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司合同管理制度集錦15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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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社會一步步向前發展的今天,很多地方都會使用到制度,制度泛指以規則或運作模式,規範個體行動的一種社會結構。那麼相關的制度到底是怎麼制定的呢?以下是小編為大家整理的公司合同管理制度,歡迎閱讀,希望大家能夠喜歡。

公司合同管理制度集錦15篇

公司合同管理制度1

為加強合同管理,避免失誤,提高經濟效益,根據《合同法》及其他有關法規的規定,結合公司的實際情況,制訂本辦法。

第一條公司對外簽訂的各類合同一律適用本辦法。

第二條合同管理是企業管理的一項重要內容,搞好合同管理,對於公司經營活動的開展和經濟利益的取得,都有重要的作用,公司法人委託人以及其他有關人員,都必須嚴格遵守、認真執行本辦法。

第三條合同談判須由總經理、副總經理或區域經理與相關部門負責人共同參加,不得一個人直接與對方談判合同。

第四條簽訂合同必須遵守國家的法律、政策及有關規定。對外簽訂合同,除法定代表人外,必須是持有法人委託書的法人委託人,法人委託人必須對本企業負責。

第五條簽約人在簽訂合同之前,必須認真瞭解對方當事人的情況。

第六條簽訂合同必須貫徹“平等互利、協商一致、等價有償”的原則和“價廉物美、擇優簽約”的原則。

第七條合同一律採用書面格式,並必須採用規範和法律認可的統一合同文字。

第八條合同對各方當事人權利、義務的規定必須明確、具體,文字表達要清楚、準確。

第九條簽訂合同:除合同履行地在我方所在地外,簽約時應力爭協議合同由我方所在市人民法院管轄。

第十條合同在正式簽訂前,必須按規定上報總經理審查批准後,方能正式簽訂。

第十一條合同審批許可權如下:

一般情況下合同由董事會授權總經理審批。

標的超過50萬元以上(含50萬元)的合同由董事會審批,並由法人代表直接簽訂或授權總經理簽訂合同。

第十二條合同原則上由綜合辦公室具體經辦,擬訂初稿後經各級主管審查並按合同審批許可權審批。合同審查的要點是:

1、合同的合法性。包括:當事人有無簽訂、履行該合同的權利能力和行為能力;合同內容是否符合國家法律、政策和本制度規定。

2、合同的嚴密性。包括:合同應具備的條款是否齊全;當事人雙方的.權利、義務是否具體、明確;文字表述是否確切無誤。

3、合同的可行性。包括:當事人雙方特別是對方是否具備履行合同的能力、條件;預計取得的經濟效益和可能承擔的風險;合同非正常履行時可能受到的經濟損失。

第十三條根據法律規定或實際需要,合同可以呈報上級主管機關鑑證、批准,或報工商行政管理部門鑑證,或請公證處公證。

第十四條合同依法成立,既具有法律約束力。一切與合同有關的部門、人員都必須本著“重合同、守信譽”的原則,嚴格執行合同所規定的義務,確保合同的實際履行或全面履行。

第十五條合同履行完畢的標準,應以合同條款或法律規定為準。沒有合同條款或法律規定的,一般應以物資交清,工程竣工並驗收合格、價款結清、無遺留交涉手續為準。

第十六條總經理、副總經理、區域經理、財務部及有關部門負責人應隨時瞭解、掌握合同的履行情況,發現問題及時處理或彙報。否則,造成合同不能履行、不能完全履行的,要追究有關人員的責任。

第十七條在合同履行過程中,碰到困難的,首先應盡一切努力克服困難,盡力保障合同的履行。如實際履行或適當履行確有人力不可克服的困難而需變更,解除合同時,應在法律規定或合理期限內與對方當事人進行協商。

第十八條對方當事人提出變更、解除合同的,應從維護本公司合法權益出發,從嚴控制。

第十九條變更、解除合同,必須符合《合同法》的規定,並應在公司內辦理有關的手續。

第二十條變更、解除合同的手續,應按本辦法規定的審批許可權和程式執行。

第二十一條變更、解除合同,一律必須採用書面形式,口頭形式一律無效。

第二十二條變更、解除合同的協議在未達成或未批准之前,原合同仍有效,仍應履行。但特殊情況經雙方一致同意的例外。

第二十三條因變更、解除合同而使當事人的利益遭受損失的,除法律允許免責任的以外,均應承擔相應的責任,並在變更、解除合同的協議書中明確規定。

第二十四條合同在履行過程中如與對方當事人發生糾紛的,應按《合同法》等有關法規和本辦法規定妥善處理。

第二十五條合同糾紛應由分管副總經理負責處理,經辦人對糾紛的處理必須具體負責到底。

第二十六條處理合同糾紛的原則是:

1、堅持以事實為依據、以法律為準繩,法律未作規定的,以國家相關政策或合同條款為準。

2、以雙方協商解決為基本辦法。糾紛發生後,分管部門的副總經理及相關部門負責人應及時與對方當事人友好協商,在既維護本公司合法權益,又不侵犯對方合法權益的基礎上,互諒互讓,達成協議,解決糾紛。

3、因對方責任引起的糾紛,應堅持原則,保障我方合法權益不受侵犯;因我方責任引起的糾紛,應尊重對方的合法權益,主動承擔責任,並儘量採取補救措施,減少我方損失;因雙方責任引起的糾紛,應實事求是,分清主次,合情合理解決。

第二十七條在處理糾紛時,分管副總經理及相關部門負責人應加強聯絡,及時溝通,積極主動地做好應做的工作,不互相推諉,統一意見,統一行動。

第二十八條合同糾紛的提出,加上由我方與當事人協商處理糾紛的時間,應在法律規定的時效內進行,並必須考慮有申請仲裁或起訴的足夠的時間。

第二十九條凡由法律顧問處理的合同糾紛,有關部門必須主動提供有關證據材料。

第三十條對於合同糾紛經雙方協商達成一致意見的,應簽訂書面協議,由雙方代表簽字並加蓋雙方單位公章或合同專用章。

第三十一條對雙方已經簽署的解決合同糾紛的協議書,上級主管機關或仲裁機關的調解書、仲裁書,在正式生效後,應影印若干份,分別送與對該糾紛處理及履行有關的部門收執,各部門應由專人負責該文書執行的瞭解或履行。

第三十二條對於當事人在規定的期限屆滿時沒有執行上述文書中有關規定的,承辦人應及時向主管領導彙報。

第三十三條對方當事人逾期不履行已經發生法律效力的調解書、仲裁決定書或判決書的,可向人民法院申請執行。

第三十四條在向人民法院提交申請執行書之前,有關部門應認真檢查對方的執行情況,防止差錯。執行中若達成和解協議的,應制作協議書並按協議書規定辦理。

第三十五條合同糾紛處理或執行完畢的,應及時通知有關單位,並將有關資料彙總、歸檔,以備考。

第三十六條本公司合同管理具體是:

由總經理總負責,歸口管理部門為綜合辦公室、財務部。副總經理、總經理助理可以根據工作需要查閱相關合同,合同借閱須

經總經理批准,並保證合同內容不外洩。

第三十七條公司所有合同均由綜合辦公室統一登記編號,按審批許可權分別由董事長、總經理或其他書面授權人簽署。

第三十八條綜合辦公室會同有關部門認真做好合同管理的基礎工作。具體如下:

1、建立合同檔案;

2、建立合同管理臺帳;

3、填寫“合同情況月報”。

第三十九條其他

本辦法經公司董事會審議通過後執行。

公司合同管理制度2

根據國家法律、法規及省市相關規定,按照學校合同管理辦法,結合公司實際,特制定本辦法。

一、合同管理原則

(一)各類合同的制定、實施和管理必須嚴格遵守國家法律、法規,認真履行合同法以及省市有關規定,依法辦事。

(二)合同是對外經濟活動的重要依據,凡參與合同訂立、實施和管理的部門及個人必須堅持原則,從嚴把關,堅決維護學校、公司利益。

(三)合同管理實行的原則是:歸口管理、分類實施。合同管理歸口部門是行政辦公室。各部門要指定專人負責合同管理與實施。

(四)本辦法適用於公司各部門。

二、合同簽訂流程

(一)合同的起草:合同起草公司(單位)或個人必須嚴格遵守國家法律、法規及省市有關規定,合同文字應做到條款清晰、標的準確、責任分明。

(二)合同的稽核:合同由要約事件的責任部門委派專人初審,並經責任部門負責人稽核簽字蓋章後,報送學校資產管理處合同管理科或公司法律顧問,申請法律顧問進行稽核。合同要約責任部門負責協調相關單位按照學校法律顧問意見修改合同,並將修訂稿報送行政辦公室,由行政辦公室報送合同管理科或法律顧問進行復審,經複審通過後,履行會籤程式。

(三)合同的會籤:合同提交領導審批前,必須實行嚴格的'會簽制度,未經會籤的合同檔案不得提交校領導審批和對外發送。

1.會籤程式:合同檔案首先由合同要約責任部門進行初審會籤,部門負責人確認簽字蓋章後,報送行政辦公室;其次,由行政辦公室按照公司領導指示確定應會籤的相關部門,由相關部門負責人簽字蓋章;最後,會簽單返回行政辦公室,辦公室負責人簽字蓋章後,提交公司領導。

2.合同會簽制度是合同管理的重要程式,會籤部門應認真審閱合同文字,確保合同的合法性、可行性。合同要約責任部門在收到不同會籤意見,認真研究後將研究結果通知會籤部門,取得一致意見後報送至行政辦公室,由行政辦公室將合同報送至合同管理科,進入送審批准程式。

3.部門會籤時間一般情況下在三個工作日內完成。

(四)合同的簽訂:行政辦公室負責將公司合同審批單、合同正本(一式四份)、合同會簽單提交公司領導,公司領導簽字、蓋章後,行政辦公室將合同審批單、合同正本原件(一份)備案,必要時還需交資產管理處合同管理科備案。

(五)合同傳送:合同是公司重要的機密檔案,必須嚴格遵守公司保密規定,控制傳送,

非責任部門不得持有合同文字。對外因工作需要傳送合同文字時,必須經主管總經理批准後方可辦理。

公司合同管理制度3

第一章總則

第一條目的

為規範公司的勞動合同管理工作,依法履行勞動合同,保護公司與員工的合法權益,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合同法》和有關法律、法規,結合本公司實際情況,制定本制度。

第二條適用範圍:

集團公司及其子公司

第三條釋義

本制度中所稱的勞動合同是用人單位和勞動者依法確立勞動關係,明確雙方權利和義務的協議。勞動合同書是處理勞動關係當事人之間發生的勞動爭議的重要法律依據。依法訂立的勞動合同受國家法律的保護。

本制度中所稱的勞動合同書包括主件及附件二部分。主件為雙方簽訂的《勞動合同書》;附件包括但不限於公司頒佈的依法制訂的各項規章制度、因培訓學習而簽訂的服務期協議及競業協議及其它基於崗位不同而簽訂的各類協議或承諾書、責任書等。

第四條勞動合同管理主管部門及職責

一、集團公司人力資源部:

1、擬訂集團公司《勞動合同管理制度》和《勞動合同書》標準文字;

2、制訂與勞動合同相配套的各項規章制度;

3、辦理集團公司本部員工和子公司負責人的勞動合同訂立(含續簽)、變更、解除和終止手續;

4、按規定到勞動行政部門辦理勞動合同鑑證手續;

5、檢查指導子公司勞動合同管理,協助子公司處理勞動合同爭議;

6、遇重大勞動爭議,向上級領導提出解決問題的建議;

7、保管集團公司本部員工及子公司負責人的勞動合同文字及與簽訂(含續簽)、履行、變更、解除和終止合同有關的檔案。

二、子公司辦公室:

1、辦理本公司員工勞動合同訂立(含續簽)、變更、解除和終止手續;

2、按規定到勞動行政部門辦理勞動合同鑑證手續;

3、負責本公司勞動合同管理,處理勞動合同爭議;

4、遇重大勞動爭議,及時上報集團公司人力資源部並提出解決問題的建議;

5、保管本公司員工(公司負責人除外)勞動合同文字及與簽訂(含續簽)、履行、變更、解除和終止合同有關的檔案。

第二章勞動合同管理基本規範

第五條《勞動合同書》文字管理

一、集團公司及其子公司與員工簽訂勞動合同必須統一使用集團公司正式頒佈的《勞動合同書》標準文字。特殊情況需使用別的勞動合同文字須報請集團公司批准後方可簽訂。不得擅自擬訂或使用已廢止的勞動合同文字。

二、集團公司及其子公司使用的《勞動合同書》標準文字,由集團公司人力資源部依法擬訂或修訂,經集團公司法律顧問稽核,報請集團公司總裁辦公會審批並報勞動行政部門備案後正式頒佈執行。

第六條勞動合同期限及試用期的'確定

一、第一次、第二次(第一次續簽)勞動合同的期限,原則上經營、管理崗位,中高階銷售、服務顧問和技師,中高階專業技術人員為三年,;其他崗位人員為兩年,第三次(第二次續簽)勞動合同的期限需報集團公司人力資源部審批。

二、新入職員工試用期原則上根據合同期限長短確定:勞動合同期限不滿一年的試用期為一個月;勞動合同期限一年以上不滿三年的試用期為二個月;勞動合同期限三年及以上試用期為三至六個月。

三、子公司依據上述原則根據本公司崗位設定、崗位重要性、人才市場供需等實際情況決定各崗位第一、二次勞動合同期限。

第七條集團所有員工必須簽訂勞動合同。對不簽訂勞動合同者,不予以聘用。

第八條勞動合同須經員工本人、公司法定代表人簽字,並加蓋公司公章後方能生效。公司法定代表人不親自簽字的,可委託公司負責人代簽。未經書面授權,私自以公司名義與員工簽訂的勞動合同一律無效;因代簽無效勞動合同給公司造成的經濟損失由代簽人負責賠償。

第九條勞動合同以書面形式訂立。合同一式兩份,公司及員工各持一份。不得扣壓或代為保管應由員工自行保管的勞動合同。

第十條勞動合同管理的主管部門應做好勞動合同管理的基礎工作,按集團公司《檔案管理制度》要求,管理好《勞動合同書》及其相關檔案:

一、建立本單位的勞動合同彙總表(電子檔)(附件二)。

二、《勞動合同書》的相關檔案包括以下資料:

1、培訓協議;

2、保守商業祕密協議;

3、崗位職任書;

4、個人月度績效考核表和工作能力評估表。

5、違約或違紀記錄;

6、其他專項協議;

第十一條集團各用人單位應自用工之日起一個月內與員工簽訂勞動合同。員工在集團內法人單位之間調動(不含短期支援性借用),需與原單位解除勞動合同,辦理異動審批手續,無經濟賠償金,並與新單位重新簽訂勞動合同。

第十二條訂立勞動合同作業規範:

一、訂立勞動合同前需進行的準備工作

1、合同訂立前,雙方應就勞動合同期限、工作內容和工作地點、工作條件、工作時間和休息休假、勞動報酬、社會保險、勞動保護、勞動條件和職業危害防護、法律、法規規定應當納入勞動合同的其他事項進行充分協商,新簽約人員應按本制度第六條規定協商試用期限。公司應向擬簽約員工告知公司的規章制度等和與其工作有關的情況。

2、合同訂立前人力資源主管部門應負責對被錄用員工的身份、有效身份證件(身份證、戶口、房產證等)、年齡、住址、健康狀況、學歷證書、專業知識和工作技能相關資格證書、與原單位解約證明等與應聘工作有關的情況及相關資料進行審查,重要崗位應要求員工提供戶籍所在地公安機關的相關證明材料等。對提供資料不真實者不予簽訂勞動合同。

3、根據本公司的實際,協商約定服務期和保守商業祕密和競業限制等其他條款,並約定,違約所應當承擔的違約責任。

①服務期是指公司對享受本公司提供特殊待遇的員工,如出資招聘、出資培訓或提供出國考察、住房補貼等特殊待遇的,約定三至五年的服務期。員工應遵循誠實信用的原則,嚴格遵守服務期限約定,否則將承擔違約責任。

②保守祕密或競業限制是指公司對必須保密的技術資訊和經營資訊,約定保密責任。

二、合同填寫規範:

1、簽約雙方應當仔細閱讀合同條款,協商確定其權利和義務。

2、合同中空白之處內容的填寫應符合雙方協商一致的原則,達成一致後再填入相關內容。所填內容不得塗改。不得隱瞞或欺騙。

3、《勞動合同書》相關內容的填寫必須字跡清晰,用詞準確,對不用之處或空格應寫無或用粗實線劃去。

第三章勞動合同的履行與變更

第十三條勞動合同自合同期限起始日起生效。雙方均應按勞動合同的約定,全面履行各自義務。

第十四條公司和員工如認為有必要,經協商一致可以對原訂勞動合同的部分條款進行變更。任何一方不得單方面變更,如協商不成的,勞動合同應當繼續履行。

第十五條合同履行及變更規範

一、人力資源主管部門應定期對合同履行情況進行檢查,建立健全管理臺帳,記錄公司勞動用工狀況及員工履約的基本情況,反映勞動關係變化,保證實行動態管理。對違規情況及時糾正並以書面方式記錄,列入相關檔案。

二、合同內容發生變更時,應以書面形式載明變更的內容、日期,由雙方簽字、蓋章後,雙方各執一份。公司持有的應隨原合同一起存檔。

第四章勞動合同續簽規範

第十六條勞動合同期滿,公司同意與員工續簽勞動合同的,人力資源主管部門應在勞動合同期滿前三十天內將《勞動合同期滿處置意見徵詢單》(附件三)送達員工,經協商同意辦理續簽手續。

第十七條續簽勞動合同時應在勞動合同到期前三十日按照以下程式進行:

一、書面瞭解員工本人及所在部門意向。

二、員工本人同意續簽的,人力資源主管部門將結合員工工作部門意見及日常考核情況報呈分管領導和公司負責人稽核批准。

三、經公司負責人審批同意續簽的,辦理續簽勞動合同,雙方蓋章簽字。

四、公司負責人審批不再續簽的,給予書面通知。

五、續簽的勞動合同,自前份勞動合同期滿次日起生效。

第五章勞動合同解除與終止

第十八條協商解除。公司與員工協商一致,可以解除勞動合同。

第十九條《勞動合同書》約定可以解除勞動合同或依《勞動合同法》相關規定可以解除勞動合同的情形出現時,簽約雙方中的其中一方可以提出解除勞動合同。

第二十條出現勞動合同約定或勞動合同法規定的勞動合同期滿、勞動合同主體資格喪失或在客觀上已無法履行合同的幾種情形,勞動合同可以終止。

第二十一條勞動合同解除與終止作業規範

一、公司因員工的非過失原因(停工醫療期滿、無法勝任工作)和客觀情況發生重大變化而提出解除勞動合同或員工提出解除勞動合同或勞動合同期滿,因員工與公司任何一方決定不續簽勞動合同的,公司與員工解除或終止勞動合同,並按集團公司《離職管理制度》規定辦理離職手續。

二、被解除或終止勞動合同的員工,在按照公司規定辦理離職手續後,由勞動合同管理部門出具解除或終止勞動合同證明書《員工離職證明》(見集團公司《離職管理制度》附件四)。

第六章經濟補償與違約責任

第二十二條員工要求提前解除勞動合同的,或合同期滿員工方不願續簽勞動合同的,按雙方合同約定及集團公司《離職管理制度》執行。對涉及服務期及競業限制的人員,按勞動合同、服務期協議、競業限制協議及勞動合同法相關規定追究其違約責任及經濟賠償。擅自解除勞動合同給公司造成損害的,應當承擔賠償責任。

第二十三條公司方提出解除勞動合同的,按勞動合同的相關約定及勞動合同法相關規定對員工予以經濟補償。

公司合同管理制度4

第一條目的

為了規範合同的簽訂管理工作,維護公司的合法權益,根據《民法典》以及其他相關法律、法規,結合本公司實際情況,特制定本制度。

第二條合同審批人員

行政部法務人員負責合同稽核管理工作。具體工作職責如下:

1、參與重大合同專案的論證、考察、招標投標和合同談判等工作。

2、依據有關法律、法規,結合公司有關檔案規定,負責對擬簽訂合同的內容、形式等進行稽核。

3、依照有關法律、法規,結合公司實際情況,負責制定常用合同示範文字。

4、協助有關部門對合同簽訂後的履行情況進行監督、檢查。

第三條公司合同審批的範圍

1、建設工程(含維修)合同。

2、採購合同。

3、承包合同。

4、租賃合同。

5、有償服務合同以及其他合同等。

第四條合同審批要點

1、合同主體是否適合。

2、合同目的是否正當。

3、合同內容、合同形式及程式是否合法。

第五條合同審批要求

1、合同的受理。業務部門應及時將擬簽訂合同送交行政部進行稽核。送交擬籤合同文字時,應附送相關材料。

2、稽核意見審批。法務人員負責做好合同稽核工作並提出初步稽核意見,經行政部經理複核後,報公司主管負責人審批。

3、稽核意見反饋。經公司領導批准後,合同稽核部門應及時將稽核意見以書面形式反饋至業務部門,並將送審合同文字原件、相關材料退回業務部門。

4、稽核重大經濟合同時應召開合同稽核專題會議,實行集體稽核。

第六條合同審批時限

在合同初稿及相關有效材料齊全的情況下,稽核標的在萬元以內的合同,一般不超過個工作日;稽核標的在萬元至萬元的.合同,一般不超過個工作日;稽核標的在萬元以上、特別重大的合同,一般不超過個工作日。

第七條檔案管理

對合同實行分類編號管理,按照合同名稱分類歸檔,並按照稽核順序制定編號,做到管理規範。

第八條本制度由行政部負責解釋。

第九條本制度自公佈之日起實施

《民法典》(20xx.1.1生效)關於合同無效情形的規定:

第一百四十四條【無民事行為能力人實施的民事法律行為的效力】無民事行為能力人實施的民事法律行為無效。

第一百四十六條【虛假表示與隱藏行為的效力】行為人與相對人以虛假的意思表示實施的民事法律行為無效。

第一百五十三條【違反強制性規定及違背公序良俗的民事法律行為的效力】違反法律、行政法規的強制性規定的民事法律行為無效。但是,該強制性規定不導致該民事法律行為無效的除外。

違背公序良俗的民事法律行為無效。

第一百五十四條【惡意串通的】行為人與相對人惡意串通,損害他人合法權益的民事法律行為無效。

第四百九十七條【格式條款無效的情形】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該格式條款無效:

(一)具有本法第一編第六章第三節和本法第五百零六條規定的無效情形;

(二)提供格式條款一方不合理地免除或者減輕其責任、加重對方責任、限制對方主要權利;

(三)提供格式條款一方排除對方主要權利。

第五百零六條【免責條款效力】合同中的下列免責條款無效:

(一)造成對方人身損害的;

(二)因故意或者重大過失造成對方財產損失的。

綜上所述,公司應該加強合同審批管理,建立相應的合同審批管理制度。制度應該包括審批部門人員職責、審批範圍、審批要點和稽核要求等等。其中提高合同審批部門人員業務素質和責任心非常重要,因為再好的制度也是由人來執行的,所以在制度中要明確人的作用。更多相關知識您可以諮詢律圖律師。

公司合同管理制度5

第一章總則

第一條為規範公司的合同管理工作、滿足合同管理工作需要,實現公司合同管理的制度化,預防和減少合同糾紛的發生,維護公司合法權益,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合同法》和有關的法律、法規,結合公司實際情況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本辦法適用於公司及公司下屬單位的一切合同管理活動。

勞動合同的管理按照上級勞動人事部門的有關規定執行,借款合同、財產保險合同按公司財務部門要求執行。

第三條本規定所稱合同,是指公司在經營管理活動中,與其它平等主體的自然人、法人、其他組織之間設立、變更、終止民事權利義務關係的協議。

第四條本辦法所稱合同管理,是指公司制定和修改有關合同管理制度以及對合同的訂立、審查批准、履行、變更與解除、糾紛處理等進行監督、檢查與考核等全過程的管理活動。

第五條合同經辦部門負責本部門合同的訂立和管理工作,實行“誰訂立,誰負責”和“誰主管,誰負責”。主要職責為:

1、負責組織本部門職責分工範圍內的合同談判,擬定合同條款;

2、全面準確地填寫合同條款,必要時組織進行合同評審。辦理合同送審、報批、蓋章及送交存檔手續;

3、負責合同履行跟蹤,追蹤合同標的的內外質量,收集使用單位意見;

4、及時妥善辦理合同的變更或解除事宜,並報管理規劃部和有關領導審查、批准;

5、及時向合同管理部門報送合同正本、招投標檔案以及合同有關的各種紀要、變更澄清等資料,及時反映合同履行中出現的法律問題;

6、參與合同糾紛的調解、仲裁或訴訟,負責提供有關的一切資料;

7、安排專人負責合同管理工作,及時做好本部門合同副本及有關檔案的歸檔工作,建立本部門合同臺賬;

訂立合同,如涉及公司內部其他單位的,應事先在內部進行協商,統一意見,然後簽約。對於涉及多個部門或難以確定由哪個部門作為合同經辦部門的,由與該項業務最相近的部門負責,或由與該項業務最相近的上級主管領導確定哪個部門作為合同的經辦部門。

第二章合同管理部門

第六條管理規劃部為公司合同管理的主管部門,統一管理公司的合同工作。其主要職責是:

1、負責擬定、修訂合同管理制度,並組織實施;

2、組織宣傳貫徹《合同法》及相關法律法規,組織對各業務部門合同經辦人的培訓;

3、參與公司對外訂立重大合同的談判;

4、參與標書評審和合同評審;

5、對合同訂立、變更及解除進行審查把關;

6、負責公司本部及所屬各單位的各類合同執行情況的監督檢查;

7、負責公司合同專用章的管理;

8、負責公司合同臺賬、合同檔案的建立和管理;

9、協調單位內部和外部合同關係,對合同糾紛依法申請仲裁或訴訟;

10、合同管理中需要解決的其他問題。

第七條公司財務部是合同財務監督部門,主要職責:

1、負責從財務角度審查和監督合同的訂立和履行情況,注重在價格、結算方式、票據等方面進行審查把關;

2、負責發票的審查、簽收、簽發。核對發票金額和合同金額、發票內容與合同內容是否一致;合同批准程式是否符合規定,程式不完備的,拒絕付款;

3、負責按合同結算條款收、付款;

第八條其他相關單位的職責:

1、申購單位負責向管理部門提供本單位所需物品的規格、型號、數量、質量、時間要求等;需要進行工程建築施工的單位,負責向主管部門提供包括維修、改造、新建、擴建工程建設的需求報告;

2、質量驗收小組負責對購進機器裝置、材料、燃料等進行驗收,並出具驗收報告;

3、驗收單位負責對驗收合格的機器裝置、材料、燃料等辦理入庫手續;

4、配合管理規劃部進行重大合同審查或評審,並簽署審查或評審意見;

第三章合同的訂立

第九條訂立合同應嚴格按《中華人民共和國合同法》的要求及本辦法的有關規定,必須遵循“平等、自願、公平”的原則。

第十條合同訂立的.程式

1、顧客提出要約邀請的合同訂立程式

資信審查—→接受要約邀請—→合同填寫—→審查—→批准—→簽章。

2、我方提出要約邀請的合同訂立程式

對方資信情況稽核—→要約邀請—→要約資訊反饋—→合同填寫—→審查—→批准—→簽章。

3、通過招標訂立合同的程式

市場調查—→標書製作、發放—→接收投標—→評審—→定標—→訂立合同—→審查—→批准—→簽章。

4、裝置、材料、物資買賣合同的訂立程式

計劃準備—→考察小組對標的諮詢(質量、價格、售後服務等)—→資信審查—→技術或商務談判—→草擬合同文字—→審查—→批准—→簽章。

第十一條合同簽訂內容一般包括以下條款:

1、當事人名稱(或姓名)、住所、法人代表人姓名及職務、開戶銀行及賬號;

2、標的或標的物(指貨物、勞務、工程專案等)名稱、型號、規格等;

3、數量和質量,包括適用規範、質量標準和檢測方式等;

4、價款或酬金;

5、履行的期限、地點和方式;

6、違約責任;

7、合同爭議的解決方法;

8、合同訂立的時間、地點;

9、根據法律規定或合同性質應當具備的其他條款。

對數量、質量、履行期限限和方式等有特殊要求的,應當在合同中予以特別明確。

第十二條合同內容應符合下列要求:

1、主體合格、標的明確、手續完備;

2、條款齊全、意思表示真實;

3、文字清晰、語言規範;

4、無矛盾條款、無空白條款。

5、資料電文合同資訊可以調取以備日後查用,有可靠的方法保證資訊自首次以最終形式生成並保持完整性,同時可以將資訊展示。

6、訂立合同,如涉及公司內部其他單位的,應事先在內部進行協商,統一意見,然後簽約。對於涉及多個部門或難以確定由哪個部門作為合同經辦部門的,由與該項業務最相關的部門或該項業務最相關的上級主管領導,確定哪個部門作為合同的經辦部門。

第四章合同的審查

第十三條合同訂立前,合同承辦部門應當審查對方的資信狀況和履約能力,內容包括:

1、社會信譽(近三年是否有重大違約,是否涉及重大經濟糾紛或經濟犯罪案件等)和履約能力(如生產能力、支付能力、運輸能力等);

2、審查營業執照是否真實、有效;

3、核實對方的資產(資金)證明;

4、審查合同對方的資質等級證書;

5、審查法人證書及法人委託證書;

6、根據合同性質需要審查的其他內容。

合同對方當事人的資信、履約能力有瑕疵或其委託代理人無有效授權的,不得與其簽訂合同。

第十四條經辦部門組織對合同進行業務性審查,審查的內容為:

1、對方當事人是否具有簽約主體資格;

2、是否各方談判、協商的一致意見,是否符合決策部門的決策意見;

3、是否違反公司的規章制度;

4、是否超越業務許可權;

5、語言是否準確、通順。

第十五條合同管理部門對合同進行合法性審查,主要內容包括:

1、合同簽訂主體是否符合法律規定;

2、條款是否違反法律、法規和司法解釋的規定;

3、條款是否有衝突;

4、條款是否有歧義;

5、條款是否有效維護我公司合法權益;

6、條款是否完備。

管理規劃部對合同嚴密性可進行監督審查。

第十六條提交管理規劃部審查的合同應符合下列要求:

1、經辦部門已經對合同進行了業務性審查,涉及財務事項的已經經過財務部門審查;

2、合同當事人均未在合同合同上簽字蓋章;

3、合同約定的內容尚未實際履行;

4、需要同時附送的材料完備;

第十七條合同管理部門審查的期限為在收到合同後的3個工作日內完成,並視情況提出法律意見或解決問題的方案,業務緊急的,因儘可能滿足業務部門的時間要求,業務特別疑難的,應合理延長審查時間。

第十八條合同管理部門審查後,出具書面法律意見書,對存在的問題進行分析,對風險做出判斷,並視情況提出防範或降低風險的對策。該意見不是最終的決策意見,而是業務部門做出決策的重要參考。

第十九條合同報送法人代表或授權代表批准時,必須將法律意見書做為附件一併報送,根據批准人的要求對採納部分和不採納部分進行說明,經辦部門合同存檔時也應將法律意見書一併存檔。

第二十條同一內容合同一般審查一次,由經辦部門對採納部分進行修改,特殊情況需要再次報送審查的,最多進行兩次,審查人對合同文本和審查意見一併儲存。

第二十一條審查人對合同審查中涉及到的商業祕密負有保密義務。

第五章合同的批准

第二十二條公司總經理受董事會及董事長的委託,全權處理公司的各類業務,代表公司對外簽訂合同。公司其他人員對外訂立合同,應得到公司總經理的授權並在授權範圍內對外訂立合同。

第二十三條以公司名義簽訂的合同,合同承辦部門應做好履行合同批准的程式:

1、工程承包合同:

公司本部土建工程、裝置安裝工程的承包合同,由公司預算人員稽核總造價後,經主管副總經理批准後(金額較大的遞交班子會討論通過)由公司總經理授權副總經理簽訂合同。

2、銷售合同:

公司銷售合同,必須註明單價、供貨數量、供貨時間、回款時間、回款方式等,由公司總經理授權主管銷售副總經理簽訂有關合同。

如遇索賠、善後處理等有關事宜,必須經合同主管部門和其它合同監督部門討論後報班子會通過。

3、採購合同:

公司本部大宗物資、裝置及其配件的採購經物資部負責招投標後,再報主管副總經理批准(金額較大的遞交班子會討論通過),最後由公司總經理授權副總經理簽訂合同。

4、其它各類合同批准程式:

公司本部以公司名義簽訂的其他各類合同,經合同業務部門擬定後,報主管副總經理批准後,有必要時遞交班子會討論通過,由公司總經理授權簽訂有關合同。

第二十四條公司所屬法人單位以其公司名義訂立外協工程合同,應嚴格按公司“外協工程管理規定”有關內容訂立。

第二十五條以公司名義對外訂立合同應當使用合同專用章,以其他各種公章簽訂合同對本公司不發生效力,除非公司追認。違反規定簽訂合同的追究有關人員責任。

第六章合同的履行

第二十六條合同依法成立,即具有法律約束力。一切與合同有關的部門、人員都必須本著“守合同、重信用”的原則,嚴格執行所規定的權利義務,確保合同實際、全面地履行。

第二十七條公司合同實行合同履約責任制,部門及單位一把手是合同履約的第一責任人,第一責任人對合同的全面、正確履行負責。

第二十八條各簽約單位、簽約人應隨時瞭解、掌握合同的履行情況,發現問題及時處理或彙報。應當積極妥善地行使抗辯權、代位權、撤銷權、留置權,否則致使合同不能履行或不能完全履行,給公司造成損失的,要追究有關人員的相應責任。

第二十九條根據合同性質,合同執行部門應按照合同約定的標的物的數量、質量等進行驗收,對不符合合同約定的,應在法定或約定的期限內向對方當事人提出書面異議,並督促合同對方繼續履行。

第三十條對於公司為付款方的合同,支付合同價款時,須經公司領導審批簽字。未經合同主管部門及公司領導簽字,財務部門應不予付款。

第三十一條對於公司為付款方的合同,支付最後一筆合同款項時,合同執行部門應填寫合同履行終結報告,送管理規劃部終止合同。

第七章合同的變更與解除

第三十二條在合同履行過程中遇到困難,各單位應盡一切努力克服,盡力保障合同的履行。如實際履行或適當履行確有不可克服的困難而需要變更、解除合同時,應在法律規定或合理期限內與對方當事人進行協商。

第三十三條對方當事人提出變更、解除合同的,應從維護本企業合法權益出發,從嚴控制。

第三十四條合同需要變更、解除,合同執行部門應向合同主管部門提交經本部門負責人簽字的書面報告,經管理規劃部門審查出具意見後,報法人代表或授權代表簽字同意後方可變更、解除。經辦部門應及時採取補救措施,儘量減少由此造成的損失。

第三十五條合同變更、解除必須採取書面形式。

第三十六條合同執行部門應將變更、解除合同的各種檔案、紀要、信函等原件報送合同主管部門。

第七章合同糾紛的處理

第三十七條發生合同糾紛時簽約單位應在24小時內到合同主管部門提交書面報告,並根據實際情況,提出相應的解決以及應對辦法;

第三十八條合同糾紛原則上由簽約單位負責處理,簽約人對糾紛的處理必須具體負責到底。涉及公司內多個單位的,或簽約單位處理不了的,報主管領導協調處理。

第三十九條對經協商仍無法解決的合同糾紛,經總經理同意,可提交上級主管機關、仲裁部門或人民法院依法處理。

第四十條合同糾紛的提出,及與對方當事人協商處理糾紛的時間,應注意不超過法律規定的時效,並考慮有仲裁或起訴的足夠時間。

第四十一條合同管理部門處理經濟糾紛前,有關簽約單位必須提供下列證據材料(原件或影印件);

1、合同的文字(包括變更、解除合同的協議)以及與合同有關的附件、文書、電報、圖表等;

2、送貨、提貨、託運、驗收、發票等有關憑證;

3、產品質量標準、樣品或鑑定報告;

4、貨款的承付、託收憑證,有關財務帳目;

5、有關違約的證據材料;

6、其他與處理糾紛有關的材料。

第四十二條合同糾紛經雙方協商達成一致意見的,應訂立書面協議,由雙方代表簽字並加蓋合同專用章。

第四十三條合同糾紛處理或執行完畢的,應及時通知有關單位,並將有關資料彙總,統一交合同主管部門歸檔,以備查考。

第八章合同的管理

第四十四條公司本部各職能部門訂立的合同,正本由合同主管部門保管,其副本由各職能部門保管。

第四十五條以公司名義鑑訂的一切合同,如採購合同、銷售合同、租賃合同、保險合同、工程承包合同及其招投標檔案的正本由合同主管部門保管,其副本由財務部及相關部門保管。

第四十六條公司對對外訂立合同的人員,屬於職務代理的按本辦法第五章授權許可權執行,屬於總經理特別授權的,按一事一委託的原則,由總經理在辦公會上授權委託,記錄人需將內容寫入記錄。不經授權的人員一律無權對外訂立合同。

第四十七條各授權委託人在被授權的範圍、期限內,代表公司對外訂立合同,不得將代理事項自行轉委託他人代理。

第四十八條發生特殊情況,須外帶合同專用章的,須經法定代表人批准,並按規定辦理登記手續。

第四十九條合同專用章的使用應建立臺帳,合同專用章如遺失或被盜,除應立即通知有關部門外,還應登報掛失。

第五十條一般情況下,公司不為其他單位和個人提供擔保,特殊情況下,公司需為外單位提供擔保的,需經總經理辦公會議通過,總經理簽字批准,並加蓋公司印章。

第五十一條合同主管部門對公司所屬各單位的合同管理情況進行不定期的檢查,對合同履行情況進行監督。對合同管理較差,達不到本辦法要求但未造成嚴重後果的,由公司予以通報批評,並限期改正、改進;由於個人原因造成合同履行困難或造成損失的,由公司追究相應責任,並視情況給予經濟處罰;造成重大經濟損失的,依法追究法律責任。

第九章附則

第五十二條本辦法由管理規劃部負責解釋和修訂。

本辦法沒有規定的,以合同法、相關法律法規及本公司其他相關的規章制度為依據。

第五十三條本辦法自下發之日開始執行,原《合同管理辦法》同時廢止。公司下發的其他檔案對合同管理與本辦法有牴觸的,以本辦法為準。

公司合同管理制度6

第一章總則

第一條目的

為規範公司經濟合同的管理,防範與控制合同風險,有效維護公司的合法權益,制定本制度。

第二條適用範圍

本制度適用於公司對外簽訂、履行的建立民事權利義務關係的各類合同、協議等,包括買賣合同、借款合同、租賃合同、加工承攬合同、運輸合同、資產轉讓合同、倉儲合同、服務合同等。

公司各部門及下屬企業對外簽訂的各類經濟合同一律適用本制度。

第三條公司總經理負責公司銷售、採購合同及其他經濟合同的審批。

第四條公司法律顧問室負責公司各類合同的管理工作,具體職責是:

(一)負責除銷售、採購合同以外,其他各類合同的談判工作並根據公司法定代表人的授權簽訂合同;

(二)負責制定銷售、採購合同統一文字;

(三)負責對合同專用章、合同統一文字、法人授權委託書的發放和管理;

(四)負責各部門提交的各類合同的合法性、可行性審查;

(五)負責經濟合同糾紛的處理;

(六)負責經濟合同的檔案管理;

(七)負責本制度的監督執行。

第二章合同的簽訂

第五條合同的主體

(一)訂立合同的主體必須是公司,其他部門不得以部門名義擅自簽訂合同。

(二)訂立合同前,應當針對對方當事人的主體資格、資信能力、履約能力進行調查,不得與不能獨立承擔民事責任的組織簽訂合同,也不得與法人單位簽訂與該單位履約能力明顯不相符的經濟合同。

(三)公司一般不與自然人簽訂經濟合同,確有必要簽訂經濟合同,應經公司總經理同意。

第六條合同的形式

訂立合同,除即時交割(銀貨兩訖)的簡單小額經濟業務外,應當採用書面形式。

“書面形式”是指合同書、補充協議、公文信件、資料電文(包括電報、傳真、電子郵件等),除情況緊急或條件限制外,公司一般要求採用正式的合同書形式。

第三章合同的內容規定

第七條當事人的名稱、住所:

合同抬頭、落款、公章以及對方當事人提供的資信情況載明的當事人的名稱、住所應保持一致。

第八條合同標的:

合同標的應具有唯一性、準確性,買賣合同應詳細約定規格、型號、商標、產地、等級等內容;服務合同應約定詳細的服務內容及要求;

對合同標的無法以文字描述的應將圖紙作為合同的附件。

第九條數量條款:

合同應採用國家標準的計量單位,一般應約定標的物數量,常年經銷合同無法約定確切數量的應約定數量的確定方式(如電子郵件、傳真、送貨單、發票等)。

第十條質量條款:

有國家標準,部門行業標準或企業標準的,應約定所採用標準的代號;化工產品等可以用指標描述的產品應約定主要指標要求(標準已涵蓋的除外);憑樣品支付的應約定樣品的產生方式及樣品存放地點。

第十一條價款或報酬條款:

(一)價款或者報酬應在合同中明確,採用折扣形式的應約定合同的實際價款;

(二)價款的支付方式如轉帳支票、匯票(電匯、票匯)、信用證、現金等應予以明確;

(三)價款或報酬的支付期限應約定確切日期或約定在一定條件成就後多少日內支付。

第十二條履行期限、地點和方式

(一)履行期限應具體明確定,無法約定具體時間的,應在合同中約定履行期間的方式;

(二)合同履行地點應力爭作對本方有利的約定,如買賣合同一般約定交貨地點為本公司倉庫或本公司的住所地;約定具體地名的應明確至市轄區或縣一級;

(三)買賣合同在合同中一般應約定交付的手續,即合同履行的標誌,如運單、倉庫保管員簽單等。

第十三條合同的擔保條款

合同中對方事人要求提供擔保或本方要求對方當事人提供擔保的,應經總經理批准、法律顧問室稽核後結合具體情況根據《擔保法》的要求辦理相關手續。

第十四條合同的解釋條款

合同文字中所有文字應具有排它性的解釋,對可能引起歧義的文字和某些非法定專用詞語應在合同中進行解釋。

第十五條保密條款

對技術類合同和其他涉及經營資訊、技術資訊的合同應約定保密承諾與違反保密承諾時的違約責任。

第十六條合同聯絡制度

履行期限1年以上的重大經濟合同應當約定合同雙方聯絡制度。

第十七條違約責任

根據《合同法》作適當約定,注意合同的公平性。

第十八條解決爭議的方式

解決爭議的方式可選擇協商、調解、仲裁或起訴,選擇仲裁的應明確約定仲裁機構的名稱,雙方對仲裁機構不能達成一致意見的,可選擇第三地仲裁機構。

簽訂經濟合同,除合同履行地在公司所在地外,簽約時應力爭合同糾紛由公司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轄。

第四章簽訂合同的工作程式

第十九條簽訂合同前,業務人員或公司指定的其他談判人員應按照本制度第五條對對方當事人的有關情況進行審查,並影印對方當事人的法人營業執照及其他行政許可證明留存。

第二十條銷售、採購合同,由主辦業務人員與對方當事人商談後擬好合同條款,附合同會審表報總經理審批,由法律顧問室編寫合同編號並加蓋合同專用章,必要時,由總經理指定責任人員對合同進行合法性審查。

第二十一條除銷售、採購合同以外的合同由總經理指定責任人員會同相關部門與對方當事人進行商談,擬好合同條款,附合同會審表報總經理審批,由法律顧問室加蓋合同專用章。

第二十二條法律、行政法規規定應當辦理批准登記手續的合同,合同成立後由法律顧問室依法及時辦理。

第二十三條合同正式簽訂後,合同文字除經辦人自行保管外,應當隨合同會審表交存公司法律顧問室一份備案。

第五章合同的變更、解除

第二十四條在合同履行期間由於客觀原因需要變更或者解除合同的,須經雙方協商,重新達成書面協議,新協議未達成前,原合同仍然有效。本方收到對方當事人要求解除或變更的通知書後,應當在規定的期限內作出書面答覆。

第二十五條存在下列情形之一的,本方可以單方解除合同

(一)因不可抗力致使不能實現合同目的;

(二)在履行期限屆滿之前,對方明確表示或者以自己的行為表明不履行主要債務;

(三)對方遲延履行主要債務,經催告後在合理期限內仍未履行;

(四)對方遲延履行債務或其他違約行為致使不能實現合同目的`;

(五)法律規定的其他情形。

第二十六條變更或解除經濟的,應當採用書面形式(包括書信、電報);

第二十七條變更或解除經濟合同的協議應按照合同簽訂程式報原審批人員批准。法律、行政法規規定變更合同應當辦理批准登記等手續的,應依法及時辦理;

第六章合同的履行

第二十八條公司應當按照合同約定全面履行自己的義務,並隨時督促對方當事人及時履行其義務。

第二十九條在合同履行過程中,對本公司的履行情況應及時做好記錄並經對方確認。履行銷售合同交付貨物時應由對方當事人簽署一式二份的收貨單,一份留存對方,一份交銷售部門備查。向對方當事人交付增值稅發票時應由對方當事人出具收條。履行採購合同付款時應由對方當事人出具收款收據或收條,公司原則上只開具限制性抬頭的轉賬支票,不允許以現金形式支付。

第三十條在履行合同過程中,經辦人員若發現並有確切證據證明對方當事人有下列情況之一的,應立即中止履行,並及時書面上報公司法律顧問室處理,並報總經理。

(一)經營狀況嚴重惡化;

(二)轉移財產,抽逃資金,以逃避債務;

(三)喪失商業信譽;

(四)有喪失或者可能喪失履行債務能力的其他情形;

第三十一條債權債務的定期確認和發生重大變動時的確認。

(一)在常年合同特別是常年銷售、採購合同履行過程中,經辦人員應定期對帳,確認雙方債權債務;

(二)在對方當事人發生兼(合)並、分立、改制或其他重大事項以及本公司或對方當事人的合同經辦人員發生變動時,應及時對帳,確認合同效力及雙方債權債務。

第七章經濟合同糾紛的調解、仲裁和訴訟

第三十二條合同雙方在履行過程中發生糾紛時,應首先按照實事求是的原則,平等協商解決。

第三十三條合同雙方在一定期限(一般為一個月)內無法就糾紛的處理達成一致意思或對方當事人無意協商解決的,經辦人員應及時書面報告部門經理和總經理,並擬定處理意見,報總經理決定。對方當事人涉嫌合同詐騙的,應立即報告公司法律顧問室和總經理。

第三十四條公司決定採用訴訟或仲裁處理的合同糾紛,以及對方當事人起訴的,相關部門應及時將合同的簽訂、履行、糾紛的產生及協商情況整理成書面材料連同有關證據報公司法律顧問室。

第八章合同的日常管理

第三十五條本公司實行二級合同管理,公司法律顧問室全面負責公司的合同管理;銷售、採購部門的業務人員負責所在部門的合同管理。

第三十六條公司的合同專用章專人管理,公司財務部負責保管。公司的空白合同、授權委託書也由專人管理,業務人員不得隨帶合同專用章或已蓋章的空白授權委託書、空白合同出差,特殊情況,由總經理批准。合同專用章、蓋章的空白合同、授權委託書、已簽訂的合同等遺失的,應及時向當地公安機關報案,並登報宣告。

第三十七條已簽訂的合同及送貨回單,增值稅發票收據以及業務往來傳真、信函、對帳單等資料,銷售、採購部門的業務人員應自行保管好;重要資料應將原件交公司法律顧問室隨合同保管。

第三十八條合同經辦人員與本公司終止勞動關係前應把有關材料及空白合同、名片、委託書移交完畢,經公司法律顧問室和有關部門確認後方可辦理有關手續。合同經辦人員與本公司終止勞動關係或因其他原因發生變更的,公司法律顧問室應在情況發生後一週內書面告知各有關單位。

第九章合同審批管理

第三十九條下屬公司、企業對外簽訂的經濟合同,除按規定須上報公司審查批准者外,由公司、企業領導審批。

第四十條下列合同由總經理或其授權人審批:

(一)標的超過100萬元的;

(二)預付定金或預付貨款超過10萬元的;

(三)聯營、合資、合作合同;

(四)重大涉外合同。

第四十一條下列合同由董事長審批:

(一)標的超過500萬元的;

(二)投資100萬元以上的聯營、合資、合作、涉外合同。

第四十二條合同標的超過公司資產1/3以上的合同由董事會審批。

第四十三條法律顧問室負責對下列合同進行審查:

(一)董事會、總經理委託審查的合同;

(二)內容複雜、較難掌握,各企業要求提供法律幫助的合同。

第四十四條法律顧問室主要負責審查合同條款、內容的合法性、嚴密性、可行性,提出意見供決策部門參考。經濟合同審查的要點是:

(一)合同的合法性。包括:當事人有無簽訂、履行該合同的權利能力和行為能力;合同內容是否符合國家法律、政策和本《制度》規定;當事人的意思表地是否真實、一致,權利、義務是否平等;訂約程式是否符合法律規定。

(二)合同的嚴密性。包括:合同應具備的條款是否齊全;當事人雙方的權利、義務是否具體、明確;文字表述是否確切無誤。

(三)合同的可行性。包括:當事人雙方特別是對方是否具備履行合同的能力、條件;預計取得的經濟效益和可能承擔的風險;合同非正常履行時可能受到的經濟損失。

(四)根據法律規定或實際需要,經濟合同還應當或可以呈報上級主管機關見證、批准,或報工商行政管理部門鑑證,或請公證處公證。

第四十五條經濟合同的審批程式如下:

(一)申報。各企業的法人委託人在授權範圍內對外簽訂合同,應事先填寫“經濟合同簽約申報表”(一式二份),報本企業的領導審查批准。(凡先經領導口頭同意簽約的,簽約後需補辦手續)。需報總經理、董事長審批的,應由該企業領導簽署意見,隨同合同初稿及有關資料、附件等,一併上報。

(二)稽核。對送審的經濟合同,應按本《制度》規定的審批許可權,由主管人或有關人認真審閱,必要時可進行調查研究,最後作出:批准、不批准;通知申報單位補報材料或進一步談判。(應提出談判的具體要求和注意事項)。

(三)主管人在“申報表”上批寫意見後,“申報表”一份及合同初稿留底,另一份“申報表”連同其他材料發還申報單位,由承辦人按批准的意見辦理。

上述審批程式,一般為1~2天。特殊情況,經批准或授權的可不受審批程式的約束。

第十章經濟合同糾份的處理

第四十六條合同在履行過程中如與對方當事人發生糾份的,應按《中華人民共和國合同法》等有關法規和本《制度》規定妥善處理。

第四十七條合同糾紛由簽約企業負責處理。涉及內部幾個企業的,可以協商或由公司確定一個企業為主負責修理。簽約人對糾紛的處理必須具體負責到到底。

第四十八條處理合同糾紛的原則是:

(一)堅持以事實為依據、以法律為準繩,法律沒規定的,以國家政策或合同條款為準。

(二)以雙方協商解決為基本辦法。糾紛發生後,應及時與對方當事人友好協商,在既維護本企業合法權益,又不侵犯對方合法權益的基礎上,互諒互讓,達成協議,解決糾紛。

(三)因對方責任引起的糾紛,應堅持原則,保障我方合法權益不受侵犯;因我方責任引起的糾紛,應尊重對方的合法權益,並儘量採取補救措施,減少我方損失;因雙方責任引起的糾紛,應實事求是,分清主次,合情合理解決。

(四)各企業在處理糾紛時,應加強聯絡,及時通氣,積極主動地做好應做的工作,不互相推諉、指責、埋怨,統一意見,統一行動,一致對外。

第四十九條法律顧問室處理合同糾紛的範圍是:

(一)董事會、總經理交辦的;

(二)經各企業協商處理解決不了的;

(三)其他應由法律顧問室處理的。

第五十條提請處理合同糾紛的程式是:

(一)承辦人填寫“對外經濟合同糾紛申報表(一式二分),按本《制度》的規定報批。

(二)審批單位可依據情況,在1天內作出;由上報單位負責處理;由法律顧問室負責處理。

(三)法律顧問室對經協商仍無法解決或認為有必要的合同糾紛,經主管領導同意,可提交上級主管機關、仲裁部門或人民法院依法處理。

第五十一條合同糾紛的提出,加上由我方與對方當事人協商處理糾紛的時間,應在法律規定的時效內(一般為2年)進行,並必須考慮有申請仲裁或訴訟的足夠時間。

第五十二條凡由法律顧問室處理的經濟合同糾紛,有關企業必須主動提供下列證據材料(原件或影印件):

(一)經濟合同的文字(包括變更、解除合同的協議),以及與合同有關的附件、文書、電報、圖表等;

(二)關貨、提貨、託運、驗收、發票等有關憑證;

(三)貨款的承付、託收憑證,有關財務財目;

(四)產品的質量標準、封樣、樣品或鑑定報告;

(五)有關違約的證據材料;

(六)其他與處理糾紛有關的材料。

第五十三條對於經濟合同糾紛經雙方協商達成一致意見的,應簽訂書面協議,由雙方代表簽字並加蓋雙方法人公章或合同專用章。

第五十四條各企業對雙方已經簽署的解決合同糾紛的協議書,上級主管機關或仲裁機關的調解書、仲裁書,在正式生效後,應影印若干份,分別送與該糾紛處理及履行有關的部門收執,各部門應由專人負責該文書執行的瞭解或履行。

對於對方當事人在規定期限屆滿時沒有執行上述文書中有關規定的,承辦人應及時向主管領導和法律顧問彙報。

第五十五條對方當事人逾期不履行已經發生法律效力的調解書、仲裁決定書或判決書的,由法律顧問室配合各單位向人民法律申請執行。

第五十六條在向人民法院提交申請執行書之前,有關單位應認真檢查對方的執行情況,防止差錯。

執行中若達成和解協議的,應制作協議書並按協議書規定辦理。

第五十七條合同糾紛處理或執行完畢的,應及時通知有關單位,並將有關資料彙總、歸檔,以備查考。

第十一章考核與獎懲

第五十八條公司全體職員應當嚴格遵守本制度,有效訂立、履行合同,切實維護公司的整體利益。公司法律顧問室負責本制度執行情況的監督考核。

第五十九條對在合同簽訂、履行過程中發現重大問題,積極採取補救措施,使本公司避免重大經濟損失以及在經濟糾紛處理過程中,避免或挽回重大經濟損失的,予以獎勵。

第六十條合同經辦人員出現下列情況之一,給公司造成損失的,公司將依法向責任人員追償損失:

(一)未經授權批准或超越職權簽訂合同;

(二)為他人提供合同專用章或蓋章的空白合同,授權委託書;

(三)應當簽訂書面合同而未簽訂書面合同。

第六十一條合同經辦人員出現下列情況之一,給公司造成損失的,公司酌情向有關人員追償損失:

(一)因工作過失致使公司被詐騙;

(二)公司履行合同未經對方當事人確認;

(三)遺失重要證據;

(四)發生糾紛後隱瞞不報或私自了結或報告避重就輕,從而貽誤時機的;

(五)合同專用章、蓋章的空白合同、授權委託書遺失未及時報案和報告;

(六)其他違反公司相關制度的。

第六十二條公司職員在簽訂、履行合同過程中觸犯刑法,構成犯罪的,將依法移交司法機關處理。

第十二章附則

第六十三條本制度未盡事宜,均按有關法律法規和本公司補充細則規定辦理;本制度的解釋、修訂和發放由本公司法律顧問室負責。

第六十四條本制度從年月日開始執行。

公司合同管理制度7

一、目的

為適應社會主義市場經濟的需要,規範合同管理工作,避免和減少因合同管理不當造成的損失,維護公司的合法權益,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合同法》及國家其它有關法律、法規和《XX集團有限公司法律事務管理制度(試行)》、《XX集團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授權委託管理辦法(試行)》、《XX集團有限公司合同管理辦法(試行)》,結合本公司實際情況,特制定本辦法。

二、適用範圍

本辦法適用於XX有限責任公司與其它法人、非法人組織及個人簽訂的、變更、解除、終止各類經濟合同、協議、備忘錄或其他法律性檔案。

三、職責

(一)裝置部負責裝置、備品備件採購及運輸合同的資信審查、談判、起草和履行。

(二)基建部負責承攬合同、建設工程施工合同的資信審查、談判、起草和履行。

(三)財務部負責借款合同的資信審查、談判、起草和履行。

(四)技術部負責技術合同的資信審查、談判、起草和履行。

(五)市場部負責原材料採購、產品銷售及運輸合同的資信審查、談判、起草和履行。

(六)綜合部是公司合同管理的綜合部門,設合同綜合管理員和法律事務員,負責本公司的經濟、技術等合同和法定代表人授權委託書的管理,參與重大、重要合同的談判、起草和簽訂,檢查和監督合同專用章的管理及合同的履行情況,制定、修改合同管理方面的規章制度,指導參與辦理合同登記、公證、簽證工作,參與合同糾紛的調解、仲裁和訴訟,對違反合同管理制度的問題進行調查瞭解,並負責公司租賃合同、聯營合同和承包合同的資信審查、談判、起草和履行。

(七)法定代表人或授權代理人負責合同的籤批。

(八)檔案管理人員負責合同的歸檔保管。

四、合同管理程式

(一)根據公司生產經營實際,將合同分為重大合同、重要合同和一般合同。

1.重大合同包括但不限於月銷售、採購額20xx萬元以上的供銷合同以及其他標的額在500萬元以上的合同;對外擔保合同(包括抵押、質押、保證擔保合同等);財產租賃合同;聯營合同;法律關係複雜的合同、涉外合同等。

2.重要合同包括但不限於:月銷售、採購額500萬元以上、20xx萬元以下的供銷合同以及其他標的額在100萬元以上、500萬元以下的合同。

3.一般合同包括:月銷售、採購額500萬元以下的供銷合同以及其他標的額在100萬元以下的合同。

(二)合同管理的主要內容

1.建立、健全合同管理制度。

2.保管、使用《法定代表人身份證明書》、《法定代表人授權委託書》。

3.監督合同依法、依有關規章制度簽訂。

4.建立合同檔案,對合同進行登入、統計、保管。

5.監督檢查合同的履行。

6.處理合同的糾紛。

7.在合同管理過程中,實行承辦人制度和合同備案制度。

8.其它合同管理工作。

(三)合同管理實行承辦人制度

1.每一項合同應當由法定代表人或職能部門確定至少一名承辦人,合同承辦人應當具備相應的專業知識和法律常識。

2.合同訂立或履行過程中,合同承辦人離開工作崗位的,由其原所在的職能部門負責人或法定代表人指定其它人繼續履行承辦人職責,直至合同履行完畢。

3.合同承辦人不得是臨時性借用或聘用人員。

4.承辦人須依法律、法規以及本辦法進行工作。

5.承辦人應對合同自談判起至履行完畢的全過程負責,在此期間合同若出現任何問題,承辦人應及時與有關部門及法律事務人員進行協商,並以承辦人為主進行解決。

(四)合同的審查與簽訂

1.在合同簽訂前,合同承辦人應對合同另一方當事人的主體資格和資信進行了解和審查:

(1)主體資格合法:具有經工商管理部門年檢的營業執照,其核載的內容與實際相符。

(2)合同的標的應符合當事人的經營範圍,涉及專營許可的,應具備相應的許可、等級、資質證書。

(3)由代理人代簽合同的,應出具真實、有效的法定代表人身份證明書、授權委託書、代表人身份證明。

(4)具有相應的履約能力:具有支付能力或生產能力或運輸能力等。必要時應要求其出具資產負債表、資金證明、註冊會計師簽署的驗資報告等相關檔案。

(5)具有履約信用:過去三年重合同、守信用,無違約事實,現時未涉及重大經濟糾紛或經濟犯罪案件。

2.合同對方當事人履約能力或資信狀況有瑕疵的,不應與其簽訂合同;必須簽訂合同時,應要求其提供合法、真實、有效的擔保。其中,以保證形式做出的擔保,其擔保人必須是具有代償能力的獨立經濟實體,並應對擔保人適用前款規定進行審查。

3.合同談判與管理

(1)重大合同由合同承辦人牽頭,有關職能部門、財務部、綜合部、集團政策法律室及公司法定代表人根據需要指定的其他部門和人員共同參與,合同承辦人應在合同談判前十天將市場調查、資信審查及談判準備的有關材料提交參與部門和人員,由公司政策法律室出具法律意見書後將相關檔案報集團政策法律室複審備案。

(2)重要合同由合同承辦人牽頭,有關職能部門、財務部、綜合部及公司法定代表人根據需要指定的其他部門和人員共同參與,合同承辦人應在合同談判前五天將有關資料提交有關部門和人員,由公司政策法律室出具法律意見書並備案。

(3)一般合同由合同承辦人牽頭,有關職能部門、財務部、綜合部及公司法定代表人根據需要指定的其他部門和人員共同參與,合同承辦人應在合同談判前五天將有關資料提交有關部門和人員,由公司政策法律室出具法律意見書並備案。

(4)參與合同談判的各部門應當相互配合、相互協作,對事先達成的內部意見,應當予以保密。

(5)簽訂並辦理完有關手續的合同,由合同承辦人在二天內將合同正本一份交綜合部存檔備查。

4.合同的形式

(1)合同除及時清結者外,一律採用書面形式。雖屬及時清結,但合同標的物有專業技術要求,清結當時難以檢測產品的內在質量,或應有試用期、保質期要求的交易,也應當訂立書面合同。凡國家或行業有標準或示範文字的,應當優先適用。

(2)書面合同是指採用合同書、信件和資料電文(包括電報、電傳、傳真、電子資料交換和電子郵件)等可以有形的表現所載內容的合同形式。

(3)當事人協商一致的修改、補充合同的文書、電報、電傳、圖表等是合同的組成部分。

(4)計劃單、調撥單、任務單、定貨單、預算單等一類檔案可以作為合同的組成部分,但不能代替合同。

5.合同應當包括以下內容

(1)合同各方的法定名稱、住所、法定代表人的姓名、職務、代理人姓名、職務、聯絡方式。

(2)簽約的目的和依據。

(3)合同標的(包括名稱、型號、規格等)。

(4)數量和質量(包括檢測標準和方式)。

(5)價款或酬金(包括支付方式)。

(6)履行的地點、期限和方式。

(7)爭議解決方法。

(8)違約責任。

(9)變更或解除合同的條件。

(10)根據法律或合同性質必須具備的其它條款以及各方當事人認為有必要約定的其它條款。

(11)合同生效的時間和條件。

(12)合同附件的名稱。

(13)合同簽訂的日期、地點。

(14)合同當事人的開戶銀行及帳號。

6.合同文字應當做到:條款齊全、內容具體、權責明確、邏輯嚴密、表述清楚。

合同中的術語、特有詞彙、重要概念等,應當設立定義條款。

合同中涉及數字、日期的,應當註明是否包含本數。

7.合同應加蓋簽約各方的公章或合同專用章,並由法定代表人或代理人簽章。

除特殊情況外,合同文字應當正式列印或印刷製成。

法定代表人授權委託代理人簽訂合同時,必須簽署授權委託書。

授權委託書是法定代表人授權委託代理人進行業務活動的書面憑證(格式見附件)。凡在合同上代表本公司簽字者,必須有法定代表人簽發的授權委託書,授權委託書原件由委託人持有,綜合部和委託人所在部門分別備案一份影印件。

8.公司各職能部門不得以自己的名義對外簽訂合同;如因業務需要,必須要以有關職能部門的名義對外簽訂合同時,應由法定代表人書面授權。

9.承辦人應對其提供的材料的真實性負責。

10.任何人不得以任何形式洩露合同涉及的商業、技術祕密。

11.公司在訂立下列合同前,合同承辦人應就商談約定內容草擬合同文字,送交綜合部和集團政策法律室,按公司章程規定,需提交股東會或董事會的,提交股東會或董事會討論決定:

(1)利用外資合同。

(2)資產抵押、轉讓、出售、租賃合同。

(3)擔保合同。

(4)標的較大的借款合同。

(5)企業合併、分立合同。

(6)股份制改制、資產重組、重大投資合同。

(7)具有全域性影響的或數額巨大的土地使用權轉讓合同。

(8)其它重大合同或集團公司規定報送審查的合同。

12.為保證合同的真實性、合法性和可行性,必要時,由業務主管部門負責報工商行政管理部門鑑證或請公證處公證。

(五)合同的履行

1.合同實行先簽訂,後履行的原則。合同生效前,不得實際履行。合同生效後,必須全面、及時、實際履行合同。

2.合同雖已簽訂,如因重大誤解訂立或發現顯示公平,嚴重損害公司利益的,應及時與對方協商變更或解除合同,必要時請求仲裁機關或人民法院予以變更或撤銷;合同一經簽訂,但事後發現對方有重大欺詐行為時,應立即採取合法有效的措施,制止危害行為的發生,並及時請求仲裁機關或人民法院確認合同無效。

3.承擔履約責任的業務部門,對合同對方當事人不按照合同約定履行義務的,應在法定或約定的期限內向對方當事人提出書面異議。

合同履行過程中,如收到合同對方當事人發出的履行異議,承擔履約責任的業務部門也應在法定或合同約定的期限內以法定或約定的方式予以答覆。

異議檔案及答覆檔案須經合同承辦人及法律事務人員審查。

4.合同承辦人有證據證明對方當事人不履行或不完全履行合同,或存在其它損害本公司合法權益的情形,應及時報告法定代表人,同時通知法律事務人員,並根據具體情況行使抗辯權、代位權、及撤銷權等權利,儘可能減少和避免損失,以維護公司的合法權益。

(六)合同的變更和解除

1.已簽訂並依法生效的合同,確需變更或解除的,由原承辦部門寫出書面申請報告,由綜合部指導或參與按法律規定的方式及程式辦理。

2.變更或解除合同的通知或答覆須在法定或約定期限內作出。

3.變更或解除合同的通知和協議,應當採用書面形式。未達成書面協議或作出書面通知前,原合同仍然有效。

4.合同變更或解除應嚴格按照法定或約定的期限。

因不可抗力或特殊原因不能履行合同的,應當以書面形式及時通知對方當事人;對方當事人要求變更或解除合同的,應當在法定或約定的期限內書面明確回覆意見,協商變更或者解除合同,並履行相應的`手續。

符合法定解除合同條件的,有權通知對方當事人依法解除合同,因此遭受經濟損失的,除依法可予免責外,應向責任方追償損失。

(七)合同糾紛的處理

1.合同發生糾紛時,應先採用協商方式解決,承辦人應及時將有關情況通知法律事務人員和有關業務部門,由他們共同與對方當事人協商,能達成一致意見時,應依合同簽訂程式簽訂書面協議。該書面協議作為合同的補充應予以歸檔儲存。

2.通過協商不能達成協議時,可依合同約定選擇仲裁或訴訟方式解決糾紛。承辦人應與法律事務人員協商確定代理人、訴訟方案等,並向法定代表人報告。必要時請集團政策法律室參與,並將糾紛情況及處理結果書面報集團政策法律室。

3.集團政策法律室審查或參與簽訂的重大合同發生糾紛,承辦人在糾紛發生一日內書面報公司政策法律室,公司政策法律室一日內報集團政策法律室,由集團政策法律室指導或參與處理。

4.公司與集團內各子公司、分公司之間發生合同糾紛,由承辦部門及時協商解決;當協商達不到一致意見時,及時報集團政策法律室,集團政策法律室會同有關部門協商解決。未經集團政策法律室批准不得就糾紛擅自起訴、申訴仲裁或請公司以外的單位進行調解。

5.合同發生糾紛時,承辦人應及時收集下列有關證據:

(1)合同文字,包括附件、變更或解除的協議、有關電報、信函、圖表、視聽材料等。

(2)有關的票據、票證。

(4)證人證言。

(5)其它有關材料。

(6)有關部門應儘可能為承辦人收集證據的工作提供協助。

6.對方當事人逾期不履行生效協議、裁決、判決時,承辦人應及時會同法律事務人員並經法定代表人同意後,向人民法院申請強制執行。

(八)合同的監督與檢查

1.合同承辦部門應按合同履行階段向綜合部進行書面報告。

2.綜合部每季度對合同履行情況進行一次檢查。

3.重大合同簽訂後,承辦部門每季度向綜合部和集團政策法律室書面報告合同履行情況。

(九)合同檔案的管理

1.公司對合同建立檔案,業務主管部門在合同簽訂完成後應及時將合同正本送交綜合部,承辦部門妥善保管好合同文本副本及相關資料,加強合同檔案的日常管理和定期歸檔工作,確保其完整安全。合同執行完成後,除在日常工作中需經常查閱的合同可於隔年3月底前向公司檔案室歸檔外,其它合同全部於次年3月底向公司檔案室歸檔。

2.合同檔案的內容

(1)合同文字及份數、各文字存置記錄。

(2)承辦人登記。

(3)合同附件、審查意見書及其它有關檔案。

(4)合同履行情況記載。

(5)糾紛或爭議的處理情況記載及有關材料。

3.各種合同檔案的管理工作在正式向公司檔案室移交之前由業務主管部門和綜合部的專兼職檔案管理人員負責,正式移交後,由公司檔案室檔案管理人員負責。檔案室檔案管理人員應指導和協助各業務主管部門檔案管理人員做好合同檔案管理工作。

4.各業務主管部門和綜合部要建立合同管理臺帳,作為執行合同管理的依據。合同管理臺帳的主要內容包括:序號、合同號、簽訂日期、合同名稱、合同對方當事人、合同型別、承辦人、執行部門、合同金額、備註等。備註欄主要記載合同的變更、解除等事項。合同管理臺帳應做到準確、及時。

(十)獎勵與懲罰

1.對符合下列條件之一者,應給予表彰或獎勵。

(1)在合同簽訂過程中,發現並糾正重大缺陷使公司免受重大經濟損失的。

(2)在合同履行過程中,發現重大問題,積極採取補救措施避免重大經濟損失的。

(3)在合同管理工作中認真負責,做出突出貢獻的。

2.有下列情形之一,情節嚴重,造成重大經濟損失或擴大經濟損失的,對責任人員予以經濟處罰或行政處分,構成犯罪的,由司法機關追究刑事責任。

(1)未經授權或超越授權或授權委託期滿仍以委託人名義對外簽訂合同,事後又未經委託人追認的。

(2)代理人在簽訂履行合同中存在假公濟私、損公肥私、謀取私利或未洩私憤而損害公司的各種行為。

(3)代理人對外簽訂、履行合同過程中不勤勉盡責、馬虎大意致使公司遭受損失的。

(4)偽造公章或合同章,偽造法定代表人或法定代表人授權的代理人的簽字對外簽訂合同的。

(5)公章或合同專用章保管人員未經主管領導同意,私自在合同上蓋章的。

(6)合同經辦人員在簽訂、履行合同過程中疏忽大意丟失、遺漏、毀損與合同有關的一些重要的材料,致使公司遭受損失的。

(7)發生合同糾紛後,隱瞞不報或不及時採取措施的。

(8)應當或可以追究對方當事人的違約責任而擅自放棄的。

(9)洩露合同意向、商業或技術祕密和其它有關機密的。

公司合同管理制度8

第一章總則

第一條為了加強合同管理,避免經營失誤,降低經營風險,提高經濟效益,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合同法》及其它有關法規的規定,結合公司的實際情況,制訂本制度。

第二條公司對外簽訂的各類合同,公司統一採購辦公用品、維修車輛等與供貨方或者維修廠商簽訂的協議,一律適用本制度。

第三條合同管理是企業管理的一項重要內容,搞好合同管理,對於公司經濟活動的開展和經濟利益的取得,都有積極的意義。各部門及有關人員,都必須嚴格遵守、切實執行本制度。

第二章合同的簽訂

第四條合同談判須由主管部門(或專案部)和公司分管領導或相關部門主要負責人共同參加,不得一個人直接與對方談判合同。

第五條簽訂合同必須遵守國家的法律、政策及有關規定。對外簽訂合同,除法定代表人外,必須是持有法人委託書的法人委託人,法人委託人必須對公司負責。

第六條簽約人在簽訂合同之前,必須認真瞭解對方當事人的情況,包括對方當事人個人或公司經營活動信譽狀況、工作或經營業績、經濟實力、有無違法行為等。

第七條簽訂合同必須貫徹“平等互利、協商一致、等價有償”的原則和“價廉物美、擇優簽約”的原則。

第八條一律採用書面格式,必須由公司職能部門稽核後,採用統一合同文字。對於重大合同以及對方草擬的合同,還需公司法律顧問進行稽核確認。

第九條合同對各方當事人權利、義務的規定必須明確、具體,文字表達要清楚、準確,涉及人民幣金額的資料必須有大寫。

第十條合同內容應注意的主要問題有:

(一)部首部分:要注意寫明雙方的全稱、簽約時間和簽約地點。

(二)正文部分:建設合同的內容包括工程範圍、建設工期,中間交工工程的開工和竣工時間,工程質量,工程造價,技術資料交付期間的材料和裝置供應責任,撥款和結算、竣工驗收、質量保修範圍和質保時間、雙方相互協作等條款;產品合同應註明產品名稱、技術標準和質量、數量、包裝、運輸方式及運費負擔、交貨期限、地點及驗收方法、價格、違約責任等。

(三)結尾部分:注意雙方都必須使用合同專用章,原則上不使用公章(除特殊情況需要使用公章外),嚴禁使用財務章或業務章,註明合同有效期限。

第十一條簽訂合同地點,除合同履行地在我方所在地外,應力爭在我方所在地簽署。第十二條在合同協商或談判過程中,凡合同對方承諾的各種對公司有利的事項必須全部寫入合同條款。

第十三條任何人對外簽訂合同,都必須以維護本公司合法權益和提高經濟效益為宗旨,決不允許在簽訂合同時假公濟私、損公肥私、謀取私利,違者依法嚴懲。

第三章合同審查批准

第十四條合同在正式簽訂前,必須按規定上報法人代表審查批准後,方能正式簽訂;合同簽字蓋章前,原則上要求對方應先完成簽字蓋章,我方才簽字蓋章。

第十五條合同原則上由部門負責人具體經辦,擬訂初稿後必須經分管相關工作的副總或總會計師總經濟師總工程師(以下簡稱“三總師”)初審,再由公司總經理審閱後,按合同審批許可權審批。重要合同必須經法律顧問審查確認。合同審查的要點是:

(一)合同的合法性。包括:當事人有無簽訂、履行該合同的權利能力和行為能力;合同內容是否符合國家法律、政策和本制度規定。

(二)合同的嚴密性。包括:合同應具備的'條款是否齊全;當事人雙方的權利、義務是否具體、明確;文字表述是否確切無誤。

(三)合同的可行性。包括:當事人雙方特別是對方是否具備履行合同的能力、條件;預計取得的經濟效益和可能承擔的風險;合同非正常履行時可能受到的經濟損失。

第四章合同的履行

第十六條合同依法成立,即具有法律約束力。一切與合同有關的部門、人員都必須本著“重合同、守信譽”的原則,嚴格執行合同所規定的權利、義務,確保合同的實際履行或全面履行。

第十七條合同履行完畢的標準,應以合同條款或法律規定為準。沒有合同條款或法律規定的,一般應以物資交清,工程竣工並驗收合格、價款結清、無遺留交涉手續為準。

第十八條總經理、副總經理或“三總師”、財務部及有關部門負責人應隨時瞭解、掌握合同的履行情況,發現問題及時處理或彙報。否則,造成合同不能履行、不能完全履行的,要追究有關人員的責任。

第五章合同的變更、解除

第十九條在合同履行過程中,碰到困難的,首先應盡一切努力克服困難,盡力保障合同的履行。如實際履行或適當履行確有人力不可克服的困難而需變更、解除合同時,應在法律規定或合理期限內做好維權取證工作,取得對方單位同意變更、解除合同的書面確認檔案,並按公司規定的許可權上報合同。

第二十條對方當事人提出變更、解除合同的,應從維護本公司合法權益出發,從嚴控制;任何部門均不得以個人或部門名義與對方簽訂協議變更、解除、終止合同,如需簽訂此類協議必須嚴格按規定的審批許可權和程式執行。

第二十一條變更、解除合同,必須符合《中華人民共和國合同法》的規定,並應在公司內辦理有關的手續。

第二十二條變更、解除合同的手續,應按本制度所規定的簽訂合同的審批許可權和程式執行。

第二十三條變更、解除合同,必須採用書面形式,口頭形式一律無效。給予合同對方補償、賠償、獎勵或調整合同價格的,必須以合同書形式,嚴禁採用會議紀要、往來函件、傳真等各種非合同書形式。嚴禁以非合同書形式變相修改合同內容。嚴禁以變更合作單位名稱、名為降價實為增加我方造價成本等形式變相調整合同價格及其包含的內容。嚴禁以甩項、分包等形式變更原合同,增加我方實際造價成本。

第二十四條變更、解除合同的協議在未達成或未批准之前,原合同仍有效,仍應履行。

第二十五條因變更、解除合同而使當事人的利益遭受損失的,除法律允許免責任的以外,均應承擔相應的責任,並在變更、解除合同的協議書中明確規定。

第二十六條以變更、解除合同為名,行以權謀私、假公濟私之實,損公肥私的,一經發現,從嚴懲處。

第六章合同糾紛處理

第二十七條合同在履行過程中如與對方當事人發生糾紛的,應按《中華人民共和國合同法》等有關法規和本《制度》規定妥善處理。

第二十八條合同糾紛由與合同內容相關的部門與法律顧問負責處理,經辦人對糾紛的處理必須具體負責到底。

第二十九條處理合同糾紛的原則:

(一)堅持以事實為依據、以法律為準繩,法律沒規定的,以國家政策或合同條款為準。

(二)以雙方協商解決為基本辦法。糾紛發生後,應及時與對方當事人友好協商,在既維護本公司合法權益,又不侵犯對方合法權益的基礎上,互諒互讓,達成協議,解決糾紛。

(三)因對方責任引起的糾紛,應堅持原則,保障我方合法權益不受侵犯;因我方責任引起的糾紛,應尊重對方的合法權益,主動承擔責任,並儘量採取補救措施,減少我方損失;因雙方責任引起的糾紛,應實事求是,分清主次,合情合理解決。

第三十條在處理糾紛時,應加強聯絡,及時互通訊息,積極主動地做好應做的工作,不互相推諉、指責、埋怨。

第三十一條合同糾紛的提出,加上由我方與當事人協商處理糾紛的時間,應在法律規定的時效內進行,並必須考慮有申請仲裁或起訴的足夠的時間。

第三十二條凡由法律顧問處理的合同糾紛,有關部門必須主動提供下列證據材料:

(一)合同的文字(包括變更、解除合同的協議),以及與合同有關的附件、文書、傳真、圖表等。

(二)送貨、提貨、託運、驗收、發票等有關憑證。

(三)貨款的承付、託收憑證,有關財務帳目。

(四)產品的質量標準、封樣、樣品或鑑定報告。

(五)有關方違約的證據材料。

(六)其他與處理糾紛有關的材料。

第三十三條對於合同糾紛經雙方協商達成一致意見的,應簽訂書面協議,由雙方代表簽字並加蓋雙方單位公章或合同專用章。

第三十四條對雙方已經簽署的解決合同糾紛的協議書,上級主管機關或仲裁機關的調解書、仲裁書,在正式生效後,應影印若干份,分別送與對該糾紛處理及履行有關的部門收執,各部門應由專人負責該文書執行的瞭解或履行。

第三十五條對於當事人在規定的期限屆滿時沒有執行上述文書中有關規定的,承辦人應及時向主管領導彙報。

第三十六條對方當事人逾期不履行已經發生法律效力的調解書、仲裁決定書或判決書的,可向人民法院申請執行。

第三十七條在向人民法院提交申請執行書之前,有關部門應認真檢查對方的執行情況,防止差錯。執行中若達成和解協議的,應制作協議書並按協議書規定辦理。

第三十八條合同糾紛處理或執行完畢的,應及時通知有關單位或部門,並將有關資料彙總、歸檔,以備考。

第七章合同管理

第三十九條本公司合同管理具體是:

公司由法定代表人指定授權人總負責,歸口管理部門為財務部、辦公室;各部門具體負責各自授權範圍內的合同談判、擬稿及履行工作。

第四十條公司所有合同均由辦公室統一登記編號、經辦人簽名後,入檔案室統一管理。

第四十一條辦公室同有關部門認真做好合同管理的基礎工作。具體如下:

(一)建立合同檔案。

(二)建立合同管理臺帳。

(三)填寫“合同簽訂情況月度統計表”。

第八章附則

第四十二條本制度效力範圍包括公司本部、下屬企業和控股公司。

第四十三條本制度解釋權歸總經理辦公會。

第四十四條本制度從公佈之日起實施。

公司合同管理制度9

1.公司採購合同的內容

公司採購合同的條款構成了採購合同的內容,應當在力求具體明確,便於執行,避免不必要糾紛的前提下,具備以下主要條款:

(l)商品的品種、規格和數量

商品的品種應具體,避免使用綜合品名;商品的規格應具體規定顏色、式樣、尺碼和牌號等;商品的數量多少應按國家統一的計量單位標出。必要時,可附上商品品種、規格、數量明細表。

(2)商品的質量和包裝

合同中應規定商品所應符合的質量標準,註明是國家或部頒標準;無國家和部頒標準的應由雙方協商憑樣訂(交)貨;對於副、次品應規定出一定的比例,並註明其標準;對實行保換、保修、保退辦法的商品,應寫明具體條款;對商品包裝的辦法,使用的包裝材料,包裝式樣、規格、體積、重量、標誌及包裝物的處理等,均應有詳細規定。

(3)商品的價格和結算方式

合同中對商品的價格要作具體的規定,規定作價的辦法和變價處理等,以及規定對副品、次品的扣價辦法;規定結算方式和結算程式。

(4)交貨期限、地點和傳送方式

交(提)貨期限(日期)要按照有關規定,並考慮雙方的實際情況、商品特點和交通運輸條件等確定。同時,應明確商品的傳送方式是送貨、代運,還是自提。

(5)商品驗收辦法

合同中要具體規定在數量上驗收和在質量上驗收商品的辦法、期限和地點。

(6)違約責任

簽約一方不履行合同,必將影響另一方經濟活動的進行,因此違約方應負物質責任,賠償對方遭受的損失。在簽訂合同時,應明確規定,供應者有以下三種情況時應付違約金或賠償金:

①不按合同規定的商品數量、品種、規格供應商品;

②不按合同中規定的商品質量標準交貨;

③逾期傳送商品。

購買者有逾期結算貨款或提貨,臨時更改到貨地點等,應付違約金或賠償金。

(7)合同的變更和解除條件

合同中應規定,在什麼情況下可變更或解除合同,什麼情況下不可變更或解除合同,通過什麼手續來變更或解除合同等。

此外,採購合同應視實際情況,增加若干具體的補充規定,使簽訂的合同更切實際,行之有效。

2.採購合同的簽訂

(l)簽訂採購合同的原則

①合同的當事人必須具備法人資格。這裡所指的法人,是有一定的組織機構和獨立支配財產,能夠獨立從事商品流通活動或其他經濟活動,享有權利和承擔義務,依照法定程式成立的企業。

②合同必須合法。也就是必須遵照國家的法律、法令、方針和政策簽訂合同,其內容和手續應符合有關合同管理的具體條例和實施細則的規定。

③簽訂合同必須堅持平等互利、充分協商的原則。

④簽訂合同必須堅持等價、有償的原則。

⑤當事人應當以自己的名義簽訂經濟合同。委託別人代簽,必須要有委託證明。

⑥採購合同應當採用書面形式。

(2)簽訂採購合同的程式

簽訂合同的程式是指合同當事人對合同的內容進行協商,取得一致意見,並簽署書面協議的過程。一般有以下五個步驟:

①訂約提議。

訂約提議是指當事人一方向對方提出的訂立合同的要求或建議,也稱要約。訂約提議應提出訂立合同所必須具備的主要條款和希望對方答覆的期限等,以供對方考慮是否訂立合同。提議人在答覆期限內不得拒絕承諾,即提議人在答覆期限內受自己提議的約束。

②接受提議。

接受提議是指提議被對方接受,雙方對合同的主要內容表示同意,經過雙方簽署書面契約,合同即可成立,也叫承諾。承諾不能附帶任何條件,如果附帶其他條件,應認為是拒絕要約,而提出新的要約。新的要約提出後,原要約人變成接受新的要約的人,而原承諾人成了新的要約人。實踐中籤訂合同的雙方當事人,就合同的內容反覆協商的過程,就是要約―新的要約一再要約―直到承諾的過程。

③填寫合同文字。

④履行簽約手續。

⑤報請簽證機關簽證,或報請公證機關公證。

有的經濟合同,法律規定還應獲得主管部門的批准或工商行政管理部門的簽證。對沒有法律規定必須簽證的合同,雙方可以協商決定是否簽證或公證。

3.公司採購合同的管理

採購合同的管理應當做好以下幾方面的工作:

(l)加強對公司採購合同簽訂的管理

加強對採購合同簽訂的`管理,一是要對簽訂合同的準備工作加強管理,在簽訂合同之前,應當認真研究市場需要和貨源情況,掌握企業的經營情況、庫存情況和合同對方單位的情況,依據企業的購銷任務收集各方面的資訊,為簽訂合同、確定合同條款提供資訊依據。另一方面是要對簽訂合同過程加強管理,在簽訂合同時,要按照有關的合同法規規定的要求,嚴格審查,使簽訂的合同合理合法。

(2)建立合同管理機構和管理制度,以保證合同的履行企業應當設定專門機構或專職人員,建立合同登記、彙報檢查制度,以統一保管合同、統一監督和檢查合同的執行情況,及時發現問題,採取措施,處理違約,提出索賠,解決糾紛,保證合同的履行。同時,可以加強與合同對方的聯絡,密切雙方的協作,以利於合同的實現。

(3)處理好合同糾紛

當企業的經濟合同發生糾紛時,雙方當事人可協商解決。協商不成時,企業可以向國家工商行政管理部門申請調解或仲裁,也可以直接向法院起訴。

(4)信守合同,樹立企業良好形象

合同的履行情況好壞,不僅關係到企業經營活動的順利進行,而且也關係到企業的聲譽和形象。因此,加強合同管理,有利於樹立良好的企業形象。

公司合同管理制度10

第一章法律法規學習制度

1、每季度由信用合同管理機構(公司董事會祕書辦公室)組織一次法律法規的系統學習,邀請公司法律顧問出席,作專業的講解,使公司管理人員切實認識到切實執行各項法律制度的必要性和必然性。

2、每次學習應做好記錄,出席人員應在簽名表上籤到。

3、公司信用(合同)管理人員、銷售、供應、財務等部門業務人員應經過合同法規的系統培訓。

4、公司信用(合同)管理員應當取得相關培訓合格證書。

5、公司信用(合同)管理部門應當定期組織活動,結合實際工作中碰到的問題,學習新法規,解決新問題;組織研討會、案例分析會等,並做好記錄。

第二章信用(合同)管理機構、人員崗位責任制度

公司董事會祕書辦公室負責公司信用(合同)管理事務,設專職的信用(合同)管理員。

一、信用(合同)管理事務

1、組織宣傳、貫徹合同法律法規條例,培訓信用(合同)管理人員和業務人員,依法保護企業合法權益。

2、制訂、修訂公司信用政策、信用管理制度,組織實施信用管理工作。

3、對客戶進行資信調查,建立客戶信用檔案。

4、與財務部門配合,進行應收賬款管理:控制應收賬款平均持有水平,日常監督應收賬款的賬齡,對潛在的不良賬款及時採取措施,防範逾期應收賬款的發生。

5、與財務部門配合,進行商賬處理:建立催賬程式,及時制訂對逾期應收賬款的處理方案,並組織有效的追賬。

二、崗位責任制度:

1、法定代表人的主要職責:

(1)重視公司信用管理工作,協助解決信用管理工作中的重

大問題;

(2)定期瞭解公司合同簽訂、履行情況。

2、董事會祕書辦公室主任的主要職責:

(1)組織合同法律法規的宣傳、培訓,組織信用管理研討會、案例評析會;

(2)制訂、修訂公司信用政策、信用管理制度,組織實施信用管理工作;

(3)對公司或個人利用合同進行違法活動的行為進行監督;

(4)日常監督、分析應收賬款的賬齡,防範逾期應收賬款的發生;

(5)建立標準的催賬程式;

(6)協調與供銷、財務、技術等部門的關係。

3、信用(合同)管理員的主要職責:

(1)協助合同承辦人員依法簽訂合同,參與重大合同的談判與簽訂;

(2)審查合同,防止不完善或不合法的合同出現;

(3)檢查合同履行情況,協助合同承辦人員處理合同履行中的問題或糾紛;

(4)發現不符合法律規定的.合同,及時向所屬領導報告;

(5)參加對合同糾紛的協商、調解、仲裁或訴訟;

(6)定期向直屬領導彙報信用管理情況;

(7)參與商賬催收;

(8)配合有關部門共同搞好信用管理工作。

三、信用(合同)管理員考核與獎勵

1、考核範圍:本公司專職或兼職信用(合同)管理員。

2、考評時間

公司每年年終組織一次考核評審活動,在對各相關部門(信用)管理工作檢查基礎上進行考核。

3、考核內容序號考核內容

序號考核內容應得分

一1、掌握合同的有關法律、法規的應知應會基礎知識。

2、認真參加部門或公司舉辦的業務和有關法律法規學習。

二1、檢查所簽訂合同符合“三性”(合法性、真實性、可行性)。

2、檢查所簽訂合同符合“五審查”(對方主體是否合格,授7權代理是否合法,資信是否有保證,經營範圍是否超出,合同結算方法和程式是否符合規定)。

3、檢查除即時清結外,是否簽訂了書面合同。

4、檢查使用各類合同文字的正確性和合同內容合法、條款齊全、手續完備。

5、檢查簽訂合同人員的有效代理範圍和許可權。

6、檢查杜絕無效合同的出現。

三1、經常督促合同的履約情況。

2、全面瞭解本部門的信用管理情況。

四1、檢查本部門的合同變更、解除手續的及時辦理和手續齊全。

2、協助做好資訊反饋和信訪工作。

五1、做好相關資料的保管和歸檔工作。

六1、在信用(合同)管理上有所創新。

合計100

4、考核部門

公司信用(合同)管理員的考核評審工作由公司企業管理辦公室在進行公司年度績效考核時統一進行。

5、獎懲方法

信用(合同)管理員的獎勵等級設三等:即先進(95分以上)、優勝(90—95分)和表揚(80—90分);獲獎者以精神鼓勵為主,並分別給予適當的物質鼓勵。

考核總分首次達不到60分者,由部門給予教育或扣發獎金,考核總分兩次達不到60分者,取消信用(合同)管理員資格。

第三章法人授權委託及合同簽訂前的評審制度

一、法人授權委託管理制度

(一)被授予“法人委託書”者的條件

1、必須是公司經營活動中確需簽訂合同並具有經濟工作經驗的業務人員。

2、應當經過《合同法》培訓。

(二)“法人委託書”的管理

1、凡持有“法人委託書”的對外簽訂合同者,必須嚴格遵守公司制訂的信用(合同)管理規定及相關配套制度。

2、發生下列情況之一的,必須辦理變更或登出手續:

(1)“法人委託書”授權內容變更;

(2)證件有效期屆滿,不再續展;

(3)持證人因工作變動不再對外簽約;

(4)持證人因調離公司、退休或死亡;

(5)持證人違反公司管理制度,情節嚴重的;

(6)其他

3、“法人委託書”遺失的,持證人應書面向部門領導報告,將部門領導批示意見送信用(合同)管理員,由其作出處理。

(三)責任

1、各部門應加強對持證人的教育和管理,發現嚴重違反公司有關制度規定簽約或利用證件進行違法活動,或失職、瀆職等導致公司重大損失的,應依規定追究責任。

2、持證人應當嚴格按照授權範圍和授權期限簽訂合同,如因超越授權範圍或者期限發生糾紛,其經濟及法律責任由持證人承擔。

第四章合同簽訂、履行、變更和解除制度

一、合同簽訂管理

1、合同承辦人簽訂合同前應當對對方主體資格、代理身份、代理資格、履約能力及合同可行性進行審查。

2、訂立合同的主體,必須是法人或者取得營業執照的非法人經濟組織。

3、公司對外簽訂合同,應由法定代表人或其授權的代理人進

行。未經授權,任何人不得以公司名義對外簽訂合同。

4、除即時清結的,合同應當採用書面形式。

5、合同及其有關書面材料,應當用語規範,字跡清楚,條款完整,內容具體,用語準確無歧義。

6、訂立合同,合同條款應當完備。合同條款一般包括當事人的名稱或姓名和住所,標的,數量和質量,價款和報酬,履行的期限、地點和方式,違約責任及解決爭議的方法等。

7、訂立依法可以設定擔保或者對對方當事人的履約能力沒有把握的合同,應當要求對方當事人依法提供保證、抵押、留置、定金等相應形式的有效擔保。

8、訂立依法應當辦理批准、登記、見證、鑑證、公證等程式的合同時,應當依法辦理特別手續。

9、合同承辦人應當將合同的副本一份及時送交財務部門備案,作為財務部門收付款物的依據。

二、合同履約管理

1、法定代表人全面負責合同的履行。合同承辦部門和人員具體負責其訂立合同的履行。

2、在履行合同過程中,根據情況的變化,應當對對方當事人的履約能力進行跟蹤調查。發現問題的,合同承辦人應及時處理。

3、接受標的必須經過嚴格的驗收或商檢程式。對不符標準的標的應在法定期限內及時提出書面異議,依據具體情況作出相應處理。

4、合同結算必須通過財務部門進行。合法有效的合同,財務部門應當在約定期限內結算,未經合法授權或超越許可權簽訂的合同,財務部門有權拒絕結算。

5、信用(合同)管理員負責監督檢查合同履行情況。

三、合同的變更和解除

1、合同變更和解除由合同承辦人與信用(合同)管理員一同參與進行。

2、對方當事人作為貨款接受人而要求變更接受人的,必須有書面變更協議;

3、我方當事人遇有不可抗力或者其他原因無法履行合;

4、發現對方當事人不履行或不完全履行合同時,合同;

5、我方當事人因故變更或解除合同的,應當及時以書;

第五章客戶授信與年審評價制度

1、信用(合同)管理機構加強與各業務部門的聯絡溝通,及時掌握客戶的信用資訊,對客戶實行分級管理,分別制訂不同信用等級所對應的信用額度、信用期限、信用折扣。

2、信用(合同)管理機構負責制訂客戶信用申請表、客戶調查表、客戶信用審批表、回覆客戶的標準信用函等表格;受理客戶信用申請;採用對客戶進行走訪、調查、向有關部門收集客戶資信狀況資料等方式掌握客戶資訊,填寫客戶調查表,對客戶進行信用評級,確定信用等級,並及時回覆客戶。

3、對客戶實行跟蹤管理,根據年審報告及時調整客戶信用等級與授信額度。

4、各業務人員應及時收集客戶資訊並向信用(合同)管理機構反饋,信用(合同)管理機構應定期將客戶信用狀況評價結果反饋給各相關部門。

第六章客戶信用檔案建立與管理制度

1、信用(管理)機構應當建立完整的合同檔案。

2、承辦人辦理完畢簽訂、變更、履行及解除合同的各項手續後一個月內,應將合同資料移交信用(合同)管理員。

3、完整的客戶信用資料,包括客戶信用申請表、客戶調查

表、客戶信用審批表、回覆客戶的標準信用函、客戶信用表單、授信資料、年審評價報告等,並附客戶概況、財務狀況、商帳追討記錄、往來銀行、經營狀況等調查資料。

4、配備具有資料庫檢索服務能力和經驗的人員任專職檔案管理員。

第七章應收帳款與商帳追收管理制度

1、建立應收帳款帳目,明確應收貨款,分期應收帳款和應收票據的數額、期限、應付款人等內容。

2、依照應收帳款帳齡將應收帳款進行分期,制訂相應的催收措施。

3、對應收帳款加強日常監督,根據實際情況每週或每月打印出會計帳上全部接近到期的應收帳款記錄進行分析,對每筆帳款作出處理意見。

4、制訂商帳追收辦法,培訓催收、追收人員。

5、設計商帳追收工作流程,包括內勤提示、外勤催收、法律訴訟等程式。

第八章失信違法行為責任追究制度

1、對方發生失信違法行為的,可酌情采取下列措施:

(1)取消賒銷條件;

(2)停止供貨;

(3)取消供貨資格;

(4)訴諸法律。

2、本公司發生個人擅自以公司名義對外簽訂合同並違約或騙取款物、產品合格率未達標、拖欠貨款及其他失信違法行為的,可依據具體情形,作出糾正措施:

(1)及時書面告知對方,說明原因;

(2)依法賠償對方損失;

(3)撤消過錯當事人職務、開除直至依法追究法律責任。

3、合同糾紛處理

1、發生合同糾紛,合同承辦部門、人員應立即報告分管領導,並通報信用(合同)管理機構,提供材料。

2、為解決合同糾紛所採取的各項措施,應當確保在法定訴訟時效內進行。

3、合同糾紛發生後,可以通過協商、調解、仲裁、訴訟等方式解決。合同承辦人員應配合好信用(合同)管理機構參加仲裁或訴訟。

4、發現對方當事人利用合同進行詐騙等犯罪活動時,應當立即向信用合同管理機構負責人報告,向公安機關報案。

公司合同管理制度11

合同管理工作需要,實現公司合同管理的制度化,預防與減少合同遺失的`發生,維護公司合法權益,擬定以下制度,自頒發日起執行:

一、領取人(簽約人)須熟讀理解合同條款,全面準確地填寫合同。

二、各區域的合同編號均有分類(例:X村合同編號為x00000、l為LT00000、以此類推)、禁止交叉錯亂使用合同。

三、領取合同須登記簽名,禁止個人擅自領取合同。已籤合同須附上身份證影印件等有效證件。填寫合同必須正筆填寫、請勿留空。如有文字數字填寫不清晰不規範將被拒收。填寫注意事項請參考合同樣本。交回合同(填寫合同交回登記表),待合同專員對合同進行審查簽名後證實合同已交回,後由合同專員辦理存檔工作。

四、已領取合同期限為三個工作日,如合同未能按時上交視為逾期合同,需上報逾期原因同時禁止領取新合同。交齊清零後方可領取;如合同遺失、則罰款100元/份;作廢合同需一式二份同時上交,不齊全則罰款50元/份。

五、(房客合同)籤合同時提醒住客保管好合同、退房房客需攜帶合同及押金收據方可退還押金,遺失者概不退還押金。

六、簽約人對合同有保密義務。

公司合同管理制度12

為加強預付款管理,防範經營風險,減少資金佔用。特制定本辦法。

1. 根據相關管理制度,原則上應避免預付款。但對於特殊的情況,如裝置、模具、進口材料等,需要預付款時,必須按照本辦法規定辦理審批手續。

2. 預付款業務必須簽訂正式合同,並經過合同評審。預付賬款要按照合同的規定執行。根據合同及市場情況需要支付預付賬款的,在保證業務真實和資金安全的基礎上業務部門要按照經過審批後的購貨合同的條款,辦理相關支付通知、出具收款收據、審批等預付賬款支付手續,未籤購貨合同的,不得付款。

3. 預付款業務經辦人員必須嚴格按照合同內容跟蹤執行情況,掌握付款節點,財務人員辦理時必須對照合同進行稽核,對於檔案或檔案內容不齊全,沒有達到合同規定的付款要求的,財務應及時發現並給予拒付通知。

4. 預付款後,如供應商或業務承包商沒能按照合同交期約定的時間交付產品或服務等合同標的,應按照公司關於對賬的相關規定進行及時對賬並督促其履約。

5. 對於分階段付款的`業務,定金支付後,產品或服務等合同標的主題部分已交付的,一般不需對賬。

6. 預付款業務合同執行完成後,業務經辦人員應及時索要發票,原則上發票應於當月開回,如發票因故不能及時開具的,應與如供應商或業務承包商對賬。

7. 業務部門應建立預付賬款臺賬,詳細反映各客戶預付賬款的增減變動,餘額、發生時間、對方負責人、經辦人、目前對方的經營狀況預付賬款的清理情況、清收負責人和經辦人等情況。同時,將購貨合同、簽證單和臺賬一同保管,形成完整檔案。 8. 財務部門每月末將預付賬款的發生額及餘額明細表報送分管業務的領導,並應定期(最長不超過三個月)對預付賬款進行賬齡統計,通過召開預付賬款例會及時通知有關領導和部門。

9. 其他未盡事宜報請公司決定。

10.本制度由財務部負責解釋。

11.本制度自下發之日起執行。

二零一四年七月二十六日修訂

公司合同管理制度13

第一條 為適應建立社會主義市場經濟體制需要,加強建築市場管理,確保市場秩序正常,保護建設工程施工合同當事人的合法權益,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經濟合同法》、《建築安裝工程承包合同條例》和《建築市場管理規定》,制訂本辦法。

第二條 本辦法適用於土木工程,裝置安裝,管道線路敷設,裝飾裝修及房屋修繕等建設工程的施工合同(以下簡稱施工合同)。

第三條 施工合同的簽訂,應當遵守國家的法律、法規和國家計劃,遵循平等互利、協商一致、等價有償的原則。

承辦人員簽訂合同,應取得法定代表人的授權委託書。

施工合同一經依法訂立,即具有法律效力,當事人的合法權益受到法律保護;任何一方不得擅自轉讓、變更。

承發包雙方之外的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非法干預施工合同的簽訂和履行。

第四條 承發包雙方簽訂施工合同,必須具備相應資質條件和履行施工合同的能力。對合同範圍內的工程實施建設時,發包方必須具備組織協調能力;承包方必須具備有關部門核定的資質等級並持有營業執照等證明檔案。

第五條 凡進行工程建設,承發包雙方必須在中標後的規定時限內,或開工前依法簽訂書面施工合同,並全面履行。

第六條 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利用合同進行違法活動,不得損害國家、社會和第三方利益及擾亂建築市場秩序。

第七條 簽訂施工合同必須具備以下條件:

1.初步設計已經批准;

2.工程專案已經列入年度建設計劃;

3.有能夠滿足施工需要的設計檔案和有關技術資料;

4.建設資金和主要建築材料裝置來源已經落實;

5.招投標工程,中標通知書已經下達。

第八條 簽訂施工合同,必須按照《建設工程施工合同示範文字》的“合同條件”,明確約定合同條款。對可能發生的問題,要約定解決辦法和處理原則。合同應具備以下主要內容:

1.工程名稱、地點、範圍、內容,工程價款及開竣工日期;

2.雙方的權利、義務和一般責任;

3.施工組織設計的編制要求和工期調整的處置辦法;

4.工程質量要求、檢驗與驗收方法;

5.合同價款調整與支付款方式;

6.材料、裝置的供應方式與質量標準;

7.設計變更;

8.竣工條件與結算方式;

9.違約責任及處置辦法;

10.爭議解決方式;

11.安全生產防護措施。

第九條 發包方可以將組織、管理和協調工程建設的權力及職責,委託給具備相應資質的監理單位承擔。在簽訂監理委託合同時,應明確監理單位的許可權和責任,並寫進施工合同。施工合同賦予監理單位的許可權和責任,應與監理委託合同中明確的許可權、責任一致。

第十條 承發包雙方應參照國務院有關部門或省、自治區、直轄市頒發的工期定額,確定相應的施工工期,以確保工程質量。沒有工期定額的工程,由雙方協商確定合理工期。

第十一條 工程質量的標準和要求必須符合國家、行業或地方有關規定。

對材料、裝置、施工工藝和工程質量的檢查與驗收要求,發包方應在合同中約定,承包方應嚴格按施工合同和標準規範要求組織施工。

第十二條 工程價款應以定額和相應取費標準作為指導價格,通過招標投標和雙方協商合理確定合同價款,並按合同約定對價款進行適時的調整。

第十三條 發包方應將全部工程發包給一個施工企業總承包,簽訂總包合同;但大型或專業複雜的工程也可分別發包給幾個施工企業承包。

承包方經徵得發包方同意,或在施工合同中另有約定,才准將部分工程分包,簽訂分包合同。對此,承包方需在分包現場派出具有相應資質的常駐人員,管理、監督分包方履行合同。對分包工程的質量、工期和分包方行為造成違反總包合同的,由承包方承擔責任。

分包合同與總包合同發生牴觸時,以總包合同為準。

第十四條 各級政府建設行政主管部門要按照轉換政府職能的要求,對施工合同進行以下管理:

1.宣傳貫徹國家有關經濟合同方面的法律、法規和方針政策;

2.貫徹國家制訂的施工合同示範文字,並組織推行和指導使用;

3.組織培訓合同管理人員,指導合同管理工作,總結交流工作經驗;

4.對施工合同簽訂進行審查,監督檢查合同履行,依法處理存在的問題,查處違法的行為;

5.制訂簽訂和履行合同的考核指標,並組織考核;表彰先進的合同管理單位;

6.確定損失賠償範圍;

7.調解施工合同糾紛。

第十五條 發包方應加強施工合同的內部管理:

1.建立管理制度;

2.向工地派駐具備相應資質的代表,或聘請監理單位及具備相應資質的人員負責監控承包方履行合同。

第十六條 承包方應自覺把合同管理作為轉換企業經營機制的工作內容,加強內部管理:

1.制訂管理辦法,建立嚴格制度,有專門人員負責管理;

2.向工地派駐具備相應資質、熟悉合同的管理人員。

第十七條 發包方須在施工合同正式簽訂之前,將雙方協商一致的合同草案,送建設行政主管部門或其授權機構審查。審查的主要內容:

1.是否有違反法律法規和違反合同簽訂原則的條款;

2.雙方是否具備相應資質和履行合同的'能力;

3.有無損害國家、社會和第三者利益的條款;

4.是否具備簽訂合同的必要條件;

5.合同條款是否完備、內容是否詳盡準確;

6.雙方駐工地代表是否具備規定的資質條件;

7.工期、質量和合同價款等條款是否符合本辦法第十、第十一和第十二條的規定。

第十八條 建設行政主管部門或其授權機構,在收到合同草案之日起某日內予以審查,提出意見。承發包雙方應按審查意見進行修改,重新報送,待合同符合要求後,正式簽訂施工合同。主管部門某日內不作答覆,可視為該合同已符合要求,雙方可正式簽訂施工合同。合同簽訂之日起某日內,將合同文字報建設行政主管部門或其授權機構和開戶銀行備案。

第十九條 凡不簽訂書面合同、或不按規定辦理報送審查、備案手續,不按建設行政主管部門或其授權機構審查意見修改文字的,建設行政主管部門應責令補辦有關手續,或採取其他有關措施處置。

第二十條 在履行合同中有違反法律、法規和擾亂建築市場秩序行為的,建設行政主管部門應提出警告,或依法令其停止施工,或中止合同履行。發生後兩種情況時,當事人雙方應保護好已完工程,按責任各自承擔保護費用。

第二十一條 合同簽訂後,一方拒絕履行合同,應承擔違約責任。因一方違約使合同不能履行,經另一方提出要求後,建設行政主管部門或其授權機構,可依法採取措施,保證合同履行。

第二十二條 變更或解除合同應簽訂書面協議。解除合同的,應在簽訂協議之日起某日內將協議報送原備案機關。

第二十三條 當施工合同在履行中發生爭議、糾紛,雙方應在努力保持施工連續、不使工程質量受到損害的情況下,按合同約定的解決方法和程式進行調解、申請仲裁或向法院起訴。

第二十四條 對假冒其它組織或他人名義簽訂施工合同,或將合同用於違法活動的,視情節輕重處以20,000元以下罰款;構成犯罪的,由司法機關追究刑事責任。

第二十五條 對違反第十三條規定將工程轉包的,或有其他擾亂建築市場行為的,處以20,000元以下罰款。

第二十六條 凡違反本辦法有關規定的,建設行政主管部門根據情節輕重,還可給予當事人以必要的警告、停業整頓、降低資質等級、收回資格證書,或其他行政處分。

第二十七條 當事人對處罰決定不服的,可在收到處罰通知書之日起1某日內,向做出處罰決定的上一級機關申請複議。對複議決定不服的,可在收到複議決定之日起1某日內向法院起訴。也可以直接向法院起訴。逾期不申請複議或者不向法院起訴,又不服從處罰決定的,由作出處分機關申請法院強制執行。

第二十八條 本辦法由建設部負責解釋。

第二十九條 各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建設行政主管部門可根據本辦法制定實施辦法或細則。

第三十條 本辦法自發布之日起施行。

公司合同管理制度14

1.0目的

規範合同的評審、簽署、履約跟進、歸檔管理工作程式,確保公司利益、信譽得到保障。

2.0適用範圍

適用於物業管理公司所有合同的管理工作。

3.0職責

3.1總經理負責公司所有合同的簽署及重要合同的評審。

3.2人事行政部負責本專案合同稽核、監管及歸檔(包括員工勞動合同)。

3.3各部門負責人負責合同的履約執行。

4.0程式要點

4.1合同管理的範圍:包括對外提供服務的合同和對外委託服務的合同。

4.1.1對外提供服務的合同,包括以下幾類:

(1)開發/建設單位或業主委員會委託進行物業管理的合同;

(2)投標書;

(3)對外租賃合同;

(4)公司承諾提供的常規服務和管理合同;

(5)顧客(業主、住戶或其他委託方)委託公司進行採購、安裝、修繕、裝修、貯存、檢修、保養、清潔、搬運及其他有償服務的合同;

(6)公司車庫、車棚、車位使用或泊車合同;

(7)其他對外提供服務的合同。

4.1.2對外委託服務的合同,包括以下幾類:

(1)採購合同;

(2)招標合同;

(3)勞動合同;

(4)公司委託顧客(供應商或其他受委託單位)進行採購、安裝、修繕、裝修、貯存、檢修、保養、清潔、搬運等合同;

(5)其他須進行對外委託服務的合同。

4.2合同的形式包括以下幾種形式。

4.2.1書面的和非書面的。

4.2.2協議或其他法規性檔案的規定和要求。

4.2.3規範合同和格式合同。

4.2.4口頭承諾。

4.2.5招、投標書。

4.3合同的制定。

4.3.1一般情況下由合同的執行部門負責制定,其內容包括以下條款:

(1)標的;

(2)數量和質量(或工作內容);

(3)價款或酬金;

(4)履約期限、地點方式及其他履約條件;

(5)合同終止條件;

(6)違約責任;

(7)專用合同約定的其他必要條款。

4.3.2各種合同若有合同範本,可依照合同範本填寫或修改各項條款。

4.4合同的評審。

4.4.1評審許可權:

(1)標的'在10萬元以下的合同,由總經理委託分管副總經理組織合同執行部門及人事行政部經理進行評審;

(2)標的在10萬~50萬元的合同,由總經理組織有關人員進行評審;

(3)標的在50萬元以上的合同,由董事會進行評審。

4.4.2評審內容。

(1)對外提供服務合同的評審內容:

公司的履約能力;

顧客提供的價格;

合同的風險;

合同的條款是否明確;

合同是否合法;

合同的社會效益;

其他需要評審的內容。

(2)對外委託服務合同的評審內容:

分供方的履約能力;

分供方提供的價格;

分供方的信譽;

分供方提供服務的售後服務;

合同的條款是否明確;

合同是否違法;

合同的風險;

合同履約監控能力;

其他需要評審的內容。

4.5合同的簽署與生效。

4.5.1合同經評審合格,由總經理簽署。非書面的合同除外。

4.5.2經總經理簽署的合同按印章管理規定辦理蓋章審批手續。

4.5.3所有書面合同均須加蓋公司印章,合同頁數在一頁以上的必須加蓋騎縫章。

4.5.4經簽署並加蓋公司印章的合同正式生效,須公證的合同,經公證後生效。

4.5.5公司承諾提供常規服務和管理的合同簽署與蓋章形式不受以上條款的限制。

4.5.6生效的合同原則上一式四份,公司與顧客各兩份,需進行公證的須報公證機關一份備案。

4.6合同的編號與歸檔。

4.6.1書面合同統一進行編號,編號的方法按檔案管理的規定辦理。

4.6.2一般情況下書面合同由公司人事行政部統一歸檔(經總經理審批同意,由其他部門保管的除外),歸檔方法按檔案管理的有關規定辦理。

4.6.3公司歸檔合同原件,合同履行完畢或需分階段付款的,報財務部存檔一份,部門需按合同條款監督顧客履約的,按檔案管理的有關規定辦理影印審批程式後,由部門負責人保管一份影印件。合同執行完畢後,須將合同返還公司歸檔。

4.6.4合同條款涉及保密事項的,有關部門均承擔保密責任。

4.7合同的履約。

4.7.1對外提供服務的合同,由提供合同服務的部門負責履約,重要的合同由總經理或人事行政部監督履約。

4.7.2對外委託服務的合同,由合同執行部門監督分供方履約,重要的合同由總經理或人事行政部監督履約。

4.7.3合同執行部門須將合同履約階段性情況向總經理彙報,重要合同須以書面形式彙報。

4.7.4公司監控所有書面合同(員工勞動合同除外)的履約進度,對違反合同進度的及時向總經理彙報。

4.7.5合同履約完畢,對重要合同的執行效果再次進行評審。

4.8合同的變更與廢止。

合同雙方不能履約或不能完全履約或合同中須變更廢止情況出現需進行合同條款變更或廢止時,由合同執行部門向人事行政部提出合同變更申請,人事行政部按合同評審程式跟進評審變更條款或廢止合同,重要合同由總經理直接組織變更條款或廢止合同。

4.9合同的續約。

合同期滿且需辦理續約的,由合同執行部門按合同要求提前通知人事行政部,由人事行政部經理按合同評審程式跟進評審,重要合同由總經理直接組織合同評審。

4.10合同的統計。

每年12月31日前,由人事行政部對書面合同進行清查統計,寫出專題報告。專題報告內容

包括:合同清單,履約完成情況,存在或需跟進的問題等報總經理審閱。總經理給出批示意見,由人事行政部按總經理批示意見辦理。

5.0相關記錄表格

5.1《合同臺帳》檔案編碼:cd/jy/qr/006

5.1《合同評審表》檔案編碼:cd/jy/qr/007

6.0相關支援性檔案

公司合同管理制度15

一、適用範圍

本規定適用於廣深公司所有業務部門及其駐外地辦事處、平臺機構和其他公司駐廣深公司的平臺業部門。

二、合同分類和具體適用門

第一類常規合同

1、合同--用於簽訂網訊廣告的合同

2、網路廣告合同--用於簽訂網站廣告的合同

3、技術服務合同--為客戶建網站的合同

4、設計製作服務合同--代理客戶設計、製作廣告宣傳品

第二類建議使用的合同(包括但不限於)

1、資訊服務協議--網訊訂閱協議

2、廣告換展位協議

3、網站連結協議

第三類非常規合同

只適用於某個業務部門或某段時期的特殊性合同;在使用時,需要即時製作其合同範本。

三、合同製作

第一類常規合同

常規合同的合同範本由公司運營中心法律部統一製作,統一印刷。各部門對外開展網訊廣告、網路廣告、建網技術服務、設計製作服務必須使用其相應的合同範本。

第二類建議使用的合同

建議使用的合同由運營中心法律部製作參考範本並放在內部網上供下載,各部門可以根據自身的實際情況對建議使用的合同進行適當的變更,並報運營中心法律部稽核、備案。

第三類非常規合同

非常規合同由使用該合同的部門製作合同範本,並報運營中心法律部稽核;或由提請使用該合同的部門會同運營中心法律部及相關部門聯合制作,重要合同或金額巨大的合同由公司總經理稽核批准。

四、合同領取

第一類常規合同

常規合同由運營中心法律部統一印刷,統一編號,統一發放給各商務網。各部門需要領取合同,應提前一天填制《領取合同申請表》報法律部。

第二類建議使用合同

建議使用的合同由需要使用該合同的部門從公司內部網上下載,由運營中心法律部按照公司統一編號規則進行編號。各部門可以從本部門的實際情況出發,自行制定部門內部的合同管理辦法,並報運營中心法律部備案。

第三類非常規合同

非常規合同製作出合同範本後,由使用該合同的部門提請運營中心法律部按照公司統一編號規則進行編號。

五、合同管理的原則

1、發生業務,必須同客戶簽訂合同或合作協議(包括免費廣告);

2、業務合同,必須按照公司統一編號規則進行編號;

3、蓋合同章,必須經過部門經理審查和法律部審查;

六、業務審查

1、常規合同由各部門總經理業務助理以上管理人員(或部門總經理授權的主管以上的人員)對合同中涉及業務的內容進行審查,審查人應對其審查結果簽字確認。

2、非常規合同由各部門總經理對合同中涉及業務的內容進行審查。如有事項重大、合同金額巨大等特殊情形,需由公司總經理對其進行全面審查,審查人應對其審查結果簽字確認。

七、法律審查

1、公司建立廣告審查員制度,選派的廣告審查員同時負責本商務網業務員所籤合同的審查工作。

2、各部門總經理(總經理助理或業務主管)負有審查本部門業務員所籤合同的責任,一經發現有問題,應該及時和業務員進行溝通,並及時補救。

3、公司的運營管理中心指派專門法務人員對業務合同進行審查並加蓋公司的業務合同專用章,如果負責審查的法務人員對合同內容的合法性、合理性有異議,應簽署書面法律意見。同時可對存在較大問題的合同不予蓋章,並對有關問題進行解釋。

八、審查內容

1、審查客戶主體資格及責任能力;

2、審查客戶釋出的廣告是否屬於其經營範圍以及營業執照是否在本公司備案;

3、專利產品的廣告審查客戶的專利證書及其是否在本公司備案;

4、審查客戶代理證、資格證及其他資信證明檔案及其在本公司備案情況。

九、蓋章具備的條件

1、主要條款齊備;合同的內容,包括但不限於標的、履行方式等符合法律的規定。

2、合同的主體合法(對方必須是能夠獨立承擔法律責任的主體)。

3、合同所涉及的經營活動未超出合同各方的經營範圍、許可權範圍。

4、合同不存在顯失公平的.內容。

5、合同中不存在損害公司利益的條款。

6、履行了必要的業務審查、法律審查手續,並且有相關審查人員的簽字認可。

十、空白合同蓋章

空白合同,一律不予蓋章。如果有特殊情況需要為空白廣告合同加蓋合同專用章的,須由申請人填寫《空白合同蓋章申請單》,註明申請時間、申請事由,並經過部門審批,經法定代表人或總經理批准。法律部要同時做好空白合同蓋章登記工作,事後及時監督該合同的使用情況。凡遺失已蓋章空白合同者,視情節輕重,予以當事人(合同領用人)50-500元罰款,如果沒有具體相關人員,則處罰該部門的主管和經理。

十一、實物抵廣告合同

客戶以實物折抵廣告費的合同,對外按照正常的廣告合同簽定,明確合同金額及客戶付款時間,由各部門總經理或被其授權的業務負責人簽字後方可蓋章。對內製作《實物抵廣告單》,並經總經理簽字認可。

十二、標的巨大的廣告

合同標的超過10萬元(含10萬元)以上,由公司總經理簽字認可方可蓋章。公司駐外地辦事處(使用加蓋合同章的空白合同書)在簽訂標的額巨大合同前應先向當地負責人彙報情況,由當地負責人視情況請示商務網總經理,獲認可後方可簽訂合同。

十三、合同章的保管

合同章由公司運營中心指定專人保管。

十四、合同的編號

(一)編號管理

1、合同、網路廣告合同、技術服務合同(建網合同)、設計製作服務合同由運營中心編號;

2、廣告換展會合同、訂閱合同、網站連結協議等由各部門站進行編號管理;

3、各部門指派專人對本商務網的所有對外簽訂的合同進行管理編號,並按照運營中規定的編號規則進行。

(二)編號規則

現行的合同編號位碼共九位:

1、"部門代號"分別表示:

01-電子部,02-電腦部,03-安防部,04-汽車部,05-酒店部,06-影音部,07-包裝印刷部,08-廣電部,09-教育部,10-水工業,11-暖通部,12-醫藥網,13-醫療器械……

20-軟體銷售

2、"區域"分別表示:1-深圳,2-廣州,3-北京,4-上海。

3、"合同類別"分別表示:

1-合同(網刊廣告),2-網路廣告合同,3-網路服務合同(建網),4-設計製作服務合同,5-資訊服務合同(訂閱合同),6--廣告換展位合同,7--網站連結協議,8非常規合同

4、"年份"分別表示為:1-20xx年;2-20xx年……依次類推。

5、"月份"分別表示為:01-1月; 02-2月……依次類推。

6、"序號"分別表示:當月發放合同的序號。

十五、合同的保管

各部門將已經生效的一式三份的合同(適用於簽訂網刊廣告),一份交客戶保管,一份存留於本商務網站備案,一份交財務部專人保管。如合同是傳真件,應該將其影印一式三份,以達長期儲存的目的。

十六、合同的登記

1、領取登記

運營中心法律部發放合同時應進行登記,記錄各部門領取合同的時間、合同種類、份數、領取人等;各部門的行政助理或文員在給業務人員發放合同時,也要一一進行登記,明確記錄業務人員姓名、領取合同的種類、編號編號等。

2、蓋章登記

公司所有與經營活動有關的合同均由運營中心法律部專門負責管理合同專用章的人員加蓋合同專用章。蓋章時,申請蓋章的人員需虛心接受法律部提出的關於合同簽訂和履行的法律意見和建議。

3、作廢、遺失、毀損登記

業務人員從公司領取的各類合同因各種原因作廢時,不得私自銷燬,應一式三份歸還所屬部門的合同管理人,由合同管理人統一交回運營中心法律部;如業務人員所領取的各類合同因各種原因遺失、毀損時,應及時向所屬商務網站報告,由所屬部門的合同管理人員進行登記,並及時向運營中心法律部報告。

4、運營中心法律部應按季度與各部門核對合同份數,包括所有領取的正在使用的、已使用完的、作廢、遺失、毀損的合同等,確保經營安全。突發公共衛生事件應急預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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