精選單位合同4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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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不斷進步的社會中,很多場合都離不了合同,簽訂合同也是避免爭端的最好方式之一。你所見過的合同是什麼樣的呢?下面是小編收集整理的單位合同4篇,僅供參考,大家一起來看看吧。

精選單位合同4篇

單位合同 篇1

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是指用人單位與勞動者約定無確定終止時間的勞動合同。

用人單位與勞動者協商一致,可以訂立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

有下列情形之一,勞動者提出或者同意續訂、訂立勞動合同的,除勞動者提出訂立固定期限勞動合同外,應當訂立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

(一)勞動者在該用人單位連續工作滿十年的;

(二)用人單位初次實行勞動合同制度或者國有企業改制重新訂立勞動合同時,勞動者在該用人單位連續工作滿十年且距法定退休年齡不足十年的;

(三)連續訂立二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且勞動者沒有本法第三十九條和第四十條第一項、第二項規定的情形,續訂勞動合同的.。

用人單位自用工之日起滿一年不與勞動者訂立書面勞動合同的,視為用人單位與勞動者已訂立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

單位合同 篇2

《勞動合同法》第三十九條規定:勞動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單位可以解除勞動合同

(一)在試用期間被證明不符合錄用條件的;

(二)嚴重違反用人單位的規章制度的;

(三)嚴重失職,營私舞弊,給用人單位造成重大損害的;

(四)勞動者同時與其他用人單位建立勞動關係,對完成本單位的工作任務造成嚴重影響,或者經用人單位提出,拒不改正的;

(五)因本法第二十六條第一款第一項規定的情形致使勞動合同無效的;

(六)被依法追究刑事責任的。

《勞動合同法》的這一規定,在《勞動法》規定四種情形的基礎上,增加了兩種情形。根據該條的規定,勞動者出現下列情況之一時,用人單位即可解除其勞動合同,而不必提前通知勞動者。

1.在試用期間被證明不符合錄用條件的。錄用條件是指用人單位在招用勞動者時提出的具體要求和標準。工作崗位不同,用人單位對勞動者提出的錄用條件和標準也不同。為了考察招用的勞動者是否符合所要求的條件和標準,用人單位一般都規定了長短不等的試用期。在試用期內,勞動者如果符合用人單位的錄用條件和標準,雙方將繼續履行所訂立的合同;如果勞動者被證明不符合用人單位的錄用條件和標準,或者被證明不能勝任合同中規定的工作崗位,用人單位就可依據規定解除與該勞動者所訂立的勞動合同,終止雙方的勞動關係。

2.嚴重違反用人單位的規章制度的。規章制度是用人單位為規範生產經營的過程、創造良好的工作環境而制定的內部規定。用人單位要保證生產經營的順利進行,必須有相應的規則對勞動過程進行管理,對勞動者在生產經營中的行為進行管理,對用人單位的各項活動進行管理,規章制度就是根據生產經營的需要為這種管理而制定的。但是,用人單位的規章制度並不是由用人單位隨心所欲制定的.,而必須符合國家法律法規的規定。只有符合國家法律法規規定的勞動紀律和規章制度,才具有合法的約束力,而與國家法律法規規定相沖突的規章制度則不具有約束力。需要注意的是,用人單位不能僅僅根據勞動者有違反勞動紀律的行為,就作出解除勞動者勞動合同的決定,而是勞動者違反規章制度的行為嚴重到一定程度、情節嚴重時,用人單位才可依法作出解除勞動合同的決定。

3.嚴重失職,營私舞弊,給用人單位造成重大損害的。這裡的“重大損害”一般由用人單位的內部規章規定,因為企業型別各有不同,對重大損害的界定也千差萬別,故對此沒有統一的標準。用人單位在依據這一條作出解除勞動者勞動合同的決定時,必須同時掌握兩個標準:一是勞動者的“失職”、“營私舞弊”必須是嚴重的;二是勞動者的行為必須對用人單位的利益造成了重大損害。對勞動者不嚴重的失職行為或者未對用人單位利益造成重大損失的行為,用人單位不能依據該規定解除勞動者的勞動合同。

4.勞動者同時與其他用人單位建立勞動關係,對完成本單位的工作任務造成嚴重影響,或者經用人單位提出,拒不改正的。這裡所講的實際上就是“腳踩兩隻船”的行為,勞動者在用人單位工作的同時,又與其他用人單位建立勞動關係,領取其他用人單位的工資,對完成本單位的工作任務構成嚴重影響時,用人單位就可以解除其勞動合同。

5.因本法第二十六條第一款第一項規定的情形致使勞動合同無效的。即以欺詐、脅迫的手段或者乘人之危,使對方在違背其真實意思的情況下訂立勞動合同的。這種情形,同樣可能發生在勞動者身上,當勞動者有這種情形時,用人單位就可以解除其勞動合同。

6.被依法追究刑事責任的。勞動者在被依法追究刑事責任的情況下,已經不能再從事用人單位的生產經營活動,其與用人單位訂立的勞動合同也就失去了存在的意義,在這種情況下,用人單位可以解除勞動者的勞動合同。

單位合同 篇3

出租方:___________(以下簡稱甲方)承租方:____________(以下簡稱乙方)

甲乙雙方經充分協商,同意就下列房地產租賃事項,訂合同如下:

一、甲方自願將座落在______________的房屋(建築面積共______平方米),出租給乙方使用。出租房屋的四至界限;東至______、南至______、西至_______、北至______;系________結構。

二、甲乙雙方議定的上述房地產月租金為人民幣¥_______________元(大寫) 。

租賃期限自二0___年___月___日至二0___年___月___日止。租金按 結算,由乙方在每____的____日前交付給甲方。付款方式。

三、甲方保證上述房地產權屬清楚。若發生與甲方有關的產權糾紛債權債務,概由甲方負責清理,並承擔民事訴訟責任,因此給乙方造成的經濟損失,甲方負責賠償。乙方保證承租上述房屋僅作為___________________用房使用。

四、房地產租賃期內,甲方保證並承擔下列責任:

1。上述房地產符合出租房屋使用要求。

2。負責對房屋及其附著物的定期檢查並承擔正常的房屋維修責任。因甲方延誤房屋維修而使乙方或第三人遭受損失的,甲方負責賠償。

3。如需出賣或抵押上述房地產,甲方將提前三個月通知乙方。

五、房地產租賃期內,乙方保證並承擔下列責任:

1。如需對房屋進行改裝修或增擴設施時,應徵得甲方書面同意。費用由乙方自理。

2。如需轉租第三人使用或與第三人互換房屋使用時,在取得甲方同意後另行簽訂合同,並報房屋所在分房地產管理所備案。

3。因使用不當或其它人為原因而使房屋或裝置損壞的,乙方負責賠償或給予修復。

4。乙方將對甲方正常的房屋檢查和維修給予協助。

5。乙方將在租賃期屆滿時把房地產交還給甲方。如需繼續承租上述房地產,應提前 個月與甲方協商,雙方另簽訂合同。

六、違約責任:任何一方未能履行本合同規定的`條款或違反國家和地方房地產租賃的有關規定,另一方有權提前解除本合同,所造成的損失由責任一方承擔。乙方逾期交付房租,每逾期一日,由甲方按月租金額的千分之 向乙方加收違約金。

七、如因不可抗力的原因而使承擔房屋及其裝置損壞的,雙方互不承擔責任。

八、本合同在履行中若發生爭議,雙方應採取協商辦法解決。協商不成時,任何一方均可向房地產仲裁委員會申請調解或仲裁。也可向有管轄權的人民法院起訴。

九、上述房地產在租賃期內所需繳納的稅、費,由甲乙雙方按規定各自承擔。

十、本合同未盡事項,甲乙雙方可另行議定,其補充協議經雙方簽章後與本合同具有同等效力,並報房地產管理所備案。

十一、本合同經雙方簽章並經房地產租賃管理機關審查批准後生效。

十二、未合同一式五份。甲憶雙方各執一份,三份送房地產管理所。

十三、雙方約定的事項:

甲方(簽名或蓋章)乙(簽名或蓋章)

法定代表人:_____________法定代表人:_____________

住 址:__________________住 址:__________________

聯絡電話:_______________聯絡電話:_______________

郵政編碼:_______________郵政編碼:_______________

委託代理人:_____________委託代理人:_____________

__年__月__日

單位合同 篇4

我國法律規定用人單位的名稱在不違反規定的情況下,是可以更改的,只是更改後要向工商局備案。那麼,在用人單位更改名稱後,原先與勞動者簽訂的勞動合同還能繼續履行嗎?對之間的勞動關係是否有影響?詳細內容請閱讀下文。

關於企業變更名稱帶來的勞動合同問題,《勞動合同法》第三十三條有明確規定:“用人單位變更名稱、法定代表人、主要負責人或者投資人等事項,不影響勞動合同的履行。”用人單位組織實體因素變更是勞動合同履行中的一個特殊問題,本條是關於用人單位組織實體因素變更對勞動合同影響的規定。可以看出,由於勞動合同必備條款中的用人單位名稱、法定代表人、主要負責人等內容發生了變更,用人單位與勞動者應當從形式上變更勞動合同。但是,即使沒有從形式上變更勞動合同,也並不影響原勞動合同的.效力。

由以上分析可知,當公司改名時,原來與之簽訂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的員工可以從形式上變更勞動合同,但是具體內容沒有變化,不影響勞動合同的履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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