房屋租賃維修法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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由房屋的所有者或經營者將其所有或經營的房屋交給房屋的消費者使用,房屋消費者通過定期交付一定數額的租金,取得房屋的佔有和使用權利的行為。廈門專業房產家庭律師表示,房屋租賃是房屋使用價值零星出售的一種商品流通方式。

房屋租賃維修法律

1、租賃期間承/出租人誰有義務維修房屋?

及時檢查、維修出租房屋是出租人的法定義務,除非雙方在合同中約定由承租人來承擔維修義務,否則出租人有義務檢查、維修房屋,保證房屋符合合同規定的用途。

對於承租人增添的附屬裝置,雙方也可以約定由誰來負責維修。

在租賃合同中,出租人一般都要承擔維修的責任,所以應當在合同中具體約定:

由出租人負責房屋、附屬設施、配套家電等的維護與修繕,並且承擔維修費用。

如果是因為出租人不及時修復房屋,沒有盡到檢查和維修的義務,從而導致房屋發生倒塌或者其他破壞性事故,並且給承租人的人身財產帶來損失的,出租人就應當承擔賠償責任。

如果是因為承租人不當使用而造成損壞的,雖然出租人也負責維修,但由承租人承擔費用。

此外,還可以約定承租人通知出租人維修的方式,以及出租人維修的時間。對於出租人沒有在約定的期限內維修的,承租人可自行維修,但由出租人承擔費用。

參考法條:《合同法》第二百二十條。國務院《城市私有房屋管理條例》第十九條。建設部《城市房屋租賃管理辦法》第二十一條、第二十三條。

2、出租人可以不承擔維修責任的情形

如果房屋損壞是因為承租人的過錯造成,或者是因為地震等不可抗力的因素造成,或者雙方約定由承租人負責檢查、維修房屋的`,出租人可以免責。

但是,要注意的是,如果該房屋是因為出租人未及時履行檢查、維修義務,使得房屋未處於良好使用狀態下,發生了不可抗力的事件而致使房屋損壞的,出租人不能免責,並應依過錯程度承擔一定責任。

如果雙方約定由承租人負責檢查、維修房屋,但是出租人在出租時,對該房屋的現狀有所隱瞞的,如果房屋發生破壞性事故的話,出租人也不能因此完全免責。

參考法條:建設部《城市房屋租賃管理辦法》第二十三條。《合同法》第二百二十二條。

3、出租人拒不修房時承租人的救濟措施

對出租人拒不修房的,承租人可以先墊付費用自行維修,或者請物業維修,然後向出租人追償維修費用。

為了有效獲得補償,在這個過程中,承租人一定要注意保留證據,如房屋損壞情況、損壞的原因、維修費用收據,以及曾經要求出租人維修的證據等。另外,危險房屋、房屋主體結構損壞應當由市、區、縣房地產行政主管部門設立的房屋安全鑑定機構進行安全鑑定。

鑑定機構及其鑑定人員的具體標準和條件,由市房地產行政主管部門規定。 專業人士表示,房屋租賃期限超過六個月雙方當事人必須簽訂書面合同。房屋租賃合同中應包括以下方面的主要條款:出租房屋的範圍、面積;房屋租賃的期限、用途;租金的數額及交付時間;房屋修繕的責任、轉租以及違約責任等等。在此基礎上,雙方當事人應持房屋租賃合同到房屋所在地的房地產管理部門辦理備案登記,領取《房屋租賃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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