酒店規章制度樣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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想要做好酒店的管理,就需要制定相關的規章制度,那麼相關的規章制度應該怎麼制定呢?下面就和小編一起來看看吧。

酒店規章制度樣本

  第一章 總 則

第一條 為維護酒店辦公秩序,提高工作效率,參照國家有關法規,結合酒店實際情況制定本制度。

第二條 本制度是對酒店全體職工進行考勤與管理的基本

依據。

第三條 必要的、嚴格的、實事求是的考勤管理,是圓滿完成各項工作任務的重要保證,是提高全體職工素質的必要條件。各部門領導和有關負責人必須嚴抓考勤管理。

第四條 自覺維護正常的辦公秩序,是酒店全體員工的共同

職責,要嚴以律已,互相監督,確保考勤管理工作落到實處。各部門管理人員要加強檢查和督促,嚴格管理、嚴格要求,以保證本考勤制度的實施。

  第二章 考勤管理

第五條 根據國家規定,酒店二線管理人員實行標準工時制度,正常工作時間為週一至週五上午08:30-12:00時,下午13:30-17:30(冬季),上午08:30-12:00時,下午14:00-18:00(夏季)

一線崗位員工實行綜合計算工時和不定時工時輪班工作制,在法定休假節日、休息日輪班工作視為正常出勤。

酒店原則上不鼓勵員工加班,但出於工作需要或任務緊急,員工有責任加班,加班在一個月內調劑補休,如因部門工作安排不能補休,可逐月順延。

第六條 全體員工一律實行上下班打卡登記制度, 員工上

下班及加班者必須打卡,員工應按工作時間的規定準時打卡上下班。

第七條 員工上下班,必須親自打卡,如果員工替他人打卡

或由他人代替打卡,替他人打卡或由他人代替打卡的員工,雙方各處罰100元。

第八條 所有人員須先到酒店打卡報到後,方能外出辦理各項業務,特殊情況需經上級主管批准,交人力資源部補上打卡記錄,未經上級主管批准的,按遲到或曠工處理。員工上班時間內因事外出,不需要出入打卡,但必須有上級主管批准。

第九條 員工上下班漏打卡,必須由直屬上級主管籤卡證明上下班時間,交人力資源部補上打卡記錄,否則按曠工處理。每月規定籤卡不得超過3次,超過3次籤卡無效(特殊情況除外) 。

第十條酒店上下班時間,由保安與各部門管理人員監督員

工打卡。所有上班人員均應於規定的上班時間前打卡,不得於打卡上班後外出(公出除外)。所有下班人員應先打卡後外出,外出後補打下班卡無效。

第十一條 日夜輪班部門,應按時交班、接班,如果接班者未按時接班,應報請主管處理,不得擅自離去。

第十二條 員工上下班及加班,必須如實打卡,如有上班打

卡後不上班或下班時不打卡,等到一小時或幾小時後打卡,或沒有上班找上級主管籤卡,除按曠工處理外,每次加罰款20-50元以示警告,累計三次以上者,按開除處理。

第十三條 上班時間開始後5分鐘至30分鐘內打卡到達工作

崗位者,按遲到或曠工處理,(5分鐘之內不計,5分鐘至30分鐘內,按遲到或早退一次處理,扣罰5元,超過半天按曠工一天處理,超過30分鐘以上者,按曠工半日處理。

  第三章 請假、休假管理

第十四條 員工請假必須先填寫請假條,按管理許可權審批,到人力資源部備案後方可休假,特殊情況應在事後及時補上,請假實行累計管理制度

第十五條 請假的類別、期限

一、年休假:員工在本酒店工作滿一年後,可享5天帶薪假,每遞增一年則增加一天假,以此類推,年假最多不超過15天。如當年事假或其他假超過15天者,不再享受當年年假。年假必須在本年度內休完,不得累計或預休。

二、法定假:所有員工每年均可享受11天法定休假,即:“元旦”1天、“春節”3天、“清明”1天、“五一”3天、“端午”1天、“國慶”1天、“中秋”1天,法定公休假內值班、加班者,部門安排補休或按規定計發加班工資。

三、病假:凡休病假的員工必須持酒店指定醫院開具的病情證明,按請假程式報部門及直接管理人員同意後,方可休病假,不按規定程式請假、續假者;一律視為曠工及嚴重違紀行為。病假期超過本人法定醫療期的,解除勞動合同。病假期間不發工資(工傷除外)。

四、事假:員工必須有充分的理由方可請事假,部門及酒店有權根據工作需要,酌情審批員工事假,未獲批准而擅自休事假者一律視為曠工及嚴重違紀行為。員工請事假三天以內(含三天)者,由本部門經理審批並交人力資源部備案,事假四天至半個月以內的,由本部門經理批准後再報總經辦批,超過半個月的假期須總經辦審批並報總經理。員工每年累計事假超過三十天者,酒店有權辭退。事假期間不計發工資及相關津貼、補助費等。 五、婚假:在酒店工作滿一年的`,按法定結婚年齡(女20週歲,男22週歲)結婚的,可享受3 天婚假。 符合晚婚年齡(女23週歲,男25週歲)的,可享受晚婚假15天(含3天法定婚假)。

六、喪假:員工直系親屬(父母、岳父母、公婆、配偶及子女)去世,可休3天喪假。

七、產假:在酒店工作滿一年後懷孕的女員工,可在生育後按國家規定享受產假,產假期間不享受工資,酒店為其辦理生育險。

八、調班:員工因工作需要或其他原因需要調班,需提前一天提出申請,營運相關崗位人員由於工作性質的特殊性,需與其調班的對接人在該申請簽字確認後,經部門經理籤批後方可生效。原則上非工作原因需要調班的情況一個月不得超過三次。

第十六條 考勤處罰規定

一、遲到或早退:上班或下班5分鐘之內不計,5分鐘至30分鐘內,按遲到或早退一次處理,扣罰5元,超過半天按曠工一天處理,超過30分鐘以上者,按曠工半日處理。

二、曠工:曠工按工資的三倍處罰,連續曠工三天以上或當月曠工累計超過五天,酒店可以解除勞動關係,併除名。

凡下列情況均以曠工論處:

(1)採取不正當手段,塗改、騙取、偽造休假證明;

(2)未請假或請假未被批准,即不到崗;

(3)不服從工作調動,經教育仍不到崗;

(4)打架鬥毆、違紀致傷造成無法上崗;

(5)其他違規違紀行為造成缺勤。

三、考勤罰金在工資內扣除。

  第四章 附 則

第十六條 各部門若有員工請假隱瞞不報,未到人力資源部備案、或有私自停班的現象,一經查出對該部門責任人將嚴厲處罰。

第十七條 凡酒店員工對違反考勤制度予以舉報查實者,對舉報人予以獎勵十元每次。

第十八條 本制度自公佈之日起執行,今後若國家法律法規變更將作相應的調整。

第十九條 本制度由酒店人力資源部負責解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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