酒店水箱潔具購買合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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篇一:不鏽鋼水箱購銷合同

酒店水箱潔具購買合同

第一條:買方:彭中祥 (以下簡稱甲方) 賣方:郭叔明 (以下簡稱乙方)

注:此報價包安裝、含運費、不含稅、不含水泥基礎

第二條:質量要求,技術標準:

1、水箱參考乙方標準設計

2、水箱開孔位置及大小以甲、乙雙方商議現場指定位置為準。

第三條:付款方式:

1、合同簽訂後,乙方製作安裝施工完畢,乙方通知甲方驗收,雙方現場確定合格。

2、甲方付95%工程款37050元,一年保質期滿支付5%即1950元。

第四條:交貨地點及聯絡人:

交貨地點:

甲方聯絡人:彭中祥 電話:15096301999乙方聯絡人:郭叔明 電話:13874116557

第五條:

保質期限,自投入使用之日起質保壹年,質保期內如因乙方製作或焊接導致產品不能正常使用,乙方將進行無償維修,如因甲方使用不當、變更或天災地變及其他人力不可抗拒因素而導致損失時,另計收工本費。

第六條:

產品產權轉移:甲方未完全全付清產品貨款時,合同中所有產品權歸屬乙方,直至貨款全清時,產品產權開始自動轉移。

第七條:本合同一式兩份,雙方各執一份,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甲方:乙方:

年 月 日年 月 日

篇二:酒店潔具購銷合同

潔具購銷合同

合同編號:

購貨單位(以下簡稱甲方): 成都嘉聯酒店管理有限公司

供貨單位(以下簡稱乙方): 專案地址(送貨地址): 貴州道真自治縣武裝部合同簽約地: 成都市 合同簽約日期: 年月 日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合同法》,為明確甲乙雙方的責任,確保雙方的經濟利益,在自願、平等的基礎上,經雙方協商簽訂本合同。

第一條 購銷產品質量要求及價格明細表(金額單位:元/人民幣;尺寸單位:mm)

備註:

1、產品技術標準按國家標準執行;

2、所有產品必須附帶經國家質檢局印發的產品質量合格證及保修卡、產品質量鑑定書原件、售後服務承諾書。

3、所有產品引數作為本合同附件,產品驗收根據合同約定及產品引數、產品外觀磨損度、封存樣品作為驗收標準。

第二條 樣品提供及約定

本合同簽訂之日起日內,乙方按照合同內容約定向甲方提供樣品兩套,甲方對樣品進行驗收,樣品驗收合格,甲方出具《樣品驗收合格通知書》。當乙方收到甲方出具《樣品驗收合格通知書》時,此合同生效。

第三條 貨款的支付

1、樣品驗收合格,合同生效,生效時間以甲方出具的《樣品驗收合格通知書》落款時間為準,3個工作日內甲方向乙方支付總貨款的30%,金額¥.00元,大寫:人民幣 元整,作為預訂金。

2、乙方收到甲方出具的《樣品驗收合格通知書》之日起 日內將甲方所訂產品準備齊備,通知甲方到乙方產品生產廠: 地址: ,甲方根據樣品及合同約定驗收標準進行第二次驗收,驗收合格甲方監督乙方將產品裝運上車,運輸到甲方專案所在地,3日內向乙方支付總款項的60%,金額¥.00元,大寫:人民幣 元整。

3、乙方將產品安裝完畢,通知甲方對產品外觀、配件、磨損情況進行第三次驗收,驗收合格5個工作

日內,甲方將總貨款的5%,金額¥.00元,大寫:人民幣 元整。

4、乙方產品質保期 年,在竣工驗收投入使用滿 年後,付清餘額,即總貨款的5%,金額¥.00元,大寫:人民幣 元整,全額支付給乙方。

第三條 產品包裝標準和產品附件

1、乙方的產品包裝應有乙方名稱(或標誌),乙方必須採取防潮、防雨、防鏽、防震、防腐蝕等保護措施以保證滿足貨品質量、數量、效能的要求。乙方同時必須提供合格證、使用說明書及產品質量鑑定書原件、售後服務承諾書

2、出廠標準包裝(內含安裝配件、合格證、裝箱單、使用說明書及產品質量保證書),乙方須向甲方提交產品原產地證明、原廠質量合格證書、商檢局頒發的商檢合格證書、完整的原廠資料、中文安裝資料及安裝圖紙等。

第四條 產品交貨單位、方法、地點、時間

1、產品交貨單位:

2、交貨方法:乙方按照甲方要求,將產品運輸到甲方專案地址,運輸、搬運費用¥.00元,大寫:人民幣 元整,由方支付;乙方負責產品的免費安裝、除錯,並提供向甲方免費馬桶水箱、節能水箱水件各 套。

3、交貨地點:

交貨地點 :貴州道真自治縣武裝部 ;

接貨人 :王周偉;

聯絡電話:13981909010

4、交貨時間:

乙方送貨的交貨時間:2014年月日(具體交貨時間按甲方進度計劃提前7天通知乙方),乙方提前交貨的,要經甲方同意,否則,產品在交貨日期前的毀損、滅失風險及有關的保管費用由乙方承擔。

第五條 乙方承諾

1、乙方保證所提供的產品是全新的、未使用過的、且為產品生產廠家原廠生產的產品。

2、乙方保證在約定時間內按本合同約定的產品種類、品牌、數量、規格型號、質量、顏色及產品售後服務承諾書等向甲方提供產品和服務。

3、乙方提供貨物的質保期為年,自產品通過本合同約定的全部驗收合格之日起計算,在保修(質)期內,如產品發生故障的,乙方必須在接到甲方的書面通知後的 2 天內對產品質量問題進行免費維修,維修不合格的乙方應無條件更換(因不正當使用、意外、不可抗力、甲方人為破壞除外)。若乙方拖延,則甲方可另行委託他人維修、更換,費用由乙方負擔(先從保修(質)金中扣除,不足部分由乙方補交),保修(質)期滿後乙方負責維修服務,如果產品是由於質量問題導致損壞,則乙方負責更換與維修,如是

由於人為原因導致損壞,則只收產品工本費。

4、關於增加供應:自本合同生效後,甲方有權要求乙方在本合同所約定的供貨數量之外增加供應產品,並提前天向乙方發出購買增加供應產品的書面通知單,乙方應在收到甲方書面通知單之日起開始向甲方供應增加供應產品,增加供應產品與本合同單價,交貨時間與合同約定時間一致,合同約定以外的產品價格及交貨時間另行協商,若乙方拒絕供貨的,應按照本合同約定承擔逾期供貨違約責任。

第六條 驗收標準、方法

1、乙方按合同要求,在乙方工廠對貨物進行第二次驗收,乙方應同時提供產地證明、裝箱單、產品出廠合格證、質量保證書等交甲方確認,甲方按照合同約定、樣品、顏色、產品的外觀、數量、型號進行初驗,並予以簽字蓋章確認,本次確認不代表對產品質量的認可。

2、驗收標準:乙方的產品須無瑕疵,無劃痕,配件齊全,產品的品牌型號,顏色必須和合同清單的內容相符,配件和送樣的保持一致,若乙方未經甲方允許擅自更改,則甲方有權拒收乙方的貨物。乙方應承由此產生的全部費用。

3、安裝完成之日,甲乙雙方共同對產品進行最後驗收,驗收標準與本條第2點相同,驗收合格之日起算保修期。

4、如果在驗收中產生糾紛,由專案所在地技術質量監督檢查機關檢驗,相關費用由責任方承擔。

第七條 甲方對產品提出異議的時間和辦法

1、甲方在驗收中,如果出現品種、型號、規格、數量和質量與合同約定不符合的部分,應單獨存放妥善保管,並在 2 天內向乙方提出書面異議和處理意見。

2、乙方接到甲方對產品的書面異議通知後,應在 1 天內向甲方反饋書面複議,逾期視為認可甲方提出的異議和處理意見,由此造成的損失由乙方承擔。

3、甲乙雙方確認不符合合同約定的產品,如尚未付款的,甲方有權拒付;如已付款的,乙方應在收到甲方書面異議3個工作日內退還甲方。

第八條 乙方違約責任

1、乙方不能按合同約定交貨時,每逾期1天,應按貨款總值的 3% 每日向甲方償付違約金,並承擔對甲方造成的直接經濟損失。如遇不可抗力的特殊情況例外

2、乙方所交產品不符合合同約定的,甲方有權拒絕接收產品,並由乙方承擔造成損失的'一切費用。

3、乙方產品運輸、安裝過程中造成貨物損壞或滅失的,乙方需及時更換並在合同約定時間內安裝、除錯完成,乙方承擔全部責任,對甲方的損失予以賠償。

4、乙方提前交貨,乙方應承擔在甲方保管期內所支付的全部費用。

第九條 甲方違約責任

1、甲方在合同約定的樣品驗收合格後,不得退貨,但可根據甲方需求提前天,通知乙方更換或增加貨物,如甲方退貨,應向乙方償付貨款總值的30%作為賠償,即人民幣 元整。

2、甲方按照合同約定向乙方支付貨款。

3、甲方需提前提貨,經甲乙雙方協商同意,付款時間應相應提前;甲方逾期提貨,經甲乙方協商同意,承擔在乙方逾期內支付的保管費用。

4、甲方違反合同約定拒絕接貨,應承擔因此造成的經濟損失。

第十條 不可抗力

由於不能預見、不能避免和不能克服的自然原因或社會原因,致使本合同不能履行或者不能完全履行時,遇到上述不可抗力事件的一方,應立即書面通知合同其他方,並應在不可抗力事件發生後十五天內,向對方提供合同不能履行或需要延期履行、部分履行的有效證明檔案。由合同各方按事件對履行合同影響的程度防商決定是否解除合同、或者部分免除履行合同的責任、或者延期履行合同。 第十一條 爭議解決方式

在本合同履行過程中發生的爭議,由雙方當事人協商解決,協商不成的,任何一方均可依法向合同簽訂地的人民法院起訴。 第十二條 合同的生效和終止和解除

1、乙方按照合同約定向甲方提供樣品檢驗,樣品驗收合格合同生效,同時甲方向乙方出具《樣品驗收合格通知書》。

2、本合同在簽訂蓋章(須加蓋騎縫章)之日起生效,至乙方交貨完畢及甲方付清所有款項且乙方履行質保期滿為止。

3、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合同權利義務終止:

①本合同因已按約定履行完畢而自然終止;

②本合同經各方協商一致而終止;

③本合同因一方違約或因一方擅自更改本合同內容項下權利義務而終止;

④法律法規規定終止的其他情形。

4、因違約而終止本合同:

①由於乙方違約造成本合同不能履行或不能完全履行,如果甲方認為本合同已無必要繼續履行或乙方在收到甲方要求其糾正違約的通知後仍不糾正其違約行為,則甲方有權向乙方發出解除本合同的書面通知,該通知自送達乙方時生效,乙方除應返還甲方已支付的價款外,另須按本合同總價款的20%向甲方支付違約金,甲方有權直接在甲方應付未付款中扣除,違約金不足以彌補甲方損失的,甲方可繼續向乙方追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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