國際貿易知識整理
一、商品包裝涵義:
商品的包裝是主要的交易條件之一,也是保護商品在流通過程中品質完好和數量完整的重要條件。在實際業務中,商品的包裝應力求符合“科學、經濟、牢固、美觀、適銷”等要求;
二、商品包裝條款:
商品包裝條款應明確規定“包裝材料(Packing materials),包裝方式(Packing style),包裝規格(Packing description),包裝條款釋出嚴格執行;
三、商品包裝條款第35條:
01,若合同對包裝事項無約定,按1980年《國際貨物銷售合同公約》35條的要求;02,貨物應按同類貨物通用的方式集箱或包裝;
03,若無此種通用方式,則按足以保全或保護貨物的方式集箱或包裝;
四、與商品包裝相關的術語:
01,完全拆散包裝:Complete Knocked Down(C.K.D);
02,適合海洋包裝:Sea Worthy Packing(籠統規定);
03,習慣包裝:Customary Packing(籠統規定);
04,賣方慣用包裝:Seller’s Usual Packing;
05,散裝貨:Bulk cargo, cargo in bulk;
06,裸裝貨:Nude cargo;
07,運輸標誌/嘜頭:Shipping Mark
08,標準運輸標誌:聯合國歐洲經濟委員會簡化國際貿易程式工作組,在國際標準化組織和國際貨物裝卸協會的支援下,曾制定標準運輸標誌;
五、商品包裝按流通過程中所起作用的不同進行分類:
01,運輸包裝/大包裝/外包裝:Transport Packing/Outer Packing
將貨物裝入特定容器,或以特定方式成件或成箱包裝。其作用有:保護貨物在長時間和遠距離運輸中不被損壞或散失;方便貨物的搬運、儲存和運輸;
02,銷售包裝/小包裝:Selling Packing/Small Packing/Inner Packing/Immediate Packing/ Immediate Packing
商品製造出來以適當的材料或容器所在地進行的初次包裝。銷售包裝除了保護商品品質外,還起促銷作用;
六、銷售包裝常用物品條碼標誌(Product Code):
01,UPC條碼(Universal Product Code),由美國統一程式碼委員會編制;
02,ENA碼(European Article Number),由歐洲十二國成立的歐洲物品編碼協會,後改名為國際物品編碼協會,它已成為國際公認的物品編碼標識系統;
七、國際貿易通常包裝:
01,定牌:
買方要求出口商品和/或包裝上使用買方指定的商標或牌名的做法;出口方可以採取兩種做法:
A,在合同中註明“如發生工業產權爭議由買方負責;
B,訂約前要求買方提供合法使用該商標或牌名的有效證明檔案並留存;
02,無牌:
買方要求在出口商品和/或包裝上免除任何商標或牌名的做法;主要用於一些有待進一步加工的半製成品,如供印染用棉坯布,或供加工成批服裝用的呢和綢緞等,其主要目的'是避免浪費、降低費用成本。國外有的大百貨公司、超級市場向我方訂低值易耗的日用消費品時,也有要求無牌包裝的,其原因是無牌商品無需作廣告,可降低銷售成本,實現薄利多銷;03,中性包裝:
商品的內外包裝上不註明生產國別的包裝。這種做法在國際上屢遭非議,應該慎用;
八、運輸標誌:
01,運輸標誌之一:標準運輸標誌
(01)收貨人或買方的名稱字首或簡稱;
(02)參照號碼(Ref. No.),如:買賣合同號碼,訂單號碼或發票號碼;(03)目的地(Destination);
(04)件數號碼(CTN No.),包裝貨物每件的順序噸和總件數均需標上,如:No.1/100,No.2/100直到No.100/100);
02,運輸標誌之二:指示性標誌(Indicative Mark)
國際標準化組織(ISO)、國際航空運輸協會(IATA)、國際鐵路貨運協會(RID)等國際組織分別制定了包裝儲運性指示性標誌。我國基本上採用這些標誌;
03,運輸標誌之三:警告性標誌
如《國際海上危險貨物運輸規則》(簡稱《國際危規》)規定的危險標誌,如:有毒氣體、有害品、有毒品、自燃品等;
04,運輸標誌之四:其他空白位置(非嘜頭區)
其他空白位置(非嘜頭區)往往還刷有其他標誌,如:
GROSSWEIGHT(毛重);
kg(毛重);
NET WEIGHT(淨重);
kg (淨重);
MEASUREMENT x x cm (體積尺寸);
MADE IN CHINA(原產地);
05,標準運輸標誌不使用任何幾何圖形或其他圖形:
(01)為了便於刻嘜、刷嘜,節省時間和費用;
(02)為了便於在制單和資訊傳遞中使用打字機、電傳機和電子通訊裝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