處理合同範文集合十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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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不斷進步的社會中,能夠利用到合同的場合越來越多,它可以保護民事法律關係。那麼一般合同是怎麼起草的呢?下面是小編為大家收集的處理合同10篇,歡迎閱讀與收藏。

處理合同範文集合十篇

處理合同 篇1

本案中,因涉案土地原為國有劃撥土地,B公司與A公司簽訂的土地租賃合同沒有經過有關政府部門批准,違反了法律強制性規定,故涉案租賃協議及補充協議均為無效。對此,各方當事人亦無異議。本案的關鍵在於,租賃合同被確認無效後的處理問題。關於合同無效的處理,《合同法》第58條規定,“合同無效或者被撤銷後,因該合同取得的財產,應當予以返還;不能返還或者沒有必要返還的,應當折價補償。有過錯的一方應當賠償對方因此所受到的損失,雙方都有過錯的,應當各自承擔相應的責任。”具體到無效租賃合同,應如何適用上述.

一、基本情況

某A公司(以下簡稱甲方)與某B公司(以下簡稱乙方)於1995年10月1日簽訂了《協議書》。協議書內容如下:甲方(A公司)將河西第二苗圃的土地,租賃給乙方(B公司)三畝計2,000平方米供乙方使用,年租金為24,000元;土地租賃期限為六年;乙方在租賃土地上經甲方同意批准,可自籌資金自建生產用廠房628平方米及部分臨時廠房、圍牆及生產設施,供乙方生產使用,產權歸乙方;如遇拆遷或徵用,對方所付拆遷費歸乙方;如甲方徵用或轉租該租賃土地場所須經乙方同意並賠償乙方的一切損失。協議簽訂後,B公司即投入資金建設廠房,平整建設了寬6.6米、長83米的道路,購置變壓器。20xx年10月1日及20xx年10月1日,A公司與B公司又續簽了《協議書》,除租期(一年)外,其餘條款與1995年10月1日《協議書》一致。1999年6月2日,以A公司為土地出租方(甲方)、B公司為土地承租方(乙方),又簽訂了《協議書》,約定:乙方籌集資金,在甲方的2,667平方米土地上修建圍牆及房屋設施,建房屋約500平方米;新建設施以租賃方式由乙方先期使用,乙方每年交納租金36000元;乙方先期使用期限為六年,自1999年10月1日起至20xx年9月30日止,到期後如乙方需繼續使用,甲方應充分考慮到乙方所做的先期投入,而優先租用給乙方繼續使用;如遇拆遷或徵用,徵用或拆遷費中與土地有關部分歸甲方所有,與房屋有關部分歸乙方所有;如甲方徵用或轉租乙方租賃的土地場所,須經乙方同意並賠償乙方的一切損失。該協議簽訂後,B公司又投入資金建設廠房和其他房屋及圍牆。B公司為履行1995年10月1日《協議書》和1999年6月2日《協議書》,投資建設廠房、道路、圍牆以及變壓器等生產設施。協議書約定由乙方投資建造的建築物的產權到期後歸A公司,涉案房屋僅有期限2年的臨時建設手續,沒有辦理其它建設或產權手續。20xx年12月8日,A公司致函B公司,要求提前解除雙方簽訂的《協議書》。涉案土地為國有劃撥地,該土地於20xx年8月變更為某集團公司所有,土地性質為出讓地。20xx年3月23日,某集團公司向B公司發出通知搬遷,限令B公司於3月31日前搬遷出租賃土地。B公司不同上述解除或搬遷的通知,並函告A公司與某集團公司。至二審判決作出時,B公司一直佔用上述土地。

20xx年5月,B公司訴至一審法院,請求確認B公司與A公司於1995年10月1日、20xx年10月1日、20xx年10月1日以及1999年6月2日簽訂的協議無效;請求判令A公司與集團公司賠償其經濟損失330萬元人民幣。B公司為證實其損失主張,提供了其廠房、圍牆、道路及管道等設施明細及土地徵用補償計算標準,總計3279677.3元。兩被告均不予認可。

二、一審審理情況

一審法院經審理認為,根據關法律規定,國有劃撥土地需經市、縣人民政府土地管理部門和房產管理部門批准,其劃撥土地使用權和地上建築物、其他附著物所有權才可以轉讓、出租、抵押。本案B公司與A公司所簽訂的土地租賃合同,涉案土地原為國有劃撥土地,沒有經過有關政府部門批准,違反了法律強制性規定,應認定雙方當事人簽訂的協議及補充協議為無效。B公司所主張的330萬元的經濟損失,因證據不足,法院不予支援。一審法院判決:B公司與A公司於1995年10月1日、20xx年10月1日、20xx年10月1日以及1999年6月2日簽訂的協議無效;駁回B公司的其他訴訟請求。

三、二審審理情況

1.訴辯意見

B公司不服,向二審法院提起上訴。B公司的上訴理由主要有兩點:(1)原審法院查清四個事實,一是B公司與A公司簽訂了兩份主合同,到期日最遲的是20xx年9月30日。因此合同期限應為20xx年9月30日。二是A公司用B公司所建工廠得到了補償並據為己有的事實。三是原審判決雖確認了土地租賃合同無效,但迴避了A公司對於無效合同應承擔主要過錯這一要害。四是B公司為履行無效合同而造成的損失,原審法院沒有查清。B公司基於對土地租賃合同的有效性、合法性的信賴,投入160萬元的資金建設了倉庫、廠房、道路等建築物和地上附著物。B公司的建築投入損失,與協議書無效有著直接因果關係。(2)兩被上訴人之間存在徵地補償協議,兩被上訴人拒絕提供,依據證據規則應作出對兩上訴人不利的認定。請求二審法院予以改判。

A公司提出三點答辯意見:(1)土地租賃協議書約定的土地使用期限已經屆滿,B公司的合同目的已經完全實現,協議書的效力對B公司並未產生任何影響,B公司沒有產生任何損失。(2)B公司的建房行為是投資而非損失,在租賃期限屆滿的情況下,B公司的所有投資行為均已通過其經營行為獲得滿足,沒有任何損失可言。(3)根據協議書約定,土地租賃期滿,B公司應當返還土地,涉案房屋產權歸A公司。至於涉案土地是否被徵用及有無補償,均與B公司無關,B公司對此不享有任何權利。請求法院駁回上訴,維持原判。

集團公司答辯稱,原審判決認定事實清楚,適用法律正確,B公司與A公司簽訂的合同為無效合同,因無效產生的法律責任應由B公司承擔。B公司建造的建築物為違法建築,不應得到任何補償。B公司已經實現建造房屋的價值,合同到期後,B公司拒不搬出的行為違反合同約定,請求駁回上訴,維持原判。

2.判決結果

二審法院認為,雖然A公司於20xx年12月8日致函B公司要求提前解除租賃協議,集團公司於20xx年3月23日向B公司發出通知,要求其搬遷出租賃土地,但上述兩公司並未採取任何強制措施。依據B公司與A公司的協議,20xx年9月30日已到租賃屆滿期限,且B公司沒有任何證據證明A公司承諾將土地繼續租賃給其使用,B公司至今仍在租賃土地上正常經營。因此,B公司上訴稱生產設施的損失不能成立。B公司主張的330萬元的損失不能成立。綜上,二審法院判決駁回上訴,維持原判。

四、律師視點

本案中,因涉案土地原為國有劃撥土地,B公司與A公司簽訂的土地租賃合同沒有經過有關政府部門批准,違反了法律強制性規定,故涉案租賃協議及補充協議均為無效。對此,各方當事人亦無異議。本案的關鍵在於,租賃合同被確認無效後的處理問題。

關於合同無效的處理,《合同法》第58條規定,“合同無效或者被撤銷後,因該合同取得的財產,應當予以返還;不能返還或者沒有必要返還的,應當折價補償。有過錯的一方應當賠償對方因此所受到的損失,雙方都有過錯的,應當各自承擔相應的責任。”具體到無效租賃合同,應如何適用上述處理原則呢?

1、租賃合同的無效不適用返還原則

租賃合同屬於繼續合同,在租期內,承租人使用出租人的.財產而支付租金,系連續性給付。租賃合同的連續性給付特徵,決定了其已經履行的部分具有不可消滅的性質。如果已經全部或部分履行的租賃合同被確認無效,則由於承租人不可能向出租人返還其對租賃物已行使的“使用權”,從而必然排除了合同無效的溯及力的適用。否則,將導致承租人無代價地獲得對租賃物使用的不公平結果。因此,租賃合同被確認無效後,合同所已經產生的效果應作為一種事實狀態予以保留。即出租人仍應保留其已獲得的租金,承租人應返還租賃物而無權就租金請求返還。本案中,因B公司並未提出返還租金主張,根據民事訴訟“不告不理”的原則,不在本案所涉範圍之內。

2、租賃合同無效的損害賠償原則及賠償範圍

租賃合同無效的賠償採用過錯責任原則,承擔過錯損害賠償需滿足主觀上有過錯、因過錯造成合同無效、損害事實、導致合同無效的行為與損害事實之間具有因果關係的條件。如果合同被確認無效,違約方承擔的是締約過失責任。在締約過失責任中,賠償範圍除積極損失外,僅限於信賴利益,且僅以履行利益為限。即當事人因信賴合同有效而履約,當合同被確認無效或撤銷後,為訂立和履行合同所支出的各種費用和代價即為當事人的損失。鑑於前述租賃合同的持續性特徵,司法實踐中對租賃合同無效的賠償一般採取只對將來發生效力的理念,已經履行完畢的合同內容不受合同效力的影響。

3、本案租賃合同已經履行完畢,承租人B公司沒有實際損失。

本案中,A公司與B公司之間的土地租賃協議書約定的土地使用期限已經屆滿,B公司的合同目的已經完全實現,合同的效力對B公司並未產生任何影響,B公司並未因此產生任何損失。其次,B公司的建房行為是投資而非損失,A公司對此不應承擔任何責任。因雙方在簽訂協議之時即約定了土地租賃期限,B公司的所有投資行為均是在既定的租賃期限前提下進行的,均是為滿足其自身經營需要而為,故在租賃期限屆滿、租賃合同已經全部履行完畢的情況下,B公司沒有任何損失可言。另外,土地補償是土地使用權人因土地被徵用受到損失而得到的經濟補償,B公司在租賃土地期間,該土地因政府統一規劃使用權屬發生了變化,但該權屬變化對B公司依約使用土地並未造成任何影響,且B公司在租賃期限屆滿後仍在租賃土地上繼續經營。此外,B公司亦未提供證據證實A公司與集團公司之間存在土地徵用補償。

綜上所述,法院認定租賃合同無效,但判決駁回B公司賠償損失的訴訟請求既合理合法,也符合本案實際。

處理合同 篇2

房屋租賃糾紛處理程式

1、已按《條例》、《若干規定》納入管理的房屋租賃行為發生糾紛的,當事人可以申請房屋管理機關進行調處,未納入管理的房屋租賃行為發生糾紛的,在未完善手續之前不進行調處。

2、租賃當事人申請調解房屋租賃糾紛應以書面方式提出,申請時未提供書面申請的'應及時補交。

3、區租賃局或租賃所受理當事人調解申請後,應在五個工作日內確定調解會的時間和地點,並通知租賃雙方當事人。

4、調解之後按具體情況作以下處理:如調解成功應由租賃雙方當事人簽訂調解協議書;調解達不成一致的,則終止調解,當事人通過法律途徑解決糾紛;如一方或雙方當事人不到場參加調解,應終止調解,若雙方仍願意調解則另行確定時間進行調解。

5、如承租方違約出租方已解除合同或合同期限已屆滿,承租人仍佔有出租房屋的,出租方可申請房屋租賃管理機關向承租方發出《期限遷出通知書》,申請應以書面形式提出;並提供解除合同通知書送達證明材料。管理機關核實有關情況後,對符合《條例》第三十三條規定的,向承租方應發出《期限遷出通知書》,承租人仍不遷出的,出租方應通過法律途徑解決糾紛。

6、承租方違約出租方已解除合同或合同期限已屆滿的,若承租人已不實際使用出租房屋,出租方採取措施開門清點財物、收回房屋的,可以申請房屋租賃管理機關到場見證,該申請應以書面形式提出,並提供解除合同通知書送達證明及告知對方將採取措施的證明等材料;經核實有關情況後,房屋租賃管理機關可以到場見證。出租方在清點財物之後應制作財物清單,有出租方及到場有關單位簽章,對清點的財務租方應妥善保管。

以上是關於房屋租賃糾紛的處理程式的內容,對於房屋租賃糾紛,當事人完全可以遵循大事化小、小事化了的原則處理。這樣可以維護和諧的人際關係,對雙方來說,都是共贏。

處理合同 篇3

委託方(下稱甲方):

地 址:

電 話:0755-27307744

被委託方(下稱乙方):廣州綠由工業棄置物回收處理有限公司

地 址:廣州市南沙開發區橫瀝鎮合興路56號

電 話:020-84960777 傳 真:020-84960477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固體廢物汙染環境防治法》,甲乙雙方就工業廢物的安全處置,本著符合環境保護規範的要求和平等互利的原則,經雙方友好協商,達成協議如下:

一、合作內容:

1、甲方作為工業廢物的產生單位,特別委託乙方進行工業廢物的處置。乙方作為專業工業廢物的處置單位,必須依據環保規範進行安全處置。乙方根據甲方提供的廢物資料(種類、數量、說明)提出相應的處置方案和處置費用經甲方確認後作為合同必備附件。

2、甲方提供的工業廢物必須按廢物的不同性質進行分類包裝貯存、標識清楚,不明廢物不屬本合同範圍;乙方負責到甲方指定的貯存場所提取工業廢物並運輸到乙方處理場進行無害化處置,對暫時無法處置需要封存待處置的工業廢物,由乙方根據實際情況決定封存保管。

3、乙方按雙方約定或甲方通知時間收集甲方工業廢物,廢物出廠時,甲乙雙方對數量、種類進行確認,以便跟蹤管理及結算。

4、乙方按國家有關規定,對甲方的工業廢物進行安全無害化處置,乙方人員及車輛進入甲方廠區,需遵守甲方廠區規定進行作業。

5、甲方指定李建偉先生為甲方工作聯絡人(聯絡方式:0755-27307744/13760293538),負責通知乙方收取工業廢物、核實種類和數量,並負責結算;乙方指定 為乙方專案經理(聯絡方式:020-84960777),負責與甲方的'聯絡協調工作。

6、自合同生效之日起,乙方即接受甲方通知與安排,進行工業廢物交接及運輸工作。

二、結算方式:

(根據雙方協定),根據處置方案的處置費用進行結算。收款方開具稅務發票給付款方,付款方稽核無誤後,應在10日內將款項支付至收款方公司賬戶。

三、雙方約定:

1、乙方得到甲方通知的72小時內未到達甲方指定地點提取工業廢物,造成甲方生產上的困擾;乙方未如實按規範要求進行工業廢物處置,以上情況甲方有權終止合同,情節嚴重者,可根據合同法規定,索取相應賠償。甲方應將處置方案內所有廢物全部足額交由乙方處置,不得擅自轉移,否則乙方有權終止合同,情節嚴重者,可根據合同法規定,索取相應賠償。

2、協議在執行過程中,如有未盡事宜,需經合同雙方當事人共同協商,另行簽訂補充協議,補充協議與本協議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3、甲方超出本合同核定的廢物,另行個案處理。

4、甲、乙雙方對本合同內容和因本合同而知悉對方之任何業務資料,需盡保密之義務,此義務不因本合同終止而失效,保密期限至本合同終止後三年內有效。

5、本協議一式兩份,甲乙雙方簽字並加蓋公章後生效,雙方各持一份。

6、合同有效期限自 20xx年12月20日至20xx年 12月19日。

甲 方:

甲方代表人:

日 期:

處理合同 篇4

甲方:xx市家吉消防工貿有限公司防火門廠

地址:xx市公明西田第三工業區第19棟

乙方:xx市東江環保股份有限公司

地址:xx市福田區新聞路59號深茂商業中心十六樓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環境保護法》以及相關環境保護法律、法規法定,甲方在生產過程中形成的工業廢物、廢液、廢空罐,不得隨意排放、棄置或者轉移,應當依法律集中處理,經雙方洽談,乙方作為廣東省有資質處理工業廢物(液)的專業機構,受甲方委託,負責處理甲方生產的工業廢物(液)。為確保雙方合法利益,維護正常合作,特簽訂如下協議,由雙方共同遵照執行。

第一條、甲方合同義務:

(一)、甲方生產過程中所形成的工業廢物(液)連同包裝物全部交給乙方處理,協議期內不得擅自處理或者交由第三方進行處理。

(二)、甲方應將各類工業廢物(液)分開存放,做標識,不可混入其他雜物,以保障乙方處理方便及操作安全,袋裝、桶裝工業廢物(液)應按照工業廢物(液)包裝、標識及貯存技術規範的要求貼上標籤。

(三)、甲方應將待處理的工業廢物(液)集中擺放,並向乙方提供工業廢物(液)裝車所需的提升機械(叉車等),以便乙方裝車。

(四)、甲方承諾並保證提供給乙方的工業廢物(液)不出現下列異常情況:

1、品種未列入本協議(工業廢物(液)尤其不得含有易爆物質、放射性物質、多氯聯苯以及氫化物等劇毒物質);

2、標識不規範或者錯誤;包裝破損或者密封不嚴;汙泥含水率大於85%(或遊離水滴出);

3、兩類以及上工業廢物(液)認為混合裝入同一容器內,或者將危險廢物(液)與廢危險廢物(液)混合裝入同一容器;

4、其他違反工業廢物(液)運輸包裝的國家標準,行業標準及通用技術條件的異常情況。

第二條、乙方合同義務:

(一)、乙方在合同的存續期間內,必須保證所持有許可證。執照等相關證件合法有效。

(二)、乙方應具備處理工業廢物(液)所須的條件和設施,保證各項處理條件的設施符合國家法律、法規對處理工業危險廢物(液)的技術要求,並在運輸和處理過程中,不得生產對環境的二次汙染。

(三)、乙方自備運輸車輛和裝卸人員,按雙方協商的計劃定期到甲方收取工業廢物(液),不影響甲方正常生產、經營活動。

(四)、乙方收運車輛以及司機與裝卸人員,應在甲方廠區內文明作業,作業完畢後將其作業範圍內清理乾淨,並遵守甲方的相關環境以及安全管理規定。

第三條、工業廢物(液)的計重應按下列方式進行:

一、在甲方廠區內或者附近過磅稱重,由甲方提供計重工具或者支付相關費用;

二、用乙方地磅免費稱重。

第四條、工業廢物(液)種類、數量以及收費憑證及轉接責任:

一、甲、乙雙方交接工業廢物(液)時,必須認真填寫《危險廢物轉移聯單》各項內容,作為合同雙方核對工業廢物(液)種類、數量以及收費憑證。

二、若發生意外或者事故,甲方交乙方簽收之前,責任由甲方自行承擔;甲方交乙方簽收之後,責任由乙方自行承擔。

第五條、合同費用的結算:

一、結算依據:根據雙方簽字確認的合同附件《廢物處理處置報價單》為結算標準核算。

二、結算方式:包年處理,應收款方開具財務收據提供給應付款方;應付款方收到財務收據後,雙方在簽約時應收款方收取全年處理費用。

1、乙方收款單位名稱:xx市東江環保股份有限公司沙井處理基地

2、乙方收款開戶銀行名稱:工行沙井支行

3、乙方收款銀行賬號:4000022509024836286

三、合同收費標準(詳見附頁)應根據乙方市場進行進行更新,在合同存續期內若干市場行情發生較大變化,雙方可以協商進行價格更新。

第六條、合同的免責:

在合同存續期內甲、乙任何一方原因不可抗力的原因,不能履行本合同時,應在不可抗力的事件發生之後三日內,向對方通知不能履行或者需要延期履行、部分履行的理由。在取得相關證明之後,本合同可以不履行或者需要延期履行、部分履行,並免予承擔違約責任。

第七條、合同爭議的解決:

因本協議發生的爭議,由雙方友好協商解決;若雙方協商未達成一致,合同雙方或任意一方可以向乙方所在的人民法院提起訴訟。

本協議未盡事宜,雙方可協商另行簽訂補充協議解決,協商不成的,可通過乙方所在的人民法院提起訴訟。

第八條、合同的違約責任:

一、合同雙方中一方違反本合同的規定,守約方有權要求違約方停止並糾正違約行為,造成守約方經濟以及其他方面的'損失的,違約方應予以賠償。

二、合同雙方中一方無正當理由撤銷或者解除合同,造成合同另一方損失的,應賠償由此造成的實際損失。

三、合同甲方所交付的工業廢物(液)不符合本合同規定的,由乙方就不符合本合同規定的工業廢物(液)重新提出報價單交於甲方,經雙方商議同意後,由乙方負責處理;或者將不符合本合同規定的工業廢物(液)轉交與第三者處理或者由甲方負責處理,乙方不承擔由此而產生的費用。

四、若甲方故意隱瞞乙方收運人員,或者存在過的失將屬於第一條第四款的異常工業廢物(液)裝車,造成乙方運輸,處理工業廢物(液)時出現困難,事故者,乙方有權要求甲方給償由此造成的相關經濟損失(包括分析檢測費、理工藝研究費、工業廢物(液)處理費。事故處理費等)並承擔相應法律責任,乙方有權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環境保護法》以及其他環境保護法律、法規規定上報環境保護行政主管部門。

五、合同雙方中一方逾期支付處理費、運輸費或收購費,除承擔違約責任外,每逾期一日接應總額? ‰支付滯納金給合同另一方。

六、在合同的存續期間內,甲方如將其生產經營過程中產生的工業廢物(液)連同包裝物自行處理、挪作他用或轉交第三者處理,乙方除依法追究甲方違約責任外,並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環境保護法》以及其他環境保護法律、法規規定上報環境保護行政主管等有關部門。乙方不承擔由此產生的經濟損失以及相應的法律責任。

第九條、合同其他事宜:

一、乙方應對甲方工業廢物(液)所擁有的技術祕密以及商業祕密進行保密。

二、本協議有效期為壹年,從20xx年4月2日起至20xx年4月2日止。

三、未盡及修正事宜,經雙方協商解決或另行簽約,補充與本合同均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四、本協議一式叄份,甲乙雙方各持壹份,另一份交環境保護有關部門備案。

五、本合同經甲方和乙方法人代表或者授權代表簽名並加蓋乙方公章或業務專用章方可正式生效。

甲方簽章: 乙方簽章:

代表簽字: 代表簽字:

收運聯絡人: 收運聯絡人:

聯絡電話: 聯絡電話:

傳 真: 傳 真:

處理合同 篇5

發包方(甲方):

承包方(乙方):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合同法》遵循平等自願、公正和誠實信用的原則,雙方就xx有限公司生產車間地基與基礎工程施工承包的有關事項協商一致,達成如下協議:

第一條工程概況

1.1工程名稱:生產車間地基與基礎工程

1.2工程地點:

1.3承包範圍:圖紙範圍內的基礎、車間內地坪、車間周邊矮牆及散水、車間大門坡道等一切非鋼結構安裝的土建工程施工。

車間室內地坪標高要求高出加工廠外工業園區市政道路標高600mm,基礎施工完後需按規範及圖紙要求進行回填夯實,多餘的土方量運至廠區內低窪處(甲方已與乙方現場確認地點),若土方量達不到回填及地坪施工數量要求,乙方負責從其它地方運土並承擔此部分費用。

1.4承包方式:按固定總價包乾,包工、包料、包機械。

1.5質量目標:合格

1.6安全文明施工目標:確保達到xx市文明安全工地樣板標準

第二條合同工期:天

2.1開工日期:(以實際進場時間為準)20xx年6月17日

2.2竣工日期:(即完工時間)20xx年6月21日

2.3該工程工期不予調整,除不可抗拒自然災害及現場條件以外甲方原因影響,可順延工期。但必須有甲方專案經理簽證和蓋章。

2.4甲方對各部位的完工日期嚴格要求,以最終完成時間作為考核指標。乙方應按合同的日期完成各部位的全部施工專案。

2.5乙方未在雙方約定日期前完成全部承包內容,將在總價中扣除工期違約罰金;拖延一天罰金1000元,以此類推,不超過總價的10%。

第三條工程施工造價

3.1工程承包總價為(¥元)。

3.2經過甲、乙雙方協商一致,確認:本合同總價為固定價格,在約定的風險範圍內合同總價不再調整。

第四條甲、乙雙方的工作和義務

4.1甲方的工作義務

甲方派駐工地代表:全權負責本工程施工中的一切事宜。負責對乙方所施工的`質量、安全、進度、文明施工等進行

全面監督和指導。如發現乙方已無履行工程合同的能力或嚴重損害了甲方的利益、信譽,甲方有權單方面終止分包合同。另外組織施工隊接替施工,同時保留追究乙方的經濟責任的權利。

負責向乙方進行技術、質量、安全、文明施工的交底。負責本工程的對外聯絡工作。負責提供臨電一級箱。

4.2乙方的工作義務

乙方派駐工地代表:全權負責承包範圍內施工的一切適宜。保證專案管理成員的完整及至工程竣工不得隨意更換上述人員。

保證工程不進行再次轉包。服從甲方管理,接受本工程監理單位的監理。執行甲方各部門制定的各項管理規定。

現場施工人員必須遵守甲方現場有關質量、安全、文明施工、後勤衛生、環保、消防、保衛的各種規章制度。承擔因違反上述規定而造成的一切責任與損失。乙方應服從甲方有關部門組織的綜合大檢查。

保證按甲方的工程進度計劃、質量、安全文明施工的要求完成。因乙方完不成其中一項,甲方有權勸其退場,損失乙方自負。

在施工過程中,乙方有責任和義務與甲方共同商議採取合理施工方案,降低工程成本。

按照甲方通知的時間進場。嚴格按照甲方的總體施工組織設計和方案進行施工,未經甲方的同意不得擅自更改施工方案。

負責本工程自身施工中所產生的所有垃圾的清理及外運工作,並需負責本工程的竣工清理工作。

乙方有責任對甲方的現場臨建設施進行看管和保護,如發生惡意破壞按原價的2倍賠償。

乙方在本工程施工過程中因人工費、材料採購費、機械費

等有關本工程的債權、債務由乙方自行承擔並保證甲方免受此等事件的牽連責任。

第五條安全、文明施工

5.1乙方應定期對施工人員進行安全教育,作好施工安全交底。必須嚴格按照有關安全生產的法規、規定指導施工,確保安全生產施工無重大傷亡事故。如發生人員傷亡事故,其責任安全指標和一切費用均由乙方承擔,並追究乙方責任。

5.2乙方必須按照鶴壁市的有關規定做到文明施工、確保工地達到鶴壁市“文明安全”樣板工地。

第六條工程質量

6.1工程質量驗收部門依次為;專案質檢員、工程監理、鶴壁市質檢站。

6.2工程質量驗收依據;工程所涉及現行有效的國家、地方、行業、的規程、規範、標準、法規、圖集。

6.3乙方必須嚴格按國家《現行施工質量驗收規範》和施工方案進行施工,確保工程質量。

第七條合同價款的結算與支付

結算方式:合同簽訂後且乙方需進場的機械、人員、材料全部進場後,甲方向乙方支付預付款為合同總價的15%,基礎主體施工完畢驗收合格後付款至合同總價的60%,所有工程完工且驗收合格後付款至合同總價的95%。按國家規範要求,本工程扣留合同總價的5%做為質量保證金,在驗收合格交工後1年內若無質量問題將全部退還給乙方。(甲方向乙方支付工程款時,乙方需向甲方提供相應的發票)

第八條其他

8.1因乙方施工力量或隊伍素質或管理素質差,給工程進度或質量帶來一定問題,但乙方又在規定的時間內又無有效的改善措施,甲方有權終止合同,因此影響質量、工期而造成的經濟損失在結算中扣除。乙方承諾在一週內撤場完畢。

8.2甲方對乙方所下罰款單由乙方簽字確認,如乙方不確認也視為罰款生效,甲方可直接從乙方結算款中扣除。

8.3甲乙雙方發生爭議時,可以通過協商或申請雙方上級有關部門協調。不願通過協商調解不成的,可以直接向鶴壁市仲裁機構申請仲裁。

8.4本合同自雙方簽字蓋章之日起生效。

第九條合同爭議的解決

在履行合同過程中發生爭議,雙方首先進行協商,協商不成,可向有關部門申請調解。調解無效可向鶴壁市仲裁委員會申請仲裁。

第十條合同的生效與終止

本合同經雙方法定代表人或代理人簽字蓋章後生效。在完成分包工作內容、結清工程結算尾款後,合同自行終止。

第十一條

本合同正本一式三份,具有同等法律效力,在本合同之外簽訂的協議等,內容與本合同相牴觸者無效。

甲方:(蓋章)乙方:(蓋章)

法定代表人(簽字):法定代表人(簽字):

簽訂日期:年月日

處理合同 篇6

委託方: (以下簡稱甲方)

受託方: 青島波斯特集團有限公司 (以下簡稱乙方)

為控制水體富營養化,維護生態平衡,保障人體健康,促進沿河地區社會經濟和環境的協調,受甲方委託,乙方對 進行水質處理,甲乙雙方達成如下協議:

本協議旨在明確甲乙雙方必須信守的基本原則。按照本協議的原則,乙方為甲方處理景觀水體,在實際處理過程中,雙方在不違背本協議的基礎上,根據實際可另行訂立協議實施執行。

第一條:根據甲方劃出的位於 的區域進行治理,實際面積 平方米。甲方提供的.河道、湖區水面,化學汙染物不能流入該被處理的水區,甲方需把河道閘門關閉,杜絕化學汙水流入,除自然災害(上游大洪水)外。乙方應按甲方提供的實際面積給予治理,乙方採用BOT-1型淨水活素與生物酶和其它需用的材料合成予以治理,本產品屬無毒、無色、無味、無刺激、無殘留、環保型新一代生物製劑,絕不影響區域內現有的水生植物和水生動物。

第二條:根據甲方給乙方提供的治理區域,水面長約 米,寬 米,平均水深 米,雙方按實際測量確認後方可施工(測量應含淤泥深度。)乙方根據實際地形自行核算,工程價格為 元/平方米,工程總造價 為 元。因水體面積較大,施工比較複雜,難度較大,甲方應提供適當的方便條件,給予配合。

第三條:施工日期根據合同要求,乙方需在施工完成十五日後取得明顯效果,二十日後達到最佳效果。施工日期自簽訂合同之日起至 年 月 日,保質期自 年 月 日至 年 月 日。

第四條:乙方經取樣化驗,甲方河道水質處理前為 度汙染水質,經處理後達到五類水標準,甲方有權在一年內隨機取樣化驗。

第五條:日常維護過程中,乙方隨時監測水域水體汙染情況,同時根據天氣情況及天氣預報,在水質將發生惡化,水藻將要爆發前,對水體及時進行治理維護,需要時增加產品使用量以保證河水的潔淨和觀賞性。

第六條:在保質維護期內,乙方有權監督任何單位或個人禁止向景觀水中投撒有害物體,如養魚用肥水劑,生澡劑,有害藥劑等,治理期間,若遇自然災害破壞造成水質汙染或因化學汙染所造成的水質汙染,不屬於乙方的責任。

第七條:工程完工後,乙方提出驗收申請,驗收時間與地點由甲方確定,驗收雙方派人進行,由甲方隨機進行取樣(不少於三處),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和國地表水環境質量標準》V類要求進行驗收,如因甲方原因未在上述期限內驗收,視為驗收合格。

第八條:由於甲方行為導致水質惡化時,乙方不承擔責任,但應提出治理方案,有甲方確認並認同價格後有償幫助甲方再次治理,治理費用由甲方承擔。

第九條:雙方簽訂合同後,甲方應先付給乙方 % 的預付款,驗收後付給 %,剩餘 %作為保證金,自 年 月 日之前沒有大量爆發藍藻應一次性結清保證金。

第十條: 雙方未盡事宜,可協商解決。

第十一條:本合同未盡事宜由雙方友好協商解決,解決不能滿意,也可通過法律程式解決。約定訴訟法院:青島市城陽區人民法院進行訴訟。

第十二條:本協議一式貳份,甲乙雙方各執壹份,具有同等法律效力,自雙方簽字蓋章之日起生效。

甲方:(章)

乙方:(章)

單位名稱:

單位名稱:

單位地址:

單位地址:

委託代理人:

委託代理人:

年 月 日

年 月 日

處理合同 篇7

定作方:________________________(以下簡稱甲方)

承攬方:________科技開發有限公司(以下簡稱乙方)

雙方就甲方的瓦窯蒸汽發生器(位於____區____鎮原磚廠內)的水處理服務達成如下協議:

1.蒸汽發生器水系統使用pm型軟水劑。

2.雙方互洽蒸汽發生器日(24小時)補水量(用水量)為____噸/日。經現場提取水樣並分析,補給水水質硬度為____mmol/l。

3.加藥量:1.6~2㎏/日(50~60㎏/月)。

4.價格及結算方式:採用包乾的形式,____元/月(供軟水劑兩桶〈____㎏/桶×____桶〉,使用者自提,付款提貨)。

5.服務期限:暫定為壹年。

6.服務承諾

使用pm型軟水劑,在嚴格按使用說明書,按時、按量加藥,正常排汙,保證連續使用的`情況下,受熱面平均垢厚大於____㎜以上,乙方負責提供清洗服務,費用全免。

乙方對甲方的藥劑的使用情況進行定期或不定期回訪,使用情況由雙方簽字記錄認可。對違反以上約定的任何一條,合同即廢止。

附:軟水劑使用說明書。

合同一式三份,甲方一份,乙方二份。本合同自____年____月____日起執行。

定作方:(章)__________

代表簽字:______________

地址:__________________

電話:__________________

承攬方:(章)__________

代表簽字:______________

地址:__________________

電話:__________________

處理合同 篇8

委託方:蘇州東吳美而高工藝服飾有限公司 (下稱甲方) 受託方:蘇州市湘城區東方汙水處理有限公司(下稱乙方)

為明確雙方經濟責任,保護甲、乙雙方的合法權益,經雙方協商,就甲方委託乙方外運並處理乙方在生產過程中所產生的'生產汙水,達成協議並簽訂本合同。

一、 甲方委託乙方外運並處理其在生產過程中產生的生產汙水,預計汙量為0-10噸/天,汙水水質情況為:CODcr:≤1000mg/1;SS:≤1000mg/1;色度≤500倍。汙水以實際簽收數量計。

二、 汙水處理單價為150元人民幣每噸汙水,甲方除承擔處理費用外,不再承擔其它費用。

三、 乙方負責將受託處理的汙水運入其汙水處理基地。乙方在運輸過程中應防止跑、冒、滴、漏而汙染環境,同時確保所處理汙水達標排放。

四、 汙水處理費用於每月25日憑簽單結算,乙方將本月所處理的汙水量通知甲方,並在每月30日前開具汙水處理費發票給甲方,甲方自接發票之日起半個月內將汙水處理費匯入乙方賬戶。甲方違約時,乙方將停止接納甲方的汙水,因此所造成的一切後果有甲方自負。

五、 本合同常年有效,一式兩份,雙方各執壹份,副本若干份,本合同經雙方代表人簽字鑑章並經環保部門鑑證後生效。

甲方(蓋章) 代表(簽字)

乙方(蓋章):蘇州市湘城區東方汙水處理有限公司 代表(簽字)

鑑證方(蓋章):

簽訂日期:

處理合同 篇9

當前我國正處於經濟轉型發展的重要階段,特別是在“三農”問題上,中央政府一直將農村問題作為深化改革的重要目標之一。在這一程序之中,有一類新的農村問題不斷出現並開始受到不同程度的重視,農村集體土地使用權的流轉,農地建房買賣就是這類問題的具體反映,農村集體土地的使用權流轉一直是理論及實務界飽受爭議的問題,特別是集中出現的“小產權房”買賣合同問題,首先說明了集體經濟組織成員對自建房屋所有權的處分權能於事實上開始日益重視,農民個體相較過去更加重視自建房屋的財產屬性;其次,因為現行法制及國家政策原則上不允許農地使用權的自由流......

當前我國正處於經濟轉型發展的重要階段,特別是在“三農”問題上,中央政府一直將農村問題作為深化改革的重要目標之一。在這一程序之中,有一類新的農村問題不斷出現並開始受到不同程度的重視,農村集體土地使用權的流轉,農地建房買賣就是這類問題的具體反映,農村集體土地的使用權流轉一直是理論及實務界飽受爭議的問題,特別是集中出現的“小產權房”買賣合同問題,首先說明了集體經濟組織成員對自建房屋所有權的處分權能於事實上開始日益重視,農民個體相較過去更加重視自建房屋的財產屬性;其次,因為現行法制及國家政策原則上不允許農地使用權的自由流轉,但房屋既然屬於私有財產,農民的轉讓其所有權而非土地,對於買賣雙方均理所當然,加之交易雙方不熟悉國家相關法律、政策規制也相當容易產生此類糾紛。除此之外,審判實務方面,法院缺乏對上述“小產權房”買賣合理有效的規範指引,往往導致司法裁判結論不一:本文也已提到多數法院認定此類買賣合同無效,然而部分法院則承認其效力,甚至部分法院會採取“無效認定,有效處理”的'方式,雖然各類裁判標準均有其合理之處,但仍需辨明其利弊,選擇在法律、政治及經濟效果最優的合理方式以達到助推經濟秩序穩定及社會秩序和諧的雙重效果。

本文在說明此熱點問題時,兼採理論闡釋及審判實務調研的方式,針對理論熱點、問題難點就宅基地使用權流轉及“小產權房”的審判實務觀點、農村宅基地使用權的基本理論、農村宅基地買賣合同的無效處理認定及處理方式、合同雙方的救濟與保障機制進行討論、分析,提出了相應的完善對策。

處理合同 篇10

李某與王某簽訂房屋租賃協議,約定將李某的一間店面房屋出租給王某開飯店,為期一年。王某在飯店經營期間對房屋進行一定的裝修,李某亦未提出異議。由於合同對一般裝修物的處理未作明確約定,合同期滿後,雙方因裝修物的補償問題發生爭執,起訴至法院。

該案在審理時有兩種意見。

一種意見認為,根據合同法第二百二十三條的規定,承租人經出租人的同意,可以對租賃物進行改善或者增設他物。未經出租人同意,對租賃物進行改善或者增設他物的,出租人可以要求承租人恢復原狀或者賠償損失。本案王某對房屋的裝修可視為對租賃物的改善或增設他物,此行為並未得到李某同意,且王某明知合同期才一年,不考慮投資回報率而投入大量裝修,其決策失誤造成的損失應由其自己承擔,王某無權要求李某對其進行補償。

另一種意見認為,李某應對王某進行適當補償。理由是合同對房屋出租後的用途有明確約定,李某應當知道開設飯店需進行必要裝修,且李某在王某裝修時既不阻攔,也未在合同期內提出異議,應視為對王某裝修行為的同意或默許。根據最高人民法院《關於貫徹執行〈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通則〉若干問題的意見》第86條規定,非產權人在使用他人的財產上增添附屬物,財產所有人同意添附,並就財產返還時附屬物如何處理有約定的,按約定處理;沒有約定或協商不成,能夠拆除的,可以責令拆除,不能拆除的,也可以折價歸財產所有人;造成財產所有人的損失的,應當負責賠償。故李某應對王某做出補償,但補償數額應不超過該房屋的增值部分。

本案有必要對裝修物的性質先進行一下探討。承租的店面房經過裝修,裝修物的所有權歸王某,而房屋的所有權仍歸李某,兩者可以辨別,但已連為一體,不可分割。若強行將裝修物拆除,則會造成財產上的損失。可見裝修物的性質系民法理論中的附合,系添附行為的一種,即將不同所有人的物緊密結合起來,成為一個新物。其特點在於所有人的`物雖可區分,但難以分離。

裝修系動產附合於不動產之上,按照民法主物所有人取得從物的原則,房屋租賃合同解除後,裝修物的所有權應由不動產人即李某取得。然而確定添附物歸屬後,必然會產生受益一方對受損一方的經濟補償問題,這裡要區分添附行為系善意行為還是惡意行為。出租人對承租人進行補償應滿足兩個前提:一、出租人對承租人的裝修行為明確表示同意,或者知悉而未表示反對;二、房屋因裝修而增值,且在租賃關係結束後,仍然存在。本案中,當事人雙方對一般裝修問題的處理雖未作明確約定,但合同簽訂後,王某對房屋進行裝修的過程中,李某既未阻攔,也未在合同期內提出異議,應視為默許,符合第一個前提。其次房屋經過裝修後,價值有所增加,由於裝修物附合於房屋,兩者不可拆分,租賃合同終止後李某即取得裝修物的所有權,故李某應當補償王某所支出的裝修費用,但不應超出房屋增值的部分。

筆者認為本案兩種分歧意見所適用的法律實際並無矛盾,但是合同法第二百二十三條側重強調承租人有保持租賃物原狀的義務,目的在保障出租人的利益,但對承租人的費用返還請求該條並無規定,故不能適用本案。對裝修物補償問題的法律適用,筆者同意後一種意見,即應當比照最高人民法院《關於貫徹執行〈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通則〉若干問題的意見》第86條規定,本著最大限度發揮裝修物價值的原則及公平原則,判令李某對王某進行適當補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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