寧夏2016新政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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寧夏上調居民養老金

寧夏2016新政策

1月21日,記者從寧夏人力資源社會保障工作會議獲悉,截至2015年底,寧夏養老、醫療保險基本實現法定人群全覆蓋。

據介紹,截至2015年底,寧夏職工養老、醫療、工傷、生育、失業保險參保分別達到157.5萬人、113.97萬人、80.71萬人、71.8萬人、75.36萬人;城鄉居民養老、醫療保險參保分別達到183.1萬人、469萬人,基本實現法定人群全覆蓋。基金總收入910.28億元、總支出776.67億元。

2016年,我區人社部門將完成參保登記任務,實施建築業農民工參加工傷保險“同舟計劃”,實現應保盡保。全面完成機關事業單位養老保險制度改革各項任務,落實參保人員遺屬待遇、病殘津貼政策等重大改革措施,及時做好機關事業單位和企業離退休人員基本養老保險金調整工作。推進基本醫療保險省級統籌,完善城鄉居民大病保險政策。

寧夏連續調整企業退休人員基本養老金,月人均養老金提高到2469元。多次調整城鄉居民基礎養老金,全區最低標準提高到115元,高於國家新標準45元,使老百姓得到更多實惠。

寧夏“土地新政”出臺助力脫貧攻堅

記者2月20日獲悉,寧夏國土部門日前出臺《國土資源工作支援和服務貧困地區脫貧攻堅政策措施》,七條新政力助貧困地區脫貧攻堅。措施主要包括:

統籌引導扶貧專案用地佈局,全力保障扶貧開發、易地搬遷、危窯危房改造和基礎設施專案用地。優先安排貧困縣(區)年度新增建設用地計劃指標,保障民生、生態保護和扶貧開發產業等專案用地需求;加大貧困縣(區)土地整治專案實施力度。

支援貧困地區開展土地整治及高標準基本農田建設,優先安排自治區級土地整理專案和資金,鼓勵貧困縣(區)實施“旱改水”。

支援和指導貧困縣(區)開展城鄉建設用地增減掛鉤試點工作,所得掛鉤週轉指標在優先保障本縣域範圍內農民安置和生產用地的前提下,結餘指標可在自治區域範圍內掛鉤有償使用。

對直接用於或者服務於農業生產的生產設施、附屬設施和配套設施用地,按農用地管理,不再辦理農用地轉用審批手續。

對從事規模化糧食生產涉及的配套設施建設,選址確實無法避開基本農田的,經縣級國土資源主管部門會同農業部門組織論證確需佔用的,可佔用基本農田。

支援連片貧困地區開展光伏扶貧工程,對因地制宜利用廢棄土地、荒山荒坡、農業大棚等建設就地消納的分散式光伏電站,優先保障用地;大力推進包括中南部地區富硒土地資源調查評價和開發利用、中南部主要城市備用水源勘查力度等專案實施。

2016寧夏失業保險金標準調整最新政策:失業保險全區分為三類 領取時間最長不得超過2年

根據寧夏自治區《失業保險辦法》和《關於調整全區最低工資標準的通知》要求,全區失業保險金標準將進行調整。調整後,一類區銀川市興慶區、金鳳區、西夏區,石嘴山市大武口區、惠農區,由每人每月845元調整為962元。二類區永寧縣、賀蘭縣、靈武市,石嘴山市平羅縣,吳忠市利通區、青銅峽市,中衛市沙坡頭區、中寧縣,由每人每月795元調整為904元。三類區固原市原州區、西吉縣、隆德縣、涇源縣、彭陽縣,中衛市海原縣,吳忠市同心縣、鹽池縣、紅寺堡區,由每人每月750元調整為858元。

失業保險基金由多部分構成

據瞭解,我區《失業保險辦法》明確規定,失業保險基金是由用人單位及其職工繳納的失業保險費、失業保險基金的利息、失業保險費滯納金、財政補貼以及依法納入失業保險基金的其他資金構成。失業保險費繳納標準為,城鎮企業事業單位、社會團體、民辦非企業單位按照本單位工資總額的百分之二繳納;國家機關按照參加失業保險的職工工資總額的百分之二繳納;職工按照本人工資的百分之一繳納;用人單位招用的農民合同制職工本人不繳納失業保險費。同時,明確規定失業保險費不得減免。用人單位由於停產、半停產或者瀕臨破產等原因,不能按時足額繳納失業保險費的,應當向社保機構申請辦理緩繳手續,核定緩繳期限。

領取時間最長不得超過2年

對於失業保險的待遇,由社保機構對符合條件的失業人員核定失業保險金的期限和標準,併為失業人員開具領取失業保險金單證。失業人員領取失業保險金的期限為,累計繳費滿1年的,領取3個月;累計繳費滿2年的,領取6個月;累計繳費滿3年的,領取9個月;累計繳費滿4年的,領取12個月;累計繳費滿5年的,領取14個月;從第6年起,每滿1年增加1個月失業保險金,但最長不得超過2年。失業人員重新就業後,再次失業的,繳費時間重新計算,領取失業保險金期限可以與前次失業應領取而尚未領取的失業保險金的.期限合併計算,但最長不得超過24個月。

另外,失業人員在領取失業保險金期間患病住院就醫的,還可以由社保機構一次性發給本人應領取失業保險金總額百分之五十的醫療補助金。失業人員在領取失業保險金期間死亡的,社保機構應當參照當地在職工喪葬補助金和撫卹金的標準,發給其家屬一次性喪葬補助金和撫卹金。用人單位招用的農民合同制職工,連續工作滿1年,本單位已繳納失業保險費,勞動合同期滿未續訂或者提前解除勞動合同的,社保機構應當發給本人1個月生活補助金;從第2年起,每遞增1年增加1個月生活補助金,但最長不得超過12個月。失業人員在領取失業保險金期間開辦私營企業或者從事個體經營的,經社保機構核准,一次性領取其剩餘期限的失業保險金,但不再享受其他失業保險待遇。

依據《失業保險辦法》規定,用人單位未按規定辦理失業保險登記、變更登記或者登出登記的,或者未按規定申報應繳納的失業保險費數額的,情節嚴重的,對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可以依法處最高5000元的罰款;情節特別嚴重的,可處最高1萬元的罰款。用人單位未按規定繳納失業保險費、代扣代繳失業保險費或者遲延繳納失業保險費的,由勞動保障行政部門責令限期繳納;逾期仍未繳納的,除補繳欠繳的失業保險費外,從欠繳之日起,按日加收千分之二的滯納金,並對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處最高2萬元的罰款;逾期仍拒不繳納的,申請法院強制徵繳。同時,對不符合享受失業保險待遇條件,騙取失業保險金和其他失業保險待遇的,責令退還,情節嚴重的,依法處騙取金額最高3倍罰款。勞動保障行政部門和社保機構的工作人員濫用職權、徇私舞弊、玩忽職守,造成失業保險基金損失的,由勞動保障行政部門追回損失的失業保險基金,並依法給予行政處分;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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