教師教學工作規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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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章總則

教師教學工作規範

第一條為了全面落實高質量地完成學校各項教學任務,必須加強學校管理,嚴肅教學紀律,保證學校正常的教學秩序,特制訂本規範。

第二條是否認真執行教學工作基本規範是考核、評比全體教學工作人員工作業績的重要依據。本規範所稱的教學工作人員是指從事教學工作(含臨床教學)的教師、實驗室工作人員和院、系(部)、室各級教學管理人員。

第二章教學計劃和教學檔案

第三條教學計劃是安排全校教學工作所依據的重要法規。必須按照《教學計劃工作條例》中各項規定和程式的要求制定計劃,分解教學任務,落實承擔任務的人員,排定課表。制定教學計劃、編排課表必須面向教學、面向學生。務必使學生能夠均衡地進行學習,堅決杜絕違反這一原則造成一學期內各週週學時畸輕畸重的現象。各級教學管理人員必須嚴格把關,一旦發現這種情況,教務處要求採取有力的措施進行調整。

第四條各教研室必須對列入教學計劃中的課程(含任選課)和教學環節制定教學大綱。教學大綱由教研室主任組織制定,在教研室(或教學小組)內討論定稿,報系主任稽核批准。

第五條所有課程的主講教師都要認真填寫教學過程記錄。教學過程記錄應有教學目標、主要教學方法及手段、對教材內容增減改動記錄、考勤記錄、討論發言成績記錄、考試成績記錄、作業、測驗、課堂討論、實驗等具體安排,並作出必要的說明。教學過程記錄要在開課前交任課老師。

第六條教學計劃、教學大綱、教學過程記錄都屬基本教學檔案。各院、系(部)、各教研室都應存檔。教學檔案是否齊備是考核系、教研室教學工作的一項重要內容。

第三章教材選定與出版

第七條開課教研室應根據教學要求慎重選用教材。上報教材預訂計劃時,教研室主任審查簽字,系主任複審。教材一經選定使用,除所訂教材有原則性、政治性的錯誤,不應更改。任課教師更換時,在原書未用完之前不應另訂新書,克服人變書變造成的浪費。教務處教材辦公室要加強管理,做到不漏報,也不在原訂書未用完時預訂新書。

第八條沒有合適的正式出版的教材時,可以申請自編講義。自編教材的申請由教研室提出,

系主任稽核,報院教材建設委員會審批。自編的講義要控制字數(按每學時4—5千字控制),並按印刷出版部門的要求準時交稿,準時校對交櫻對不及時交稿、不及時校對交印造成上課無書(講義)者,作教學事故處理,同時還要採取應急措施使學生有書可用。

第九條講義使用過兩屆且效果良好的(例如,被評為優秀講義一、二等獎的),可以申請作為正式教材出版。校教材建設委員會應於每年辦理一次教材出版申請,根據需要和講義的質量,確定每年正式出書的種類,並負責推薦出版。教師未按上述規定和程式直接與出版社聯絡出版的教材,教務處不承擔責任,也不確保使用。

第四章課堂教學

第十條新開課的教師必須經過該課程必要的教學輔助工作的鍛鍊,並通過教研室組織的試

講。試講未通過者,不能承擔講課任務。試講情況應記錄在教學法活動記錄冊上。

第十一條開課前,任課老師應認真備課,並做好各項準備工作(如教具、電腦、投影裝置、掛圖、錄音、錄影帶等)。新開課的教師須寫好一學期課程的二分之一以上的講稿。講稿和講授提綱(已講過該課的教師至少應寫講授提綱)是反映教師教學水平和備課情況的重要依據,應保留備查。

第十二條教學人員在執教期間應堅守崗位,做到不遲到、不提前下課、不自行更改上課時間或地點。由於特殊原因必須代課或調課的,要事先向系(部)申報,並報教務處批准後辦理手續。第一次擔任課程輔導任務的輔導教師必須隨堂聽課,以掌握講授內容、瞭解學生學習情況,使輔導有針對性。已經完整地聽過該門課程的輔導教師,也應該在第二次及以後的輔導中定期聽課。

第十三條所有承擔教學任務的教學人員,都要服從系和教研室的工作安排,並按照各環節的要求履行其職責。

第十四條課堂教學的基本要求是:理論闡述準確,概念清晰,條理分明,邏輯性強;突出重點、難點;在傳授知識的同時,應將獲取知識的方法教給學生;不斷更新講課內容,及時傳遞科學技術新發展的資訊;課堂語言力求做到準確、簡煉、生動、清楚,板書工整,板圖正確,不斷探索、改進教學教學方法,鼓勵使用新的教學手段,努力提高課堂教學質量。

第五章輔導答疑

第十五條輔導答疑是課堂講授的重要補充環節。目的在於幫助學生加深理解和全面掌握課堂講授的內容。瞭解學生的接受情況,解答疑難問題,指導學生的學習方法和思維方法。主講教師和輔導教師都應做好這項工作。

第十六條主講教師和輔導教師都應該參加輔導答疑,原則上按每4個課內學時安排一次輔導答疑。

第十七條輔導答疑一般以個別答疑為主,對共同性的問題可以進行集體輔導。在輔導答疑時,要重視因材施教,注意發現與培養優秀人才;對基礎較差的學生要熱情鼓勵,耐心輔導。輔導答疑情況要作記載。

第六章批改作業

第十八條任課教師須根據教學大綱和教學日曆的安排佈置作業。作業應全部批改。

第十九條教師批改作業要認真、細緻、及時,要指出作業中的突出優點、獨立見解之處,對錯誤之處要督促學生進行糾正。對作業潦草、馬虎、畫圖草率的,應退回令其重做;對抄襲作業的學生,應進行嚴肅批評,並令其補做。缺交作業、實驗報告達全學期作業總量1/3的學生不得參加該課程考試,任課教師登記成績時註明“缺交作業未考”字樣。學生按要求補交作業、實驗報告,經任課教師認可後,方可參加補考。否則該課程補考成績不及格記載並註明“作業未補”字樣。

第二十條作業成績是評定學生平時成績的依據之一。教師須在學校統一印發的“成績登記表”中,做好平時的每次作業成績登記,並應妥善儲存,平時成績占課程綜合成績的30%。

第二十一條期末考試後,教師須將平時成績和考試成績登記在“成績登記表”的相應欄內。並依據平時成績、考試成績所佔的比例計算課程綜合成績,填寫在“成績登記表”內。“成績登記表”送交教務科歸檔備查。

第七章考試

第二十二條課程考核分為考試和考查兩類,都進行學期考試。

第二十三條每學期的課程結束性考試安排兩次。第一次安排在期中進行,第二次安排在期末進行,其它時間原則上不能安排考試,特殊情況,由系申報,教務處稽核同意後可安排考試。具體考試時間由教務處統一安排。由於保證考試紀律的嚴肅性,教師不應在上述時間之外,不上報系和教務處自行安排考試,不符合本規定的考試,成績無效。

第二十四條考試應命出份量相當的兩套試題(即A、B卷),並由教務部門隨機抽用。試題出定後要經教研室主任審查簽字,系稽核登記,並在符合要求的試卷上由系主任簽字或加公章。試題中的各題應有明確的得分標準(包括大題下的小題,逐一在試題上註明),並要求附標準答案。試題要謄寫、校對清楚,出現題目印刷不清、錯誤或給出的條件不全而影響考試進行的,要追究有關人員責任。

第二十五條為了檢查閱卷質量,教務處在考試後應組織常規性考試複查,複查的物件由教務處隨機抽樣決定。教務處應認真對待來自各方面對某些考試及評分情況的反映,必要時教務處可組織常規復查之外的複查。但在複查之前應報請教務處長批准。複查中平時成績一律以教師上報的平時記錄表為準,在試卷複查中,查出的所有問題均應作好記錄,並向教務處反映,由教務處與系部統一研究處理。

第二十六條課程綜合成績由考試成績和平時成績綜合評定。課程綜合成績是決定學生補考和學籍異動處理的依據,教師應慎重評定成績。為了防止學籍異動處理過程中產生不必要的困難,所有評分人員和教學管理人員在接待學生或學生家長及有關人員的.查詢時,只聽取意見,轉達意見,不得透露評分過程或更改分數的意向,更不能應學生或家長的請求更改成績。一旦發現此類情況,學校將嚴肅處理。

第二十七條平時成績應以各次作業、提問、測驗等記錄為準。教師不應以任意改動平時成績的辦法調整學生的課程綜合成績,湊到及格。

第二十八條所有監考人員必須嚴肅地執行監考職責。考試開始前要明確對學生宣佈有關規定和注意事項。考試中要嚴格履行監考職責,決不能對違紀和舞弊現象“視而不見”、“手下留情”,放縱少數學生弄虛作假。

第二十九條學生因病申請緩考,須憑校醫院的證明方能辦理。考試期間,病情證明的假條診斷除醫生簽字外,還必須經醫院院長簽字並加蓋騎縫章。持校外醫療單位診斷證明者,還須經校醫院複診後方可申請緩考。考試後補交的病假證明一律無效。各院、系須按本條例規定認真審查。

第八章試卷評閱

第三十條試卷的評閱必須根據評分標準,由教研室教師流水作業來完成,以保證每道題評分的一致性。

第三十一條教師閱卷,每小題必須標出所扣的分數;每份試卷均需有閱卷人簽字,複核人簽字,以保證評分準確無誤。

第三十二條閱卷工作必須在考試結束3天內完成。評卷結束,各學科進行質量分析和試卷分析,完成課程結束教學小結表和試卷分析結果各一式三份,其中一份送教務科、一份交系部、一份留教研室作為教學檔案。

第三十三條評卷結束後應及時登分,成績冊、教學工作小結和試卷分析結果由任課教師完成,並簽字後送教研室主任。教研室主任對課程評卷情況要進行抽樣檢查,全面稽核閱卷情況後,在成績冊、教學工作小結和試卷分析結果上簽字,而後送交教務科,登入學生成績總表。

第三十四條成績登記後,任何人不得更改。如學生對評分有疑義,要求查卷的,需學生本人提出申請,經系主任同意並報教務處批准後,由教研室主任代為查閱,學生本人不得查閱試卷,更不得無理取鬧。

第九章實驗與實習

第三十五條指導教師和實驗工作人員應對學生進行實驗室規章制度的教育,要求學生必須遵守安全操作規程。所有實驗課必須嚴格按實驗教學大綱的要求進行,不得擅自減少實驗專案和內容。學生完成實驗後,指導教師應檢查實驗資料記錄紙,並在記錄上簽名。學生上交的實驗報告,須檢查是否有經指導教師簽名的原始資料記錄,如無符合規定的資料記錄紙,上交的報告不予接受,實驗記錄紙採用學校統一規定的式樣。

第三十六條所有下醫院的實習均應按照批准的教學計劃的實習安排和實習大綱的要求進行。具體規定見臨床實習的管理。

第十章學籍處理

第三十七條每學期開學初做好補考工作,各任課教師務必於補考後三天內將成績送交教務科,補考後的成績應及時登記入冊,補考後須進行學籍異動處理的及時辦理稽核、異動手續。

第十一章教學法研究

第三十八條教學方法是教學過程中各種具體的教授和學習方法的總體。承擔教學任務的教師應重視教學法研究,努力提高教學質量。

第三十九條各院、系(部)、各教研室、實驗室都須制訂教學法研究活動的計劃和具體實施方案。教學法研究活動原則上要求所有教學人員參加,每兩週開展一次,並應做好記錄。

第四十條教學法研究的內容應包括:教育思想、教學工作的經驗教訓、專業方向、課程教材、教學方法、質量評估、學生知識體系、智慧結構和能力培養等。

第十二章教學事故和教學獎勵

第四十一條對於嚴格執行教學工作規範且在教學管理中作出顯著成績者,學校將分別在教學改革成果、教材或講義質量、教學質量、生產實習管理、考場管理等方面給予獎勵和表彰。

第四十二條所有違反本規範規定的情節均屬教學事故。學校將視事故的情節和性質,對事故責任人進行必要的處理,情節特別嚴重者,將受到相應的紀律處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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