關於處理合同模板合集6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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隨著人們法律觀念的日益增強,合同的用途越來越廣泛,合同協調著人與人,人與事之間的關係。那麼一份詳細的合同要怎麼寫呢?下面是小編精心整理的處理合同6篇,歡迎大家分享。

關於處理合同模板合集6篇

處理合同 篇1

《勞動合同法實施條例》第5條規定:"自用工之日起一個月內,經用人單位書面通知後,勞動者不與用人單位訂立書面勞動合同的,用人單位應當書面通知勞動者終止勞動關係。"根據以上規定,用人單位唯一的辦法就是終止與他們的勞動關係,否則,不但有可能引起雙倍工資風險,而且還會受到《社會保險法》所規定的.處罰。

證明不簽訂勞動合同的行為是勞動者造成的,用人單位需要保留好三方面的書面證據,否則可能因舉證不能承擔法律後果。

一、用人單位必須自與勞動者建立勞動關係起30天內,以書面形式向勞動者發出協商簽訂勞動合同通知書,保留勞動者簽收通知書的證據。在這裡要注意,不能等到接近30天時才履行告知義務,應當為勞動合同的協商等留出時間。

二、勞動者不與用人單位訂立書面勞動合同一般存在三種情況,一是勞動者遺忘或忽視,二是對合同條款不滿意,三是故意不簽訂。無論遇到哪種情況,用人單位最好按照《合同法》第94條規定,履行催告義務,催告書以書面形式告知,讓勞動者簽字作為證據儲存。

三、向勞動者發出書面終止勞動關係通知書,說明前兩個環節的時間、終止理由和法律依據,讓勞動者再次簽字作為其拒絕簽訂勞動合同的證據。

員工不與單位簽訂書面的勞動合同,對單位來講是存在很大風險的,因為可能需要支付員工雙倍的工資。此時,用人單位最好是及時與員工終止勞動關係,這樣才能避免自己承擔更多的責任。要是因此而產生了糾紛的話,可以通過網站委託你所在地區的專業律師來為您解決。

處理合同 篇2

一般情況下在借款合同中主要就是原告和被告,原告多為債權人,即出借人,被告多為借款人。

在特殊情況下原告可能是借款人即原債務人,所謂特殊情況是在債務人認為債權人侵害了自己的合法權益時可能向法院起訴,如債權人銀行等金融機構直接扣收貸款,或者債務人重複還款等。除這些情況外:

1、借款同時有保證人的保證人是共同被告。

2、行為人以他人名義借款的,借款人知道行為人同時也知道借款人的,應以行為人和借款人為共同被告。

3、“私貸公用”情況下當事人的確定。

實踐中有些地方出現“私貸公用”的情況,所謂“私借公用”是有的“公”即企業,由於已經有逾期貸款未還等原因而不能貸款,於是便由個人或私營企業以自己名義代為貸款,所貸款項由企業使用。這就是所謂“私貸公用”。私貸公用以合同法的規定,應該屬於委託關係。在這種情況下,出借人為原告沒有異議。如何列被告,應考慮以下情況:

(1)出借人不知道貸款人是企業,貸款後貸款人也未披露企業用款情況,企業也未主動介入還款事宜的,應以借款人為被告;

(2)貸款後借款人披露了實際用款人,出借人選擇借款人為相對人主張權利,仍然應列借款人為被告;

(3)在上述情況下,如果出借人選擇用款人為被告,可以用款企業為被告。如出借人堅持以借款和用款人為共同被告,法院也應允許,因為出借人有形式上的訴權。

4、借款單位或者擔保單位發生了變化,如合併、分立、改制、破產等,原告起訴誰,包括與該企業有關係的單位如上級主管部門或母公司,即列為被告。

在關於當前民事審判的有關問題《關於企業歇業、被撤併或吊銷營業執照後的訴訟主體的確認問題》中認為:

第一,訴訟主體的確認。企業在歇業、被撤併或吊銷營業執照後,是否可以作為訴訟主體參加訴訟,應當根據不同情形,區別對待,以確認訴訟主體。應當注意的是,無論在企業歇業、被撤銷或被吊銷營業執照情形中如果存在多個清算主體的,均應成為共同清算主體。

第二,清算主體的'認定。由於將企業因歇業、被吊銷營業執照情形中的清算主體確定為訴訟主體,因此對於不同性質的企業如何確定其清算主體就成為訴訟程式的關鍵。依據我國《公司法》第191條和192條以及有關法律法規的規定,我們認為,國有企業的清算主體是其上級主管部門;集體企業的清算主體是其開辦單位;聯營企業的清算主體是其聯營各方;有限責任公司的清算主體是其全體股東;股份有限公司的清算主體是其控股股東。因此,如法院立案時初步審查認為不應列為被告的,可以提出參考意見,如原告堅持列為被告應尊重原告意見,是否應承擔責任,應在審理中解決。

處理合同 篇3

委託方: (以下簡稱甲方)

受託方: 青島波斯特集團有限公司 (以下簡稱乙方)

為控制水體富營養化,維護生態平衡,保障人體健康,促進沿河地區社會經濟和環境的協調,受甲方委託,乙方對 進行水質處理,甲乙雙方達成如下協議:

本協議旨在明確甲乙雙方必須信守的基本原則。按照本協議的原則,乙方為甲方處理景觀水體,在實際處理過程中,雙方在不違背本協議的基礎上,根據實際可另行訂立協議實施執行。

第一條:根據甲方劃出的位於 的區域進行治理,實際面積 平方米。甲方提供的河道、湖區水面,化學汙染物不能流入該被處理的水區,甲方需把河道閘門關閉,杜絕化學汙水流入,除自然災害(上游大洪水)外。乙方應按甲方提供的實際面積給予治理,乙方採用BOT-1型淨水活素與生物酶和其它需用的`材料合成予以治理,本產品屬無毒、無色、無味、無刺激、無殘留、環保型新一代生物製劑,絕不影響區域內現有的水生植物和水生動物。

第二條:根據甲方給乙方提供的治理區域,水面長約 米,寬 米,平均水深 米,雙方按實際測量確認後方可施工(測量應含淤泥深度。)乙方根據實際地形自行核算,工程價格為 元/平方米,工程總造價 為 元。因水體面積較大,施工比較複雜,難度較大,甲方應提供適當的方便條件,給予配合。

第三條:施工日期根據合同要求,乙方需在施工完成十五日後取得明顯效果,二十日後達到最佳效果。施工日期自簽訂合同之日起至 年 月 日,保質期自 年 月 日至 年 月 日。

第四條:乙方經取樣化驗,甲方河道水質處理前為 度汙染水質,經處理後達到五類水標準,甲方有權在一年內隨機取樣化驗。

第五條:日常維護過程中,乙方隨時監測水域水體汙染情況,同時根據天氣情況及天氣預報,在水質將發生惡化,水藻將要爆發前,對水體及時進行治理維護,需要時增加產品使用量以保證河水的潔淨和觀賞性。

第六條:在保質維護期內,乙方有權監督任何單位或個人禁止向景觀水中投撒有害物體,如養魚用肥水劑,生澡劑,有害藥劑等,治理期間,若遇自然災害破壞造成水質汙染或因化學汙染所造成的水質汙染,不屬於乙方的責任。

第七條:工程完工後,乙方提出驗收申請,驗收時間與地點由甲方確定,驗收雙方派人進行,由甲方隨機進行取樣(不少於三處),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和國地表水環境質量標準》V類要求進行驗收,如因甲方原因未在上述期限內驗收,視為驗收合格。

第八條:由於甲方行為導致水質惡化時,乙方不承擔責任,但應提出治理方案,有甲方確認並認同價格後有償幫助甲方再次治理,治理費用由甲方承擔。

第九條:雙方簽訂合同後,甲方應先付給乙方 % 的預付款,驗收後付給 %,剩餘 %作為保證金,自 年 月 日之前沒有大量爆發藍藻應一次性結清保證金。

第十條: 雙方未盡事宜,可協商解決。

第十一條:本合同未盡事宜由雙方友好協商解決,解決不能滿意,也可通過法律程式解決。約定訴訟法院:青島市城陽區人民法院進行訴訟。

第十二條:本協議一式貳份,甲乙雙方各執壹份,具有同等法律效力,自雙方簽字蓋章之日起生效。

甲方:(章)

乙方:(章)

單位名稱:

單位名稱:

單位地址:

單位地址:

委託代理人:

委託代理人:

年 月 日

年 月 日

處理合同 篇4

乙方:

甲乙雙方經平等協商,甲方為提高小區物業管理服務質量,現甲方將該小區的生活垃圾委託給乙方負責清運處理,雙方本著"自願平等、互利互惠"的原則,經共同友好協商,一致達成以下協議,以資共同遵守執行:

一、清運範圍:甲方物業服務範圍內的小區為,該小區內的生活垃圾交由乙方清運。

二、工作要求:由乙方對上述範圍的生活垃圾進行清運,每天二次,下午19:00之前清理完畢,並保證不存垃圾。乙方將小區內的`生活垃圾從小區內設定的垃圾箱運出,送往垃圾轉運站。乙方不得隨意傾倒及汙染環境,乙方違反法律法規的相關規定處理垃圾的由國家行政機關處理,其責任由乙方自負(如罰款及其他行政處罰)與甲方無關。

三、合同期限: 年 月 日起至 年 月 日止,期滿雙方願意再合作則商議續簽事宜。

四、清運費用及付款辦法: 甲方每月付給乙方垃圾清算費用人民幣元。甲方於本協議生效後的第二個月與乙方結算第一個月的垃圾清運費,第三個月與乙方結算第二個月的垃圾清運費,以此類推。

五、乙方每次清運垃圾應保證小區內垃圾箱周圍乾淨,在小區內不得遺撒,對於遺撒、飄落的垃圾應立即清理乾淨,保證小區內環境衛生。乙方在清理垃圾的過程中給小區垃圾箱造成損壞的由乙方負責為甲方更新同等質量的垃圾箱;在運輸途中發生的一切事故與甲方沒有任何經濟關係。

六、甲方與乙方不存在僱傭勞動關係。

七、如乙方未按照本協議的約定清運垃圾,則每天每個小區一次扣人民幣元。

八、本協議在執行過程中如有未盡事宜,雙方應本著"實事求是、友好合作"的原則進行協商解決,其補充合同與本合同具有同等效力。

八、本協議一式兩份,甲、乙雙方各執一份,自雙方簽字蓋章後生效。

甲方(蓋章)乙方(蓋章)

代表簽字: 代表簽字:

年 月 日

處理合同 篇5

甲方: (以下簡稱甲方)

乙方: (以下簡稱乙方)

為了加強小區環境管理工作,規範生活垃圾的清運,給居民營造一個潔淨、舒適的生活、工作環境,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合同法》及有關規定,甲、乙雙方在平等互利、友好協商的基礎上,就乙方清運甲方物業管理區域內生活垃圾事宜,達成如下協議:

一、清運地點、頻次和時間

1、清運地點:甲方委託乙方清運生活垃圾的地址為: 市 區 路 號。

2、清運頻次:乙方必須做到生活垃圾每天清運兩次。

3、清運時間:每天第一次在上午8:00前完成,第二次在下午15:00—16:00完成。

二、協議時間

本協議有效期為 年,從 年 月 日至 年 月 日止。

三、費用及付款方式

1、費用:本協議下的生活垃圾清運費為¥ 元/月(大寫:幣 元整/月)。

2、結算方式:每月 日,乙方出具武漢市正規稅務發票或稅務收據給甲方,甲方以轉帳方式向乙方結算。

四、甲方的權利和義務

1、協議期間,在乙方無違約的前提下,甲方確保本協議下的生活垃圾由乙方清運。

2、甲方有權監督檢查乙方的生活垃圾清運質量。有權對乙方現場清運過程中出現的“滿桶、漏桶、落渣、漏渣”等不符合生活垃圾清運質量的現象要求立即整改。

3、甲方的生活垃圾一律投放到垃圾容器內,並保證送給暢通。

4、甲方如遇檢查等特殊情況,需提前書面或電話通知乙方,乙方須配合甲方適當增加垃圾清運次數。

五、乙方的權利和義務

1、協議期間,乙方須無條件的接受甲方的監督檢查和整改要求。

2、乙方須按本協議要求,保質保量完成甲方委託的生活垃圾清運工作,應做到垃圾日產日清。

3、乙方每次清運後不得有“滿桶和漏桶”現象,清運完畢後需將垃圾容器歸位至指定位置。若乙方沒有按時清運生活垃圾的,甲方通知乙方後,乙方應及時派人到現場檢查、督促清運到位。

4、乙方清運出現“落渣、漏渣” 現象時,須及時將現場處理乾淨。

5、乙方在清運過程中有損壞垃圾容器及其他公用設施的,乙方負責照價賠償。

6、乙方如遇垃圾場變阻等特殊原因,應及時通知甲方主管人員,告知延遲清運,但最多不得延遲一天。

7、乙方應指派專人檢查、督促甲方現場的生活垃圾清運情況,及時收集甲方的.反饋意見。

8、乙方在垃圾清運工作時應做到安全、有序,自覺遵守管理制度。乙方人員在垃圾清運工作時,發生傷亡等安全事故,其一切責任由乙方自負,甲方不承擔任何責任。

六、違約責任

1、乙方如沒有履行日常垃圾清運工作,或日常垃圾清運工作不能按甲方要求保質保量完成的,甲方有權單方終止協議,並相應扣除乙方垃圾清運費。如乙方提出終止協議,需提前一個月通知甲方,經甲方同意後,方可終止協議。

2、乙方每天清運生活垃圾沒有達到甲方要求的,甲方有權扣除當天的生活垃圾清運費用(特殊情況除外,但乙方必須事先通知甲方)。

七、協議的續簽與變更:

本協議到期日前一個月,由甲方通知乙方續簽本協議。如若甲方未通知乙方,協議有效期順延直至簽訂新協議。如若乙方接到甲方通知7天內未與甲方續簽本協議,視為本協議終止。

八、爭議的解決

本協議未盡事宜,由甲、乙雙方另行協商解決。協商不成時,雙方同意提交甲方所在地人民法院解決。

九、附則

1、本協議經甲、乙雙方代表人簽字並加蓋公章生效。

2、本協議壹式肆份,甲、乙雙方各執貳份。

甲方: 乙方:

負責人簽字: 負責人簽字:

聯絡電話:

處理合同 篇6

甲方:呼倫貝爾市牙星煤業公司露天煤礦

乙方:

為確保甲方礦區環境衛生,以及生產安全,甲、乙雙方在平等互利、友好協商的基礎上,就乙方清運甲方礦區內的生產、生活垃圾事宜,達成如下協議:

一、清運地點、頻次和時間

1、清運地點:甲方委託乙方清運生產垃圾的地址為:甲方工業廣場。

2、清運頻次:乙方每兩天清運一次。如因甲方生產工作需要加頻次的,提前1天向乙方提出,乙方應予配合。

3、清運範圍:乙方負責生產、生活垃圾的清運。嚴禁清運甲方生產、生活垃圾以外的其他物資出廠。

4、清運時間:中午(12:00-13:00)或下午(17:00-18:00),不得夜間清運(18:00-次日早上8:00)。乙方應避開甲方正常休息時間,雙休日及節假日不允許入廠。

二、協議時間

本協議有效期為 年,從 年月日至年月日止。

三、費用及付款方式

1、費用:依據雙方協商,生產、生活垃圾,乙方按 元/車向甲方繳取垃圾回收費。

2、交費時間:每月5日前,甲方將款交給乙方負責人,乙方負責人開具收款收據,不得拖延。

四、甲方的權利和義務

1、協議期間,在乙方無違約的前提下,甲方確保本協議下的生產、生活垃圾由乙方清運。

2、甲方有權監督檢查乙方的生產、生活垃圾清運質量。有權對

乙方現場清運過程中出現的不符合生產、生活垃圾清運質量的現象要求立即整改。

3、甲方的生產、生活垃圾一律投放到指定地點。

4、甲方如遇檢查等特殊情況,需提前書面或電話通知乙方,乙方須配合甲方適當增加垃圾清運次數。

五、乙方的權利和義務

1、協議期間,乙方須無條件的接受甲方的監督檢查和整改要求。

2、乙方須按本協議要求,保質保量完成甲方委託的`生產、生活垃圾清運工作,應做到垃圾每兩天清理一次,不干擾甲方正常生產。

3、乙方進入甲方礦區,不得在清運車內裝載與甲方無關的垃圾,一經發現,甲方有權對乙方進行處罰。若乙方沒有按時清運生產垃圾的,甲方通知乙方後,乙方應及時派人到現場檢查、督促清運到位。

4、乙方每次清運後,須向甲方領取《物料裝置出門單》,並有甲方指定管理人員的簽名方能出門。乙方須將此單交與甲方門衛人員,並在接受甲方門衛工作人員或相關管理人員的檢查並通過後,方可將垃圾運離甲方礦區。

5、乙方應指派專人檢查、督促甲方現場的生產、生活垃圾清運情況,及時收集甲方的反饋意見。

6、乙方在垃圾清運工作時應做到安全、有序,自覺遵守管理制度。乙方人員在垃圾清運工作時,發生傷亡或損壞甲、乙方財產、產品等安全事故,其一切責任由乙方自負,承擔相應賠償責任,甲方不承擔任何責任。

7、乙方進入甲方工業廣場必須空車,不應攜帶物資進廠,更不應將不屬於甲方的廢物、垃圾丟棄在甲方廠房,如發現須當天清理完畢,若再次發現類似情景,甲方有權終止合同執行,並不需承擔任何賠償責任。

六、協議的終止、續簽與變更:

1、乙方如沒有履行日常垃圾清運工作,或日常垃圾清運工作不能按甲方要求保質保量完成的,甲方有權乙方終止協議。

2、如乙方提出終止協議,需提前一個月通知甲方,經甲方同意

後,方可終止協議。

3、本協議到期前一個月,由乙方書面提出續簽申請,甲方審查同意後通知乙方續簽。如若甲方未通知乙方,協議有效期順延直至簽訂新協議。如若乙方接到甲方通知7天內未與甲方續簽本協議,視為本協議終止。

七、附則

1、本協議經甲、乙雙方代表人簽字並加蓋公章生效。

2、本協議一式兩份,甲、乙雙方各執一份。

甲方:(簽字蓋章)乙方:(簽字蓋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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