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精品】機械租賃合同模板彙總7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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隨著法律觀念的日漸普及,合同的使用頻率呈上升趨勢,合同是對雙方的保障又是一種約束。那麼大家知道合同的格式嗎?以下是小編為大家整理的機械租賃合同7篇,希望對大家有所幫助。

【精品】機械租賃合同模板彙總7篇

機械租賃合同 篇1

甲方(承租方):

乙方(作業方):租賃使用地點:

為了確保挖機在租賃過程中正常執行,經甲乙雙方就挖機租賃有關事宜進行協商,特簽訂本合同。

一、甲方的權力和義務

l、甲方承擔挖機的柴油消耗和隨機配備工作人員的食宿,以及裝置的保管。

2、甲方提供作業任務。

3、甲方負責挖機作業全面管理,合理制定施工計劃。

二、乙方的權力和義務

l、提供8成新以上的挖機一臺,機械操作手兩名,確保車況正常,如因機械故障,月度內維修保養時間不得超除三天,若有超出甲方保留處罰的權力。

2、乙方自理挖機的維修配件和輔油開支,以及業務往返的差旅費用。

3、乙方應服從甲方的合理安排,真正做到安全高效,自理施工過程中自身人為造成的安全責任。

三、租賃期間作業時間規定:

租賃期間挖掘機的作業時間聽從現場安排,工地視24小時均為工作時間,作業人員保證隨叫隨到。

四、進退場費用規定

甲方租賃乙方挖掘機期限不足2個月的,進出場費用由甲方承付;達到2個月以上(含2個月)的進場費由甲方承付,乙方負責出場費用。

機械租賃合同 篇2

使用單位甲方:

出租單位乙方:

一、 合同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合同法》、《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法》、《中華人民共和國安全生產法》、《建築工程安全生產管理條例》、《建築起重機械安全監督管理規定》(建設部令第166號)等。

二、 裝置資訊:

裝置型別: 塔式起重機 型號: 生產廠家: 產權備案號: 出廠時間:

租賃期限:6個月,不足6個月按6個月計算,超出6個月的按實際使用天數計算租金。裝置使用所在地: 松山湖

三、 租金、費用及支付方式:

(一) 月租為 元/月,(大寫: );不含稅從安裝完畢檢測合格交付使用後形如計算租期。

(二) 進出場費每臺 元( );

(三) 付款方式:

1、進出場費:在該機安裝好檢測合格交付使用後二十五天內,甲方支付進場費20000元(大寫:貳萬元整);餘款25000元在退場後,辦好退場的相關手續並移交相關資料後二十五天內付清。該費用包含裝置進場的運輸費和人工費、安裝(拆卸)機械費和人工費、報建費用、檢測費用、租期內的維修保養費等所有相關費用,除租金外,甲方不再向乙方支付其他任何費用。

2、月租:在該機使用滿一個月後二十五天之內付清該月月租;

3、甲方如不按上述規定時間付款,乙方停止該使用。

4、甲方租用塔吊的工程完工時停止塔吊使用時間,應提前7天通知乙方,乙方做好辦理拆卸手續。

5、甲方必須保證塔吊退場所需道路能夠進出,12米平板車與25噸吊車進出,如因甲方的道路造成乙方裝置不能正常進退場,所造成的費用由甲方承擔。

四、甲乙雙方安全生產責任:

1、乙方(出租單位)提供裝置責任

(1)須有起重機械特種裝置製造許可證、產品合格證、製造監督檢驗證明,並在建設主管部門辦理產權登記等;

(2)明確屬國家淘汰或者禁止使用的、超過安全技術標準或者製造廠家的使用年限的、經檢達不到安全技術標準規定的、沒有完整安全技術檔案的、沒有齊全有效的安全保護裝置的裝置不得出租、使用。

(3)乙方應檔自裝置驗收合格之日起30日內,將裝置驗收資料、裝置安全管理制度、特種作業人員名單等,向建設主管部門辦理裝置使用登記。登記標誌置於裝置的顯著位置;

(4)根據不同施工階段、周圍環境以及季節氣候變化,對裝置採取相應的安全防護措施;(如施工現場使用的裝置的安全防護不到位,所造成的損失由乙方負責。比如雷擊、塔吊碰撞、人為故意損壞、配件丟失的等);

(5)裝置出現故障或者發生異常情況的,立即停止使用,消除故障和事故隱患後,方可生重新投入使用;

2、對乙方提供的裝置技術檔案的約定,技術檔案應包括:

(1)購銷合同、製造許可證、產品合格證、製造監督檢驗證明、安裝使用說明書、備案證明等原始資料;

(2)定期檢驗報告、定期自行檢查記錄、定期維護保養記錄、維修和技術改造記錄、執行故障和生產安全事故記錄、累計運轉記錄等執行資料

(3)歷次安裝驗收資料;

(4)以上技術檔案資料應影印加蓋公章後交專案部,並以“一機一檔”的方式保管,以備查閱。

3、對甲方(使用單位)的責任:

(1) 裝置安裝完畢後,甲方應當組織出租、安裝、監理等有關部門單位進行驗收,未經驗收或者驗收不合格的不得使用;

(2) 制定裝置生產安全事故應急救援預案;

(3) 在裝置活動範圍內設定明顯的安全警示標誌,對集中作業區做好安全防護;

(4) 設定相應的裝置管理機構或者配置專職的裝置管理人員;

(5) 制定專職裝置管理人員、專職安全生產管理人員進行現場監督檢查;

(6) 乙方負責安裝、拆除所產生的所有費用,安裝檢測費用由乙方負責。

4、維護保養方面的責任:

(1)維護保養由乙方負責。

(2)乙方應當對在用的裝置及其安全保護裝置、吊具、索具等進行經常性和定期的檢查、維護和保養,並做好記錄;

(3)乙方在裝置租期結束後,應當將定期檢查、維護和保養記錄移交給出租單位。

5、對特種作業人員管理的責任:

(1)特種作業人員由甲方負責,乙方負責支付操作2名司機工資。

(2)特種作業員現場勞動紀律、作業行為、安全生產責任由甲方負責。

(3)租憑合同必須是使用單位與產權單位雙方簽定生效。

五、本合同一式肆份,甲乙雙方各執二份。

本合同在甲乙雙方簽字蓋章之日起生效,在該工程完工付清全部租憑費用後本合同自動失效。如雙方任何一方違約,雙方自行協商,如協商不成按合同法規定向當地法院提起訴訟。

甲方(公章):_________ 乙方(公章):_________

法定代表人(簽字):_________ 法定代表人(簽字):_________

_________年____月____日 _________年____月____日

機械租賃合同 篇3

出租方: 承租方:

一、 乙方承租甲方裝置明細如下表:

工程名稱 施工地點 施工內容 裝置名稱 數量 預計租期 取費標準 租賃裝置總檯數 預收租金總額: 司機補助標準: 裝置運費: 備註:

二、 裝置服務範圍

1、 由於本合同中所提供的服務僅限於裝置的租賃,對乙方的工程質量、進度等問題無連帶責任。

2、 甲方裝置僅供乙方使用,乙方未經甲方同意不得向第三方轉租甲方裝置,甲方有權終止合同。

三、 付款方式

1、乙方應在裝置進場提前5天向甲方預付元裝置進出場費及租賃使用費,其中租賃費 元,裝置運費 元。

2、租期按30天計算,乙方應提前5天預付下月租金,在工程完工(裝置退場)兩週內結清全部餘款。

四、 甲方的權利及義務:

1、 甲方根據乙方要求,在規定的時間進入施工現場。

2、 當乙方違章指揮強制作業時,甲方工作人員有權制止。

3、 甲方每輛裝置配備機手配合乙方正確使用裝置並聽從現場人員指揮調動。

4、 裝置因故障而停止運作3天以上不計臺班費(含3天),因其他原因造成裝置停機臺班費照常計費(如下雨、等候、監理要求停工等非甲方裝置故障及人員責任外的原因)。

五、 乙方的權利及義務

1、 保障甲方裝置及出場道路暢通,協助甲方卸車、裝車,保障裝置安全進出場。

2、 由於乙方安全措施不利,指揮不當造成人身安全事故,由乙方全部負責。

3、 施工質量沒有達到技術要求,乙方有權制止並及時採取措施,如發現問題而不止,繼續施工造成質量事故,則與甲方無關,由乙方負全面責任。

4、 負責施工現場存放裝置的看護及看護費,承擔因看護不嚴而造成的裝置損失、損壞、丟失等,按損失程度給予賠償。

5、 乙方負責機手的食宿問題及施工現場及生活區人身安全,當出現故障不能排除時及時通知甲方。

6、 不準將甲方裝置擅自轉租、抵押、抵債和變相轉賣,否則承擔因此造成的全部損失,並給予賠償。在租憑期限內調運裝置需經甲方同意,月租金不變。

六、 違約責任:

1、 乙方未能按期支付租金,甲方有權終止裝置使用,每延遲一天加收月租金的'2%滯納金,並保留將裝置撤回的權利,工程完工兩週後拖欠款按照施工單位向銀行計劃外貸款收取滯納金。

2、 在工程完工一週內協助甲方將裝置安全退場,如因乙方原因致使甲方裝置停留在施工現場而不能安全撤離,除負責裝置安全外,每推遲一天追加3萬元停滯費,計入租賃費中。

3、 遇到國家政策、法規強制執行及不可預見的自然災害影響本合同執行,雙方協商解決。

4、 甲乙雙方任何一方有違約行為,賠償對方因違約造成的所有直接經濟損失,最低位月租金的10%違約金。

七、 雙方共同的權利及義務:

1、 遇有爭議,甲乙雙方本著友好合作的精神協商解決;當商定不成時,由甲方所在地主管部門仲裁解決。

2、 除本合同相關條款規定以外,雙方的其他索賠要求均按《合同法》的規定辦理。

八、 補充條款:

九、 本合同自簽字蓋章之日起生效,合同一式兩份,甲乙雙方各執一份。

出租方蓋章

代表人:(簽字)

聯絡電話:

賬號:

承租方蓋章

代表人:(簽字)

聯絡電話:

賬號:

簽定日期:

機械租賃合同 篇4

出租人(甲方):

註冊地址:

法定代表人:

承租人(乙方):

聯絡地址:

負責人:

專案承包人(丙方):

聯絡地址:

負責人:

根據《合同法》以及其他有關法律、行政法規的規定,遵循平等、自願和誠實信用的原則,甲乙丙三方就有關建築施工機械租用事宜協商一致,簽訂本合同。

第一條.租賃機械的品名、規格、數量、質量等。

(注:以上表格僅供參考,可以另行製作附表或者以詳細文字說明。本合同所稱的施工機械是指建築施工現場使用的施工機械,如塔式起重機、施工升降機、各種移動式起重機、打樁機、挖掘機、混凝土攪拌機械等)。

第二條.租賃機械的交付使用、使用地點、使用方式或工作內容、以及進出場費用承擔。

1.甲方承諾,按照本合同約定的時間或者乙方明確通知的時間,向乙方移交租賃機械,三方就交付機械的型號、規格、數量等共同進行驗收並簽署交接清單。

2.如有關法律法規或技術性規範要求須安裝除錯並檢測合格方能投入使用的或者合同約定由甲方現場安裝後才能投入使用的機械,安裝除錯合格之日為移交日。

3.租賃機械交付地點及使用地點為:

4.租賃機械的使用方式或者工作內容:

5.有關租賃機械的進出場費用的承擔:

第三條.租賃期限

1、租賃期限: 。

2.如因工程需要延長租期,三方應在合同屆滿前 日內,續簽合同。

3.租賃期滿,乙方繼續使用租賃機械,甲方沒有提出異議的,原租賃合同繼續有效,租賃期限視為不定期。

第四條.租金計算及支付

1.三方同意按照下列第 種方式計算租金:

(1)按月計算:機械名稱: ,每臺租金人民幣 元每月,不足月的尾數日租金按月租金除以30天乘以實際使用天數計算(可另列附件)。

(2)按臺班計算:機械每天工作 小時,按一個機械臺班計算,每臺班租金為 元,每月 日前由三方確認上月實際工作臺班數量(可另列附件)。

(3)其他方式 。

2.預計租金總額: 元,大寫: 。

3.支付期限: 。

4.結算方式: 。

5.租金計算起止時間: 。

6.若因為建設單位未能及時向乙方支付工程進度款,或者因為其他原因引起乙方資金週轉困難,從而使乙方不能按照上述約定正常支付租賃費,甲方須給予理解和配合,不得據此向乙方提出停工和索賠,影響乙方正常的施工生產。

7.在乙方付款的同時,甲方必須開具真實有效的稅務發票,否則乙方有權拒絕付款或者扣除與國家稅金等額以上的費用。

第五條.三方的權利義務

1.甲方的權利義務

(1)甲方應按合同約定向乙方提供機械裝置,並按照法律法規規定提供出租機械的生產廠家、生產許可證或產品合格證等檔案;甲方應向乙方提供出租機械的使用環境、安全使用要求、操作維護注意事項及其他必要的技術資料或技術說明。

(2)租賃機械由甲方負責操作與維護。操作維護方應按機械運營、操作的規定,並需配備符合國家或地方相關規定上崗條件的操作、維護人員;甲方派出的隨機操作人員必須持證上崗,服從乙方管理,遵守乙方各項規章制度;有關操作人員的工作報酬已經計算在租金內。

(3)因故障造成租賃機械無法正常執行,甲方應當自接到通知時起 小時內到達現場維修。甲方自接到維修通知起 日內未能修復的,自第 日起免收租金直至恢復運營日止。租賃期間,租賃物的維修及相關費用全部由出租人承擔。

2.乙方的權利義務

(1)乙方應為甲方提供承租機械進出場作業、其他維護作業的協助和便利。

(2)乙方應協助甲方派出的操作人員負責承租機械在施工現場的看護及保證裝置的安全,如因乙方原因造成裝置毀損滅失的,應向甲方賠償。

3.丙方的權利義務

乙方的義務由丙方承擔。

第六條.違約責任

1.甲方的違約責任

(1)甲方沒有提供合同約定的機械裝置或提供的機械裝置型號、規格和質量與合同約定的不符,經乙方書面催告仍不能按時履行或提供的替代機械達不到乙方要求,導致合同無法履行的,乙方可以解除合同,並有權要求甲方賠償損失。

(2)甲方未按合同約定日期提供機械裝置的,每逾期一日應按照 元/臺的標準向乙方支付違約金(可另列附件)。逾期滿 日的,視為根本性違約,乙方有權解除合同,並有權要求甲方賠償損失。

(3)因甲方原因導致機械毀損滅失的,乙方有權解除合同或要求甲方更換同等型號、效能的機械,並就造成的損失要求甲方賠償。

(4)甲方維修機械,每月累計不得超過 小時的維修時間,如有超過的,超過的時間按時扣除租賃費,如影響乙方專案正常施工的,甲方應當承擔賠償責任。

(5)由於甲方原因引起的一切安全事故及質量問題均由甲方負責處理和承擔一切法律經濟責任; 在租賃機械進出場、裝卸及運輸過程中發生意外傷害等事故的,責任由甲方自負。

(6)如甲方(含甲方派出的機械操作人員、維修維護人員)偷盜乙方工地財物的,除作價賠償外,發現一次處罰5000元以上,由乙方直接從結算租金中扣除。

(7)其他 。

2.乙方違約責任

(1)乙方未按合同約定支付租金的,應按照逾期支付價款乘以銀行同期貸款利率向甲方支付違約金,若因建設單位未按照約定支付工程款的除外。

(2)因乙方原因致使機械受到損毀的,甲方可以解除合同,並要求乙方賠償損失。

(3)乙方未經甲方書面同意擅自將承租機械轉租的,甲方可以解除合同並要求乙方賠償損失。

(4)甲方知曉,丙方和乙方已經簽訂了內部承包協議,由丙方對本合同涉及的工程專案實行內部承包責任制,丙方在乙方委託授權的範圍內行使乙方權力。為此,甲方承認,本合同中屬於乙方應承擔的各項責任和義務實際應當由丙方承擔,丙方自願承擔本合同中屬於乙方應當承擔的各項責任和義務。

(5)其他 。

第七條.其他事項

1.在租賃期間,如甲方將租賃機械轉讓或者抵押給第三人的,應當事先通知乙方,甲方對租賃機械的轉讓或者抵押等行為不得影響乙方的正常施工。

2.在租賃期間,因不可知因素導致租賃機械停止使用的,則此期間的租賃費用為零,具體期限由乙方的書面通知為準。

3.甲乙丙三方可以就租賃機械的安裝、拆卸操作、升節等技術服務內容,另行協商訂立補充條款或另行訂立合同。

4.本合同文字未盡事項,三方當事人可根據實際情況另行簽訂補充協議。

5.三方認為需要約定的其他事項:

第八條.合同爭議的解決

三方因本合同發生爭議的,首先應當協商解決,協商不成的,按三方約定向乙方住所地人民法院起訴。

第九條.本合同一式 份,經甲乙丙三方授權代表簽字蓋章即生效。

甲方:(簽章) 乙方:(簽章) 丙方:(簽章)

授權代表: 授權代表: 授權代表:

日期: 日期: 日期:

機械租賃合同 篇5

甲方(承租方):

乙方(出租方):

甲方租用乙方機械裝置,經雙方共同協商,達成如下協議:

1、在租賃期間甲方租憑的裝置如果造成丟失或者毀壞,按原價的80%賠償。

2、機械裝置名稱、型號、數量: 裝載機、發電機、塔式起重機、挖掘機、平板振搗器、氧氣乙炔焊、塔式起重機、移動式柴油空壓機、砂漿攪拌機、交流電焊機、鋼筋切割機等,具體數量詳見租賃清單

3、租憑時間: 20xx年00月00日——20xx年00月0日

4、施工地點:

5、財務結算方式:

(1)計費方式及單價: 見租憑裝置表

(2)甲方必須在規定的期限內付款,如逾期未付,乙方有權單方面終止合同的執行,所造成的一切損失由甲方負責,由此產生的裝置停機費用由甲方照常支付給乙方。

6、有關約定:

(1) 乙方負責提供裝置操作者,操作者必須持證上崗,嚴格按照裝置操作規程作業,並負責裝置的日常維修保養工作。

(2)裝置租憑期間,裝置操作者的食宿由甲方負責。

(3)裝置租憑期間,裝置的燃油費、耗電費由甲方負責。

7、甲方責任:

(1)甲方必須為乙方裝置的進場做好準備,提供必要的進場條件。

(2)甲方必須有專人負責指導裝置的施工產生,但不能違章指揮,若由甲方人員違規指揮造成的一切損失由甲方負責。

(3)甲方應負責裝置的安全工作,若由甲方保衛工作不到位造成裝置及其零備件的丟失由甲方負責。

8、乙方責任:

(1)乙方應保證進入施工現場的機械裝置技術性能完好。

(2)進入施工現場的乙方工作人員必須遵守甲方的有關規章制度。若由乙方提供裝置操作者,操作者必須積極配合甲方有關負責人的指揮作業,並遵守甲方的工作時間和工作安排,但有權對有關違章指揮提出異議。

(3)若乙方機械裝置出現故障,乙方應積極組織人員進行搶修。若由此影響甲方施工三天以上的,經雙方籤認後,可免籤當日臺班費。

9、未盡事宜,由雙方協商解決。協商不成,訴諸法律解決。

10、本合同經雙手簽字蓋章後生效。本合同共四份,雙方各執二份。

甲方(公章):_________ 乙方(公章):_________

法定代表人(簽字):_________ 法定代表人(簽字):_________

_________年____月____日 _________年____月____日

機械租賃合同 篇6

承租方: (以下簡稱甲方)

出租方: (以下簡稱乙方)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合同法》及有關規定,為明確裝置租賃雙方的權利義務,甲方根據工程需要,租賃乙方施工機械(附表),經甲乙雙方友好協商,就租賃機械裝置事宜簽訂協議如下,以便共同遵守。

一、車型:(見表)

二、租賃使用地點:

三、租用期限:乙方接到甲方電話通知時,且機械裝置到達甲方指定現場之日起計租,租期至甲方正式通知乙方退場時止,乙方因任何原因而未按通知規定時限退場的,將不再計算租賃費。

四、機械裝置租賃形式及結算方式:

1、乙方以月租形式將機械裝置租給甲方,月租金為人民幣大寫:___________元/月,________元/小時,租賃時間不足一月者,按實際使用天數結算。日租金=月租金/31天;

2、機械裝置在租賃期間產生的運費由乙方自行負責;

3、租金的結算方式:甲方原則上每月25日對乙方進行租賃費結算一次,並在下月5日前支付上月租賃費用。如因甲方上級或業主撥款不到位時,乙方充分理解甲方資金的困難,同意相對延遲支付;如若甲方還需增加機械裝置,增加的機械裝置採用本合同中價格,費用租賃合同租賃合同格式 租賃合同注意事項 住房租賃合同 廠房出租合同並隨本合同規定支付;

五、甲乙雙方的權利和義務

1、乙方負責機械裝置的維修、保養、燃油、輔油等及其相應費用,完好率每月不低於28天,每低於一天從月租金扣除一天,確保甲方工程施工正常進行;

2、甲方提供工程施工場地,並保證施工環境良好。乙方同意甲方提供的施工場地和環境符合機械裝置作業條件;

3、乙方為甲方提供的機械裝置必須手續齊全(合格證、技術檢驗證等)。如因機械裝置手續不全而被地方扣留等一切責任由乙方負責;

4、乙方的機械裝置應保證外觀整潔、技術性能良好、運轉正常,滿足施工需要,在機械裝置出現故障且乙方不能在規定的時間內修理好時,應提前採取措施,保證甲方工程的正常施工;

5、甲方無權將乙方的裝置轉租、拍賣、抵押。

六、違約責任:

1、甲、乙雙方必須嚴格履行本合同的各項條款,未經對方同意,任何一方不得中途變更或解除合同,任何一方如違反本合同規定,將負責賠償對方因此而帶來的一切損失;

2、有關本合同一切爭議,甲乙雙方應該根據《合同法》及其他相關法律的有關條款友好協商解決;

3、本合同一式三份,甲方執二份、乙方執一份,自簽字之日起生效,每份都具有同等法律效力。機械裝置退場結算後合同自行作廢。

甲方(公章):_________ 乙方(公章):_________

法定代表人(簽字):_________ 法定代表人(簽字):_________

_________年____月____日 _________年____月____日

機械租賃合同 篇7

上訴人金壇市第三建築安裝工程有限公司(以下簡稱B公司)因與被上訴人北京A建築機械裝置租賃有限公司(以下簡稱A公司)、原審第三人北京C房地產開發有限公司(以下簡稱C公司)之間租賃合同糾紛一案,不服密雲縣人民法院(20xx)密民初字第438號民事判決,向本院提起上訴。本院於20xx年8月31日受理後,依法組成由法官孫田輝擔任審判長,法官張巖、劉茵參加的合議庭,並於20xx年9月14日召集各方當事人公開開庭進行了審理,上訴人B公司的委託代理人蔡文偉、戴軍華,被上訴人A公司的委託代理人郭春勇,第三人C公司的委託代理人王連忠到庭參加了訴訟。本案現已審理終結。

A公司一審起訴稱:20xx年8月10日,B公司與A公司簽訂塔吊租賃合同,B公司租賃A公司GTZ40型塔吊1臺,用於C花園24、25號樓施工。A公司塔吊於20xx年10月3日進場,B公司使用至今也未退還塔吊,至20xx年3月5日共發生塔吊租賃費190 851.45元、進出場費13 000元,B公司僅支付12 000元,尚欠191 851.45元。現工地已停工,塔吊仍未返還,租賃費也未支付,故A公司訴至法院,要求解除雙方租賃合同,B公司返還A公司塔吊(登記編號為MY-T01151號,出廠編號182號),支付進場費及租賃費至20xx年3月5日,共計191 851.45元(20xx年10月3日至20xx年11月28日租賃費25 386元,20xx年3月6日至20xx年3月5日共計365天,按日租賃費453.33元計算,共計165 465.45元),並負擔本案訴訟費。

A公司向法院提交以下證據予以證明:租賃合同、20xx年11月28日結算單、開工證明、塔吊出廠編號、塔吊北京市起重機械登記編號、檢驗報告、檢驗合格證。

B公司一審答辯稱:C花園四標段工程確係B公司承建,但B公司已將該工程轉包給付中榮,並由C公司提供擔保,保證對付中榮承擔連帶責任,故該工程項下產生的義務應由付中榮與C公司承擔;A公司出具的租賃合同原件公章不清楚,無法辨別是否為B公司所蓋;A公司出具的結算單加蓋金壇市第三建築安裝工程有限公司第九專案部(以下簡稱九專案部)章,B公司並無此下屬部門,該結算單與B公司無關;工程是20xx年4月份就停工了,A公司起訴租賃費計算到20xx年3月5日也沒有依據,故不同意A公司的訴訟請求。

B公司向法院提交以下證據予以證明:工程承包協議。

第三人C公司一審述稱:C公司為工程開發商,與本案的租賃合同無關,作為第三人也不需承擔任何責任。

第三人C公司向法院提交以下證據予以證明:承諾書。

經一審法院庭審質證,三方當事人對A公司提交的塔吊出廠編號、塔吊北京市起重機械登記編號、檢驗報告、檢驗合格證的真實性、關聯性、合法性均無異議,法院予以確認。

三方當事人對以下涉及本案爭議焦點的證據持有異議:

一、A公司提交的租賃合同原件及影印件、20xx年11月28日結算單、開工證明。A公司提交此係列證據目的是證明B公司與A公司具有租賃合同關係、合同約定的租賃費等內容、租賃合同履行及結算情況。B公司認為租賃合同原件所蓋公章不清楚,無法辨認是B公司公章。B公司沒有九專案部,工程包給了付中榮,毛潔林是付中榮下屬,而張傑也不是B公司人員。故對上述證據不予認可;第三人C公司認為此係列證據均與第三人無關。法院認為,綜合全案情況對上述證據的真實性、關聯性及合法性可以認定。

二、B公司提交的工程承包協議、第三人提交的承諾書。B公司提交工程承包協議目的是證明B公司已將該工程轉包給付中榮,並由C公司提供擔保,保證對付中榮承擔連帶責任。第三人提交的承諾書目的是證明工程承包協議已被否定。A公司認為此兩份證據與A公司無關。法院認為,本案為租賃合同糾紛,對於涉案工程的承包等相關事項與本案無關,故法院對該兩份證據不予採信。

一審法院根據上述認證查明:20xx年8月10日,A公司與B公司簽訂租賃合同,約定B公司租賃A公司塔吊,用於長城環島南側工地,機械進出場費13 000元,機械租賃費用實行包月制,30天為一個月,月租費13 600元,每月底結賬一次等內容。合同上蓋有B公司公章,並有毛潔林簽字。後A公司塔吊(規格QTZ400、登記編號京MY-T01151號,出廠編號182號)運到B公司工地。20xx年11月28日,B公司為A公司出具了結算單,結算單顯示,20xx年10月3日至11月28日共計產生租賃費25 386元,結算單蓋有九專案部章並有毛潔林簽字。20xx年3月6日,九專案部張傑簽字證明,塔吊於20xx年3月6日正式執行。20xx年5月31日,北京市建設機械與材料質量監督檢驗站出具檢驗報告,檢驗報告顯示,工程名稱為C花園四標段24、25號樓,樣品統一編號為密 BT01151,樣品產權單位為北京A建築機械裝置租賃有限公司。B公司已支付A公司租賃費12 000元。

另查,20xx年8月3日,C公司(發包人)與B公司(承包人)簽訂建設工程施工合同,由B公司承建C花園11至17號、22號、25號、30至32號、37至40號、46至49號共計22棟住宅樓。該工程於20xx年6月20日停工至今。現A公司塔吊仍在C花園工地處。

再查,(20xx)密民初字第7051號民事判決認定,B公司存在下屬九專案部,且九專案部曾授權毛潔林為公司採購材料、主管負責購進材料,對外簽證。此判決現已生效,B公司未提出上訴。

一審法院認為:A公司與B公司簽訂的租賃合同,是雙方當事人的真實意思表示,該合同依法成立並生效,當事人雙方均應依約履行合同義務。經B公司下屬九專案部確認,20xx年共計發生租賃費25 386元,此款B公司應予給付,B公司對九專案部的存在表示異議,但並未舉證證明,B公司同時提出應由付中榮與C公司承擔責任,但因擔保合同屬內部約定,故對B公司此辯解意見,法院不予採信;B公司承認C花園四標段工程確係其承建,而經北京市建設機械與材料質量監督檢驗站出具的檢驗報告確認,A公司塔吊確實用於C花園四標段工地。20xx年3月6日,A公司塔吊又重新開始執行,至A公司主張的20xx年3月5日,A公司塔吊一直處於C花園工地。雖20xx年6月20日工地開始停工,但B公司並未向A公司發出停工通知,且塔吊繼續在B公司工地處,A公司對塔吊不能行使所有權人權利。故B公司應承擔20xx年3月6日至20xx年3月5日產生的租賃費(按日租賃費453.33元計算)。另B公司尚欠A公司進場費13 000元,已付A公司租賃費12 000元。綜上,B公司共計應給付A公司租賃費及進場費191 851.45元,對A公司此項訴訟請求,法院予以支援。A公司主張解除雙方之間的租賃合同,鑑於該工地仍處於停工狀態,A公司合同目的無法繼續實現,故對A公司的此項訴訟請求法院予以支援。A公司主張解除雙方之間的租賃合同,鑑於該工地仍處於停工狀態,A公司合同目的無法繼續實現,故對A公司的此項訴訟請求法院予以支援。租賃合同解除,A公司有權收回塔吊,鑑於該塔吊仍在C花園工地,而工程已停工,故第三人C公司負有向A公司返還塔吊的義務。據此,法院為保護當事人的合法權益,維護社會正常的經濟秩序,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合同法》第八條、第九十四條第(四)項、第九十七條、第二百二十六條之規定,判決:一、解除A公司與B公司於二OO七年八月十日簽訂的租賃合同;二、B公司於判決生效後十日內給付A公司租賃費及進場費一十九萬一千八百五十一元四角五分; 三、第三人C公司於判決生效後十日內返還A公司塔吊一部(規格QTZ400、登記編號京MY-T01151號,出廠編號182號)。如未按判決指定的期間履行給付金錢義務的,應當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二百二十九條之規定,加倍支付遲延履行期間的債務利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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