融資融券業務實施細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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融資融券業務是指證券公司向客戶出借資金供其買入證券或出具證券供其賣出證券的業務。由融資融券業務產生的證券交易稱為融資融券交易。以下是本站小編蒐集並整理的融資融券業務有關內容。

融資融券業務實施細則
融資融券業務實施細則

關於《融資融券業務交易實施細則》規則調整解讀

一、背景簡介

經中國證監會批准,上海證券交易所、深圳證券交易所對《融資融券交易實施細則》進行了修訂,調整可充抵保證金證券折算率要求,將靜態市盈率在300倍以上或者為負數的股票折算率下調為0%;同時,兩所還同步擴大了融資融券標的股票範圍,將標的股票數量由現有的873只擴大到950只,其中,上海證券交易所的標的股票由485只增加至525只,深圳證券交易所的標的股票由388只增加至425只。上述調整將自2016年12月12日起實施。

二、規則解讀

總體來看,本次規則調整,主要涉及兩個方面。

第一,標的證券範圍增加

標的證券方面,相應進行了擴容。這次擴容,滬深交易所是繼2014年9月12日以來進行的整體擴容,共增加77只股票,其中上交所增加40只,深交所增加37只。

在增加的77只股票中,有14只為2014年新上市股票,其中上交所13只,深交所4只。具體新增證券名單詳見附表。

第二,對可充抵保證金證券折算率進行動態調整

在融資融券業務中,可充抵保證金證券(俗稱擔保證券)作為除現金以外的.擔保物,構成了保證金的重要組成部分。其中,折算率的變化相應影響可用保證金餘額,即客戶可融資融券開倉的規模。本次交易所規定“被實行風險警示、暫停上市或進入退市整理期的證券,靜態市盈率在300倍以上或為負數的A股股票,以及權證的折算率為0%”這也意味著,靜態市盈率高於300倍或為負數的A股股票在作為可充抵保證金證券時,其市值乘折算率後將不再計入可用保證金餘額中,同時將一定程度限制客戶以該類證券作為擔保物進行融資開倉規模。其中靜態市盈率,是指股票收盤價與相應上市公司最近一個會計年度經審計的基本每股收益的比值。

三、後市展望

對於本次調整,本人認為交易所該套組合拳依舊保持了利好與利空搭配的風格。主要亦涉及兩個方面。

第一,標的證券範圍增加

本次調整標的證券範圍,共增加77只股票。上次調整為2014年9月12日。從時間視窗上來看,上次調整後,增加了市場活躍度和關注度,提升了市場人氣,同時與隨之而來的14年底牛市啟動時間上形成了匹配。從本次增加範圍來看,共增加77只股票,上述股票合計流通市值11,457.70億元,平均市盈率20.71,年初至今平均漲幅34.44%(同期滬深300漲幅為-5.29%)。

在本次增加的標的證券中,漲幅最大的為中通客車(),年初至今漲幅102.56%,漲幅最小的為春秋航空();市盈率最高的為招商蛇口(),為32.69,市盈率最低的為長源電力(),為7.51;流通市值最大的為溫氏股份()、流通市值最小為齊峰新材())。

第二,可充抵保證金證券折算率

本次可充抵保證金證券折算率的規範,進一步優化了融資融券業務中擔保品的風險結構,通過折算率控制進一步引導高淨值高槓杆客戶理性投資。再輔以前期分級基金業務管理指引的出臺,可以看出監管一系列政策均是引導投資者合理控制風險,理性投資。從長期來看,有利於證券市場良性健康發展。從短期來看,靜態市盈率的引入,一定程度影響了對於類似股票的成交量和活躍度。根據初步篩選,涉及該類情況的證券為653只(含實行風險警示證券),佔總證券2992只的21.82%。

至於後市,該類靜態市盈率高於300倍或為負數的證券,是否調出可充抵保證金證券範圍,進而調整其於信用證券賬戶內公允價值從而影響客戶融資融券維持擔保比例,交易所暫未規定,預判各券商會根據自身客戶持倉情況和風險偏好,進行適度調節。

延伸閱讀:

為促進證券公司融資融券業務健康發展,切實維護廣大投資者合法權益,《管理辦法》及《實施細則》此次主要修訂了以下內容:

一是建立融資融券業務逆週期調節機制。借鑑境外市場經驗,在《管理辦法》中明確,證監會建立健全融資融券業務的逆週期調節機制,對融資融券業務實施巨集觀審慎管理。證券交易所根據市場情況對保證金比例、標的證券範圍等相關風險控制指標進行動態調整,實施逆週期調節。同時要求證券公司根據市場情況等因素對各項風險控制措施進行動態調整和差異化控制。

二是合理確定融資融券業務規模。將融資融券業務規模與證券公司淨資本規模相匹配,要求業務規模不得超過證券公司淨資本的4倍。對於不符合上述規定的證券公司,可維持現有業務規模,但不得再新增融資融券合約。截至5月底,全行業淨資本0.97萬億元,據此測算,全市場融資融券業務規模還有增長空間。

三是允許融資融券合約展期。在維持現有融資融券合約期限最長不超過六個月的基礎上,新增規定,允許證券公司根據客戶信用狀況等因素與客戶自主商定展期次數。

四是優化融資融券客戶擔保物違約處置標準和方式。取消投資者維持擔保比例低於130%應當在2個交易日內追加擔保物且追保後維持擔保比例應不低於150%的規定,允許證券公司與客戶自行商定補充擔保物的期限與比例的具體要求,同時不再將強制平倉作為證券公司處置客戶擔保物的唯一方式,增加風險控制靈活性和彈性。

此外,本次修訂進一步強化了投資者權益保護,完善了現有風險監測監控機制,結合業務實際進一步明確了相關禁止行為。同時,還將《管理辦法》上升為我會的部門規章,提升其法律效力和層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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