關於變更合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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隨著法律觀念的深入人心,越來越多的人通過合同來調和民事關係,簽訂合同是為了保障雙方的利益,避免不必要的爭端。相信很多朋友都對擬合同感到非常苦惱吧,下面是小編為大家整理的關於變更合同,歡迎閱讀與收藏。

關於變更合同

關於變更合同1

尊敬的 唐和民 先生/女士:

您好!

由於您的工作崗位發生變動,致使原勞動合同及相關協議上的公司主體、工作崗位名稱與現名稱不符,為保障您和公司的相關權益,河南分公司將認可您在前公司20xx年12月14日至20xx年5月31日的工齡,並計入您在河南分公司工齡進行工齡工資核算,公司需要與您重新簽訂勞動合同及相關協議,重籤起始時間為您異動至河南分公司時間20xx年6月1日。

祝您在新的`工作崗位上一切順利!

此 致

南儲倉儲管理有限公司河南分公司

人力資源部

勞動合同變更知會函——回執

南儲倉儲管理有限公司河南分公司:

本人已收到勞動合同變更知會函,也清楚知悉勞動合同變更知會函的內容;

本人 □同意 □不同意 (請打√選擇)與公司變更勞動合同。

  宣告人:

  身份證號:

  日 期:

關於變更合同2

一、勞動合同變更程式如下:

(1)提出變更的要約:用人單位或勞動者提出變更勞動合同的要求,說明變更合同的理由、變更的內容以及變更的條件,請求對方在一定期限內給予答覆。

(2)承諾:合同另一方接到對方的變更請求後,應當及時進行答覆,明確告知對方同意或是不同意變更;

(3)訂立書面變更協議:當事人雙方就變更勞動合同的內容經過平等協商,取得一致意見後簽訂書面變更協議,協議載明變更的具體內容,經雙方簽字蓋章後生效。變更後的勞動合同文字由用人單位和勞動者各執一份。

【實務操作指南】平等自願、協商一致是勞動合同變更的基本要求,用人單位未經勞動者同意強行變更勞動合同,屬違約行為,應當承擔違約責任,造成勞動者損失的,需承擔損害賠償責任。

二、變更勞動合同情形有哪些?

具體有以下幾種情形:

1、 試用期內。

2、 簽訂勞動合同時的.法律、行政法規發生變化,勞動合同的相關條款應作相應變更。

3、 勞動者患病或非因工負傷,醫療期後不能從事原工作。

4、 勞動者不能勝任工作,用人單位對其工作崗位予以調整。

5、發生不可抗力或出現致使勞動合同全部或部分條款無法履行的其他情況,如企業發生分立、合併、遷移、被兼併、企業資產轉移、轉產轉型、技術改造後某些生產崗位消失等。

6、勞動合同雙方當事人在平等自願、協商一致後達成新的協議變更原有的約定。

關於變更合同3

甲方:

乙方:

丙方:

甲、乙雙方在平等、自願、公開和誠實信用的基礎上年 月 日簽訂了

現甲方已更名為丙方。為理順甲、乙、丙三方之間的合同關係,經友好協商,特簽訂本協議書,具體內容如下:

1、甲方與乙方所簽訂的`上述 份合同中甲、乙雙方的責任、權利、義務不變。

2、甲方與乙方所簽訂的上述 份合同,三方同意合同中約定的甲方的責任、權利、義務全部由丙方承擔。

3、本協議書一式三份,甲、乙、丙三方各執一份。

4、本協議書自三方簽字蓋章起生效。

  甲方:

  法定代表人或委託代理人(簽字、蓋章): 時間: 年月 日

  乙方:二十二冶集團第一建設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或委託代理人(簽字、蓋章): 時間: 年月 日

  丙方:

  法定代表人或委託代理人(簽字):時間: 年月 日

關於變更合同4

一、因重大誤解訂立的合同

1、表意人因為誤解作出了意思表示;

2、表意人對合同的內容等發生了重大誤解;

3、誤解是由誤解方自己的過失造成的;

4、誤解是誤解一方的非故意行為。

二、顯失公平的合同

1、合同在訂立時就顯失公平;

2、一方獲得的利益超過了法律所允許的限度;受害的一方在訂立合同時缺乏經驗或情況緊迫。

三、因欺詐、脅迫而訂立的合同

四、乘人之危訂立的合同

勞動合同訂立時所依據的客觀情況發生重大變化,致使勞動合同無法履行,用人單位可與勞動者協商,對勞動合同進行變更,如果未能就變更勞動合同內容達成協議的,用人單位在提前三十日以書面形式通知勞動者本人或者額外支付勞動者一個月工資後,可以解除勞動合同。

一般有如下情形:

(1)訂立勞動合同所依據的法律、法規已經修改或者廢止。

(2)用人單位方面的原因。用人單位經上級主管部門批准或者根據市場變化決定轉產、調整生產任務或者生產經營專案等。

(3)勞動者方面的.原因。如勞動者的身體健康狀況發生變化、勞動能力部分喪失、所在崗位與其職業技能不相適應、職業技能提高了一定等級等,造成原勞動合同不能履行或者如果繼續履行原合同規定的義務對勞動者明顯不公平。

(4)客觀方面的原因。這種客觀原因的出現使得當事人原來在勞動合同中約定的權利義務的履行成為不必要或者不可能。

這時應當允許當事人對勞動合同有關內容進行變更。主要有:由於不可抗力的發生,使得原來合同的履行成為不可能或者失去意義。

不可抗力是指當事人所不能預見、不能避免並不能克服的客觀情況,如自然災害、意外事故、戰爭等。

由於物價大幅度上升等客觀經濟情況變化致使勞動合同的履行會花費太大代價而失去經濟上的價值。這是民法的情勢變更原則在勞動合同履行中的運用。

關於變更合同5

一、合同變更的概念

合同的變更有廣義、狹義之分。廣義指合同主體和內容的變更,前者指合同債權或債務的轉讓,即由新的債權人或債務人替代原債權人或債務人,而合同內容並無變化;後者指合同當事人權利義務的變化。狹義的合同變更指合同內容的變更。從我國合同法的第五章的有關規定看,合同的變更僅指合同內容的變更,合同主體的變更稱為合同的轉讓。

合同變更是合同關係的區域性變化(如標的數量的增減、價款的變化、履行時間、地點、方式的變化),而不是合同性質的變化(如買賣變為贈與,合同關係失去了同一性,此為合同的更新或更改)。合同標的的變更是否屬於合同變更,理論界有不同看法(關鍵在於變更協議是否以原合同的主要權利義務為基礎)。

二、合同變更的要件

1.原已存在有效的合同關係。合同的變更,是改變原合同關係,元原合同關係便無變更的物件,所以,合同變更以原已存在合同關係為前提。同時,原合同關係若非合法有效,如合同無效、合同被撤銷、追認權人拒絕追認效力未定的合同,也無合同變更的餘地。

2.合同內容發生變化。合同-內容的變化包括:標的物數量的增減;標的物品質的改變;價款或者酬金的增減;履行期限的變更;履行地點的改變;履行方式的改變;結算方式的改變;所附條件的增添或除去;單純債權變為選擇債權;擔保的設定或取消;違約金的.變更;利息的變化。

3.經當事人協商一致,或依法律規定。《合同法》第77條第1款規定:“當事人協商一致,可以變更合同。”合同變更通常是當事人合意的結果。此外,合同也可能基於法律規定或法院裁決而變更,如《合同法》第54條規定,一方當事人可以請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機關對重大誤解或顯失公平的合同予以變更。

4.法律、行政法規規定變更合同應當辦理批准、登記等手續的,應遵守其規定。

三、合同變更的效力

合同變更的實質在於使變更後的合同代替原合同。因此,合同變更後,當事人應按變更後的合同內容履行。

合同變更原則上向將來發生效力,未變更的權利義務繼續有效,已經履行的債務不因合同的變更而失去合法性。

合同的變更不影響當事人要求賠償的權利。原則上,提出變更的一方當事人對對方當事人因合同變更所受損失應負賠償責任。

合同變更後若是雙方對合同的變更存在異議當及時諮詢相關法律人士,合同所牽扯的一般有關金錢利益雙方當對此謹慎小心,必要的時候委託律師處理相關問題也是非常省事省力的。

關於變更合同6

中國農業銀行遂川縣支行:

為理順產權關係、規範資金管理,根據相關法律的規定並結合企業實際,我公司下設信託持股管理辦公室負責信託持股的`管理和相關事務管理。接管原遂川縣供電有限責任公司職工持股會的債權、債務及相關事宜,現特向貴行申請辦理賬戶名稱變更手續,請予以批准為感!

  遂川縣川龍電力實業有限責任公司

  二○○五年十月二十八日

關於變更合同7

(一)合同變更的條件

1.原合同關係有效成立。

合同的變更必須以有效成立的合同為物件,凡未成立或無效的合同,不存在變更的問題。因為,合同的變更發生改變原合同關係之效力,無原合同關係便無變更的物件。合同無效,自始即無合同關係;合同被撤銷,合同自始失去法律約束力,亦無合同關係;追認權人拒絕追認效力未定的合同,仍無合同關係。在這些情況下,自無變更合同的餘地。

2.合同要素髮生變化。

有效成立的合同要成立合同變更,必須有合同要素的變化。在廣義合同變更中,不僅指合同主體發生變更,也包括合同內容發生變化。在狹義的合同變更中,則不包括合同主體的變更,僅指合同內容的變更。因此,合同要素髮生變化是合同的變更不可或缺的條件。就合同內容變化來說,主要包括下列內容的變化:

① 合同標的物變更,包括標的物種類、數量、品質、規格等發生變化;

②合同履行條件變更,包括履行期限、履行地點、履行方式以及結算方式的改變等;

③合同價金變更,即合同價款或者酬金的增減,以及利息的.變化等;

④合同性質變更,例如租賃合同買賣合同,選擇之債變為簡單之債,原合同債務轉變為損害賠償債務等;

⑤合同所附條件或者期限變更,例如所附條件除去或者增加,所附期限的延長或者提前等;

⑥合同擔保的變更,例如基於當事人的意思表示或者法律的規定,使合同擔保消滅或者新設等

⑦其他內容的變更,例如違約金的變更,選擇裁判機構協議的變更,等等。

當然,當事人對合同變更內容的約定必須明確。根據我國《合同法》規定,約定不明確的,推定為未變更。而且變更後的合同內容不得具有違法性,不得規避法律的規定或者損害國家、集體和第三人的利益,不得有違公序良俗,否則,不發生合同變更的效果。

3.合同的變更必須有合法依據。

在合同法學上,合同變更的合法依據主要包括:當事人協議。當事人協商一致變更合同是合同自由原則的體現,因此,當事人的合意是引起合同關係變更的重要法律事實。前文已經指出,合同通過當事人協商變更是合同變更的一種型別,我國《合同法》第77條第1款規定:“當事人協商一致,可以變更合同”。法律直接規定。基於法律的直接規定而變更合同,法律效果可直接發生,不以法院或者仲裁機構的裁判或當事人協議為必經程式。裁判機關裁判。合同也可以由法院判決或者仲裁機關裁決的程式發生變更。在我國法上,一是意思表示不真實的合同,二是適用情勢變更原則,無論是解除合同還是變更合同,均須法院或者仲裁機構的裁判。依形成權人的意思表示。合同的變更在於形成權人單方意思表示的,例如選擇權人行使選擇權,使合同變更。

4.符合法律要求的方式。

對合同的變更法律要求採取一定方式的,須遵守此種要求。基於情勢變更原則變更合同,變更意思表示不真實的合同,須經法院或者仲裁裁判的方式。當事人協議變更合同,有時需要採用書面形式,有時則無此要求。《合同法》第77條第2款規定,法律、行政法規規定變更合同應當辦理批准、登記等手續的,依其規定。

(二)合同變更的效力

合同一經過變更,即產生以下法律效力:

第一,合同變更部分取代被變更部分,原合同未變更部分仍然繼續有效。換句話說,合同變更僅對已經變更的部分發生效力,未變更部分的權利義務繼續發生效力。這是因為,合同的變更,主要是在保持原合同關係的基礎上,使合同內容發生變化,合同變更的實質是以變更後的合同代替了原合同。因此,在合同發生變更以後,當事人應當按照變更後的合同內容做出履行,任何一方違反變更後的合同內容都將構成違約。

第二,合同變更原則上僅向將來發生效力,對已經履行的部分沒有溯及力,已經履行的債務不因合同的變更失去其法律依據。因此,除當事人另有約定外,任何一方不得因合同的變更而要求對方返還已為的給付。

第三,合同的變更並不影響當事人要求賠償的權利。《民法通則》第115條規定:“合同的變更或者解除,不影響當事人要求賠償損失的權利”。

關於變更合同8

【案情概要】1945年5月10日,高某到某裝置公司工作。20xx年,雙方簽訂了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20xx年11月22日,裝置公司又獨資設立了一新公司。12月20日,裝置公司召集包括高某在內的墊片車間的全體員工召開會議,告知設立了新公司及裝置公司的墊片生產將整體轉移至新公司的事宜,並告知了有關墊片車間員工的勞動關係轉移或解除的'兩種方案。會議當天,裝置公司發給員工每人一份關於勞動關係的轉移方案及回執,要求員工對兩種方案作出選擇,於12月24日前交至公司,並告知過期沒有提交選擇的將視為不同意與新公司建立勞動關係。因高某逾期未遞交回執,12月26日,裝置公司向高某送達瞭解除勞動合同的通知書,並通知其辦理相關手續。經多次催促,高某逾期未去辦理手續。裝置公司遂為高某辦理了退工手續。高某向仲裁委申請仲裁,要求撤銷裝置公司作出的解除勞動合同的決定。仲裁委員會裁決裝置公司支付高某違法解除勞動合同的雙倍賠償金84736.4元。裝置公司不服,訴至法院。法院判決駁回高某要求撤銷裝置公司作出的解除勞動合同決定的訴訟請求。

【律師寄語】有時,因為情勢發生變更,會出現原來的勞動合同無法履行的情形,那麼作為企業,此時就應當及時與勞動者進行協商,徵求工會的意見,在不能達成一致意見時,更要做好勞動者失業後的保障工作。作為勞動者,也不能死守著勞動合同不能變更的觀念,在原合同確實無法繼續履行時,還應當多考慮企業給出的解決方法,不然的話可能最終損失最大的還是勞動者本人。

關於變更合同9

用人單位(甲方):_________________地址:_________________

員工姓名(乙方):_________________員工身份證號碼:_________________

經雙方平等友好協商,同意變更甲、乙雙方於___年___月___日簽訂的《勞動合同》中的`部分內容,本協議書作為《勞動合同》的附件,具法律效力。具體變更內容如下:

1、第條項變更為:_________________

2、第條項變更為:_________________

本變更協議正本一式兩份,雙方各執一份。經甲乙雙方簽字蓋章後生效。

甲方:_________________(蓋章)乙方(簽名):_________________

法人代表(委託代理人)簽名:_________________身份證號:_________________

日期:_________________ 日期:_________________

關於變更合同10

xx銀行xx支行:

我公司因業務拓展需要,將原:xx-xxx-xxx-xxx-xx有限公司,賬號:xx-xxx-xx;變更為:xx-xxx-xxx有限公司。今委託我司職工xx-x,前往貴行辦理變更手續,如有產生經濟損失概由我司負一切責任。

  xx-xxx有限公司

  年 月 日

關於變更合同11

勞動合同訂立時所依據的客觀情況發生重大變化,致使勞動合同無法履行,用人單位可與勞動者協商,對勞動合同進行變更,如果未能就變更勞動合同內容達成協議的,用人單位在提前三十日以書面形式通知勞動者本人或者額外支付勞動者一個月工資後,可以解除勞動合同。

可以解除勞動合同一般有如下情形:

(1)訂立勞動合同所依據的法律、法規已經修改或者廢止。

(2)用人單位方面的原因。用人單位經上級主管部門批准或者根據市場變化決定轉產、調整生產任務或者生產經營專案等。

(3)勞動者方面的`原因。如勞動者的身體健康狀況發生變化、勞動能力部分喪失、所在崗位與其職業技能不相適應、職業技能提高了一定等級等,造成原勞動合同不能履行或者如果繼續履行原合同規定的義務對勞動者明顯不公平。

(4)客觀方面的原因。這種客觀原因的出現使得當事人原來在勞動合同中約定的權利義務的履行成為不必要或者不可能。這時應當允許當事人對勞動合同有關內容進行變更。

主要有:

①由於不可抗力的發生,使得原來合同的履行成為不可能或者失去意義。不可抗力是指當事人所不能預見、不能避免並不能克服的客觀情況,如自然災害、意外事故、戰爭等。

②由於物價大幅度上升等客觀經濟情況變化致使勞動合同的履行會花費太大代價而失去經濟上的價值。這是民法的情勢變更原則在勞動合同履行中的運用。

在滿足一定條件的時候,勞動合同可以在雙方的協商後發生變更。但是各位必須明確是在什麼情況下勞動合同才能變更,這個是變更勞動合同的前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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