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西省單獨二孩政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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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西省單獨二孩政策

山西省人口與計劃生育條例

提倡一對夫妻生育一個子女;要求再生育子女的,應當符合本條例規定。禁止違反本條例規定生育子女。

符合下列情況之一的,經批准可以生育第二個子女:

(一)第一個子女經地(市)以上獨生子女病殘兒童醫學鑑定機構鑑定,患有非遺傳性殘疾,不能成長為正常勞動力的;

(二)夫妻雙方均為獨生子女的;

(三)夫妻雙方均為少數民族或歸國華僑的。

夫妻一方經地(市)以上醫療機構或計劃生育技術服務機構鑑定患不育(孕)症,依法收養子女後懷孕的,經批准可以生育一個子女。

夫妻雙方均為農業人口,符合下列情況之一的`,經縣(市、區)計劃生育行政部門批准可以生育第二個子女:

(一)只有一個女孩的;

(二)在未被列入移民規劃的山區貧困自然村居住7年以上,只有一個子女的;

(三)男到有女無兒家落戶、贍養扶助女方父母的;

(四)男方的同胞兄弟或同胞兄弟的配偶,年齡超過30週歲,經縣級以上醫療機構或計劃生育技術服務機構鑑定,沒有生育能力的。

符合前款第三項規定,女方姐妹多人,二人以上要求生育第二個子女的,只批准其中一人。

再婚夫妻符合下列情況之一的,經縣(市、區)計劃生育行政部門批准可以再生育一個子女:

(一)一方生育過一個子女,另一方未生育的;

(二)一方喪偶生育過兩個子女,另一方未生育的;

(三)雙方再婚前各生育過一個子女,均依法隨原配偶生活的。

因計劃生育政策試點、科學研究及其他特殊情況的需要,根據夫妻雙方的意願,省計劃生育行政部門可以批准其生育第二個子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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