用人單位勞動合同(15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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隨著法律法規不斷完善,人們越發重視合同,合同的法律效力與日俱增,合同能夠促使雙方正確行使權力,嚴格履行義務。那麼問題來了,到底應如何擬定合同呢?以下是小編幫大家整理的用人單位勞動合同,歡迎閱讀,希望大家能夠喜歡。

用人單位勞動合同(15篇)

用人單位勞動合同1

(一)事先通知工會

《勞動合同法》第41條規定在可以裁員的4種情形下,用人單位需提前三十天向工會或者全體職工說明情況,聽取工會或職工意見後,上報勞動部門,即工會對用人單位裁員有知情權和建議權。第43條規定,用人單位單方解除勞動合同時,應當事先將理由通知工會。若用人單位違法或違約的,工會有權要求用人單位糾正,用人單位在研究工會的意見後,要將處理的結果書面通知工會,即工會對用人單位單方解除勞動合同有共決權,在不合法或不合理時有權否定,且對再處理結果的進一步的知情權。這一要求在深圳市司法實踐中尚未真正實施,但筆者認為有必要向用人單位告知有這樣的規定存在,也許不久就會在司法實踐中得到進一步貫徹。

(二)通知勞動者

用人單位解除勞動合同的,必須出具書面通知且送達勞動者,否則解除勞動合同的決定不生效。但實踐中很多情況是勞動者拒不簽收通知,而用人單位又沒辦法強迫勞動者簽收。建議可採取如下應對方法:1、製作員工入職登記表時,增加一欄,內容為:“公司有關書面檔案、通知無法直接送達給本人時,本人確認本表中所填寫的家庭住址為郵寄送達地址。” 2、《勞動合同》中增加一個條款:甲方(用人單位)有關書面檔案、通知無法直接送達給乙方(勞動者)時,乙方確認勞動合同中所填寫的家庭住址為郵寄送達地址。一旦發生勞動者拒不簽收的情況,即按照上述勞動者家庭地址郵遞相關檔案,並保留郵遞憑證作為證據。

(三)用人單位內部的程式

用人單位在用工管理中,針對勞動者違規違紀、工作失誤並造成重大損害等情況,必須收集相關證據證明和確認客觀事實,且必須以書面形式通知勞動者本人,讓其確認或提出異議。在解除與勞動者的勞動合同之前必須收集充分的證據,在此以如何證明勞動者嚴重違反規章制度或勞動紀律為例,闡述舉證要求。

1、如何收集勞動者違反規章制度或勞動紀律的證據?

現實生活中此類案件情況千差萬別,因此違規違紀證據各不相同,不可能公式般的套用。通常下列形式的資料可作為證據:(1)違紀員工的“檢討書”、“求情書”、“申辯書”、“違紀情況說明”等等;(2)有違紀員工本人簽字的違紀記錄、處罰通知書等;(3)其他員工及知情者的證詞;(4)有關事件涉及的物證(如被損壞的生產裝置,如物證不方便保留,則拍攝清楚的照片,同時照片上還應當顯示時間年月日時);(5)有關視聽資料(如當事人陳述事件的錄音、錄影);(6)政府有關部門的處理意見、處理記錄及證明等。書面證據是最有力的證據,尤其是有違紀員工簽字的書面證據,應盡收集和保留。

2、收集證據的方法:

(1)建立日常書面行文制度和檔案保管制度;(2)對“大錯不犯,小錯不斷”的員工的違紀行為,應注意平時記錄在案。每次違紀時, 企業都作出相應的書面處理材料,要求員工簽字。如員工不願在處理材料上簽字,則可以扣罰工資的處罰方式,在工資單上註明處罰內容,由員工在領取工資時一併簽字,並在工資單上註明對工資數額有異議的,應當在7日內提出;(3)對有違法行為(如、盜竊、打架、吸毒等)的員工,可以要求政府有關部門處理,政府有關部門的處理結論或者記錄,就是有力的證據。

(四)特殊程式

特殊程式因解除勞動合同的法定條件不同而有所區別。如員工因不能勝任原來工作,用人單位解除合同時必須事先為勞動者另行安排工作;勞動者不能勝任工作時,用人單位在解除勞動合同前,必須為勞動者培訓或調崗;情勢變更導致勞動合同無法履行的,用人單位在解除勞動合同前,必須先與勞動者協商變更勞動合同;用人單位裁員前,必須向當地勞動保障行政部門報告裁減人員方案以及工會或者全體職工的意見,並聽取勞動保障行政部門的意見;此處的“先另行安排工作”、“先培訓或調崗”、“先協商變更合同”和“預先報告”就是特殊程式,應注意與法定條件相結合,在此不再贅述。

(五)後義務程式

用人在解除勞動合同時,應為勞動者出具解除勞動合同或離職的證明,並有義務在15天內為勞動者辦理檔案材料和社會保險關係轉移手續。

用人單位勞動合同2

甲方:北京市海淀區醫協醫院

乙方:身份證號:家庭地址: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法》,甲乙雙方經平等協商,自願簽訂本合同,共同遵守本合同所列條款。

一、甲方租用乙方車輛與聘請乙方本人為專職司機。

二、本合同自____年__月__日起至____年__月__日止,期限屆滿本合同自行終止,經雙方同意,可以另籤勞動合同。

三、其中試用期為__個月即____年__月__日至____年__月__日,試用期限內甲方有權隨時解除勞動合同。

四、乙方經甲方聘用後,自願將身份證、戶口本影印件交給甲方保管,一直到離職為止。

五、甲方給乙方的租用車輛及薪資待遇:每個月4000元,包括五險一金。發薪日應在每月份10日銀行匯款或現金方式支付。

六、車險、保養以及車的正常維護由乙方自行來承擔。

七、乙方在聘用駕駛員崗位期內應遵守公司制定的規章制度,按照公司彰程辦事,準時上班,按照公司的需要,自覺加班,不講怨言,愛崗敬業,吃苦耐勞。

八、乙方在聘用駕駛員崗位期內,發生車輛違章違紀和車輛碰撞等事故,均由乙方本人負責,本公司概無責任。

九、乙方在工作期間內每天對車輛進行保養、擦洗;每天對車輛進行檢查,保持車輛狀況良好再行駛。絕不帶著毛病上道。如不遵守交通規則,而發生交通事故,責任都由乙方來承擔,本公司概無責任。

十、甲方的權利和義務

(1)其有權進行本合同規定的行為,並已採取所有必要的公司行為授權簽訂和履行本合同;

(2)本合同自簽訂之日起對其構成有約束力的義務。

十一、合同的變更、終止和解除

1、崗位聘任合同簽訂後,甲、乙雙方必須全面履行合同規定的義務,任何一方不得擅自變更合同。確需變更的,雙方應協商一致,並按原簽訂程式辦理。

雙方未達成一致意見的,原合同效力不變。

2、有下列情況之一的,聘任合同自行終止:

(1)聘任合同期滿,或聘任合同約定終止聘任合同的條件出現;

(2)甲方撤消或解散。

3、有下列情況之一的,甲方可以隨時解除聘任合同:

(1)乙方在試用期內不勝任崗位要求;

(2)乙方嚴重失職、瀆職,給甲方造成不同程度的財產和經濟等損失。

十二、條本合同一式兩份,甲乙雙方各持一份。

甲方(蓋章)

乙方(簽章)

用人單位勞動合同3

陳xx、李xx、張xx、楊xx:

因你們四人於2xxx年5月1日或2xxx年5月1日起無故曠工至今,系嚴重違紀行為,依據《勞動合同法》及我公司相關規章制度,我公司研究決定解除與你們各自簽訂的勞動合同。我公司通過各種途徑無法與你本人聯絡,郵寄的離職體檢通知書和解除勞動合同通知書未妥投,現通過公告方式向你們四人送達解除勞動合同通知書。

請你們四人在兩日內到我公司辦理相關手續,逾期未辦後果自負。

特此通知

  xxx有限公司

  2xxx年8月12

用人單位勞動合同4

一 簽約人基本情況

(一)、用人單位基本情況:

甲方(用人單位)名稱: 天津百盛鼎益建築勞務服務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或主要負責人): 李增雄 單位地址: 天津市東麗經濟開發區一經路1號401-18房間

聯絡電話:

(二)、勞動者基本情況:

乙方(勞動者)姓名:______________

家庭住址(現住址):

居民身份證號碼

(其他有效身份證號碼):

聯絡電話:

二 合同期限

(三)、本合同期限執行下列 款

(1)、本合同為固定期限 年(月),自 年 月 日起至年 月 日止。

(2)、本合同為無固定期限,自 年 月 日始。

(3)、本合同為以完成一定工作任務為期限,雙方就有關事項約定如下: 。

(四)、本合同試用期為 月(日),自 年 月 日起至 年 月 日止。

三 工作時間和工作地點

(五)、根據甲方工作需要和任職要求,乙方同意在 崗位上工作,具體工作內容為 。

(六)、乙方的工作地點為: 。

(七)、乙方的工作職責是:

四 工作時間和休息休假

(八)、甲方根據乙方所在工作崗位的特點實行 工時制度。

A.標準工時制度;

B.綜合計算工時工作制度;

C.不定時工作制度;

乙方具體工作時間安排如下:

(九)、甲方因生產經營需要確需乙方加班的,應符合國家或本市的有關規定及用人單位的審批程式。

(十)、乙方應享受國家規定的休息休假之外的假期約定如下:

五 勞動報酬

(十一)、甲方每月以貨幣形式向乙方支付工資,具體發薪日期為 。

(十二)、乙方試用期間的工資為 元/月。

(十三)、工資具體支付辦法、標準及有關內容約定如下:

六 社會保險

(十四)、甲乙雙方按照國家和本市的規定參加養老、失業、醫療、工傷、生育社會保險,履行繳費義務,確保乙方享有各種社會保險的權利。

(十五)、乙方應當交納的社會保險費,由甲方從乙方的工資中代扣代繳。

七 勞動保護、勞動條件和職業危害防護

(十六)、甲方嚴格執行國家和本市有關勞保護方面的法律、法規和規定,對乙方進行安全生產和操作規程教育培訓,努力改善勞動條件,保證乙方在生產過程中安全與健康。

(十七)、甲方嚴格按照國家和本市法律、法規和規定及時向乙方發放勞動防護用品,並按規定對乙方進行健康檢查。

(十八)、乙方在勞動過程中必須嚴格遵守勞動安全衛生和操作規程。 (十九)、乙方患職業病、因公負傷或死亡,甲方按國家和本市有關規定給予各項待遇。

八 勞動合同的解除、終止和續訂

(二十)、甲乙雙方單方面解除或終止本合同,應符合《勞動合同法》規定的條件和程式。

(二十一)、乙方應在本合同解除或終止前 日內辦理完畢工作交接手續。 雙方解除或終止本合同時乙方需辦理工作交接明細如下:

甲方在乙方辦理工作交接時,向乙方支付經濟補償金和出具解除或終止本合同的證明。

九 違約責任及違約金

(二十二)、甲方為乙方提供專項培訓費用,對其進行專業技術培訓的,就有關服務期和違約金等事項的雙方約定如下(或見雙方簽訂的專項協議書):

(二十三)、乙方為甲方的高階管理人員、高階技術人員和其他負有保密義務的人員,雙方就竟業限制的範圍、地域、期限、經濟補償和違約責任等事項約定如下(或見雙方簽訂的專項協議書):

十 雙方約定事項

(二十四)、甲乙雙方本著合法、公平、平等自願的原則,經協商約定如下事項:

十一 勞動爭議處理

(二十五)、甲乙雙方因執行本合同發生爭議時,應先行協商解決;協商解決無效時可進行調解;調解無效的任何一方均可向有管轄權的勞動爭議仲裁委員會申請仲裁;對仲裁裁決不服的,可向有管轄權的人民法院提起訴訟。

十二 其他事項

(二十六)、本合同未盡事宜,按國家和本市有關法律、法規和規定執行。吳規定的雙方應協商解決。

(二十七)、本合同的條款如與國家或本市的有關法律、法規和規定不一致時,按照國家和本市的有關法律、法規和規定執行。

(二十八)、雙方應當仔細閱讀合同條款,以明確其權利和義務。

(二十九)、本合同自甲乙雙方簽訂(蓋章)之日起生效,雙方應嚴格遵守執行。本合同一式兩份,甲乙雙方各執一份。

甲方(蓋章) 乙方(簽字

法定代表人或委託代理人)

年 月 日 年 月 日

用人單位勞動合同5

一、過錯性解除勞動合同(依據:《勞動合同法》第39條)

1、適用範圍:

(一)在試用期間被證明不符合錄用條件的;

(二)嚴重違反用人單位的規章制度的;

(三)嚴重失職,營私舞弊,給用人單位造成重大損害的;

(四)勞動者同時與其他用人單位建立勞動關係,對完成本單位的工作任務造成嚴重影響,或者經用人單位提出,拒不改正的;

(五)因本法第二十六條第一款第一項規定的情形致使勞動合同無效的;

(六)被依法追究刑事責任的。

2、適用於用人單位的全體員工

3、適用程式:

(一)經過工會程式。

(二)向勞動者說明理由,並送達解除決定。

二、非過錯性解除勞動合同(依據:《勞動合同法》第4條)

1、適用範圍:

(一)勞動者患病或者非因工負傷,在規定的醫療期滿後不能從事原工作,也不能從事由用人單位另行安排的工作的;

(二)勞動者不能勝任工作,經過培訓或者調整工作崗位,仍不能勝任工作的;

(三)勞動合同訂立時所依據的客觀情況發生重大變化,致使勞動合同無法履行,經用人單位與勞動者協商,未能就變更勞動合同內容達成協議的。

2、並非適用於所有員工,即排除以下人員:(依據《勞動合同法》第42條)

(一)從事接觸職業病危害作業的勞動者未進行離崗前職業健康檢查,或者疑似職業病病人在診斷或者醫學觀察期間的;

(二)在本單位患職業病或者因工負傷並被確認喪失或者部分喪失勞動能力的;

(三)患病或者非因工負傷,在規定的醫療期內的;

(四)女職工在孕期、產期、哺乳期的;

(五)在本單位連續工作滿十五年,且距法定退休年齡不足五年的;

(六)法律、行政法規規定的其他情形。

3、適用程式:

(一)經過工會程式。

(二)向勞動者說明理由,並送達解除決定。

三、經濟性裁員解除勞動合同(依據:《勞動合同法》第41條)

1、適用範圍:

(一)依照企業破產法規定進行重整的;

(二)生產經營發生嚴重困難的;

(三)企業轉產、重大技術革新或者經營方式調整,經變更勞動合同後,仍需裁減人員的;

(四)其他因勞動合同訂立時所依據的客觀經濟情況發生重大變化,致使勞動合同無法履行的。

2、並非適用於所有員工,a、即排除以下人員:(依據《勞動合同法》第42條)

(一)從事接觸職業病危害作業的勞動者未進行離崗前職業健康檢查,或者疑似職業病病人在診斷或者醫學觀察期間的;

(二)在本單位患職業病或者因工負傷並被確認喪失或者部分喪失勞動能力的;

(三)患病或者非因工負傷,在規定的醫療期內的;

(四)女職工在孕期、產期、哺乳期的;

(五)在本單位連續工作滿十五年,且距法定退休年齡不足五年的;

(六)法律、行政法規規定的其他情形。

b、即優先留用以下人員:(依據《勞動合同法》第41條)

(一)與本單位訂立較長期限的固定期限勞動合同的;

(二)與本單位訂立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的;

(三)家庭無其他就業人員,有需要扶養的老人或者未成年人的。

c、必須符合的人數要求(依據《勞動合同法》第41條)

需要裁減人員二十人以上或者裁減不足二十人但佔企業職工總數百分之十以上的

3、適用程式:

(一)提前3天向工會或者全體職工說明情況;

(二)認真聽取工會或者職工的意見;

(三)向勞動行政部門報告裁員方案,裁員方案包括被裁減人員名單、裁減時間、實施步驟、依據的法律法規規定、經濟補償辦法等;

(四)由用人單位正式公佈裁減人員方案,與被裁減人員辦理解除勞動合同手續,按照有關規定向裁減人員本人支付經濟補償金。

律師建議:用人單位基於以上情況解除勞動合同時,需要對相關的諸如“在試用期間被證明不符合錄用條件的”、“員工不能勝任工作”等事實承擔相應的舉證責任;在對上述概念的解釋存在爭議時,用人單位切忌任意解釋,應當根據用人單位的規章制度和公平合同的原則,作出合法解釋和適用。

用人單位勞動合同6

甲方(用人單位)名稱:

法定代表人(或主要負責人):

單位地址:

聯絡電話:

乙方(勞動者)姓名:___________

家庭住址(現住址):

居民身份證號碼

(其他有效身份證號碼):

聯絡電話及詳實通訊地址:

甲、乙雙方本著自願、平等的原則,經協商一致,簽訂本合同,以便共同遵守。

第一條 勞動合同期限

一、勞動合同期

甲、乙雙方商定,採取下列第 種形式確定勞動合同期:

1、有固定期限:本合同期限為 年,自 年 月 日起至 年 月 日止。

2、無固定期限:本合同期限自 年 月 日開始履行,至法定條件出現時終止履行。

二、試用期

雙方同意按以下第 種方式確定試用期(試用期包含在勞動合同期內):

1、無試用期。

2、試用期從自 年 月 日起至 年 月 日止。

第二條 工作崗位

一、乙方的工作崗位(部門、職務)為: 。

二、甲方有權根據經營需要及乙方的能力表現,在取得乙方同意的情況下可以合理調整乙方的工作崗位(包括部門、工種或職務)。乙方應按時、保質完成甲方安排的任務。

第三條 工作條件和勞動保護

甲方為乙方提供符合國家規定的安全衛生條件的工作環境,保證乙方在身體不受危害的環境條件下從事工作。

第四條 教育培訓

在乙方被聘用期間,甲方負責對乙方進行職業道德、業務知識和各種規章制度的教育和培訓。

第五條 工作時間

甲方實行每週五天,每天8小時工作制。遇到特殊情況需乙方可以接受少許加班。乙方享有國家規定的法定節假日、婚假、喪假、計劃生育假等有薪假日。

第六條 勞動報酬

一、甲方按照本市最低工資結合本單位工資制度支付乙方工資報酬。乙方試用期工資為 元/月。轉正後工資為基本工資 +績效工資。

二、甲方每月10日支付乙方上月工資,實行先工作後付薪。

第七條 福利待遇

乙方在合同期內因工或非因工負傷、致殘、疾病及死亡等事宜按照國家法律對甲方進行相關規定執行。

乙方因病不能上班,可憑醫院出具的有關證明,享受甲方規定病假工資。

第八條 勞動紀律

乙方應遵守國家的法律、法規及甲方的在公司區域網公示的各項規章制度。

乙方違反勞動紀律和甲方的規章制度,甲方可按獎懲規定給予批評、教育、處罰,直至解除勞動合同。

第九條 合同的變更

甲乙雙方應當按照勞動合同的約定,全面履行各自的義務。

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雙方可以變更本合同:

1、雙方協商同意的;

2、由於不可抗力或合同訂立時依據的其他客觀情況發生重大變化致使本合同無法履行的。本項所稱重大變化主要指甲方調整生產專案,機構調整、撤併等。

第十條 合同的終止

具有下列情形之一,本合同應即終止:

1、本合同期限屆滿;

2、乙方達到法定退休條件的;

3、法律法規規定的其他終止情形

第十一條 勞動合同的解除

經甲、乙雙方協商一致,勞動合同可以解除。

一、乙方在任職期間從事以下競業限制行為的,甲方可以解除合同,並給予相應罰金。

1、自營與甲方同類的業務;

2、為他人經營或提供與甲方同類的業務

二、乙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甲方可以解除合同,並不予支付經濟補償金。

1、在試用期間,發現不符合錄用條件的;

2、嚴重違反勞動紀律或甲方規章制度的;

3、嚴重失職、營私舞弊,對甲方利益造成重大損害的;

4、被依法追究刑事責任或勞動教養的。

三、在下列情形之一的,甲方可以解除勞動合同。

1、乙方患病或者非因工負傷,醫療期滿後不能從事原工作,也不能從事由甲方另行安排適當工作的;

2、乙方不能勝任工作的;

3、勞動合同訂立時所依據的客觀情況發生重大變化,經當事人協商不能就變更勞動合同達成協議的;

4、甲方進行法定整頓期間或者生產經營狀況發生困難,確需裁減人員的。

四、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乙方可以通知甲方解除勞動合同。

1、在試用期內的,提前三日書面通知甲方;

2、甲方以暴力或非法限制人身自由手段強迫勞動的;

3、甲方未按照勞動合同約定支付勞動報酬或提供勞動條件的;

4、乙方因其它情況需辭職,提前30日以書面形式通知甲方。

第十二條 合同的續訂

一、本合同期限屆滿後,經雙方協商本合同可以續訂。

二、連續訂立二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除乙方提出訂立固定期限勞動合同外,應當簽訂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

第十三條 勞動爭議

甲、乙雙方履行本合同,發生爭議時,可由甲、乙雙方協商解決。

若雙方不能協商解決的,可向企業所在地的勞動爭議仲裁委員會申請仲裁。不服從仲裁裁決的一方,可在收到仲裁裁決書十五天內,向企業所在地人民法院提出訴訟。

第十四條 保密約定

乙方在工作期間不得將甲方涉及到商業機密(如產品價格、進貨渠道、紙質文件和電子文件、賬號資訊等)不利於甲方發展的資訊對外傳播和複製,如若違法,甲方有權解除勞動合同。

第十五條 其他約定

一、乙方保證與甲方簽訂本合同時,已與其他用人單位解除或終止了勞動關係,並提供相關單位的解除或終止勞動關係證明,否則,甲方有權解除本合同。由於乙方的過錯,導致甲方被乙方原工作單位追訴的,乙方應賠償甲方因此受到的全部損失。

二、乙方因故辭職,應按照甲方的有關規章制度辦理完工作交接手續後方可離職,否則甲方有權不予辦理解除勞動合同的有關手續(包括出具解除勞動合同證明、辦理檔案和社保關係的轉移等手續)。

三、本合同一式叄份,甲、乙雙方各執一份,個人檔案儲存一份,經雙方簽字蓋章後生效。

四、本合同未盡事宜,由甲、乙雙方協商解決。

五、本合同條款如與國家法律、法規和政策相悖時,以國家法律、法規和政策為準。

  甲方: (公章)

  負責人簽字: 乙方簽字:

  年 月 日 年 月 日

用人單位勞動合同7

根據勞動合同法的規定,用人單位可以單方解除勞動合同的方式有以下三種方式:

一、《勞動合同法》第39條規定,勞動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單位能解除勞動合同:

1.在試用期間被證明不符合錄用條件的;

2.嚴重違反用人單位的規章制度的;

3.嚴重失職,營私舞弊,給用人單位造成重大損害的;

4.勞動者同時與其他用人單位建立勞動關係,對完成本單位的工作任務造成嚴重影響,或者經用人單位提出,拒不改正的;

5.因本法第二十六條第一款第一項規定(以欺詐、脅迫的手段或者乘人之危,使對方在違背真實意思的情況下訂立或者變更勞動合同的)的情形致使勞動合同無效的;

6.被依法追究刑事責任的。

二、用人單位應當提前30天採用書面形式通知勞動者本人方可解除合同。

《勞動合同法》第40條規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單位提前三十日以書面形式通知勞動者本人或者額外支付勞動者一個月工資後,可以解除勞動合同:

1.勞動者患病或者非因工負傷,在規定的醫療期滿後不能從事原工作,也不能從事由用人單位另行安排的工作的;

2.勞動者不能勝任工作,經過培訓或者調整工作崗位,仍不能勝任工作的;

3.勞動合同訂立時所依據的客觀情況發生重大變化,致使勞動合同無法履行,經用人單位與勞動者協商,未能就變更勞動合同內容達成協議的。

三、《勞動合同法》第41條規定,有下列情形之一,需要裁減人員二十人以上或者裁減不足二十人但佔企業職工總數百分之十以上的,用人單位提前三十日向工會或者全體職工說明情況,聽取工會或者職工的意見後,裁減人員方案經向勞動行政部門報告,可以裁減人員:

1.依照企業破產法規定進行重整的;

2.生產經營發生嚴重困難的;

3.企業轉產、重大技術革新或者經營方式調整,經變更勞動合同後,仍需裁減人員的;

4.其他因勞動合同訂立時所依據的客觀經濟情況發生重大變化,致使勞動合同無法履行的。

裁減人員時,應當優先留用下列人員:

1.與本單位訂立較長期限的固定期限勞動合同的;

2.與本單位訂立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的;

3.家庭無其他就業人員,有需要扶養的老人或者未成年人的。

用人單位依照本條第一款規定裁減人員,在六個月內重新招用人員的,應當通知被裁減的人員,並在同等條件下優先招用被裁減的人員。

用人單位在解除合同時的程式應注意,工會要發揮作用。

《勞動合同法》第43條規定,用人單位單方解除勞動合同,應當事先將理由通知工會。用人單位違反法律、行政法規規定或者勞動合同約定的,工會有權要求用人單位糾正。用人單位應當研究工會的意見,並將處理結果書面通知工會。

在勞動法的框架內,用人單位是可以與勞動者解除勞動合同的,前提是必須合法,並且在這個過程中工會是發揮積極的作用的,如果你想了解更多有關解除勞動法合同的法律知識,請電話諮詢網線上律師。

用人單位勞動合同8

《勞動合同法》第三十九條規定:勞動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單位可以解除勞動合同

(一)在試用期間被證明不符合錄用條件的;

(二)嚴重違反用人單位的規章制度的;

(三)嚴重失職,營私舞弊,給用人單位造成重大損害的;

(四)勞動者同時與其他用人單位建立勞動關係,對完成本單位的工作任務造成嚴重影響,或者經用人單位提出,拒不改正的;

(五)因本法第二十六條第一款第一項規定的情形致使勞動合同無效的;

(六)被依法追究刑事責任的。

《勞動合同法》的這一規定,在《勞動法》規定四種情形的基礎上,增加了兩種情形。根據該條的規定,勞動者出現下列情況之一時,用人單位即可解除其勞動合同,而不必提前通知勞動者。

1.在試用期間被證明不符合錄用條件的。錄用條件是指用人單位在招用勞動者時提出的具體要求和標準。工作崗位不同,用人單位對勞動者提出的錄用條件和標準也不同。為了考察招用的勞動者是否符合所要求的條件和標準,用人單位一般都規定了長短不等的試用期。在試用期內,勞動者如果符合用人單位的錄用條件和標準,雙方將繼續履行所訂立的合同;如果勞動者被證明不符合用人單位的錄用條件和標準,或者被證明不能勝任合同中規定的工作崗位,用人單位就可依據規定解除與該勞動者所訂立的勞動合同,終止雙方的勞動關係。

2.嚴重違反用人單位的規章制度的。規章制度是用人單位為規範生產經營的過程、創造良好的工作環境而制定的內部規定。用人單位要保證生產經營的順利進行,必須有相應的規則對勞動過程進行管理,對勞動者在生產經營中的行為進行管理,對用人單位的各項活動進行管理,規章制度就是根據生產經營的需要為這種管理而制定的。但是,用人單位的規章制度並不是由用人單位隨心所欲制定的,而必須符合國家法律法規的規定。只有符合國家法律法規規定的勞動紀律和規章制度,才具有合法的約束力,而與國家法律法規規定相沖突的規章制度則不具有約束力。需要注意的是,用人單位不能僅僅根據勞動者有違反勞動紀律的行為,就作出解除勞動者勞動合同的決定,而是勞動者違反規章制度的行為嚴重到一定程度、情節嚴重時,用人單位才可依法作出解除勞動合同的決定。

3.嚴重失職,營私舞弊,給用人單位造成重大損害的。這裡的“重大損害”一般由用人單位的內部規章規定,因為企業型別各有不同,對重大損害的界定也千差萬別,故對此沒有統一的標準。用人單位在依據這一條作出解除勞動者勞動合同的決定時,必須同時掌握兩個標準:一是勞動者的“失職”、“營私舞弊”必須是嚴重的;二是勞動者的行為必須對用人單位的利益造成了重大損害。對勞動者不嚴重的失職行為或者未對用人單位利益造成重大損失的行為,用人單位不能依據該規定解除勞動者的勞動合同。

4.勞動者同時與其他用人單位建立勞動關係,對完成本單位的工作任務造成嚴重影響,或者經用人單位提出,拒不改正的。這裡所講的實際上就是“腳踩兩隻船”的.行為,勞動者在用人單位工作的同時,又與其他用人單位建立勞動關係,領取其他用人單位的工資,對完成本單位的工作任務構成嚴重影響時,用人單位就可以解除其勞動合同。

5.因本法第二十六條第一款第一項規定的情形致使勞動合同無效的。即以欺詐、脅迫的手段或者乘人之危,使對方在違背其真實意思的情況下訂立勞動合同的。這種情形,同樣可能發生在勞動者身上,當勞動者有這種情形時,用人單位就可以解除其勞動合同。

6.被依法追究刑事責任的。勞動者在被依法追究刑事責任的情況下,已經不能再從事用人單位的生產經營活動,其與用人單位訂立的勞動合同也就失去了存在的意義,在這種情況下,用人單位可以解除勞動者的勞動合同。

用人單位勞動合同9

一、勞動者簽訂勞動合同的必要性?

勞動合同是勞動者與用人單位確立勞動關係,明確雙方權利、義務的協議。當勞動者與用人單位發生勞動爭議時,勞動合同是勞動者與用人單位存在勞動關係的最有力的證明,例如在工傷認定程式中,如果簽訂有勞動合同,可直接申請工傷認定,而不必先確認勞動關係。因此,簽訂勞動合同,是勞動者合法權益的有效保證。

二、用人單位不與勞動者簽訂勞動合同勞動者應當怎麼辦?

如果用人單位不與勞動者簽訂勞動合同,勞動者在勞動關係存續期間,應注意蒐集並儲存雙方成立勞動關係的有關證據,比如:

1、用人單位招聘時要求勞動者填寫的“報名表”、“登記表”等招用記錄;

2、用人單位收取勞動者押金或扣押勞動者工資而出具的“押金條”、“扣押條”等各種票據;

3、用人單位給勞動者發放的“工作證”、“服務證”、“門卡”等各種工作證件;

4、用人單位給勞動者發放的“工資卡”或其他工資支付憑證;

5、用人單位給勞動者發放的“工作服”、“飯卡”等與用人單位有關的東西;

6、職工的工資表、考勤記錄、值班表、任命書、解除合同通知書、辭退通知書等各種加蓋有用人單位公章的檔案。

三、勞動合同應當包括哪些內容?

1、用人單位的名稱、住所和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負責人;

2、勞動者的姓名、住址和居民身份證或者其他有效身份證件號碼;

3、勞動合同期限;

4、工作內容和工作地點;

5、工作時間和休息休假;

6、勞動報酬;

7、社會保險;

8、勞動保護、勞動條件和職業危害防護;

另外,用人單位與勞動者可以約定試用期、培訓、保守祕密、補充保險和福利待遇等其他事項。

用人單位勞動合同10

茲有我單位員工__________(居民身份證:____________________勞動合同期限:____________________),因下列第__________項原因與本單位終止(解除)勞動合同。

一、期滿終止勞動合同(單位不續訂□職工不續訂□);

二、退休終止勞動合同;

三、企業轉制離崗退養終止勞動合同;

四、企業轉制準離崗退養終止勞動合同;

五、試用不合格解除勞動合同;

六、雙方協商一致由用人單位提出解除勞動合同;

七、患病或非因工負傷解除勞動合同;

八、不勝任工作解除勞動合同;

九、客觀情況變化解除勞動合同;

十、經濟性裁員解除勞動合同;

十一、辭職、自動離職解除勞動合同;

十二、違法、違紀、違約解除勞動合同;

十三、出境定居離職解除勞動合同;

十四、其他原因解除勞動合同:

特此證明

經辦人:____________________單位(蓋章):____________________

__________年__________月__________日

注:一、在填寫本證明時請詳細閱讀關於本證明的說明,並按說

明提交相關證明材料;

用人單位勞動合同11

摘要:勞動合同是約束勞資雙方的重要法律依據,勞動者與用工單位之間確立勞動關係,明確雙方權利和義務的協議。勞動合同依法訂立即具有法律約束力,當事人必須履行勞動合同規定的義務。企業不簽訂合同需要負法律責任,下面看具體的案例。

李某20xx年3月31日到某電子器件公司工作,雙方未簽訂勞動合同。9月10日,該公司以李某在試用期內達不到要求為由與其解除勞動關係,但未支付解除勞動關係經濟補償。李某到當地勞動人事爭議仲裁委員會提出仲裁申請,要求該公司支付5月至8月未籤勞動合同二倍工資5400元、解除勞動關係經濟補償金1350 元。該公司辯稱:公司管理規定第5條規定新入職員工試用期為3個月,試用期滿合格後與公司簽訂1年勞動合同,1年期滿後,公司有權決定是否續簽合同。李某未在試用期內達到要求,應解除勞動關係,不支付經濟補償。

仲裁委經審理認為,《勞動合同法》第82條規定:“用人單位自用工之日起超過1個月不滿1年未與勞動者訂立書面勞動合同的,應當向勞動者每月支付二倍的工資。”該公司認為根據公司的規定與李某已約定試用期,試用期內達到要求方能訂立勞動合同。但該公司的規章制度不能超越法律規定,該公司未在用工 1個月內與李某訂立勞動合同,違反了法律規定,應當賠償二倍工資。該公司以李某在試用期內未達到要求為由解除勞動關係,李某要求支付經濟補償,符合法律規定,應予以支援。

最終,仲裁委裁定某電子器件公司支付李某5月至8月未籤勞動合同二倍工資5400元、經濟補償金1350元,共計6750元。

附:勞動法第十九條:勞動合同應當以書面形式訂立,並具備以下條款:

(一)勞動合同期限;

(二)工作內容;

(三)勞動保護和勞動條件;

(四)勞動報酬;

(五)勞動紀律;

(六)勞動合同終止的條件;

(七)違反勞動合同的責任。

勞動合同除前款規定的必備條款外,當事人可以協商約定其他內容。

用人單位勞動合同12

用人單位名稱(蓋章):____

經濟型別:________________

用人單位地址:____________

郵政編碼:________________

職工人數:________________

甲方______________________

用人單位首席代表:________

姓名:____________________

職務:____________________

身份證號碼:______________

聯絡電話:________________

乙方______________________

職工首席代表:____________

姓名:____________________

職務:____________________

身份證號碼:______________

聯絡電話:________________

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 為保障用人單位和職工雙方的合法權益,促進勞動關係的和諧穩定發展,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法》和《中華人民共和國工會法》等國家有關法律、法規規定,經用人單位與用人單位工會(未建立工會的,由本單位職工民主推薦,並經半數以上職工同意的職工協商代表)平等協商,簽訂集體合同。

第二條 集體合同是雙方促進用人單位發展和在生產經營管理活動中必須遵守的行為準則,對用人單位和全體職工具有法律約束力。

第三條 用人單位行政應與用人單位工會建立平等協商機制,形成定期舉行協商會議制度,協商會議就簽訂、變更、續訂集體合同,確定勞動條件、勞動報酬等標準進行平等協商。就集體合同的履行情況進行監督與協調。

第四條 用人單位與用人單位工會進行平等協商、簽訂集體合同必須遵循相互尊重、平等協商、誠實守信、公平合作,兼顧雙方合法權益的原則。

第五條 用人單位與職工簽訂的勞動合同中約定的勞動條件和勞動報酬等標準,不得低於集體合同的規定。

第二章 勞動合同管理

第六條 用人單位在勞動者履行勞動義務前與之簽訂書面勞動合同,建立勞動關係。用人單位與職工在勞動合同中有約定事項,雙方應當在簽訂勞動合同前進行充分協商。用人單位工會應幫助、指導職工與用人單位就約定事項進行協商,並有權監督勞動合同的履

行情況。

第七條 勞動合同的期限分為有固定期限、無固定期限和以完成一定的工作為期限。

第八條 勞動合同的訂立、變更、解除、續訂應當遵循雙方自願,協商一致的原則,不得違反國家法律、法規和規章規定。

第九條 用人單位對新錄用的職工可以在勞動合同中約定試用期,試用期包括在勞動合同期限內。勞動合同期限在6個月以內的,試用期不得超過15日;勞動合同期限在6個月以上1年以內的,試用期不得超過30日;勞動合同期限在1年以上2年以內的,試用期不得超過60日;勞動合同期限在2年以上的,試用期不得超過6個月。

第三章 勞動報酬

第十條 用人單位依照國家有關規定製定的工資分配方案須經職工代表審議通過,根據“按勞分配、效率優先、兼顧公平”的原則及用人單位的經濟效益情況,確定用人單位的工資水平,並隨著用人單位經濟效益的增長,適時提高職工工資收入水平。

第十一條 用人單位於每月_日前以法定貨幣形式向職工支付工資或委託銀行代發。如遇節假日或休息日,用人單位則應提前在最近的工作日支付。用人單位在支付工資時,應向職工提供一份其本人的工資清單。

第十二條 職工工資中除按國家有關規定由用人單位代扣代繳的部分以外,不得以任何理由無故剋扣和拖欠職工工資。

第十三條 用人單位應建立工資平等協商機制。用人單位內部工資分配製度、分配方式、工資水平、年度調資增幅及獎金、津貼等,由用人單位工會與用人單位協商確定,用人單位工會代表職工在每年初,根據本地的生活物價指數和用人單位生產經營、經濟效益等狀況,向用人單位提出增資要求,用人單位要予以明確答覆。

第十四條 用人單位對職工實行最低工資保障制度,最低工資標準不低於地方人民政府規定的最低工資標準,由於本人原因造成在法定的工作時間內未提供正常勞動的不適用本條款。

第四章 工作時間和休息休假

第十五條 用人單位對計時制職工實行每日工作不得超過八小時,每週工作不得超過四十小時的工時制度。因生產需要不能實施以上標準工時制的崗位或工種,經勞動保障行政部門批准,可以實行不定時或綜合計算工時工作制,並告知職工。

第十六條 經勞動保障行政部門批准,實行綜合計算工時工作制崗位、工種的職工,用人單位採取集中工作、集中休息或輪換休息的辦法安排職工休息。

第十七條 確因生產經營需要,經與職工和用人單位工會協商後,可以延長職工的工作時間,一般每日不超過一小時,因特殊原因需要延長工作時間的,每日不得超過三小時,每月累計不得超過三十六小時。延長工作時間的勞動報酬按國家有關規定支付。

第十八條 職工依法享受年休假、探親假、婚假、喪假等假期。假期期間用人單位應按勞動合同約定的工資標準支付職工工資。沒有約定的,按照用人單位正常生產經營情況下,職工休假前本人上月正常工資為標準計發。

第五章 保險與福利

第十九條 用人單位按照國家有關法律、法規規定,實行勞動社會保險制度。用人單位工會協助用人單位做好各項社會保險工作,職工按規定享受養老保險、失業保險、醫療保險、工傷保險和生育保險待遇。

第二十條 用人單位應創造條件,為職工提供集體福利,並建立相應的制度予以落實。用人單位的各項重大福利的設施、標準和實施辦法,或由用人單位提出方案,或由用人單位工會提出要求,經雙方協商同意後實施。

第二十一條 用人單位應按上一年度職工工資總額的_%提取職工福利費用,由用人單位工會協助用人單位合理安排使用,用人單位工會應當協助用人單位搞好職工的各項基本社會保險、住房公積金、福利等方面的工作。

第二十二條 用人單位應逐步改善並發展職工文化設施和交通、膳食等條件,提供其他與用人單位經濟相適應的福利。

第二十三條 職工患病或非因工負傷,用人單位應按照國家規定實行醫療期制度。對職工因工或非因工死亡後的喪葬補助費、供養直系親屬撫卹費、救濟費及各類補貼等,按國家現行規定標準執行。

第六章 勞動安全衛生

第二十四條 用人單位應根據國家有關規定,建立健全勞動安全衛生責任制度,按規定的比例提取安全環保費用,用於改善勞動條件和勞動環境。

第二十五條 用人單位按照國家規定進行新建、擴建、改建和技術改造工程時,對勞動條件和安全衛生設施實行同時設計、同時施工、同時投產時,用人單位工會有權對此提出意見和進行監督。

第二十六條 用人單位對特殊作業崗位的人員必須進行專門培訓,取得特種作業資格,做到持證上崗。用人單位工會發現用人單位違章指揮、強令職工冒險作業,或生產過程中發現明顯重大事故隱患、職業危害和危及職工生命安全時,有權建議用人單位解決和組織職工撤離危險現場。

第二十七條 用人單位應根據季節變化,採取具體措施做好防暑降溫、防寒保暖工作,按時發放防暑降溫費。夏季高溫時期和其他特殊情況下,用人單位工會應建議用人單位減少職工工作時間,用人單位應予以考慮。

第二十八條 用人單位根據國家規定,對有毒有害作業崗位的保健津貼和勞動保護用品的發放標準按照不同的作業場所和作業崗位的保健津貼標準,每月按時發放。針對不同作業工種和作業環境發給不同期限及不同作業的防護用品。

第二十九條 用人單位對從事有職業危害作業的職工每_年(季度)定期進行專項健康體檢。對全體職工每_年組織全面的體檢。

第三十條 用人單位和用人單位工會有責任教育職工嚴格遵守用人單位的各項生產規章制度及操作規程,教育和組織職工接受安全技術培訓和管理,用人單位工會應支援用人單位對危及用人單位和職工安全的行為進行懲處。

第七章 女職工和未成年工特殊保護

第三十一條 用人單位嚴格執行國家、地方政府對女職工和未成年工的勞動保護政策。

第三十二條 用人單位禁止安排女職工和未成年工從事國家禁忌從事的勞動。

第三十三條 用人單位不得以結婚、懷孕、產假、哺乳等為由,單方與女職工解除勞動合同。

第三十四條 用人單位女職工在孕期、產期和哺乳期的待遇,按國家、地方政府規定執行。

第三十五條 用人單位依據《勞動法》及有關法律、法規的規定,對未成年工實行特殊保護。

第三十六條 用人單位每年定期組織女職工和未成年工進行健康檢查。

第八章 職業技能培訓

第三十七條 用人單位應建立職工教育培訓制度,每年根據生產經營發展需要,制定職工實施職業教育和職業技能培訓計劃。

第三十八條 用人單位應負責對職工的崗位、崗前培訓、繼續教育及轉崗教育和培訓計劃的實施。

第三十九條 用人單位應按照國家規定以工資總額的________%提取職工教育和培訓經費,專項用於職工教育和職業技能培訓。用人單位工會有權協助並監督職工教育和培訓經費的合理安排使用,用人單位應按年度向用人單位工會通報職工教育和培訓經費的使用情況。

第四十條 用人單位工會應組織或協助用人單位開展職工職業道德、科學、技術、業務知識的教育,鼓勵職工自學成才、崗位成才,不斷提高職工隊伍素質。每年要對在業餘時間學習,並取得相應學歷文憑的職工,給予一定的獎勵和補貼。

第九章 獎懲

第四十一條 按照國家有關規定,用人單位與用人單位工會通過平等協商的方式制訂職工守則、勞動紀律、崗位職責、考核獎懲等規章制度。所制訂的規章制度必須經職工大會或職工代表大會審議通過,並向全體職工公佈後執行。

第四十二條 用人單位對模範遵守各項規章制度、完成生產工作任務、新產品開發、技術改造、提高產品質量、提高勞動生產率、改善經營管理、增收節支等方面作出優異成績的職工給予榮譽和物質獎勵。

第四十三條 用人單位對違反國家勞動法律、法規和用人單位規章制度的職工,可分別情況給予批評教育,開具過失單或給予警告、記過、記大過、降級、撤職、留用察看、解除勞動合同等處分。

第四十四條 給予職工處分的,必須查清事實、證據充分。應經用人單位行政會議集體討論並徵求用人單位工會意見,聽取受處分職工本人的申辯後,製作處分決定書,由本人簽收。給予職工解除勞動合同處分的,必須事先將理由通知用人單位工會,用人單位工會認為不當的,有權要求重新研究處理,用人單位應當研究用人單位工會意見,並將處理結果書面通知用人單位工會。

第四十五條 給予職工經濟處罰的,每月扣除的金額不得超過本人月工資的20%。扣除後的工資部分,不得低於當地政府規定的最低工資標準。

第十章 合同的履行、監督

第四十六條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變更或解除集體合同:

1.雙方協商一致的;

2.集體合同約定的變更或者解除條件出現的;

3.訂立集體合同時所依據的客觀情況發生重大變化,致使集體合同無法履行;

4.因不可抗力致使集體合同無法履行的;

5.法律、法規、規章規定的其他情形。

變更或者解除集體合同,須按集體協商程式進行。

第四十七條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集體合同終止:

1.用人單位依法破產、解散的;

2.集體合同期滿或者雙方約定的終止條件出現的;

3.集體合同期滿後,一方不同意續訂集體合同的。

第四十八條 集體合同雙方依法解除、終止集體合同,應當自解除、終止集體合同之日起十日內報送用人單位所在地的勞動保障行政部門備案。

第四十九條 在集體合同的履行期內,如當地政府調整最低工資標準,集體合同據此約定的最低工資標準應作相應的調整。

第五十條 變更或解除集體合同的程式,依據簽訂集體合同的平等協商程式進行。因履行集體合同發生的爭議,先由雙方當事人協商解決,協商不成可按《工會法》規定的程式辦理。

第五十一條 任何一方違反集體合同,給對方造成經濟損失的應當根據後果和責任大小予以賠償。

第五十二條 集體合同條款與國家法律、法規規定相悖的,按國家法律、法規規定執行。

第五十三條 集體合同正式訂立後,若訂立集體合同時所依據的有關法律、法規發生變化,用人單位和用人單位工會雙方應依據新頒佈的法律、法規,經協商一致,對有關條款作相應修改。

第五十四條 集體合同雙方經協商變更集體合同相關內容的,按規定報送當地的勞動保障行政部門。

第五十五條 集體合同雙方按照規定,建立集體合同履行情況的監督檢查制度。集體合同一方或者雙方每年至少向職工代表大會、職工大會或者職工代表會議報告一次集體合同履行情況。

第十一章 附則

第五十六條 集體合同有效期為______年。

第五十七條 集體合同草案經職工代表大會、職工大會或者職工代表會議審議通過後,由集體協商雙方的首席代表簽字,並在雙方簽字之日起十日內,由用人單位向所在地區的勞動保障行政部門備案。自備案之日起十五日內勞動保障行政部門未提出異議的,本集體合同即行生效,並向全體職工公佈。

第五十八條 集體合同正本一式三份,報當地勞動保障行政部門備案一份,用人單位與用人單位工會各留存一份。

單位(蓋章):____________________

首席協商代表(簽名或蓋章):______

____________年________月________日

工會(蓋章):____________________

首席協商代表(簽名或蓋章):______

______________年_________月_____日

用人單位勞動合同13

甲方(用人單位)名稱:

法定代表人:

地址:

乙方(勞動者)姓名:

身份證號:

住址: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法》和本市的有關規定,甲乙雙方在平等自願、協商一致的基礎上籤訂本合同。

第一條勞動合同期限

一、本合同期限為三年,自20_年3月15日起至20_年3月15日止。

二、以出勤天數為勞務報酬的依據,實行月工資制度。

第二條勞動崗位

甲方安排乙方從事建築工作,根據生產經營的需要,甲方可以合理變更乙方的工作崗位和任務。乙方應完成甲方合理分配的生產任務。

第三條勞動報酬

甲方按照國家規定和乙方的工作崗位,按照月預付,每季進行一次結算的方式支付乙方勞動報酬。實行現金支付,每月不低於人民幣3000元。

第四條社會和福利待遇

甲乙雙方依法參加工傷社會保險,由甲方繳納工傷社會保險費。其他福利待遇暫定。

第五條勞動保護和勞動條件

一、甲方根據國家法律和本市的有關規定,給乙方提供安全衛生的勞動條件,發給乙方必要的勞動保護用品。

二、甲方對乙方進行和必要的培訓;乙方從事特種作業的必須經過專門培訓並取得特種作業資格後持證上崗。

三、乙方在勞動過程中應嚴格遵守勞動安全衛生規程和操作規程,有權拒絕違章指揮,對甲方及其管理人員漠視職工安全和健康的行為有權檢舉、控告。

第六條勞動紀律

一、乙方應遵守甲方依法制定的各項規章制度和勞動紀律。

二、甲方有權依據國家和__市的有關規定及企業的規章制度和勞動紀律對乙方實行管理。

第七條本合同的解除、變更、終止

一、經甲乙雙方協商一致,本合同可以變更或解除。

二、以完成一定的工作為期限勞動合同,工程完工勞動合同終止。

三、有固定期限的勞動合同,合同期滿甲乙雙方任何一方不再續訂的,勞動合同終止。

第八條勞動爭議處理

甲乙雙方因執行本合同發生勞動爭議時,應協商解決;協商無效的,任何一方均可向有管轄權的勞動爭議仲裁委員會申請仲裁;甲乙雙方任何一方也可以直接向勞動爭議仲裁委會申請仲裁。對仲裁裁決不服的,可以向有管轄權的人民法院提起訴訟。

第九條事項

一、本合同未盡事宜或條款與法律、法規有牴觸的,按國家和__市的有關規定執行。

二、本合同甲乙雙方簽字蓋章後,雙方必須嚴格遵照執行。本合同一式兩份,甲乙雙方各執一份。

甲方(蓋章):__________________乙方: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代表人(簽字):________________身份證號碼:____________________

_________年________月_______日_________年________月_______日

用人單位勞動合同14

一、勞動合同期滿終止怎麼辦

按照《勞動合同法》上述法條的規定,可以作如下理解:

(1)勞動合同期滿時,用人單位同意續訂勞動合同,且維持或者提高勞動合同約定條件,勞動者不同意續訂的,勞動合同終止,用人單位不支付經濟補償;

(2)如果用人單位同意續訂勞動合同,但降低勞動合同約定條件,勞動者不同意續訂的,勞動合同終止,用人單位應當支付經濟補償;

(3)如果用人單位不同意續訂,無論勞動者是否同意續訂,勞動合同終止,用人單位應當支付經濟補償。那麼,在勞動合同到期又沒有續簽的情況下,用人單位提出終止勞動合同,是要支付經濟補償金的。

勞動合同期滿終止時,用人單位需支付經濟補償的情形僅限於固定期限勞動合同的終止,勞動合同法沒有規定以完成一定工作任務為期限的勞動合同終止需支付經濟補償。

二、用人單位支付經濟補償的情形

《勞動合同法》第四十六條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單位應當向勞動者支付經濟補償:

(一)勞動者依照本法第三十八條規定解除勞動合同的;

(二)用人單位依照本法第三十六條規定向勞動者提出解除勞動合同並與勞動者協商一致解除勞動合同的;

(三)用人單位依照本法第四十條規定解除勞動合同的;

(四)用人單位依照本法第四十一條第一款規定解除勞動合同的;

(五)除用人單位維持或者提高勞動合同約定條件續訂勞動合同,勞動者不同意續訂的情形外,依照本法第四十四條第一項規定終止固定期限勞動合同的;

(六)依照本法第四十四條第四項、第五項規定終止勞動合同的;

(七)法律、行政法規規定的其他情形。

用人單位勞動合同15

單位名稱:

住所:

法定代表人:

聯絡電話:

勞動者姓名:

聯絡電話:

身份證號:

家庭住址:

緊急聯絡人:

聯絡電話: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法》,甲乙雙方經平等協商,自願簽訂本合同,共同遵守本合同所列條款。

一、合同期限

甲方聘用乙方在甲方(部門)擔任____________崗位工作。合同期限為______年,自______年______月______日至______年______月______日。其中試用期自______年______月______日至______年______月______日止。

二、乙方工作內容

(一)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二)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三)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三、甲方的權利與義務

(一)負責乙方的日常人事管理。

(二)負責支付乙方工資,每月______元,每月______日發放。

四、乙方的權利與義務

(一)接受甲方的管理,並按合同要求認真履行崗位職責,服從工作崗位安排或調整,遵紀守法,圓滿完成工作任務。

(二)享受合同規定的工資待遇。

(三)在簽訂本合同時自願遵守甲方的有關規定。

五、聘用合同的變更、解除、終止

(一)乙方有下列情況之一,甲方可以解除合同,須提前30天以書面形式通知:

1、履行合同差、完不成工作任務、考核不合格。

2、甲方撤併或減縮編制需要減員,經雙方協商就調整崗位達不成協議的。

3、患病或非因工負傷按國家規定的醫療期滿後,經有關機關鑑定,乙方不能從事原工作,或醫療期滿尚未痊癒的。

4、訂立合同的客觀情況發生重大變化,經當事人協商不能就變更合同達成協議的。

(二)乙方有下列情況之一,甲方可以隨時解除合同:

1、嚴重違反勞動紀律或用人單位規章制度,損害單位經濟權益,造成嚴重後果以及嚴重違背職業道德,給單位造成極壞影響的。

2、連續曠工時間超過十五天或一年內累計曠工時間超過三十天的。

3、無理取鬧、打架鬥毆、恐嚇威脅單位領導、嚴重影響工作秩序和社會秩序的。

4、貪汙、盜竊、賭博、營私舞弊情節嚴重的。

5、違反工作規定或操作規程,發生責任事故,造成嚴重經濟損失的。

6、偽造成績單、學歷、健康證明及用其他不正當手段欺騙甲方的。

7、被開除、勞教、判刑、依法追究刑事責任的。

8、其它違反國家、學校、甲方規定的。

(三)乙方有下列情況之一,甲方不得與乙方解除合同:

1、患病或非因工負傷,在國家規定的醫療期內的。

2、因工負傷,並經勞動鑑定部門鑑定完全或大部分喪失工作能力的。

3、實行計劃生育女職工在孕期、產期及規定哺乳期內的。

4、符合國家規定其它條件的。

對上述人員,可根據業務發展需要調整適當的崗位,待遇隨崗而定。

(四)合同期內,乙方要求違約解除合同的,應提前30天以書面形式向甲方提出申請。解除合同時間從甲方同意之日計算。

(五)有下列情況之一的,乙方可以隨時通知甲方解除合同:

1、甲方未按規定支付勞動報酬的。

2、甲方以暴力、監禁等非法手段強迫乙方工作的。

(六)有下列情況之一,本合同自行終止:

1、合同期限屆滿。

2、合同期內乙方死亡。

3、乙方按國家規定應徵入伍的。

4、法律、法規規定的其它情況。

六、違反合同的責任和爭議解決

合同一經簽訂具有法律效力。合同期未滿,又不符合解除合同條件單方解除合同的,要承擔違約責任。因解除合同甲、乙雙方發生爭議,應先由雙方協商解決。協商無效的,可以向有關仲裁機構申訴。

七、社會保險

(一)甲乙雙方均須依法參加社會保險,繳納社會保險費,社會保險費個人繳納部分,甲方可從乙方工資中代扣代繳。

(二)甲乙雙方解除、終止勞動合同時,甲方應按有關規定為乙方辦理職工檔案和社會保險轉移等相關手續,出具解除或者終止勞動合同證明書,乙方應及時辦理工作交接手續。

八、其他

本合同經雙方簽字後生效,本合同一式______份,甲、乙雙方各執______份。

甲方(公章):

法定代表人(簽字):

簽約日期:________年_______月_______日

乙方(簽字):

簽約日期:________年_______月_______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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