:將節能服務公司在合同期內預計收取的所有節能收益確認長期應收款,收入以長期應收款折算現值確定,差額作為未實現融資收益;節能裝置按照存貨進行核算。用能單位對於該節能裝置視同自有固定資產進行核算。筆者認為,合同能源管理按照分期收款銷售商品進行賬務處理存在如下弊端:

第一,會計核算應反映經濟實質,合同能源管理業務的實質是提供節能服務,節能服務公司確認的收入是能源管理收入,應屬於服務收入,而節能裝置購置及安裝本質上是一項資產投資業務,並非商品銷售收入。

第二,節能裝置在合同期內的所有權仍歸節能服務公司,並且保留了與節能裝置所有權相聯絡的繼續管理權,並對節能裝置行使有效控制;用能單位在合同期內只擁有部分收益權,與節能裝置所有權有關的風險和報酬實質上沒有實質轉移給用能單位,因此不具備商品銷售收入的確認條件。

第三,合同能源管理業務主要為節能裝置投資與後續運營服務兩項業務,整個合同期需要不斷提供後續服務併發生成本,相應取得節能分成收益,因此該項業務收入應在整個合同期內確認,如果按照分期收款銷售商品方式一次性確認收入,就無法公允反映經濟交易實質。

二、合同能源管理的會計核算建議

在合同能源管理業務中,節能服務公司主要業務活動為節能專案資產構建(投資活動)和合同期內提供運營管理服務(勞務活動)。合同能源管理業務收入主要是節能效益分成收入,本質是節能資產的投資收益和勞務收入的組合。合同能源管理業務成本主要是節能資產的投資成本(所佔比重大)和合同期間的運營維護成本(所佔比重小)。由此可見,合同能源管理業務的經營實質是一種節能投資服務管理,其經濟交易實質是對外投資業務和提供勞務業務,而且投資收益與勞務收入無法嚴格區分也不能單獨計量,是一項混合性業務收入,因此應整體確認為一項合同能源業務收入,其對應成本可分為固定成本和變動成本,固定成本為節能資產的折舊,變動成本為運營維護成本。根據合同能源管理業務特點,按照基本會計準則的核算原則,合同能源管理業務收入可以參照《企業會計準則第14號——收入》中規定的勞務收入確認的方法進行會計核算。通常情況下,合同能源專案投產後,按照設計標準,每年節能量是可以合理預計的,在合同約定分成比例條件下,整個專案節能分成收益總額應該能夠合理估計;整個專案的業務成本主要是節能資產折舊(固定成本),合同期發生執行維護成本(變動成本)金額相對小且基本能夠估算,整個專案已發生和將要發生業務成本是能夠可靠計量的。因此可以按照完工百分比法(成本法)確認該項混合性業務收入。具體會計處理如下:

第一,節能專案資產完工後確認為固定資產,並在整個合同期內按照年限法計提折舊,計入專案成本,其本質是攤銷部分投資成本。一般情況下,這是業務成本的主要組成部分。

第二,合同期內,已發生的執行維護成本計入專案成本,並預計後期將要發生的執行維護成本。截止當期專案累計完工百分比=(累計已計提折舊+累計已發生執行維護成本)/(節能專案資產總額+總執行維護成本)×100%。如果執行維護成本佔總成本比例較小而又難以預計,其專案完工百分比可簡化為累計已計提折舊與節能專案資產總額之比。

第三,合同期內,每期收到的節能收益分成掛賬“遞延收益”,並按照當期完工百分比確認金額自“遞延收益”轉入“主營業務收入—合同能源業務收入”。一般情況下,節能服務公司分享比例在合同期內前期高於後期,因此“遞延收益”應有餘額。上述合同能源業務收入會計核算原則與採用完工百分比確認勞務收入的基本原理是一致的,收入確認都要滿足於業務交易的結果能夠可靠計量。但是在按照成本法確認完工百分比時,勞務收入完工百分比使用的計算資料是勞務成本,而合同能源業務收入完工百分比使用的計算資料是業務成本,既包括節能資產折舊(投資成本攤銷數),也包括執行維護成本(勞務成本),但二者實質都是按已經確認的成本/預計總成本來確認完工百分比,進而確認成本和收入。但是,如果合同能源專案節能分成收益總額確實無法合理估計,或者專案執行維護費用比重較大(比重小可以忽略不計)且難以可靠計量,在已發生成本預計可得到補償情況下,應按照業務成本(包括已計提的節能資產折舊和已發生的執行維護費用)發生額確認業務收入,並結轉已發生的業務成本。等到業務交易的結果能夠可靠計量時,再按照成本確認百分比確認業務收入。如果合同期內其業務交易的結果一直不能夠可靠計量,等到合同期結束時,可以一次性確認合同能源專案的業務收入及成本,但應扣除已確認的業務收入及業務成本。上述會計處理具有如下優點:

第一,合同能源管理業務在整個合同期需要不斷提供後續服務併發生成本,相應取得節能分成收益,因此採用該處理方法可使業務收入在整個合同期內較為均衡,符合經濟交易實質,避免了前述按照“分期收款銷售商品方式”一次性確認收入的不足。

第二,節能資產投資在合同能源專案整體投入佔比大,但並非一次性進入專案成本而是按照合同年限均勻計入成本,而通常情況下運營維護成本所佔比重低且年度發生波動也不大,因此節能服務公司按照成本確認完工百分比來確認的收入在各期也相對穩定,並且保證了整個合同期內業務收入與成本的匹配。如此處理,可以避免前述按照BOT業務會計處理引起的各期收入與成本的嚴重背離。

第三,節能資產在合同期內不僅所有權仍歸屬節能公司,而且與資產所有權有關的全部風險和報酬也由自身承擔,因此節能公司在合同期內將其列為自身固定資產是合情合理的,而用能單位只是將實際節能收益按照約定比例分享給節能公司,並沒有實質承擔與節能資產所有權相關的風險,無法視同自有固定資產入賬。因此,如此處理可避免前述按照融資租賃業務核算情況下將節能資產轉給用能單位列支的尷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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