試用期單獨簽訂試用期合同,這合理嗎? 合同 2018-02-01 我以往求職經歷中經常會有這種情況,好多企業在簽訂合同問題上,都會這麼對試用期員工說“試用期有試用期的合同,轉正之後才籤正式合同。兩份不一樣。”請教各位,這種行為合法嗎?依我個人的理解,正式合同裡已經包括了試用期的相關條例,那這麼做不是多此一舉嗎?企業這種做法的.用意何在呢?如若不合理,求職者又應該怎麼應對呢?[ 此帖被掌心的太陽在2012-11-13 19:51重新編輯 ] 相關文章 試用期不簽訂勞動合同可性嗎? 在成都實習工資是多少,分別為試崗期,實習期和試用期,這合理嗎? 試用期過後仍沒有簽訂合同可以要到補償金嗎? 第3次簽訂固定期限勞動合同,單位有權不籤嗎? 試用期過了後才籤的合同,試用期公司要不要買保險? 在試用期內,用人單位能隨意解除勞動合同嗎? 試用期滿後未籤合同,無交社保能賠償嗎? 試用期單位不肯跟我籤合同,請問有何居心? 試用期 一定要籤合同嗎? 試用期已過但沒有簽訂勞動合同,離職的話,老闆是否可以拖欠工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