有哪些公司合併的法律特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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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合併具有以下幾個法律特徵:

有哪些公司合併的法律特徵

1、公司合併是數個公司之間的共同法律行為,須以當事人之間訂立有合併協議為前提。

2、公司合併是當事人之間的一種自由行為,其合併與否及合併的方式完全取決於當事人的意志。

3、公司合併是一種毋須通過解散、清算程式即可消滅和變更公司的行為。公司合併可以在不進行清算的前提下改變公司的存在、財產結構和股權結構等。

公司合併基本程式如下:

1、擬合併的公司股東會分別做出合併決議;

2、合併各方分別編制資產負債表和財產清單;

3、各方簽署《合併協議》,合併協議應包括如下內容:

(1)合併協議各方的名稱、住所、法定代表人;

(2)合併後公司的名稱、住所、法定代表人;

(3)合併後公司的註冊資本。不存在投資和被投資關係的有限責任公司合併時,註冊資本為雙方註冊資本之和。存在投資關係的,應當對投資形成的`出資額進行核減。

(4)合併形式;

(5)合併協議各方債權、債務的承繼方案;

(6)違約責任;

(7)解決爭議的方式;

(8)簽約日期、地點;

(9)合併協議各方認為需要規定的其他事項。

4、自作出決議之日起10日內通知債權人。

5、自作出決議之日起30日內在報紙上公告登報。

6、調賬、報表合併等會計處理。7、合併報表後實收資本的驗證。

8、自作出決議之日起45日以後向登記機關申請登記。子公司申請登出登記,集團公司申請變更登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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