關於租賃合同違約和損害賠償方面的法律風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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違約行為是合同法律風險最主要的體現方式。一方當事人有違約行為,會給另一方當事人帶來履行合同的不便,也會造成另一方當事人的經濟損失。違約行為除了通過合同條款加以事先規制之外,更主要是通過損害賠償的方式進行彌補,讓守約方獲得相應的利益以彌補受到的損失,不能讓違約方因為違約行為而獲得利益,因此需要對違約和損害賠償進行簡單的介紹。

關於租賃合同違約和損害賠償方面的法律風險

1、違約的條件。

違約的條件比較簡單,就是合同的一方或者雙方當事人不履行法律規定或者合同約定的義務,或者履行合同義務不符合法律規定或者合同約定的情形。與侵權行為不同的是,違約行為不需要考慮當事人是不是在主觀上具有過錯,究竟是故意還是過失;只要在客觀上有違反合同的行為,即可以認為產生了違約。

具體到租賃合同,出租人方面主要的違約形式有:不在規定時間內提供租賃房屋、提供租賃房屋的條件與合同約定不一致、未辦理租賃合同登記備案手續、未對房屋正常使用的損害提供維修服務、擅自將已經租賃的房屋再租給其他人等等;承租人方面主要的違約行為有:不按照約定的時間和數量支付租金、押金或者保證金等財物、不按照合同約定的用途使用租賃房屋、未經出租人許可擅自將房屋轉租給第三人、合同到期後拒不按照約定將房屋交換出租人等。

2、違約損害賠償的方式。

違約後一般可以採取的損害賠償的方式主要有下列幾種。

(1)實際履行、繼續履行。

也就是違約方在客觀上仍然存在繼續履行合同的條件、守約方也願意要求違約方繼續履行合同,直至將合同按照約定全部履行完畢為止。相比較其他違約損害賠償的方式而言,實際履行的成本較少,法律依據也比較明確,較少發生爭議的機率,所以在實踐中發生違約損害賠償案件,法院也會要求當事人首先採取實際履行的方式承擔違約責任。

(2)採取補救措施、恢復原狀。

具體到租賃合同來說,可以要求出租人儘快將房屋存在的缺陷修復、將原先已經中斷的水電煤供應恢復、通過自購建材將房屋已經受到毀損的部分儘快恢復原狀;可以要求承租人另行尋找租賃房屋、繼續經營以減少實際損失、適當減少房屋租金,等等。採取補救措施主要是為了採取措施防止損失的不恰當擴大。

(3)賠償損失。

這是最常見的違約損害賠償方式。主要有:

①違約金。

根據雙方在合同中約定的如發生違約情形,違約方需要向守約方承擔一定的金錢賠償。違約金只有雙方在合同中約定才能要求賠償。違約金兼有補償實際損失和懲罰違約行為的雙重屬性;如果當事人約定了違約金,但數額不足以賠償實際損失的,在支付違約金之後還應當賠償實際損失;如果當事人並沒有因為違約行為受到損失,但約定了違約金的,也應該承擔違約金。違約金約定的數額過高或者過低的,在訴至法院後可以請求法院予以適當調高或者調低。違約金過高予以調低的,一般認為最高數額應為實際損失的30%。

②實際損失。

包括直接損失和間接損失兩部分。直接損失是指由於對方的違約行為導致當事人現有財產的減損滅失和支付費用的增加。例如:因承租人不恰當使用房屋導致房屋結構發生變形,出租人緊急聘請工人對房屋進行維修加固,但只修復了一部分,還有一部分無法修復。在這裡,房屋結構無法修復的部分就是出租人現有財產的減損滅失;該修理費根據法律應由承租人負擔,出租人墊付的修理人工費就是支付費用的增加。直接損失是現實的財產損失,一般是比較容易確定的。間接損失則比較難以理解,它是指合同在全面和適當履行之後可以實現和取得的財產利益。一般來說,間接損失一般是指可得利益的損失,或者說是利潤的損失。比如說,承租人獲得租賃房屋後經出租人許可又轉租他人,承租人因此而獲得的利益即為可得利益。如果發生損失,則為間接損失。根據《合同法》第一百一十三條的'規定,間接損失的賠償不得超過違反合同一方訂立合同時預見到或者應當預見到的因違反合同可能造成的損失。這些規定比較疑難,大家只要知道要賠償間接損失或者可得利益損失這些概念就可以了。

③約定賠償計算方式。

這又是合同法賦予我們的強大武器。由於損害賠償的計算方法是一件較為複雜的事,如果雙方當事人能夠在合同中事先對可能發生的違約行為作一大概的估計,並對違約賠償計算方式作一較為詳細和明確的約定,則在事後進行損害賠償工作時無疑具有相當的便利性。

④採取措施防止損失擴大的合理費用。

在違約行為發生後,雙方均應當採取適當措施方式防止損失的擴大。一方或者雙方不採取適當措施導致損失擴大的,對於損失擴大的部分,當事人無權要求損害賠償。對於採取措施防止損失擴大而支出的合理費用,可以由違約方承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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